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權 楊智傑
平等權 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七條的結構
平等權的限制 平等權的內涵 實質平等 形式平等 機會平等 結果平等 平等權的審查
平等的意義 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合理差別待遇 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
基本國策與社會福利的推動也須遵守平等原則 平等權之種類 男女平等 宗教平等 平等權 種族平等 階級平等 黨派平等 其他 基本國策與社會福利的推動也須遵守平等原則
平等權 一、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 女性主義爭取的 女性權利 性別平等 生育權、墮胎權、教育權、家庭暴力、孕婦留職 薪資平等、投票權、性騷擾、性別歧視與性暴力等
男女平等:憲法條文 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我國憲法第134條:「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立法委員選舉中,不分區立委也保護婦女二分之一當選席次。
實質平等? 憲法修條文第10條6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何謂實質平等? 大法官在幾號關於男女平等的解釋理由書中,說男女因為「生理上的不同,因而造成之社會功能角色的不同」,故可以給予差別待遇。
大法官對促進兩性平等有貢獻嗎? 一般認為大法官有貢獻 例如,釋字365加速民法親屬篇修正 真是如此嗎? 但是,大法官卻鞏固一夫一妻制 限制了同性戀婚姻
釋字第365號解釋指出,民法1089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5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不符,當失其效力 小孩念哪所大學是否一定要聽爸爸的? 大學就依自己的興趣填寫志願吧! 父親 不行!你一定要考醫學系! 母親 意見發生衝突 法官 民法1089條,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 釋字第365號解釋指出,民法1089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5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不符,當失其效力
小孩念哪所大學是否一定要聽爸爸的? 釋字第365號(83/9/23) 民法1089條,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7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5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不符,應予檢討修正,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釋字452號解釋指出,民法1002條規定,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 ,當失其效力 老婆是否一定要跟老公住? 我想住台北! 我要住高雄! 我一定要住台北! 我一定要住高雄! 意見發生衝突,夫或妻又拒絕約定住所,依民法1002條規定乃以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 法官 釋字452號解釋指出,民法1002條規定,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 ,當失其效力
釋字452號(87/4/10) 民法1002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遺眷 受配耕榮民 過世時老婆改嫁 過世時僅有女兒 過世時有兒子 榮民之子 准由繼承其權利 女兒出嫁後將收回土地及眷舍 其遺眷改嫁他人而無子女應無條件收回土地及眷舍
女人不能耕田? 釋字第457號(87/6/12) 主管機關若出於照顧遺眷之特別目的,繼續使其使用、耕作原分配房舍暨土地,則應考量眷屬之範圍應否及於子女,並衡酌其謀生、耕作能力,是否確有繼續輔導之必要,依男女平等原則,妥為規劃。上開房舍土地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三項:「死亡場員之遺眷如改嫁他人而無子女者或僅有女兒,其女兒出嫁後均應無條件收回土地及眷舍,如有兒子准由兒子繼承其權利」,其中規定限於榮民之子,不論結婚與否,均承認其所謂繼承之權利,與前述原則不符。
因為我要孕育下一代 女生不用當兵! 婦孺 國軍英雄
女性可以不用當兵? 釋字第 490 (88/10/1)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
無婚姻關係的性伴侶是否沒有保障? 我是小明的女朋友 我是小花的男朋友,我買了一台 我買了 送她。 登記在他的名下。 稅務人員 你們之間的贈與行為,要繳交贈與稅哦!
釋字第647號(97/10/9)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乃係對有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間相互贈與,免徵贈與稅之規定。至因欠缺婚姻之法定要件,而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相同之待遇,係因首揭規定為維護法律上婚姻關係之考量,目的正當,手段並有助於婚姻制度之維護,自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歧視同性戀 許多法律對結婚夫妻保障較好 但同性戀卻不能結婚 大法官卻說:一夫一妻制制度性保障
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反而不利 釋字696 系爭規定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因與上述立法目的之達成欠缺實質關聯,而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有違。
釋字696 按婚姻與家庭植基於人格自由,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本院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參照)。如因婚姻關係之有無而為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致加重夫妻之經濟負擔,則形同對婚姻之懲罰,而有違憲法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之本旨,故系爭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係合憲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合於平等原則。
立法目的 查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旨在忠實反映家計單位之節省效果、避免納稅義務人不當分散所得、考量稽徵成本與財稅收入等因素。惟夫妻共同生活,因生活型態、消費習慣之不同,未必產生家計單位之節省效果,且縱有節省效果,亦非得為加重課徵所得稅之正當理由。
不得採取對婚姻與家庭不利之差別待遇 又立法者固得採合併計算制度,以避免夫妻間不當分散所得,惟應同時採取配套措施,消除因合併計算稅額,適用較高級距累進稅率所增加之負擔,以符實質公平原則。再立法者得經由改進稽徵程序等方式,以減少稽徵成本,而不得以影響租稅公平之措施為之。至於維持財政收入,雖攸關全民公益,亦不得採取對婚姻與家庭不利之差別待遇手段。
同性婚姻 伴侶制度 家屬制度
罰娼不罰嫖 妓女 皮條客或妓院老闆 嫖客 刑法 不處罰 五年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外:十六歲以下,要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社會秩序維護法 抓到一次關三天或三萬 一年超過三次再教育半年至一年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不處罰或送監管 處罰 處罰,十六歲以尚未滿十八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釋字第 666 號 (98/11/6) 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處罰意圖得利之一方,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並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標準,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既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且性交易乃由意圖得利之一方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共同完成,雖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一方可能連續為之,致其性行為對象與範圍廣泛且不確定,固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有別,然此等事實及經驗上之差異並不影響其共同完成性交易行為之本質,自不足以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其雙方在法律上之評價應屬一致。
釋字666 再者,系爭規定既不認性交易中支付對價之一方有可非難,卻處罰性交易圖利之一方,鑑諸性交易圖利之一方多為女性之現況,此無異幾僅針對參與性交易之女性而為管制處罰,尤以部分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往往因系爭規定受處罰,致其業已窘困之處境更為不利。系爭規定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標準,與上述立法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自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宗教平等 宗教平等,乃指不問何種宗教在法律上一均 受同等保障。同時,對有信仰宗教和無信仰 宗教的人,在憲法上也受平等待遇。並不會 因為有信仰宗教,就受到較好的對待。 政教分離的要求
神壇可以不用課稅嗎? 得減免課稅 不得減免課稅 宗教用地土地 此其二者乃因不 同宗教信仰而有 差別待遇? 神壇
神壇可以不用課稅嗎? 釋字第460號(87/7/10) 土地稅法第六條規定宗教用地之土地稅得予減免,只須符合同條授權訂定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減免標準均得適用,並未區分不同宗教信仰而有差別。神壇未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者,尚無適用該款所定宗教團體減免土地稅之餘地,與信仰宗教之自由無關。又「神壇」既係由一般信奉人士自由設壇祭祀神祇,供信眾膜拜之場所,與前述具有私密性之住宅性質有異。上揭財政部函釋示供「神壇」使用之建物非土地稅法第九條所稱之住宅,並非就人民之宗教信仰課予賦稅上之差別待遇,亦與憲法第七條、第十三條規定意旨無違
種族平等 憲法規定種族平等,且在第五條也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但為了保護少數族群與肯定多元文化,在憲法本文又有例外規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國家應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與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這是因為少數族群天生資源有限,在多數人的文化侵入下難以生存,故憲法中特別規定可以給予優惠性差別待遇。
政府對少數種族的平等原則 政府 少數民族 不可優惠 不可打壓
階級平等 人民無論貴賤、貧富、勞資等階級之差異,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黨派平等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第八十條)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第八十八條)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憲法第一三八條)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憲法第一三九條)
政黨推薦和無政黨推薦有差別嗎? 我參選公職人員,無政黨推薦,保證金得全額繳納 我參選公職人員,有政黨推薦,保證金可減半繳納 因政黨之 有無,而 形成之差 別待遇。
政黨推薦和無政黨推薦有差別嗎? 釋字第340號(83/02/2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社會福利政策 受益權 國家不是一定要給 若要給,最好給的公平一些 但國家財源不足
社會福利政策一定得平等嗎? 政府 優惠補助 購買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 原眷民
釋字第485號(88/05/28)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促進民生福祉乃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基本國策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自明。立法者基於社會政策考量,尚非不得制定法律,將福利資源為限定性之分配。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分別規定,原眷戶享有承購依同條例興建之住宅及領取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優惠,就自備款部分得辦理優惠利率貸款,對有照顧必要之原眷戶提供適當之扶助,其立法意旨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尚無牴觸。
惟鑒於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就福利資源為妥善之分配,並應斟酌受益人之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須照顧之必要性妥為規定,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立法機關就上開條例與本解釋意旨未盡相符之部分,應通盤檢討改進。(另參考釋字第542號解釋與第571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