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主讲人:王海斌
一、民法概述 ②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内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①平等主体,是指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 看主体是否平等,要看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这也说明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②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内容
民法的调整对象 动态财产关系(如债权关系) 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如物权关系) 人格关系(如人格权) 人身关系 身份关系(如监护权) 平等主体间的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各种制度、规范的法律精神的高度抽象,是民事立法、民事活动、民事审判、民事司法以及民法学研究所必须遵守的总的指导思想 二、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各种制度、规范的法律精神的高度抽象,是民事立法、民事活动、民事审判、民事司法以及民法学研究所必须遵守的总的指导思想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4、诚信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原则 7、禁止滥用权利原则
加油就得加清洁剂?中石化湖南加油站引发质疑 环保质监部门要求“强制使用” 省政府办公厅发文“推广使用” 消费者认为购买商品应该本着自愿原则选择消费
“同命不同价”有违公平原则 “不幸被撞死,能赔多少钱?如果你是深圳城市人,赔偿金为573305.00元;如果你是广东任何地方的农村人,赔偿金仅为93810.00元,相差6倍多!这不合理!”
被告张某、蒋某系原告刘某的父母。2005年4月,在贵州省工作的张某、蒋某夫妇退休后,将贵阳的住房出售后回镇平生活。2006年12月,刘某夫妇以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在筹措首付款时,两位老人将卖房所得的45000元中的33000元给了刘某,当时刘某夫妇答应父母搬过去一起住。2008年7月,老两口如期搬入了新居。由于两代人的生活习惯不同,不久双方经常发生争执。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买房,两位老人又不愿意租房居住,儿子和儿媳便将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位老人搬出现居住的房屋。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述 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 2、内容 3、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自然人 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 民事 财产权 法律 内容 权利 关系 义务 人身权 客体 物、行为、精神财富
(三)民事法律事实 1、概念 2、分类 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可分为自然事件(如台风)和社会事件(如罢工) 行为与人的意志有关,可分为事实行为(如拾得遗失物)与法律行为(如买卖)
四、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1、概念 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不同于公民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思考:出生的标准?死亡的标准?
①已满18周岁而无精神病者 ②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智力状况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已满18周岁而无精神病者 ②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18周岁、比较轻微的精神病人 只能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超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和智力范围内的行为,由其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代理人同意;但纯获利益的行为除外 ★如何判断其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不能进行任何民事行为,由代理人代理,但纯获利益的行为除外
案例分析 刘某,17周岁,是某县剧团演员,月收入800元。一天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同事夏某。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父据此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自行车的行为无效。问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监护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二)法人 1、概念 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2、特征 ①依法成立 ②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③财产责任:仅以法人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三)其他组织 1、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法人的分支机构 4、两户一伙
五、民事权利 自物权 即所有权 物权 用益物权 抵押权 他物权 财产权 担保物权 债权 质权 留置权 民事权利 人格权 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人身权 身份权 如荣誉权、配偶权、监护权 社员权 如知识产权、股权
民事侵权行为 1、民事侵权行为中的“权”的范围? 2、对民事侵权行为的救济 3、侵权行为分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②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思考:什么情形下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3、侵权行为分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而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失,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民事责任的客观要件 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侵权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何判断因果关系,目前各国的通说是采“相当因果关系说” 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 1、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约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发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5、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受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8、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9、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不调整一切合同 (行政合同、劳动合同、收养协议、婚约)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条件 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的形式 一般无特别限制 口头、书面、推定、数据电文等
3、合同条款 当事人 ①必备条款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报酬 ②非必备条款 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③格式条款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的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要约 ①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不同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思考: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意义?
②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生效 ③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④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承诺 ①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思考:甲、乙同时向对方发函,甲称,现有红色二手宝马,使用8年,欲以20万元价格转让,需否?乙称,欲购买一红色宝马二手车,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价格不超过25万,有否?两函同时到达对方,请问:甲乙之间合同成立么?
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甲走在马路上,见路边一水果铺老板吆喝,“跳楼大甩卖,苹果2元钱一斤,欲购从速”,甲遂上前挑选,“老板,你这苹果都快烂了,1 甲走在马路上,见路边一水果铺老板吆喝,“跳楼大甩卖,苹果2元钱一斤,欲购从速”,甲遂上前挑选,“老板,你这苹果都快烂了,1.5元还差不多,”“1.5元不可能的,起码得1.8元,”“那1.7元吧,下次我还来买你的水果”,“1.7元就1.7元吧,我没赚你的钱”,“那给我称5斤”“好” 分析合同的成立过程
③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能撤销,因为承诺一经到达对方,合同即成立,合同符合法定情形可撤销
(三)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 要约 无效合同 合同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 承诺 可撤销合同
(四)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等 ★违约金多由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但在我国,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于实际损失,法院可变更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