為孩子編織一個支持網 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家庭暴力問題分析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臺灣在近10年來才逐漸備受重視,各縣市政府於民國88年6月陸續成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家庭暴力不會自動停止或改善,需要當事人覺醒與外力協助,才可能獲得改善。 家庭暴力嚴重影響家庭和諧與社會安定。 要投入防治與預防是因為暴力會循環,我們要終止暴力循環
防止暴力人人有責 暴力是一種傳染病 每個專業單位都需打開保護傘 我們一起工作的終極目標: 1、終止暴力 2、阻斷循環
從新聞焦點看社會問題 鄧如雯被 性侵家暴 後殺夫 邱小妹遭 醉父 施虐致死 彭小妹 遭案保母 同居人 施虐致死 曹小妹妹 殺子自殺 82 94.01 彭小妹 遭案保母 同居人 施虐致死 94.08 曹小妹妹 殺子自殺 99.04 4 4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相關法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行政執行法 老人福利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跨專業的合作 媒體 司法 社政 市政府 民政 警政 家庭暴力暨 性侵害防治 衛生 勞工 教育 戶政 民間 單位 家防中心 觀光傳播 婦幼隊 台北 士林地檢.地院 市政府 民政 民間 單位 警政 婦幼隊 14分局 刑事鑑識中心 家庭暴力暨 性侵害防治 衛生 勞工 教育 19責任醫院 2心理衛生中心 觀光傳播 戶政
家庭穩定的「黃金三角」 家庭關係 健康 經濟
缺角的高風險家庭 家庭衝突 家庭結構 其他因素 家庭關係不良 精神病 藥酒癮 自殺 貧窮 家庭變故 失業 健康虧損 經濟困頓
你/妳還要勸他忍耐嗎? 【暴力循環理論】 壓力累積期 暴力衝突期 蜜月期 施暴 施暴頻率 越來越高 蜜月期會 越來越短 壓力→無法忍受 施暴者表示歉意、討好 →受暴者原諒 暴力衝突期 施暴
家暴家庭的常態特性 家庭 施虐者 成人受暴者 未成年受害者 貧窮 失業 居住地不穩定 金錢管理差 關係混亂 孤立 生活散漫界域侵犯 /模糊/糾纏 家暴 兒虐 智障 慢性長期疾病 精神疾患 藥癮/酒癮 毒胎兒 亂倫 福利 施虐者 敵意 挫折 壓抑 暴力 上癮 失業 受創傷的童年歷史 約會暴力 成人受暴者 無助 無力 挫折壓力 學習來的無助感 精神疾患 孤立 受創傷的童年經驗 不愉快的『初次懷孕』 (性侵害的結果) 未成年受害者 恐懼 焦慮 害怕 無助 無望 敵意 挫折 壓力 身心症狀 保護
家庭暴力三級預防 (家庭暴力已經確定發生)降低重複受暴的機率,以降低被害人可能的傷亡 預防層次 目標 運作層次 方法 初級預防 1.增進大眾對家庭暴力之認知 2.倡導家庭和諧 社會層次 1.降低社會性的壓力暴力源(如失業.歧視等) 2.屏除暴力合法化的現象 3.提倡社會協助,降低家庭孤立 4.透過教育改變性別角色 5.提倡婚前教育 二級預防 1.辨識暴力潛藏因子 2.提供監視的功能 3.及早發現及早介入 專業人員 運用風險管理的概念 1.發展偵測危險因子的方法 2.訓練醫療.社工人員.老師.警察等專業人員篩選的能力 3.提供介入方案,以防惡化 三級預防 (處遇計畫) (家庭暴力已經確定發生)降低重複受暴的機率,以降低被害人可能的傷亡 1.急診檢傷、驗傷 2.緊急安置 3.法律協助(保護令的聲請、 法律諮詢等) 4.警方介入 5.司法訴訟(進入檢察署與法院) 6.安全計畫的擬定 7.心理諮商(被害人.加害人.兒童)
歷年求助保護專線家庭暴力案件量
家暴暨性侵案量趨勢 1.婚暴佔所有案件的5-6成 2.男性婚暴約1成,有逐年增加 3.性侵案件有一半是未成年
家庭暴力通報事件被害人籍別 各籍別女性通報率 95年 96年 91-96年家庭暴力通報事件被害人籍別 資料不明 10% 外國籍 本國籍 4% 大陸籍 本國籍非原 住民 78% 無國籍 0% 本國籍 原住民4% 港澳籍 資料不明 10% 各籍別女性通報率 本國籍女性< 原住民籍女性< 大陸籍女性< 外籍女性 95年 0.34% 0.89% 1.03% 2.27% 96年 0.35% 0.92% 1.05% 2.44% 資料來源: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 治委員會保護資料庫 系統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 10週年回顧與展望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舉報來源 附註:臺北市96年有1,250案,其中235案由學校通報,占18.8%; 責任通報39,429件(60.3%) 年別 總計 醫事人員 社會工作人員 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 警察 司法人員 其他執行兒童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94 10,722 1,515 760 1,350 93 1,327 116 326 95 13,986 2,012 1,958 1,875 63 1,787 162 766 96 19,247 3,008 3,221 2,578 59 2,462 188 937 97 21,443 2,813 3,684 3,093 40 2,352 254 630 總計 65,398 9,348 14.3% 9,623 14.7% 8,896 13.6% 255 0.4% 7,928 12.1% 720 1.1% 2,659 4.1% 非責任通報25,969件(39.7%) 父或母 親友 案主主動求助 鄰居及社會人士 其他 1,355 1,162 420 1,332 966 1,500 1,044 600 1,607 612 2,017 1,336 746 2,094 601 2,548 1,540 1,201 2,607 681 7,420 11.3% 5,082 7.8% 2,967 4.5% 7,640 11.7% 2,860 4.4% 附註:臺北市96年有1,250案,其中235案由學校通報,占18.8%; 97年1-6月有1,172案,學校通報262案,占22.4%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受虐兒少按年齡分(人) 年別 合計 0-未滿3歲 3-未滿6歲 6-未滿9歲 9-未滿12歲 12-未滿15歲 15-18歲 94年 9,897 1,445 1,721 1,879 2,050 1,733 1,069 95年 10,094 1,341 1,626 1,969 2,054 1,890 1,214 96年 13,566 1,723 1,952 2,512 2,775 2,662 1,942 97年 13,703 1,561 (11%) 2,017 (15%) 2,420 (18%) 2,760 (20%) 2,947 (22%) 1,998 (14%)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全國統計
台北市兒少保護通報月份案件數 年度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計 69 61 65 92年 69 61 65 82 95 77 83 54 74 87 93 933 93年 49 72 98 107 120 84 89 73 91 1,047 94年 117 121 161 146 145 126 124 156 157 127 1,573 95年 131 140 128 139 213 184 118 132 202 158 144 1,829 96年 166 172 178 212 155 125 185 195 192 2,015 97年 138 113 176 204 196 187 173 164 171 167 2,001 98年 160 170 133 175 179 1,932 1 4 7 3 2 5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施虐因素 年別 缺乏親職教育 婚姻失調 貧困 失業 酗酒 藥物濫用 精神疾病 人格違常 迷信 童年受虐經驗 其他 總計 94 4,083 2,526 976 792 1,384 507 241 57 110 785 11,461 95 4,091 2,274 915 777 1,418 391 155 33 89 1,666 11,809 96 6,348 2,823 1,229 979 1,743 584 283 31 2,614 16,728 97 5,955 (37%) 2,802 (18%) 1,166 902 1,464 (9 %) 576 253 35 134 2,653 15,940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
性侵害相關特性-以97.98年比較 幼兒取證困難12-18歲造成家庭衝突 1、案量:98年比97年減少17案(97年796案.98年779案) 2、性別:其中男性受害約佔6% 3、年齡:97年未成年佔52%、98年未成年佔47%,12-18歲發生最多 4、發生場所:有7成發生在私人場所如被害人家、加害人家、汽車旅館 5、關係:7、8成是認識,其中有1成多是網友 6、家內外性侵:有1成是家內性侵 7.相關困難議題 幼兒取證困難12-18歲造成家庭衝突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何謂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家庭成員的定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 間關係者。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 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 系姻親。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少年:十二年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三十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有遺棄及身心虐待、剝奪或妨礙受國民教育機會… ●兒童:未滿十二歲之人 ●少年:十二年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三十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有遺棄及身心虐待、剝奪或妨礙受國民教育機會… 從實務上,父母親違反佔最高比率
性侵害犯罪防治相關法規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1-229、332等 還有其他如刑事訴訟法等— 性自主年齡為16歲,對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皆違法,屬非告訴乃論(公訴) 除了兩小無猜及夫妻間的性侵屬告訴乃論
兒少虐待的類型 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持續不當的對待行為, 導致兒童身體受傷、生活照顧匱乏或心理情緒上的遲緩發展 肢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侵害 疏忽 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持續不當的對待行為, 導致兒童身體受傷、生活照顧匱乏或心理情緒上的遲緩發展 肢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侵害 疏忽 長期(時間)、多次(頻率)、嚴重(不合比例原則)
肢體虐待 ◇包括鞭打、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掌、抓、咬、燒(燙)、扭曲肢體、揪頭髮 扼喉或使用工具攻擊等任何足以造成肢體上傷害之行為。
精神虐待 言語攻擊 以言語或語調威脅、恐嚇或企圖貶損他人自尊的行為,例如辱罵、謾罵對方、恐嚇殺死全家、威脅讓他再也見不到家人等。 心理或情緒虐待 羞辱、瞪眼、跟蹤、監視、限制自由、破壞對方心愛的物品、虐待動物、放火燒屋、開瓦斯…等致使心生畏怖的舉動。
性侵害 凡違反個人意願,強迫發生性關係或利用個人從事色情表演、拍色情影片或裸照,即為性侵害。常見對兒童的性侵害有暴露身體、看孩子脫衣洗澡、親吻、玩弄孩子身體、自慰、肛交及性交等。
疏忽 應為而不為 沒有提供孩子足夠的食物、衣服、住所、醫療照顧、不讓孩子上學…等。 不該為而為 利用孩子行乞、犯罪,帶小朋友進入賭場、酒家、色情電影院…等不良場所,或是讓孩子抽煙、喝酒、嗑藥…等。
管教與虐待的差別 虐待 管教 動 機 憎惡、蓄意傷害 愛護、希望孩子變好 行為表現 情緒發洩、怒氣 理性態度 尺 度 過份的 合理的 動 機 憎惡、蓄意傷害 愛護、希望孩子變好 行為表現 情緒發洩、怒氣 理性態度 尺 度 過份的 合理的 身體傷害 留下傷痕的 感覺痛、沒有傷痕
何謂高風險家庭(一)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 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頻換同居人,或同居人有從事特種行業、藥酒癮、精神疾病、犯罪前科等,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從事特種行業或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何謂高風險家庭(二) 家中成員曾有自殺傾向或自殺紀錄者,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 ,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辨識—禁止對/利用為/不當行為 兒少福法第30條(共15款)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 有害兒童及少年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放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自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
維護孩子安全大家逗陣來 支持溝通 通報轉介 提供資訊
通報義務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34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家暴防治法 第50條 性侵害防治法第8條 35
配合訪視.調查及處遇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4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法規定事項,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該主管機關並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36
請求警方協助 家暴防治法 第49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或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權益,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構提供必要之協助。 37
即時強制 行政執行法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 對於人之管束。 二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38
即時強制 行政執行法 第 37 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第 37 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 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 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39
組織架構 組織型態:二級獨立機關 現有人力:108名、兼任組長3名(正式員額51人、約聘僱57人) 女男比:9:1 年齡:8成在40歲以下 婚姻:6成未婚 學歷:7成社工相關科系學士 社工證照:4成 薪水:3萬-5萬 主任(1) 副主任(1) 秘書(1) 專線及救援組 (14) 組長1名 督導1名 社工員12名 兒童少年保護組 (42) 組長1名 督導4名 社工員36名 書記1名 成人保護組 (17) 組長1名 社工員15名 助理員1名 性侵害保護組 (15) 組長1名 督導1名 社工員13名 綜合規劃及 行政組 (15) 組長1名 督導2名 社工員6名 組員1名 資訊分析師1名 書記1名 技工、工友、駕駛各1名 會計人員 1 名 人事管理員 1 名 醫療扶助組 衛生局兼派組長1名 暴力防治組 婦幼警察隊兼派組長1名 教育輔導組 教育局兼派組長1名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服務內容 24小時受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求助、諮詢及通報 提供緊急救援、庇護安置、陪同偵訊、出庭及法律協助 提供心理復健、親職教育及追蹤輔導 協助診療、驗傷及聲請保護令 提供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追蹤輔導轉介 協助申請各項社會福利補助 職業輔導及居住服務之轉介 性侵害證物代為保管 推廣各項教育訓練及辦理宣導活動 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及交付服務 其他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有關之家庭服務 忠孝新生捷運2號出口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個案服務流程-1 福利 單位 學校 單位 民 眾 警政 單位 醫療 單位 通 報 統一求助/案件受理窗口 派案窗口 24小時 專線組服務 A.受理通報 / 求助 1.24小時內完成報案 2.危機處遇 警政 醫療 緊急救援 偵察蒐證 護送 協助庇護 保護令聲請 安全保護措施 加害人追蹤 驗傷 治療 開立驗傷診斷證明 身心治療輔導 B、接案 1.救援 / 緊急安置 2.訪視 評估處遇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個案服務流程-2 C.兒少保護服務 D.成人保護服務 E.性侵害保護服務 18歲以下 18歲以上 家外性侵.家內亂倫 司 法 行 動 陪同報案 醫療服務 復學輔導 職業訓練 緊急安置 法律服務 心理諮商 家屬服務 諮詢服務 老人保護 婦女保護 其他 成人 保 護 家庭維護 家庭重整 永久安置 服 務 處 遇 醫療 安置 輔導 法律服務 家庭教育 家庭關係 協調 其他服務 經濟補助 法律服務 庇護安置 自助團體 心理諮商 治療 職訓 其他服務 醫療 安置 諮商輔導 職訓 法律諮詢 經濟補助 其他服務 醫療 安置 輔導 教育 職 訓 其他福利服務 F.結案評估
兒少保護處理重點 關注焦點 (一)社工調查評估階段 一、兒童安全第一(目前) 驗傷/身心評估/家庭功能評估/相關支持系統評估 二、兒童未來居處(回家與否)(何時) 三、父母親的「再教育」 --心理諮商/強制性親職教育/聲請保護令/生活支持服務 四、兒保法庭之權力—安置/剝奪親權/改定監護權 五、如何決定什麼是最妥善的「長久之計」 (一)社工調查評估階段 驗傷/身心評估/家庭功能評估/相關支持系統評估 (二)評估是否進入刑事偵辦 (三)家庭處遇 1、家庭維繫(孩子留在家中) 2、家庭重建(孩子被帶離) (四)長久之計 1、返家 2、長期安置 3、出養
通報時需提供的資料 請您儘可能提供下列資料: 被害人的姓名、地址和出生年月日 兒少保案件:孩子家長或監護人的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手機、家中、工作場所) 您所得知的疑似受虐情形 可能涉嫌施虐的人 果您已通報過,但是又發現新的傷口或被虐的情形,請您再度通報
責任通報流程 受理通報窗口 通報及諮詢專線23961996 分機 226-227 113 保護專線 通報表傳真電話(02)23960177 完成通報之定義 緊急情況時可先以電話通知社工員處理,並於24小時內完成傳送「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或「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 並確認通報表完成傳送。 通報確認 23961996 分機 226-227 口頭說明已通報某案件 如有緊急人身安全請打110請警方協助
通報表類型 性侵害通報表 家庭暴力通報表
教育單位的疑慮 擔心通報後學生與家長關係惡化,反使學生家庭生活處境更加艱難或受更大的傷害? 擔心通報後老師及學校會受到不理性家長的威脅恐嚇及報復性傷害? 社工把孩子帶走安置後,家長到學校吵鬧該怎麼辦?
教育單位的疑慮 社工為什麼要到學校訪視孩子不去家裡? 被社會局安置的孩子轉來時,社工說孩子沒什麼特殊狀況,但後來怎麼狀況這麼多,社工是否隱瞞資訊?
安置中兒少保護個案相關系統 父母照顧者 行政/議會/監察 媒體 司法系統 其他關心人員
貼心服務 24小時專線服務 過來人 互助 一站式服務 身心 評估 心理 復健 庇護 安置 法律 協助 法庭 模型
24小時專線及夜間假日備勤工作方案 目標:無接縫的服務 服務:提供緊急救援、危機處理、陪同受害人驗傷及偵訊等服務 方式:專線三班輪值每班2人;夜間假日出勤服務每日2人備勤。 90年至98年共計出勤1,671人次 98年計出勤197人次,性侵害個案出勤154人次(性侵害個案佔出勤的8成),平均每2日出勤1次 效益:對網絡合作有問題立即反映共同處理
協助或代為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程序(家暴法 § 12) 以書面聲請為原則,但被害人有受家暴之 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聲請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 舉例、說明 南港的例子:女婿拿鐮刀砍殺岳母-算家暴 說明親等的算法
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 警察機關進行刑事案件筆錄、蒐證、及函送地檢署。 家暴及違反保護令現行犯,警察應逕行逮捕,並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處理。 雖非現行犯,但認其犯家暴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警察得逕行拘提之。 舉例、說明 南港的例子:女婿拿鐮刀砍殺岳母-算家暴 說明親等的算法
庇護安置服務 98年發展短期住宿旅館提供短期安置 81年成立全國第一個中長期婦女庇護機構 兒少:親屬寄養.寄養家庭.安置機構.自立生活方案 (兒少安置個案98年/13人) 婦女:庇護機構.慧心家園 (2家園共53床位,平均庇護25-33天,入住平均年齡35歲) 98年發展短期住宿旅館提供短期安置
經濟補助 急難金 特殊境遇家庭補助(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 性侵害被害人補助(緊急生活費用) 低收入戶 馬上關懷
法律扶助/法庭服務 法律扶助基金會 家防中心法律諮詢(安排義務律師諮詢) 家庭暴力事件聯合服務處方案 法律訴訟補助 法庭模型/法庭服務 91年起率先委託「財團法人台北市現代婦女基金會」辦理 ,提供法律諮詢、陪同出庭、調解、個案服務、轉介服務等協助。98年提供3899人服務 目前臺北地院新店分院及士林地院皆設有家暴事件服務處 法律訴訟補助 法庭模型/法庭服務 應訊小撇步
法律諮詢服務方案 96 132 235 97 163 290 98 172 287 89年開始 結合律師提供個案免費法律諮詢 運作方式: 1.律師輪值電話諮詢 2.每月固定有6次面談諮詢時 間, 並可臨時因應個案需求安排 法律訴訟補助 年度 律師諮詢次數 服務人次 96 132 235 97 163 290 98 172 287
醫療協助 醫療院所提供驗傷醫療 家暴防治中心社工帶兒少驗傷醫療掛帳-向家暴防治中心申請核銷 婚暴個案自行就醫/婚暴個案帶孩子驗傷就醫掛帳—向社會局婦幼科申請核銷 個案未帶健保卡 健保給付-等六個月仍未補卡則再向婦幼科申請(跨年度也沒關係,仍可核銷) 健保不給付-當月即可向婦幼科申請核銷(如掛號費【性侵案】、驗傷證明書費、毒藥物檢驗、避孕及性病篩檢、流產及生產醫療費等) 不清楚請洽社會局婦幼科
心理諮商輔導 家暴 性侵:心理復建費用補助( 15次得延長) 兒少:父母或照顧者親職教育輔導(行政處分:8-50小時) 、個案當事人及其家人心理諮商輔導 婚暴:心理復健費用補助(15次得延長) 性侵:心理復建費用補助( 15次得延長)
監督子女交付與會面方案 服務目標與宗旨 法源依據 臺北市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處所設置辦法。 臺北市監督家庭暴力未成年會面交往與交付子女處理規則。 服務目標與宗旨 為讓未成年子女與因家庭暴力而非同住父母親仍能維持聯繫,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協助建立一個安全而中立的會面與交付環境,讓非同住父母有機會與未成年子女持續親子間的情感連結。現委託張老師基金會執行此方案,會面地點設在林森北路。每年約6-7新案 為了讓未成年子女與家庭暴力因素而非同住的父母親仍然能維持聯繫,我們根據保護令的裁定,提供一個安全而中立的會面與交付環境,讓親子間的情感可以繼續維持。
兒童少年保護個案驗傷、評估及鑑定方案 目的:因應特殊個案需求 94年6月起結合市立療養院醫療團隊(醫師.心理師.社工) 林亮吟醫師特別門診 轉型:96年6月 林亮吟醫師特別門診 提供兒童少年特殊傷勢研判或鑑定、兒童少年身心發展評估、特定父母(精神疾病、藥酒癮)親職能力鑑定等服務 98年增加台大兒童醫院特別門診 提供後續司法及輔導之參考 98年並結盟洪素珍心理諮商團隊及金融心理師 服務量:94-96年25件身心評估13件司法鑑定 96年特別門診33件.97年54件.98年54件.台大3件鑑定.3件專家取證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衛生局主責 受法院囑託進行審前鑑定 安排聯繫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 臺北市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機構 依據衛生署所訂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第8條「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應成立相對人鑑定小組,依法院囑託鑑定相對人有無施以處遇計畫之必要」 安排聯繫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 依據衛生署所訂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第15條「防治中心接獲法院裁定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應安排至適當之執行機關接受治療或輔導…。」 臺北市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機構 家庭暴力暨性犯罪處遇協會 聯合醫院松德院區 衛理協談中心 家暴受害人向法院提出保護令聲請時,可於保護令中要求相對人進行「加害人處遇計劃」,我們會依法院的囑託進行相對人審前鑑定,若法院根據鑑定結果裁定須實施處遇,我們隨即安排加害人進入醫療機構進行戒癮、心理或認知治療,目前執行機構有國軍北投醫院、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及衛理協談中心。
家庭暴力防治—婚姻暴力保護服務方案-1 婦女保護服務於93年6月起,基於婦女保護工作事權統一,發揮保護工作效能,階段性將婦女保護業務自社會局婦幼科移轉由本中心主責。 委託民間團體服務設籍或居住於本市,18歲以上遭受婚姻暴力之被害人及其目睹暴力之兒童少年及其家人。 本方案於98年分別委託3家民間團體執行本方案(台北市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新女性聯合會)
婚姻暴力保護服務方案-2 方案執行工作計畫內容 方案執行工作計畫方向 個案輔導:提供危機事件協助、討論規劃安全計畫、情緒支持與關懷、經濟協助、法律協助、轉介心理諮商輔導。 目睹兒童關懷:對於個案未成年子女目睹家庭暴力情形,提供關懷服務並進行評估,以轉介目睹兒童個管服務或參加相關團體活動。 方案執行工作計畫方向 整合服務網絡及資源,增進服務細緻化。 發展並聯結社區網絡資源,擴展服務在地化。 建立專業督導與訓練機制,以提升服務效能。
【臺北市家庭暴力危險分級暨 網絡安全防護行動實驗計畫】-2 實施區域 北投區 內湖區 南港區 文山區 信義區
一站式服務(ONE STOP) 減少被害人舟車勞頓 更迅速、更隱密、更貼心 醫療團隊 警察 以被害人為中心 檢察官 防治中心社工
一站式服務服務據點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婦幼警察隊 中正第一分局 中正第二分局 士林分局 南港分局 檢察署 98年3月 陽明院區 98年3月 婦幼院區 97年7月 忠孝院區 本局配合試辦單位 中正第一分局 中正第二分局 士林分局 南港分局 婦幼警察隊 檢察署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本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衛生局 68
一站式服務服務據點 99年衛生局規劃增設4處一站式服務據點 中興院區 仁愛院區 萬芳醫院 和平院區 69
最後的提醒 24小時保護專線:113 終止暴力每個人都有責任,選擇與不會施暴的人交往,遇到衝突願意用友善溝通的方式面對處理,即便你過去有過目睹暴力或有被施暴的經驗,你有能力讓生活變得更好。這樣就可以免除孩子受虐、更可以避免因暴力的代間循環而造成下一個暴力家庭。 防治中心將依法對通報人的身份加以保密。
透過通力合作 我們才能讓孩子順利前進
謝謝各位,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