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業務說明 兼任教師加保作業 人事室 99.12.16
相關法規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現為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又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勞保局)申請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 此係強制規定,非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得自行選擇。且勞工保險效力不得追溯。
相關法規 勞工如受僱於兩個事業單位工作,可由該二單位分別為其辦理申報加保,以保障其職業災害保險權益。但為免加重其保費負擔,亦可由勞工選擇工作時間較長、工作所得較高及職業災害危險性較大之單位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但被保險人如在未投保之單位工作期間遭致職業災害,且該單位為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單位,則雇主仍應依同法第59條,予以補償。
相關法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5月1日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令,核釋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工會之被保險人如於受僱期間仍屬有繼續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得依其意願重複於工會加保。
加保資格 軍公教人員保險不得加保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不得加保 需徵得該屬原服務單位同意函
加保資格 勞保(全職)應強制加保(無勞退金) (兼職)應強制加保 未加保 應強制加保 農保/漁保/榮保 應強制加保 未加保 應強制加保 農保/漁保/榮保 應強制加保 已參加勞保之專職工作者,基於不重複保障原則,不再提撥勞工退休金。 農保法規(略),農暇之於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之期間,每1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不得超過180日。 <農保條例第6條第2項、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第2條>
加保資格 60歲 (已領取) 公保老年給付 勞保老年給付 不得參加勞保 參加職災保險 得參加勞保 不得參加勞保 以往有勞保記錄 上 以 不得參加勞保 參加職災保險 (已領取) 公保老年給付 勞保老年給付 60歲 下 以 得參加勞保 不得參加勞保 以往有勞保記錄 以往無勞保紀錄
加保期間 勞保加保期間 在有授課事實,且學校支給鐘點費的原則下, 採連續加保(授課開始至結束,期間不中斷) <勞保條例第11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 1.每學期『開始上課日』辦理加保, 該學期『考試結束日』辦理退保。 2.原則上寒、暑假期間不得加保。 如有授課需求,請所屬系(所) 事先個別申請, 人事室遂依該授課期間辦理勞保加保與退保。
投保額計算 兼任教師在校授課,僅每週數小時,屬『部分工時』人員。 依規定『部分工時』人員參加勞保,得以投保薪資等級11,100、12,540、13,500、15,840、16,500、17,280…等各級投保額申報投保薪資。 勞工退休金則依1,500、3,000、4,500、6,000、7,500、8,700、9,900…等各級提撥額提撥。
投保額計算 本校現行作法: 課程加退選前,均以最低投保額加保: 1.勞工保險最低投保額 11,100 2.勞工退休金最低提撥額 1,500 課程加退選後,按實際『平均月薪』調整: 學期總鐘點費 ÷ 授課月數(4.5)=平均月薪 按『平均月薪』逕自申報投保。 若加退選後無開課者,則逕自辦理退保。
投保額計算 試算 A 講師 投保額: 學期總鐘點費 575 x 72(堂) = 41,400 平均月薪 41,400 ÷ 4.5(月) = 9,200 投保額 勞工保險投保額 11,100 勞退金提撥額(6%) 9,900 試算 B 教授 投保額: 學期總鐘點費 795 x 72(堂) = 57,240 平均月薪 57,240 ÷ 4.5(月) = 12,720 投保額 勞工保險投保額 13,500 勞退金提撥額(6%) 13,500
全民健保 學校僱用部分工時員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認定原則如下: 1. 每個工作日到班者,無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均視為輪派定時到班之勞工,視同專任員工,應由學校為其投保。 2. 非每工作日到班者,其每週工作時數滿12小時以上(含12小時),視同專任員工,應由學校為其投保。 3. 同時於2個以上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者,得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之投保單位投保。 4. 不符合上述規定者,若無其他職業,且符合眷屬資格者,可以眷屬身分投保;若不符合眷屬資格者,則須以第6類被保險人身分,洽請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投保手續。
國民年金保險 主要納保對象是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 保險費之計算,從被保險人保險效力開始的當月起到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的當月止,都以全月計算。(即不論被保險人當月份實際參加國保幾天,均按全月計收保險費,繳納後保險年資也算全月) 保險費按雙月計收(每2個月為1期)。
勞保保障 勞保條例第19條,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各投保單位均為其辦理參加勞保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保薪資投保額最高一級(目前為43,900元)。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如有提撥勞退金者,由各投保單位分別按月提撥,一併累積至(勞保局)個人專戶。
勞保保障 職業災害保險: 增加雙重的職災保障,因重複投保所致,往返於兩單位之『必經路徑』亦得視為『上、下班路徑』,不再侷限於以往僅個人住家與其工作地點(投保單位)之往返路徑。一但發生意外事故,視個案實際情形亦可申請職業傷害給付。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
謝 謝 指 教 ! 承辦人:人事室 助理 唐坤正 電 話:(05)5342601分機2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