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法令與實務 主講人:吳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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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法令與實務 主講人:吳春秋

壹、房屋稅的概念 房屋稅條例§2 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下: 一、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 住宅用者。 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 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 值者。

壹、房屋稅的概念 建築法§4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 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以及有關 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對 象。 壹、房屋稅的概念 房屋稅條例§3、§ 4 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以及有關 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對 象。 按房屋現值,向房屋所有人或典權 人或使用人所課徵之一種租稅。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 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 造人徵收之 壹、房屋稅的概念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 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 造人徵收之 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 徵收之 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之(第4項)

貳、房屋稅課徵標的及構造 鋼骨造

貳、房屋稅課徵標的及構造 鋼鐵造 頂樓增建鐵皮屋 1.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係屬增加房屋 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核課房屋稅(右側)。 2.未設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除供遮陽防雨外,所增價 值非常有限,此類簡陋之棚架,免以課徵房屋稅(左側)。

貳、房屋稅課徵標的及構造 鋼鐵造地面棚架(雨遮) *一樓未設門窗、牆壁之供遮陽防雨棚架,建築於地面 上,係供居民通行或置物防雨使用,與保護屋頂之棚 架有別,且可隨時變更使用,需核課房屋稅。

貳、房屋稅課徵標的及構造 鋼鐵造夾層 貨架

貳、房屋稅課徵標的及構造 儲油(存)槽

貳、房屋稅課徵標的及構造 貨櫃屋 *有無定著於土地為核課標準

貳、房屋稅課徵標的及構造 磚造

參、房屋課稅現值 房屋稅條例§7 房屋現值之認定: 1.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 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設籍。 2.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 屋現值,通知納稅人。 3.納稅人如有異議,於接到通知書30日內,檢件申請重核。 *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 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已供使用者,已實際日為起算日。 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起滿三十 日為起算日。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 完成,可供裝置門窗之日起滿三十日為起算日。

肆、稅率結構 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1.無出租、無營業 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自行居住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全國持有3戶以內 項目 財政部定義 修法前法定稅率 修法後法定稅率 現行徵收率 住家用房屋 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1.無出租、無營業 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自行居住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全國持有3戶以內 1.2% 1.2% 非自住 自住房屋以外者 1.2%-2% 1.5%-3.6% 1.5% 非住家用房屋 營業用 3%-5% 3% 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 1.5%-2.5% 人民團體等 2%

†自由職業事務所: 依財政部表示,係指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暨 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各類執行業務者提供其 專業性勞務所使用之房屋。即律師、會計師、建築師 、技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 稅務代理人、表演人、引水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 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所使用之房屋。 †公益出租人定義: 1.經由租屋服務平臺於「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 平台辦法」規定之租賃資訊網站刊登出租資訊,將 住宅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2.經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或自行將住宅出租予中低所 得家庭之自然人或私法人。

†人民團體: 依照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團體有下列類型: 說明 目的 例子 職業團體 由相同職業的人組成的團體 協調同業關係 增進共同利益 促進社會經濟 律師公會、農會、漁會、鐵路工會等 社會團體 由個人或團體所組成的團體 推展公益 社會服務 基金會、研究學會、牧師協會、校友會等 政治團體 由一群政治理念相同的人所組成的團體 促進國民政治參與 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親民黨、新黨等

†個人相鄰2間房屋打通使用,以1戶計算自住戶數條件。 1、已於地政機關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應依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第290條規定辦理建物合併並向戶政機關申 請門牌併者,才可以1戶來認定。 2、未辦保存登記者則需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後, 向本局提出合併稅籍之申請,即以1戶來計算自住房 屋。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注意申請時效 申報期限: 用情形,設立房屋稅籍。 2.房屋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應於事實發 1.新建房屋,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申報房屋現值及使 用情形,設立房屋稅籍。 2.房屋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應於事實發 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 3.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使用者,應由納稅人 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 稅。 4.經由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屋,買受人應於取得法院所發給權利 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 房屋變更使用,其申請變更日期在當月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 用原稅率,在15日以前申請變更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私有房屋的減免,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 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 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伍、房屋稅額的計算 房屋標準價格(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每3年 應重評1次) 1.房屋標準單價 2.房屋折舊率 3.房屋地段率  1.房屋標準單價  2.房屋折舊率  3.房屋地段率 依以上三項資料計算房屋現值 房屋標準單價×(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 地段率×面積=房屋現值 房屋課稅現值×稅率=應納稅額

陸、房屋稅常見減免方式 房屋稅災害減免措施: 1、受重大災害 (1)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 使用之房屋,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 七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2)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依房屋稅條例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減半徵收房 屋稅。 2、房屋遭受水災,以實際淹水日及樓層為準,每三 十日停徵一個月房屋稅,當月不足三十日者以三 十日計。 3、申請期限為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陸、房屋稅常見減免方式 屋頂坍塌

陸、房屋稅常見減免方式

陸、房屋稅常見減免方式 水災減免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陸、房屋稅常見減免方式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房屋稅條例§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可按 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 條件:1.必須為合法登記之工廠 2.必須供直接生產使用 3.自有房屋  合法登記之工廠:  係指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不含臨時工廠登記。  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  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  屋;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員工宿舍、餐廳等房屋在內。

陸、房屋稅常見減免方式 工廠自有房屋定義 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 所有。 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 設立登記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 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始有減半課徵之依據。 出租廠房不准減半。 25

․供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之房屋均得減半課徵 陸、房屋稅常見減免方式 ․供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之房屋均得減半課徵 一、所有權人以土地及房屋提供合於農產品市場交 易法第13條第1、2、3、5、6款規定之一之農 產品批發市場使用者,得依同法第17條規定減 半徵收房屋稅、地價稅或田賦。 二、縣農會所有土地,提供○○縣家畜市場使用, 以及市公所土地,提供「果菜批發市場」使用, 均應查明依上述規定處理。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七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土地及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地價稅或田賦。

陸、房屋稅常見減免方式 農產品批發市場

陸、房屋稅常見減免方式 農用減免: 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殼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香菇培植室

地下防空避難室及停車場免稅: 各類建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均應免徵房屋稅。

低收入戶減免: 1.資格:經各鄉(鎮、市)公所核准為低收入戶,所有房屋實際供住 宅使用,無出租或空置情事。 2.申請需檢附資料: (1)戶籍所在地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需註明核准期間)影本1份。 (2)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3)房屋稅改課申請書1份。 (4)房屋無租賃申明書或房屋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 3.目前本縣計582戶低收入戶有現值10萬元以上房屋,已減免399戶, 未申請減免計183戶。

陸、房屋稅常見減免方式 ․簡陋房屋規定 簡陋房屋依現行「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 要點」第十三點規定:房屋具有左列情形達三項者為簡陋 房屋,按該房屋所適用之標準單價之七成核計,具有四項 者按六成核計,具有五項者按五成核計,具有六項者按四 成核計,具有七項者按三成核計 31

貳、房屋稅課徵標的及構造 簡陋項目: (一)高度未達二、五公尺。 (二)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 造之房屋適用)。 (三)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四)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五)無衛生設備。 (六)無內牆或內牆為粗糙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 主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內牆)。 (七)無牆壁。 *符合三項以上始有簡陋房屋之適用 32

(一)高度未達二、五公尺 < 2.5m

(二)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工、竹造之房屋適用)

(三)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四)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五)無衛生設備

(六)無內牆或內牆為粗糙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主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內牆)

(七)無牆壁

柒、罰 則 房屋稅條例§16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7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柒、罰 則 稅法條文 稅目 違章情形 裁罰金額或倍數 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16條: 柒、罰 則 稅目 稅法條文 違章情形 裁罰金額或倍數 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16條: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條例第7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1.漏稅額逾新臺幣1萬元至新臺 幣5萬元者。   2.漏稅額逾新臺幣5萬元至新臺 幣30萬元者。 3.漏稅額逾新臺幣30萬元以上者。 4.前二款違章情形,其房屋領有 使用執照或使用情形變更已向 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相關登 記者。 前項漏稅額係以每一納稅義務人單一層或單一戶所核算稅額為準。 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0.7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 41

柒、罰 則 逾限申報房屋現值而未發生漏稅者免罰。 柒、罰 則 逾限申報房屋現值而未發生漏稅者免罰。 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台幣1萬元以下免罰,所 漏稅額逾1至5萬元0.5倍,逾5至30萬0.7倍,逾30 萬以上1倍;已領有使用執照或其使用情形變更己 向主管機關辦理稅籍相關登記,經調查核定所漏 稅額在5萬以下免罰,5萬元以上為所漏稅額0.5倍。 漏稅額係以每一納稅義務人單一戶每1年所核算稅 額為準。 罰鍰案件,由主管稽徵機關處分之,不服可提起 行政救濟程序。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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