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兼任兼辦人事人員研習 彰化市公所人事室主任 林美妘報告 1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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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兼任兼辦人事人員研習 彰化市公所人事室主任 林美妘報告 100年5月31日

考核─平時成績考核 (一)法令依據 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二)處理流程

考核─平時成績考核 (三)平時考核之獎懲: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 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 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 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 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考核─平時成績考核(續) (四)作業注意事項 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 。 每年四月、八月應考核屬員之平時成績,並將受考人之優劣事蹟記錄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 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各機關於辦理年終(另予)考績時,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程序遞送考績委員會辦理,並至少每半年密陳機關首長核閱一次 。

考核 ─公務人員考績 一、法令依據 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

考核─公務人員考績 二、考績種類 (考績法第3條) 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 期間之成績。 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 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考核─年終考績 三、年終考績等次及條件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 等分數如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1項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核─年終考績 (一)考列甲等條件 1.積極條件:細則第4條 特殊條件→第1項第1款 一般條件→第1項第2款

考核─年終考績 2.消極條件(不得考列甲等)第4條第3項: 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考核─年終考績 3.除外規定 (1)扣除規定:細則第4條第4項 事假→扣除家庭照顧假之日數 病假→扣除生理假之日數 ※扣除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日數 。(100年4月27日銓敘部部法二字第1003341545號令 )

考核─年終考績 (2)排除考量因素:第4條第6項 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 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不得以安胎事由所請之假作為評定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100年4月27日銓敘部部法二字第1003341545號令 )

考核─年終考績 (二)考列丁等條件: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考核─年終考績 (三)其他適當等次: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6條 受考人所具條件,不屬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所列舉甲等或丁等條件者,由機關長官衡量其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或就其具體事蹟,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受考人兼具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所列舉甲等及丁等條件者,除其獎懲已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相互抵銷者外,由機關長官視情節,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考核─年終考績 (四)評定等次之限制:考績法第13條 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 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考核─另予考績 四、另予考績 (一)等次及條件:考績項目、評分比例、列等標準及考績表適用年終考績規定(細則第7條) (二)辦理時程 原則:另予考績原則上於年終辦理。 例外: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7條 因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 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復應其他考試錄取,於分配實務訓練期間未具占缺職務任用資格者,其當年原職之另予考績,應隨時辦理。

考核─另予考績 轉任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其他公職者,如其轉任前之年資, 未經所轉任機關併計辦理考績、考成或考核者,應由轉任前之機關 予以查明後,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 (三)限制: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已辦理另予考績之人員,其任職至年終達六個月者,不再辦理另予考績。

考核─專案考績 五、專案考績 (一)辦理時程:隨時辦理(考績法§3第3款) (二)事由 1.一次記二大功:細則§14第1項 2.一次記二大過處分:考績法§12第3項 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 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考核─專案考績 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3.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考核─考績獎懲 一、年終考績獎懲: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1項 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丙等︰留原俸級。 丁等︰免職。

考核─考績獎懲 二、另予考績獎懲:公務人員考績法第8條 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列丁等者,免職。

考核─考績獎懲 三、專案考績獎懲: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 (一)一次記二大功:第1目 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第2目)

考核─考績委員會 考績委員會委員 一、任期: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二、人數: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 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四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銓敘部 98.07.06. 部管二字第0九八三0六七七四七三號、98年11月20日部銓一字第0983104831號函釋) 第二項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受考人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考核─考績委員會 三、票選方式:前項票選,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但各機關情形特殊者,得採分組、間接、通訊等票選方式行之。辦理選務人員應嚴守秘密 四、職掌: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 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及平 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本法或其他法規明定應交考績委員會核議事項。 本機關首長交議事項。

考核─考績委員會 五、運作: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 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考績委員會初核或核議前條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考核─考績委員會 六、廻避: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自行迴避:考績委員會開會時,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涉及本身之 事項,應自行迴避;對非涉及本身之事項,依其他法律規定應迴避者,從 其規定。 申請或命令迴避: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迴避 ,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考核─考績委員會 七、保密: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考績評擬、初核、覆核 及核定等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對考績結果在核定前亦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考績委員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考績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八、懲處: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違反第七條、前條第一項 規定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考核─考績升等 考績升等 一、條件: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第1項 二年列甲等者。 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上開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

考核─考績升等 二、限制: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第2項)

考核─年終考績辦理流程 初核及覆核: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2項)。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3項)。 復議: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

考核─年終考績辦理流程 核定及審定: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核定通知:各機關考績案經核定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考績列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施行細則第21條第3項)。

考核─年終考績救濟途徑 一、法令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 二、受理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三、期間:考績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 四、申訴及復審程序 (一)年終考績考列丁等者: 復審: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行政訴訟: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保障法第72條)。

考核─年終考績救濟途徑 (二)年終考績考列丁等以外者:如考列乙等或丙等 申訴:向服務機關為之(保障法第78條第1項)。 再申訴: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保障法第78條第1項)。 五、程序再開:受考人於收受考績通知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5條)。

考核─執行 執行:年終辦理考績結果之執行情形: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8條 一、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 次年一月起執行。 二、核定時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 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 三、先行停職: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 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考核─考績結果之執行 (一)所稱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指: 受考人自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令、考列丁等免職令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復審,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 或收受復審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未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 或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經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細第24條) (二)所稱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指受考人自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令、考列丁等免職令之次日起,停止其職務。(細第24條)

考核─考績獎金 給與標準如下:細則第9條 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十二月二日以後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留職 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調)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經依本法辦理考績者,其考績獎金依考績結果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 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考核─考績獎金 受考人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9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辦理之考績,其考績結果包含晉敘及考績獎金者,考績獎金應以晉級後之俸級,依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 1月 1日之俸給總額為準予以發放。(銓敘部 98.08.06. 部法二字第0九八三0六七七六七一號函補充說明) 12月 2 日後 退休、資遣、死亡等 3類人員,其考績結果包括晉級及考績獎金者,有關晉級部分仍得適用73 年 11 月 19 日 73 臺華甄一字第 45405 號、同年 11 月 29 日 73 臺華甄四字第 36 27 4 號及 78年 6 月 16 日 78 臺華審一字 第 270464號等函釋規定改發給 1 個月獎金。 (銓敘部 98.10.22.部法二字第0九八三一一九一六四號 )

考核─考績獎金 實例演練 一、張三年度中職務未變動,以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五 級550俸點參加99年年終考績,考列甲等。 二、李四以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五級550俸點參加99 年年終考績,考列甲等,嗣於100年1月10日陞任薦任第八職等主管職務,經銓敘審定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四級590俸點。 三、趙五原經銓敘審定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六級590 俸級,於99年12月15日調任其他機關,經銓敘審定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四級590俸點,並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年終考績,考列甲等。 Q、張三、李四及趙五等三人之年終考績獎金為何?

考核─考績獎金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 停薪人員,其考績獎金按考績結果以次年一月一日在辦理派出國協助 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所支俸(薪)給總額為準。 專案考績獎金,以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核定機關) 獎懲令發布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在考績年度內經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或兼任職務,並依規定支領代理或兼 任職務之加給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除次年一月一日仍續代理或兼任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均以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

考核─考績獎金 考績獎金除下列各款情形外,由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 在職機關發給: 細則第9條第5項 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情形,由辦理考績機關發給。 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由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 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 財團法人發給。

考核─作業注意事項 年終考績作業注意事項 辦理時程:每年十二月上旬辦理評擬事宜。 單位主管評擬考績前,請先將考績表分送受考人核對考績表內基本資料、請假日數、平時考核獎懲等資料無誤(如有誤請送回人事室更正)並將工作項目填妥後,再由主管按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綜合評分。 公務人員應以年終任職之職務辦理考績(成)。考績(成)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如在十二月一日(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以前調任其他機關者,由新任職機關辦理年終考績(成),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向原任職機關調取受考人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如在十二月二日(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以後始調任其他機關者,應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年終考績(成)。

考核─作業注意事項 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確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理者, 得由考績機關函經銓敘部同意展期辦理。但以不逾次年六月底為限。

考核─作業注意事項 調任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以原職等參加考績。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考績時得 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至年功俸最高級。 依法權理人員,以經銓敘部依其所具任用資格銓敘審定之職等,參加考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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