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投资 风险自担 请远离非法集资 二零一五年五月
2015年5月在全国继续集中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统一思想,扎实推进宣传月活动开展;突出重点,切实提高宣传实效;坚持不懈、建设常态化工作机制。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第一章: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特征和危害 非法集资在保险行业常见手段
什么是非法集资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一般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什么是非法集资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一般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危害 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非法集资在保险行业常见手段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暴富”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非法集资行为的首要手段;涉案人往往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进行集资。 假借保险名义仍是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假借办理“团体年金保险”名义,或者以投资项目急需资金为由进行集资。 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引发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凸显。这类案件并不是由保险从业人员主导的,一旦案发,发行第三方理财产品的机构和主犯,往往人去楼空。
非法集资在保险行业常见手段 伪造的单证、私刻的公司印章为工具。涉案人往往出具假保单或者所谓的投资理财协议,以自购的收据、或者公司作废收据代替发票甚至真接手写欠条,并在伪造单证或欠条上加盖私刻的公章,骗取资金。 利用职务便利诱骗。涉案人往往利用职务便利,以保险公司员工或销售人员的身份取得当事人信任,从而骗取资金。 利用一般群众投资理财知识面窄的弱点,玩弄各种新名词,使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投资理财工具面前失去判断能力;
非法集资在保险行业其他常见手段 其他常见手段 传销手段 亲情诱骗 利用群众投资理财知识面窄的弱点 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 网络
第二章: 防范非法集资要警惕的八种情况 客户如何防范保险业的非法集资 面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三不”原则“ 谨记非法集资的后果
防范非法集资要警惕的八种情况 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资格,频繁变换公司及投资项目名称; 许诺超高收益; 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给予部分提成、分红或利息; 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理财产品”广告,尤其以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 在发放的宣传单上印制重要会议的内容,用以证明所推销的投资、理财项目受国家支持; 怂恿群众将个人房产进行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后投资所谓“项目”或“理财产品”; 招揽群众在宾馆、饭店、写字楼举行的“投资”介绍会; 通过群发短信、电话等通讯方式推销“投资项目”、“理财项目”
客户如何防范保险业的非法集资 两查、两配合 查产品:通过保监会、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网站 或致电保险公司客服核实所购保险产品真假。 两查、两配合 查单证:缴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鉴别保单真伪。 配合做好缴费:客户应尽量选择转账方式或亲至柜面缴纳保费,减少代缴费的情形。 配合做好回访:配合保险公司回访,回访中核实保单相关信息确保利益不受损。
面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三不”原则“ 三不原则 不动心:面对高收益、高回报的承诺不动心。 不轻信:对于亲戚朋友等熟人的高收益、高回报的投资劝说不轻信。 不崇拜:对于背景人(如企业老板、发起人等)的背景不做盲目崇拜,影响投资判断。
谨记非法集资的后果 投资人 非法集资人 风险自担原则,如非法集资者已经将资金挥霍,则投资者将面临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金额大小,可判处拘役至无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人
第三章: 吴英非法集资案 王付荣挪用资金、集资诈骗案 东方创投非法集资案(P2P)
案例1 吴英非法集资案 案情: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其非法集资的对象除11名直接被害人,还包括向林卫平等人提供资金的100多名“下线”。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 判决结果: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2 王付荣挪用资金、集资诈骗案 案情: 2003年6月至2007年4月间,王付荣(中支团险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从本单位收取的团体长险保费中非法截取5646万余元,其中3400万余元被其投入个人开办的泰州市众诚乳业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用于营利活动。 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间,王付荣调入分公司,但为弥补之前挪用资金形成的巨大亏空,明知自己对中支团体部已无管理职能、擅自使用私刻的“中支保险合同专用章”、另行租赁办公场所,以“发放工资和奖金”等利诱指使中支相关人员继续违规经营团体长险业务,采取“收取保费”、“整单退保”等手段骗取资金。人占有使用保费计人民币17706万余元,其中4920万余元被用 于兑付、退保2007年4月9日前挪用的资金,其余被用于个人办企业、挥霍、随意处置等。 判决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于2012年3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付荣有期徒刑八年;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3 P2P被判“非法集资”第一案 东方创投吸金1.26亿获刑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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