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普法培训系列讲座 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培训讲座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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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普法培训系列讲座 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培训讲座 (二)

第二部分 企业组织法律制度 企业组织法律制度概述 公司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一、企业组织法律制度概述 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盈利性经济组织,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独立的市场主体。 企业的特征 企业的经济组织性 是指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是由一定数量的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有机结合起来的主体。 企业活动目的的盈利性 是指企业的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即是以资产的增值为目的的。 企业主体地位的独立性 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企业相互之间是平等的,企业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法律上是独立的。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企业法律形态的划分标准(过去)——企业的所有制性质 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条例》 企业法律形态的划分标准(现在)——企业的组织形式和企业的法律地位 公司企业——《公司法》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 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法》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以企业的投资者中是否有外商为标准 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作企业法》 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法》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一)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 以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标准,可以将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法人企业,就是依照法人的条件组建并被赋予法人资格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具备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等,都是法人企业。 非法人企业,就是不具备法人的条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等等。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一)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一个组织,即具有团体性。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即具有独立人格性。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一)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 成为一个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一)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 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的区别 财产和责任的性质 组织机构的设置 典型形式 法人企业 有独立财产 能独立承担责任 只负有限责任 组织机构比较复杂 须按照法律规定设立 不得自行商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非法人企业 没有独立财产 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负有无限责任 组织机构简单 设置灵活 法律允许当事人变通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一)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 区分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的主要目的 一方面,是要告诉那些与企业打交道、进行交易的人,交易对方是法人企业还是非法人企业,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能不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从而可以较好地判断交易的风险。 另一方面,是要告诉那些潜在的投资者,可以选择投资与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但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和风险,需谨慎地做出投资选择。 返回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二)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依据《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特征 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盈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 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二)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是劳务);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二)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及管理 合伙企业的财产有两部分构成: 一部分是合伙人的出资,即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 另一部分是所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即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得。 按照调整财产共有关系的法律要求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二)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实现予以约定。 可供选择的合伙企业事务实行的具体方式有: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各合伙人分别执行; 委托1名合伙人执行; 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二)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有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二)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二)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入伙、退伙 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退伙。 自愿退伙(声明退伙)。 法定退伙(当然退伙)。 除名退伙。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二)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有,可自主选择经营管理方式。 不具有法人资格。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二)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守法经营; 依法纳税; 依法设帐; 保障职工权益。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二)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设立的条件,企业即可登记成立,无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投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二)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返回 投资人为自然人。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力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返回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 是指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独立投资设立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作企业法》 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法》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由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共同设立; 在我国境内设立;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注册资本中,外国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25%。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合资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 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董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法人型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非法人型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返回 在中国境内设立。(与外国企业的区别) 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是外国企业的子公司或外商新建企业。(与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区别)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企业具有中国国籍,依法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返回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财产归国家所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法律特征 财产属于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全体人民所有; 经营管理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设立的条件 企业变更——合并与分立 终止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的厂长或经理 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由政府委任或招聘、或职工选举。 职工的民主管理制度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的核心内容是经营权。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义务主要概括为:对国家的义务、对社会的义务、对职工的义务。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由乡(含镇)、村(含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返回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二、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 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公司债券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一)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 公司与公司法 公司的概念与种类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公司是盈利性法人 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法人 公司的种类: 信用标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国籍: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多国(跨国)公司 控制与依存关系:母公司、子公司 股东责任: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一)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 公司与公司法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经济关系,规范公司的组织及行为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是确立公司法律地位和资格的组织法 是规范公司经营活动的行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调整我国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了修正,1997年4月1日正式施行。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一)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 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 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公司法的公布和实施,对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加快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司法界定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出资人的股权,有利于建立科学的产权制度,确立公司的法人地位,保障股东权利。 公司法确立了职责分明、互相制约的内部管理体制,有利于公司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科学决策与管理。 公司法区分了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的职能,确立了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有利于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公司法确立了公司及其发起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的行为准则,有利于公司合法经营、健康发展。 返回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二)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人以上50人以下。国家可设立单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资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生产经营或商业批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商业零售: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二)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订立公司章程 履行出资义务 确立公司机关 办理设立登记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二)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须符合法定人数,即5人以上。国企改制可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00万元人民币。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发起人制定,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监事会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二)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 设立的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 发起人认足公司首次发行的全部股份 办理公司设立审批 发起人缴纳股款 选举产生公司组织机构,成立公司机关 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二)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 设立的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起草公司章程 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于总数的35%) 办理公司设立审批 办理募股审批,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认股人认股、缴纳股款 召开创立大会 办理设立登记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二)公司的设立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的形式选择 有限责任公司 多股东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二)公司的设立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的途径 企业以现有的存量资产作价折股,同其他法人、自然人共同组建公司。 企业扩建时邀请其他法人、自然人参股,实现改组。 企业新增投资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社会资金,实现改组。 通过收购、兼并,实现改组。 将企业的部分存量资产作价折股、出售,实现改组。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二)公司的设立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的条件 企业改制的程序 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该类公司设立的条件。 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运作程序 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运作程序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二)公司的设立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做好资产评估工作 科学界定、设置和管理国有股权 做好剥离资产特别是非经营性资产,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工作。 返回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三)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地位和性质 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表现在: 股东(大)会享有对公司重要事项的最终决定权; 股东(大)会的决议具有最高效力; 股东(大)会属于公司组织机构的最高层,董事会、监事会均向其负责。 股东(大)会的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修改公司章程等。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三)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 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普通会议 特别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行使实行“一股一权”的原则,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三)公司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和经理 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代表股东对公司活动进行管理和指挥的机构。 董事会既是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决议等决策的公司执行机构,又是制定公司某些方针、政策的经营决策机构。 董事会不但要负责公司的内部管理,还要对外全权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三)公司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和经理 董事会的职权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酌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管理制度。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三)公司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和经理 董事会的设置和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设置和组成。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签署公司的法律文书。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三)公司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和经理 董事会的设置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设置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议全体董事会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三)公司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和经理 董事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账责任。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三)公司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和经理 经理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经理是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最重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常设辅助业务执行机关的首脑。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者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三)公司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和经理 董事、经理的资格限制和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经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破产企业未逾3年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厂长、经理; 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3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董事、经理的“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义务。 遵守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在职权范围内活动等。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三)公司的组织机构 监事会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监事会的设置和组成 监事的资格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检查公司财务等。 监事会的设置和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可设可不设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任期3年 监事的资格 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资格限制与董事、经理的相同。 返回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四)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股份与股票 股份的含义与特点 股票的概念、内容及形式 股份(及股票)的种类 含义: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是股东权的计算单位。 特点:平等性、自由转让性、证券性。 股票的概念、内容及形式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凭证。 股份(及股票)的种类 按持有者权利分:普通股与特别股(优先股和劣后股) 按票面有无金额分: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按记载股东姓名分: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四)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股份的发行 股份发行的一般规定 新股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面额股形式,可溢价发行。 新股的发行 公司发行新股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公司发行新股须经过的程序: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四)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股份的转让 股份转让的概念及原则 股份转让的方式 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 股份的购回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所有人将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使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股份依法自由转让的原则。 股份转让的方式 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背书方式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证券交易所交易 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 股份的购回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四)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概念 股票上市的条件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股票上市的暂停和终止 返回 所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上市公司。 股票上市的条件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股票上市的暂停和终止 返回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五)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 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及要求 返回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六)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概述 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指两个以上公司通过订立合同,以法定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吸收合并——A+B=A或B 新设合并——A+B=C 合并与收购的区别 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六)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的概念和形式 公司分立的程序 返回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存续分立 解散分立 公司分立的程序 返回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三、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债权人会议 和解与整顿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国有企业破产的有关问题 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制定颁布,1988年11月生效实施,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1年修订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规范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破产的有关问题,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立法的特点: 破产还债程序仅适用于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自然人不适用破产程序; 破产原因不尽相同; 不同类型的企业适用不同的破产立法; 《破产法》规定俩企业破产的基本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主要依据。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一)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原因 《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破产原因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一)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意思表示,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行使破产请求权的具体行为。 自愿破产申请——债务人申请破产的 非自愿破产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一)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受理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需做以下工作: 发布通知和公告。 组成合议庭。 指定专人登记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中止或终结其他民事诉讼程序。 通知债务人停止清偿。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二)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债权人会议,是指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三)和解与整顿 和解的意义 和解的程序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协商,达成债务清理协议的制度。 和解的主要目的在与时债务人免于破产清算或者破产分配,获取复苏机会。 和解的程序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四)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 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的含义、原因和方式 破产宣告的效力 破产清算组的组成、职责 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 破产抵销权 别除权 破产财产分配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五)国有企业破产的有关问题 破产财产的处置 银行破产债券损失的处理 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六)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破产原因和适用范围 破产还债程序 破产终结 原因:亏损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范围:所有非全民所有制企业。 破产还债程序 破产案件的管辖 申请与受理 申报债权、组成债权人会议 和解 破产宣告与清算 破产终结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

思考题 1、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有何区别? 2、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怎样设立公司? 3、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有哪些?如何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4、怎样发行与转让股份? 5、怎样合法进行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6、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权有哪些?债权人会议的议决方式是怎样的? 7、什么是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是什么? 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