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一 纳税调整明细附表总体介绍 二 纳税调整明细附表具体填报(差异 分析、案例、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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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一 纳税调整明细附表总体介绍 二 纳税调整明细附表具体填报(差异 分析、案例、填报)

一、总体介绍 (一) 表格架构 15=1+12+2

(二)设计思路 1、展现税会差异。梳理税会差异,在老的纳税调整表的基础上,在覆盖全面与突出重点中进行平衡,明确列举了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特殊事项、特别纳税调整共五大类33小类的纳税调整事项。 2、丰富信息采集。为后续管理、风险管理提供数据支撑。部分调整事项设置了三级明细附表,进行明细信息的采集,部分表格兼具信息披露功能,如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要求披露捐赠支出的明细信息。

3、优化表格设计。 一是体现在申报层级上,纳税调整及附表,共三个层级,对需填报附表的项目金额,由附表直接对应切入填写,从三级到二级再到一级附表,汇总填报到主表中,层次更为清晰顺畅。同时也明确,在发生纳税调整时才进行填报(两个例外:资产损失、折旧、摊销附表为发生涉税事项时填报)。 二是体现在明细附表设计上,前面也提到既要列示税会差异,尽可能多的采集涉税信息,又要兼顾纳税人申报负担,在纳税调整表明细附表的设置上,对重要事项(如企业重组)、跨年度管理事项(如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等进行了明细附表设置,同时对需要明细数据支撑的如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申报表、加速折旧统计表进行延展,设置了三级明细附表。

VS (三)新、旧纳税调整比对 1、纳税调整结构。 旧:1张纳税调整表+7张相关、平行申报明细表(广告费、资产减值准备、资产折旧摊销、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计量、税收优惠、成本支出 ) VS 新:一级纳税调整主表1张 二级纳税调整明细表12张 三级纳税调整明细附表2张

旧 新 7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删除附表设置,保留调整项目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 调整明细表 保留,有变动 9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10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删除附表设置,保留调整项目(增 设特殊行业准备金调整附表) 11股权投资所得(损失) 变动,设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附表

新: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特殊事项、特别纳税调整、其他六类36小类 2、纳税调整项目。 旧: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准备金调整、房地产预计利润调整、特别纳税调整、其他七类51小类 VS 新: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特殊事项、特别纳税调整、其他六类36小类 通过归并调整项目,压缩纳税调整主表行次, 如将工资、福利等归并为职工薪酬调整、将资产折旧、 摊销项目归并。同时,部分项目调整至其他附表 进行反映(36>51) 增加:投资收益、政策性搬迁、销售退回 佣金、手续费、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特殊 行业准备金、加收利息等列举调整项目 新增事项:企业重组、政策性搬迁、特殊行业准备金、预计利润 均设置二级明细附表

例外:加速折旧在纳税调整中进行填报 新:境外所得,主表、境外所得明细表进行境内、外所得的计算。 3、特别指出。 旧:包括境外所得、税收优惠(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VS 新:境外所得,主表、境外所得明细表进行境内、外所得的计算。 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相关明细表 例外:加速折旧在纳税调整中进行填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二、具 体 填 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一)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汇总反映纳税调整情况,其调增金额、调减金额,转入主表15、16行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表中15项项目要求根据相应附表填报,其他直接在本表填报。

1. “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税 Add Youritle 会 权益法核算,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2、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无差异) 取得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款项。即,入账成本:买价-已经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未收到的利息) 《条例》56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所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无论大于,还是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都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发生的交易费用)(差异,需调整) 应收股利或利息 2. “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税 会 Add Youritle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发生的交易费用)(差异,需调整)    应收股利或利息    贷 :银行存款等 《条例》56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3. “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税 会 Add Youritle 《条例》56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公允价值高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贷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差异,调整↓) 公允价值低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差异,调整↑)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主要: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0,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税 4. “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条例》第26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条例》第28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财税(2012)27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在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动漫企业 财税(2008)136号: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0,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会 企业会计准则16号: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收到补助: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 贷: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或补贴收入) 发生支出: 借:管理费用等(差异,调整↑) 贷:银行存款等 分摊递延收益,同时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差异,调整↓)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0,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注意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1、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同步调整,若会计处理严格按照政府补助,基本无差异。表中分收、支两个项目调整,考虑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限期使用(上缴)问题,更清晰反应不征税收入相应调整情况。 2、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政府补助的衔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直接按不征税收入进行申报,不需填报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调整表;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本,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表中相关表格中填报调整。

税 会 4. “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确认收入时进行折扣扣除,基本无差异 商业折扣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0,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会 会计准则14号: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确认收入时进行折扣扣除,基本无差异

基本无差异,资产负债表日后追溯调整,存在差异,需调整 销售折让和退回 税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0,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会 基本无差异,资产负债表日后追溯调整,存在差异,需调整 会计准则14号: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退货退回的—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

发生有差异,主要在于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比例扣除规定 5. “业务招待费支出” 税 《条例》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国税函(2009)202号: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 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小于等于本行第1列×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即:“本行第1列×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论是哪个部门发生的,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部分企业出于会计核算可理解性原则的要求,将专设的销售机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放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将其余的业务招待费放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对企业会计损益和所得税没有产生影响。 发生有差异,主要在于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比例扣除规定

注意: 1、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与调整表中业务招待费支出账载金额,基本一致(填报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例外)。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论是哪个部门发生的,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部分企业出于会计核算可理解性原则的要求,将专设的销售机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放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将其余的业务招待费放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对企业会计损益和所得税没有产生影响。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佣金和手续费,在两张表中都有会计核算金额的填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关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

利息支出税前限额扣除 合理性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6. “利息支出” 税 《条例》38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会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费用化支出调整 利息支出税前限额扣除 合理性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1、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及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除此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准予扣除。 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 关联方利息支出(资本弱化管理)---特别纳税调整

7.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条例》121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的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第20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第21行“(九)赞助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含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在表A105060中调整);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增加了“加收利息” 调整项目

8. “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 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 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 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 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第十九条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 进行分配。   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 入。 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税前比例扣除(15%、10%、5%);新增调整项目;与期间费用表中“佣金手续费”的衔接 9. “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税 财税(2009)29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公告: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的金额。 税前比例扣除(15%、10%、5%);新增调整项目;与期间费用表中“佣金手续费”的衔接

10. “跨期扣除项目”、 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 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的简称)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10. “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11.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第3列“调增金额”,为《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0行第 16+17列的金额。 11.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4列 “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依据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 知,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

12.资产减值准备金 税 《条例》56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第1列,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设置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简单区分:不允许税前扣除VS特例允许税前扣除。 仅调整持有期间(提取、价值转回等)的资产减值准备金情况,涉及资产处置的,发生损失,填报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调整。

变化: 1、旧表中的贷款损失准备,在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中调整。 2、增加理赔费用准备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29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有关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二)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新增明细附表 适用于发生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主要解决业务招待费等扣除基数问题。

1.视同销售—范围确定 税 《条例》第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 国税函(2008)828号: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视同销售—金额确定 税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10)148号,曾引用该条“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代替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目前148号文已作废,对外购商品的处理,在本表填报说明中第5行“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明确“企业外购资产或劳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基本:按照公允价值分别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例外:符合条件的购入资产或劳务、企业重组、房地产开发安置回迁户等)

1.视同销售 1.适用符合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条件,会计未核算确认收入、成本(或确认金额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进行填报调整,若会计已进行处理,且与税收确认金额一致,不存在差异。 2.视同销售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3.本表,视同销售成本的调整,税收金额的负数填报在纳税调整金额。(设置考虑:反映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调整方向) 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所有权转移

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销售未完工产品 预计毛利额=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分开发项目分别计算)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 特别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预计毛利额=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分开发项目分别计算) 第12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1.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销售未完工产品 注意: 关于表中税金扣除问题: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才填报。(由于会计核算时当年预售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也不得确认当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只能暂时保留在应交税费科目) 若已计入当期损益,则本行不填报,否则会造成税金的重复扣除。

基本按销售未完工产品进行反向填报,消除重复计算问题。 2.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 基本按销售未完工产品进行反向填报,消除重复计算问题。 符合税收结转条件,会计未结转的,应予以调整,待会计确认收入后,再予以反向调整,分析填报 计算逻辑:22行(销售未完工产品纳税调整额)-26行(结转完工产品纳税调整额),需会计上做确认处理,才可以进行减项的填报。

(三)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新增明细附表 (时间性差异)

税 1.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6.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分得的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会 税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租金收入 1.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若选择,无差异)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注意:时间性差异、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的财务费用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税 会 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 注意:时间性差异、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的财务费用

政府补助收入 会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收到与收益相关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 贷: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或补贴收入)(有差异,需调整) 发生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等(VS不征税收入时:不得扣除) 贷:银行存款等 分摊递延收益,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有差异) 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政府补助,对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直接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调整,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涉及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

(四)A105030 投资收益 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1、行次设置: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按照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衍生工具、交易性金融负债、长期股权投资)、小企业会计准则,填报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2、列次设置:初始投资(未设置,存在差异的已在调整主表设置) 持有收益(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本表不调整) 处置收益(税收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调整) 填报

以长期股权为例—初始取得 会 税 《条例》56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合并取得: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最终控制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企业合并有关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企业合并有关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非合并取得: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基本无差异)。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投资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3、通过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存在差异,在以后资产处置时进行调整

会 税 《条例》71条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以长期股权为例—持有期间 会 税 成本法核算:1.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等 2.被投资方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当期的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基本无差异) 《条例》71条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条例》17条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放取得的收入。 除特殊规定,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 以长期股权为例—持有期间 权益法核算: 1.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1)初始投资成本>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支出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初始投资成本<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 营业外收入(差额)(有差异,调整主表调整) 2. 被投资所有者权益变化时(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减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差异,↓,税收尚未确认收入) 若亏损,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向调整。 3.决定分配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差异,↑,税收确认收入) 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以长期股权为例—处置 税 《条例》71条: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011年第34号公告: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较特殊,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 会 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考虑,决定将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全部或部分对外出售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

(五)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的其中一项,为反映企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采用台账式申报表。在填报时,不分项目,按取得收入、发生支出时间进行汇总填报。

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收到与收益相关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 贷:递延收益发生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等(VS不征税收入时:不得扣除,调整增加) 贷:银行存款等 分摊递延收益,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VS不征税收入时:调整减少) 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3个纳税调整列次: 第4列“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中,会计处理时计入本年(申报年度)损益的金额。纳税调减 第11列“费用化支出金额”: 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计入本年损益的费用金额。纳税调增 用支出金额和费用化支出金额两列进行展现,支出金额(含资本化支出)用于计算资金的结余情况,费用化支出金额用于纳税调整。 第14列“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填报企业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纳税调增 (注意:政策规定5年(60个月)内未。。。。,所以在表格设计时均放开予以填列,但第1行第14列,若结余金额-上缴财政金额存余额应调整处理,例如,申报年度为2014年度,则第1行前5年度2009年,按最迟取得时间2009.12.31算,已满5年(60个月)。 填报

(六)A105050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职工薪酬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将旧表相关项目归并设置)

会 税 工资薪金支出 《条例》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 特别规定:国有性质企业工资(政府部门的限定数额)、 股权期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8号,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等待期后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计入成本费用,税收不得税前扣除;行权时,根据公允价与实际支付价格差额,计算确定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 计提时:(差异,税收,实际发放) 借:生产成本 (生产工人的职工薪 制造费用(销售、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等 完成等待期内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其他调整项目: 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特殊,结转扣除)、公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全体员工 5%)、其他职工薪酬(如辞退福利等) 差异:税收比例限额扣除(比例、特殊条件,如工会经费) 填报

税 职工教育经费 限额扣除、结转:发生的,2.5%;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关村等试点地区) 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的,(软件生产企业、动漫企业、集成电路企业) 在表格设计时,分两行处理,根据核算情况填报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七)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基本和原表一致)

税 《条例》44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12)48号: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A105070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税法规定予以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在本表填报。

税 《条例》53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条例》51条: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财税(2008)160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财税(2009)124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捐赠支出范围、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资格、捐赠票据 价值确认

具体填报时: 1、受赠单位:填报接受捐赠捐赠支出的具体受赠单位,按受赠单位进行明细填报。 2、符合税法规定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在本表反映。 3、若存在调整事项,应填报所有捐赠支出情况,否则无法进行纳税调整。 4、本表为开放式表格,可填报行次19行,在进行信息化需求时应关注下。(在纳税调整表中,类似本表模式的还有: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填报

(九)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及存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1、列次共设置10列,参与纳税调整计算为4列,还设置了原值(计税基础)、累计金额、2014新政加速折旧及纳税调整原因数据列。 2、行次设置:按税收关于折旧、摊销分类进行设置。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五行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六类。 3、兼具纳税调整与税收优惠事项。(加速折旧) 注意:发生即填报。作为纳税调整系列的例外,不论是否存在纳税调整,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需在本表进行列示填报。 涉及资本化支出、计税基础等的扣除调整,本次纳税调整系列中,均在本表反映,如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资产、企业重组中涉及资产计税基础问题等。 填报

固定资产 税 会 Add Youritle 1、计提原值: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即实际支出,和会计基本无差异)-预计净残值(29号公告: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增值税问题 2、折旧年限:规定最低折旧年限(20、10、5、4、3) 特殊规定:缩短折旧年限(2年,60%) 3、折旧方法:一般:直线法;加速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不得计提折旧的资产(单独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加速折旧 1、计提原值:固定资产的原值(按成本初始计量,填报第1列,基本无差异,融资租赁购入,存在支付额与现值间的差异)-预计净残值-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金额。 2、折旧年限:合理确定(一般情况:小于税收最低年限时,存在差异) 3、折旧方法:合理选择,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一般:非直线法时,存在差异)

税 《条例》58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发票问题 税 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未取得发票预缴VS汇缴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1、计提原值: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即实际支出,和会计基本无差异)-预计净残值 生产性生物资产 税 会 Add Youritle 1、计提原值:原值(按成本初始计量)-预计净残值-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金额。 2、折旧年限:合理确定(一般情况:小于税收最低年限时,存在差异) 3、折旧方法: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产量法等 1、计提原值: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即实际支出,和会计基本无差异)-预计净残值 2、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10、3年) 3、折旧方法:直线法

会 税 1、摊销:计税基础 2、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特殊规定:投资或受让的,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 3、计算方法:直线法 无形资产 Add Youritle 1、计提原值:成本-预计净残值-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金额。 2、折旧年限: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3、折旧方法: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土地使用权:会计,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税务,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1、摊销:计税基础 2、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特殊规定:投资或受让的,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 3、计算方法:直线法 注意:税法不得计算摊销:自行开发已扣除、自创商誉、无关的资产、其他

长期待摊费用 税 会 Add Youritle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包括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 长期待摊费用,由于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具有不确定性,会计核算无须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但要求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计入各期会计损益。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5、开办费:可以开始经营之日当年一次性扣除;可以按有关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32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条例》98条: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额,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60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加速折旧新政---需填报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2014加速折旧新政 国务院: 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产品进口。根据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

2014加速折旧新政 财税(2014)75号: 1、明确小微企业规定。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加速折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一次性扣除表述:。。。。。。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014加速折旧新政 2014年第64号公告: 1、明确六大行业固定资产确认口径:国标代码确定行业范围;上述确定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全口径,含不征税收入)比例大于50%、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 2、关于符合多个加速折旧政策:自行选择,不得改变 3、研发仪器、设备确定:按研发费、高企相关规定。对已享受加速折旧的,加计扣除时,按会计确认金额进行加计。 4、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 5、加速折旧:。。。。。。允许按不低于 或选择 进行加速折旧。 6、一次性扣除表述:。。。。。。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范围: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税 1、税会处理问题:申报表填报说明、总局答记者问,明确,即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在申报表填报上,存在先调减,再调增。 2、新购进固定资产:时间:发票。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 范围: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新购进全新的+新购进已使用过的

A10508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VS预缴申报明细表

(十)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注意:1. 发生即填报。作为纳税调整系列的例外,不论是否存在纳税调整,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清单申报、专项)列示填报。 2 注意:1.发生即填报。作为纳税调整系列的例外,不论是否存在纳税调整,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清单申报、专项)列示填报。 2.与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的关联。 3.本表及附表的损失以正数填报 填报

A105091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2. 第2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资产损失金额。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非资产的账载金额 3 2.第2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资产损失金额。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非资产的账载金额 3.第3列“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收益。 4.第4列“赔偿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取得的相关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 5.第5列“计税基础”:填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填报

税 《条例》32条 企业所得税法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检出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2011年第2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十一)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以后年度确认时也填报本表,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不涉及其他列举重组类型不填报)

业务复杂、表格简单、分析填报 按照规定的企业重组类型进行分类: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 13行“其中: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目前主要填报上海自贸区适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填报。 填报

(十二)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 政策性搬迁清算表 搬迁过程中差异,本表不调整。(一般无差异)

收到搬迁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专项应付款 搬迁过程中 会 税 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搬迁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净调整额为0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正常无差异(资产处置盘盈时存在差异)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收到搬迁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专项应付款

税 会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搬迁完成 税 会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注意:购置资产支出的处理 40号公告: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 专项应付款存在余额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十三)A105120 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 特殊行业准备金VS资产减值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