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咨询热点解读 纳税服务科:岑树波 2014年6月25日
热点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34号 适用范围: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热点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确定:符合小型微利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 备案与审批: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无需提交资料,只需要在预缴申报或汇算清缴时直接填报相关数据及减免税额,即可享受优惠。
热点二: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请返还手续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企业取得的手续费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 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或者接受委托代征税款,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粤地税函〔2008〕583号 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手续费返还收入应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或奖励有关工作人员,如果公司将此款项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20号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对于用于该项工作的支出也同时计入到支出中,参与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
热点三: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问题 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实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 ——财税〔2013〕103号 一、年金缴费环节 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超过上述两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热点三: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问题 二、年金基金投资环节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企业年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收益不能递延纳税。 由于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向证券投资基金支付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时纳税,扣缴义务人不区分基金投资人的性质,一律视同个人并按照有关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在投资营运环节须纳税。
热点三: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问题 三、年金领取环节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须按每月领取额全额确定月应纳税所得额,不扣减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 举例:张先生退休后年金账户余额12万(年金缴费时均未扣缴税款),分10年领取。 (一)按月领取,每月1000元,每月应缴纳税款1000×3%=30元。 (二)按年领取,每年12000元,每年应缴纳税款12000/12×3%×12=360元。
热点三: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问题 四、单位和个人在财税〔2013〕103号文下发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领取年金的,其领取的年金中,既有缴过个税的,又有没缴过个税的税务处理。 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财税〔2013〕103号文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财税〔2013〕103号文规定的方式征税。如果是个人分期领取年金,按财税〔2013〕103号文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计算分摊已经缴过个税的年金,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财税〔2013〕103号文规定的方式征税。 举例:李先生2014年1月1日前年金账户留存45万元,2014年期末年金账户留存50万。李先生于2015年1月1日起退休,并领取1万元/月的年金,则其应纳税所得应为10000-10000×(45/50) =1000,按照全额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的要求,其应缴纳1000×3%=30元的个人所得税。
热点四:关于企业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述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3号公告
热点五:关于企业买卖金融商品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等九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企业买卖融商品应为转让财产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号
热点六:关于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执行职工平均工资问题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扣除住房公积金、年金、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问题: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财税〔2006〕10号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1〕157号 统一执行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上半年按统计部门公告的前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下半年按统计部门公告的上一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热点七:关于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根据《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规定: 个人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按本条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 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待遇。
热点八: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问题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税务机关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依照其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并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 评定的对象: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评定的标准: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主要包括: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设置A、B、C、D四级。
热点八: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问题 激励与监控: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五)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五)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六)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热点八: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问题 “税融通”服务:从2014年6月16日起,佛山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银行机构共同推出佛山“税融通”服务项目。“税融通”是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纳税信用以及缴纳税款情况向诚信纳税的中小企业提供相关的融资产品及金融服务。 服务对象:近两年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企业。 合作机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16家银行机构
热点九:关于堤围费费率调整问题 所属期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 ——佛价〔2013〕174号 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由分别按1.2‰下调到0.96‰计征。 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由按营业(销售)额的0.5‰下调到0.4‰计征。 外贸企业由按营业(销售)额的0.45‰下调到0.36‰计征。 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堤围防护费。 所属期为2014年5月1日起,堤围防护费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下调10%。 ——佛价〔2014〕74号
热点十: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问题 从7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1%调升至12%。 ——佛人社〔201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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