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沿革 全法共117條
2-1 基本概念 著作原創性與著作權 創作保護主義與註冊登記主義
2-2 著作權與其他權利 製版權與著作權 出版契約 著作鄰接權 著作與著作物 著作權與著作物所有權
2-3 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 錄音著作 建築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
2-4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法令 中央或地方編輯物 標語、符號、時曆 新聞報導語文著作 考試試題
2-5 著作人 著作人的推定 因僱傭關係在職務上完成著作之著作人 因出資關係完成著作之著作人 共同著作人 外國人為著作人 中國大陸、港澳地區的人民
2-6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 姓名表示權 禁止變更權
Copyright© 期末考題
2-7 著作財產權 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輸入權 公開口述權 公開播送權 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 公開演出權 公開傳輸權 公開展示權
2-8 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 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若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50年。 如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40年至50年間始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10年。 使用非眾所周知之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因難認定著作人,故保護期間原則上為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倘能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超過50年者,其著作權消滅。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
2-8 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 著作人格權無期間限制,永遠存續 法人:是指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組織,它們就像自然人一樣享有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可以發起或接受訴訟。法人能夠以政府、法定機構、公司、法團等形式出現,但不可以個人(自然人)的形式出現,即法人必須是組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就像自然人一樣,可以承擔刑事責任,不過跟自然人不同之處就是自由刑對法人而言並不適用,法人所接受的刑罰一般以罰款為限。
2-9 著作財產權的讓與 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例如,小說作家可以祇將小說的重製權讓與出版商,但保留其他權利,一旦小說暢銷,他人要就該小說拍成電影或翻譯成其他語文,仍要經小說家的同意。著作財產權人可以授權他人依不同的地域、時間、內容或方法,利用著作,例如,電影公司可以授權他人在不同國家,在電影院上映電影,發行錄影帶,或在電視上播送等,也可以限制其上映、發行或播送之期間。
2-9 著作財產權的讓與 約定不明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限定特定著作財產權的讓與 限定地區而讓與 限定語言而讓與 限定時間而讓與
2-10 著作財產權的授權 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非專屬授權 專屬授權 強制授權 法定授權
2-11著作財產權的行使與消滅 著作財產權的行使 著作權利的消滅
2-12 著作財產權的限制與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 合理使用的意義 著作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
2-13 合理使用的類型 基於政府機關運用為目的之合理使用 基於教育目的之合理使用 基於學術研究為目的之合理使用 基於保存文化、藝術資產為目的之合理使用 基於資訊流通為目的之合理使用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的修改或重製之合理使用 基於著作流通為目的之合理使用
2-14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與防盜拷措施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防盜拷措施
2-18 行政救濟 邊境管制措施 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