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期间 送达
一、 期间和期日 (一)期间 1、期间的概念 民事诉讼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和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限。期间既是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要求,也是对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时间要求。目的在于及时解决民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期间的种类 根据民诉75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1)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它是由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开始。例如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中止诉讼六个月没有继承人参加诉讼,而终结诉讼的期间。法定期间一般都是不变期间。
(2)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它是法定期间的一种补充。这种期间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的,它不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者缩短,而且可以取消原来指定的期限而另行指定。所以,这种期间又叫可变期间。
指定期间的长短,要立足考虑各方的因素,不要由于指定时间过长,而使诉讼长期拖延。也不要因为指定期间过短,而使当事人在期限内完不成所需进行的诉讼行为。比如,案件延期审理,指定下一次开庭前,就要考虑法院或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在下次开庭前,完成要求进行的诉讼行为,如重新勘验、重新鉴定等等需要的时间。
我们说指定期间是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各个具体事项来决定的,法院有指定期间的权利,但决不意味着可以任意指定。如果不属于法院指定期间范围,你指定了就可能造成不良后果。
3、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计算民诉法66条作了详细规定,按照66条的规定,计算期间的方法是: 第一,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首先明确了期间的计算单位。 其次明确了期间的起算时间,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如法律规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在接受当事人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在计算这一法定期间时,接受当事人申请的那个小时,不管还有多少分钟,都不能计算在48小时之内,应当以下一个小时开始,过48小时才算期间届满。
又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期为15日,当事人接到判决书的当天不计算在15天内,而应从当事人接到判决书的第2天起算。如3月10号接到判决,从11日起算,25日上诉期满。 诉讼期间以月和年计算时,年和月总是以日为开始时间。开始日有相对日,如一月十日至二月十日,实际开始的一月十日,仍未计算在期间之内。
第二,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节假日应当是法定的节、假日,而不是某个机关自行规定的节假日。 由于期间的进行不间断性,所以节、假日在期间中间的并不扣除。 第三,计算法定期间时,应当扣除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也叫附加期间。 诉讼文书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是否是其满前交邮的,标志和证明就交邮的邮戳日期。
4、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没有进行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为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耽误诉讼期间,原因是十分复杂的,有故意或过失,也有不可抗拒的事由。对于故意或过失耽误了诉讼期限的,属于当事人的责任,其直接后果是丧失上诉和申请执行的权利。还有一种耽误诉讼期间,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顺延,即补足期限。
顺延期限的申请,应在障碍消除后十天内提出,这十天期间为不变期间,过期不得再申请顺延。 期限的耽误,经受诉法院审查,认为申请有理由,就应顺延。如认为没有正当理由,可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5、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期日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其区别主要是:1、期间是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单独、期日是会合为诉讼行为的期限。2、期间有始期和终期,期日则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
二、 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 送达是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民诉中的送达有几个特点。 二、 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 送达是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民诉中的送达有几个特点。 送达的意义不仅在于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便于其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更重要的是诉讼文书的合法送达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法律后果。
(二)送达方式 根据民诉法及意见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有以下六种。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由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 直接送达有下列几种情况: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时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代表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情况下,依法将诉讼文书置于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送有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收 (2)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 (3)送达人、见证人必须签名盖章 对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书应向当事人本人送达。当事人如返悔,有权拒收。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将应由其亲自送达给受送达人的诉讼文书,委托有关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 委托其他人民法院送达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如受送达人居住在外地。委托送达的委托人必须是受诉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委托外地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人民法院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的,以受送达人在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受送达人所在机关、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通常情况下,送达文书应交受送达人,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规定不宜直接交付受送达人,而应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