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轉門條款 Revolving door
旋轉門條款的目的 旋轉門條款或稱之為「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條款」 目的為"防止公務人員利用其服務公職之機會,累積日後轉業之資產,以便日後任職營利事業時,循原任公職時之管道或機會,牟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便利,旨在防弊。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旋轉門條款的正功能 避免利益輸送 確保政治清明
旋轉門條款的負功能:阻礙政府覓才 受到「旋轉門條款」限制,公部門難從民間延攬專業人才,宜修改「旋轉門條款」,降低專業人才進入公部門的門檻。 延攬優秀專業人才困難。應該從行為去規範,而不是從身分去限制。 1990年代起,世界各國所推動的政府改造運動,強調產官學人才交流,造成晉用上的問題,而亦涉及憲法上工作權保障職業自由之核心概念問題。
釋字第 637 號 (2008/02/22) 解釋爭點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違憲? 釋字第 637 號 (2008/02/22) 解釋爭點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違憲?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37
背景 本件釋憲案,是台中地院法官審理一件違反採購法及公務員服務法案件時,認為現行旋轉門限制,牴觸了憲法對人民工作權之保障,而停止該案訴訟並聲請釋憲。 2007年,立法院傳出修正旋轉門條款聲音,有關「職務禁止」規定,擬修為「特定行為禁止」規定,本件聲請釋憲案重新分給新任大法官草擬解釋文。
旋轉門條款的爭議焦點 1. 在其職務禁止規定是否妥當? 1. 在其職務禁止規定是否妥當? 職務禁止規定,是為了避免公務員於離職後,憑著和原任機關的關係,或所知的資訊,巧取私利,這是維護公正廉明的重要公益,符合公益原則的,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 但是為了要達成目的,在基本人民的權利上,感覺上牴觸了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工作權。
2. 在於何謂「與職務直接相關」?定義欠缺明確性。 具體案例上,前營建署長黃南淵轉任國揚實業監察人,九十年間獲判無罪定讞,在檢察官的起訴與法官的無罪判決之間。 爭議關鍵即在於:營建署是否為國揚實業的事業主管機關?檢察官認定是,法官認定不是。
解釋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一規定: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旨在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而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予以限制,其目的洵屬正當;其所採取之限制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乃為保護重要公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理由書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有從事工作及選擇職業之自由,迭經 本院釋字第404號、第510號、第584號、第612號與第634號解釋在案。 國家與公務員間具公法上職務關係,公務員依法享有身分保障權利,並對國家負有特別義務,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即因此受有相當之限制,本院釋字第433號、第596號與第618號解釋足資參照。
公務員離職後與國家間公法上職務關係雖已終止,惟因其職務之行使攸關公共利益,國家為保護重要公益,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限度內,以法律課予特定離職公務員於一定條件下履行特別義務,從而對其選擇職業自由予以限制,尚非憲法所不許。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旨在避免公務員於離職後憑恃其與原任職機關之關係,因不當往來巧取私利,或利用所知公務資訊助其任職之營利事業從事不正競爭,並藉以防範公務員於在職期間預為己私謀離職後之出路,而與營利事業掛鉤結為緊密私人關係,產生利益衝突或利益輸送等情形,乃為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其目的洵屬正當。
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因上開規定限制離職公務員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特定職務,有助於避免利益衝突或利益輸送之情形,且依上開規定對離職公務員職業自由之限制,僅及於特定職務之型態,尚非全面禁止其於與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中任職,亦未禁止其自由選擇與職務不直接相關之職業,
而公務員對此限制並非無法預見而不能預作準備,據此對其所受憲法保障之選擇職業自由所為主觀條件之限制尚非過當,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乃為保護重要公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惟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之規定,係採職務禁止之立法方式,且違反此項規定者,依同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攸關離職公務員權益甚鉅,宜由立法機關依上開法律規定之實際執行情形,審酌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與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均衡,妥善設計,檢討修正,併此指明。
理論思考 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乃現代法治國原則之具體表現,不僅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關係,亦涉及行政、立法兩權之權限分配。 給付行政措施如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尚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基本權利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
法律明確性原則 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