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機構主辦會計實務經驗分享 簡 報 報 告 人:主計員林麗文 日  期: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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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機構主辦會計實務經驗分享 簡 報 報 告 人:主計員林麗文 日  期:2016年5月12日

報告大綱 壹、前言 貳、主計人員應有之態度 參、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摘要分享 肆、彰化老人養護中心簡介

壹、前言 主計機構在組織管理上:一條鞭 指揮體上又採雙軌制的運作:如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之規定「各級主辦人員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壹、前言 主計人員角色與功能:特有的超然主計制度設置,肩負內部控制、內部稽核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所在機關業務推動時又要扮演幕僚角色,常常形成雙重負荷,與機關首長、各業務單位間工作衝突時而有之。

壹、前言 會計法第99條之規定「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壹、前言 主計人員應如何扮演內部審核與幕僚兩種角色,如何依法來協助機關執行預算、推動業務、考驗每個主計人員的智慧。

貳、主計人員的應有之態度 增進本質專業能力 利用各種管道充實專業知能 多參加專業課程 多方請教有經驗之同仁 利用網路擷取相關資訊

貳、主計人員的應有之態度 機關採購財產,廠商另提供相同財產或別項財產作為回饋(如購置10台開飲機,廠商另贈送1台同品項開飲機;購置醫療設備1台,廠商另贈送電腦1台),該等購置及回饋之財產如何列帳及計價?

貳、主計人員的應有之態度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3年11月27日主會財字第1031500012號及本署104年2月12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430001180號函示,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動產應按原價計價,但原價無法查明者,則由管理機關估定之,復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8月18日工程企傳字第941586號傳真信函示,採購案以固定價格決標,廠商所提供回饋之價金理宜包含該固定價格內,爰如係相同品項,併入平均分攤總價列帳,如係不同品項,則由機關估定價值併入分攤總價計算。

貳、主計人員的應有之態度 機關以搭配電信業者推出優惠專案購置取得之行動電話機,不含電信通話費,應如何列帳及計價?

貳、主計人員的應有之態度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3年11月27日主會財字第031500012號及本署104年2月12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430001180號函示,現行電信業者多約定每月應繳付定額通話費提供機關以優惠價格購置行動電話機,實質上每月通話費包含手機購置費及通訊費,其性質類似資本租賃之概念,惟因其最低使用年限不長(與手機綁約期間相差不多),金額相對不重大,及購置費、通話費衡量有其困難,現行機關多直接以優惠購買價格登帳管理,又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動產應按原價計價 (實際支付取得之對價),基於簡化處理及落實財物管理,應由機關直接以取得之優惠價格列帳。

貳、主計人員的應有之態度 多溝通協調與機關同仁建立互信基礎 主計專業意見協助業務單位執行業務。 遇到有疑問的案件時如何處理? 不要反射性的說「不可以」。

貳、主計人員的應有之態度 主動積極協助機關業務推動 主計人員的價值不在於有是否同意支付的權力(因為有合於預算、合於規定就應該支)。 主計人員的價值在於如何協助機關達成政策使命,又能合乎規定,解除機關的財務責任。

貳、主計人員的應有之態度 內部審核工作採書面審核,但要有敏感度。 行政一體,業務上與機關共生。(重視別人感受)。 深入業務內容與規定,才有能力協助。

參、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訂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104年10月份修訂版) 重要摘要分享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

補助機關人員請假以專家學者身分參加受補助機關採購評選會議得否支領出席費?

(行政院主計總處102.9.27主預督字第1020054681號「主計長信箱」) 倘補助機關人員請假以專家學者身分參加受補助機關採購評選會議,屬「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現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範之會議,依該要點第5點(現為第4點)規定略以,補助計畫之補助機關人員,出席該受補助計畫之相關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即基於利益迴避原則,不論是否公假均應依規定,不得支給出席費。

校對費支給疑義?

(行政院主計總處104.8.6主預教字第1040101624號「主計長信箱」) 行政院於104年7月15日修訂支給要點,其中校對費支給基準,考量電腦作業進步,實務上均採照相製版,不論撰稿或編稿均已大幅減少校對需要,且已有審查支給項目,應本撙節原則,避免重複支給,惟為應特殊案件之需,仍將原規定之按「稿酬」5%至10%支給,修正為按「撰稿費」之5%至10%支給,爰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本撙節原則辦理。

以專家學者身分出席視訊會議可否支領出席費?

(行政院主計總處103.10.14主基營字第1030200988號函) 有關機關學校邀集個人以專家學者身分出席視訊會議,可否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現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領出席費一案,因出席費之支給係就出席者之身分、會議性質及是否親自出席為判定依據,不因會議召開方式而有所不同,爰專家學者如經各機關學校本權責認定,確有親自參與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性質視訊會議之事實,可依該要點規定支領出席費。

講座及專題演講人員可否支給差旅費及教材費等疑義?

(行政院主計總處104.10.13主預字第1040102155號函) 配合行政院104年7月15日函頒修正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6點規定,並避免重複支領情事,各機關學校依支給規定邀請之講座及專題演講人員支有報酬,另行支給差旅費及教材費等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1.講座及專題演講人員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2.專題演講人員之書面演講資料,基於支給規定對於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已授權邀請機關學校衡酌演講內容自行核定支給,爰書面演講資料應一併納入支給內容考量,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3.講座編撰之教材,考量邀請之授課人員自其專業範圍為授課準備之教材,應屬授課之一環,若已支給講座鐘點費,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外聘講師可否以去程車票票根及購票證明單核銷高鐵交通費?

(行政院主計總處102.5.3主預政字第1020101023號「主計長信箱」) 1.「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以下簡稱支給規定)二、(四)規定,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但已使用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公務車輛接送或致送車票、機票者,不得再支給。「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以下簡稱處理要點)第4點規定,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同要點第5點規定,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簽名,並記明所列事項。

2.本總處(前行政院主計處)90年4月2日台90處忠字第03098號函示略以,訓練機構聘請講座授課,因非以出差派遣,故非屬「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規範範圍;依上開支給規定,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其中「核實」係指由訓練機構審核事實無誤後發給,若授課講座搭乘飛機往返之事實明確,但無法取得機票者,可依上開處理要點規定,改以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核實列支。

3.外聘講師可以去程車票票根及購票證明單核銷高鐵交通費一節,仍應由各機關依照上開相關規定辦理。至外聘講師倘確因故無法提供回程高鐵車票票根,可依上開本總處90年4月2日函示意旨,本誠信原則洽請機關改以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報支,並不得有重複支領情事發生。

受委託辦理訓練計畫,講座由受委託機關內部人員擔任支給講座鐘點費疑義?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7.5.11局給字第009403號函)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86年12月24日臺86人政給字第210130號函說明二、內所稱「主辦訓練機關(構)學校」,係指該訓練計畫之原主辦機關或原訓練機關(構)學校,不含接受委託辦理訓練機關(構)學校。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82年5月11日82局肆字第15468號函規定各機關接受委託辦理訓練研習計畫,講座由各機關(即受託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其鐘點費同意依外聘講座標準支給。

邀請自然人授課、演講等並符合「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則免適用政府採購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3.6總處培字第10300251351號書函) 1.案經轉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1月13日工程字第10300008100號書函復略以,機關如非依教師法或大學法邀請專家、學者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其以自然人為對象,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現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等院頒規定核給費用,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2.是以,機關依上開院頒規定核給講座鐘點費,如由機關自行給付給講座,不納入契約金額,如此採購金額即不包括講師鐘點費。。

邀請對象非屬自然人或未按「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等,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3.26工程企字第09600115593號函) 各機關邀請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委託對象非屬自然人,或案件特殊非按「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現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等院頒規定所定標準核付費用,而採另行計酬者(例如「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附記五之情形),則仍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替代役役男不宜支領講座鐘點費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8.11局給字第0920025913號書函) 本案經轉准內政部92年7月28日內授役字第0920080771號函復略以,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8條及「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現為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服勤單位得依業務需要指派役男從事與業務相關之工作;役男擔任資訊教育研習活動之講座或助理仍得視為勤務之一種,是以,不宜發給相關之鐘點費。本案有關替代役役男得否支領講座鐘點費一節,請依上函辦理。

讀書會報告人不合支給講座鐘點費規定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10.8局給字0970023982號書函) 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二、(一)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支給講座鐘點費。基於讀書會之性質,與機關為推動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辦理之研習、座談及進修有所不同,且讀書會報告人與上開支給規定所規範之實際擔任授課人員之意旨亦不相符,爰讀書會報告人不合支給講座鐘點費。

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改進原則暨補充規定,其中膳雜費用標準規定

(行政院103.12.22院授主會字第1031500018號函) 茲因行政院103年7月7日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刪除「膳費」支給規定,爰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膳雜費用仍依上述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前之標準辦理。

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與員工參加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規定釋疑義?

(行政院主計總處104.1.13主會財字第1040050008號書函) 1.有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係規範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或參加國內講習訓練,其相關費用之報支規定;行政院103年12月22日院授主會字第1031500018號函係針對「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經機關衡酌有提供參加人員膳食必要時,其相關費用之支用標準。

2.依上述規定,係分屬規範「員工」與「機關」兩不同主體,爰各機關員工參加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無論地點是否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仍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機關首長於年度中異動未支用完特別費應予繳庫

(原行政院主計處95.6.27處忠字第0950003957號函) 中央各機關首長、副首長等人員之特別費,係為應因公招待、餽贈及獎賞所需,非屬個人待遇支領事項,故機關首長於年度中異動,新任首長之特別費應自到職日起按核定列支數額核實支用,至於前任首長任職期間未支用所賸餘之特別費額度應予繳庫。

文康活動經費支給形式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9.22總處給字第1040047345號函) 以「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及行政院89年7月12日臺89院人政給字第017698號函示並未就機關學校辦理文康活動之支給形式予以限制規範,爰各機關學校辦理文康活動,其經費依相關規定標準編列並經立法機關審查通過,得於上開預算範圍內本權責配合活動內容規劃以禮品、禮券或現金等形式發給。惟如有未實際辦理文康活動,而逕行發放禮品、禮券或現金之情形發生,應從嚴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辦理文康活動保險問題

(原行政院主計處100.4.11處忠字第1000002203號「主計長信箱」) 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各機關文康活動之辦理,所需經費應本撙節開支原則,在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內列支;各機關辦理戶外性質之活動,須租借交通工具時,應簽訂安全契約及辦理參加人員平安保險。故本案有關文康活動所需人員平安保險費之支付,仍請參照上開規定辦理。

本機關幫他機關代墊水電費,他機關以匯款方式歸墊款項時,本機關除給予該機關分攤表及水電費收據影本外,是否仍需開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給該機關?

(93年7月版#583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18點(修正為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15點)規定:「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由主辦機關另行保存,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所提機關間經費支出之分攤,其他機關係以貴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作為支出憑證,仍請參照前開規定辦理。

電子發票證明聯格式未有營業人名稱資料,支出憑證處理相關作業

(行政院103.1.29院授主會字第1030500079A號函) 因應電子發票證明聯格式未有營業人名稱資料,業務單位於洽取發票時,請廠商於電子發票證明聯上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營業人基本資料等方式補正營業人名稱資料。至營業人地址,可由機關自行衡酌需要決定是否請業務單位提供。

各機關(構)員工以紙本電子發票報支經費規定

(行政院主計總處103.2.18主會財字第1030500096A號函) 茲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2年11月7日資國字第1020005323號函說明,其已對廠商開立之紙本電子發票紙質,訂定強化及相關認證與稽核等規範,可改善其保存狀況,又倘發生模糊,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爰各機關(構)員工向廠商洽取紙本電子發票(感熱紙)報支經費時,請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文件等註記發票字軌號碼,俾利模糊時查考之用,另本總處101年2月8日主會字第1010500083號函有關以紙本電子發票報支應影印之規定,自即日免再適用。

【電子發票查詢方式: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站,以機關身分進入(輸入機關統編、帳號及密碼)查詢發票相關資訊。】

以手機票證搭乘台灣高速鐵路取據之購票證明核銷經費疑義?

(行政院主計總處104.5.6主會財字第1041500063B號書函)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略以,搭乘高鐵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又據高鐵公司告以,以手機票證方式搭乘高鐵者,可於搭乘日出站時臨櫃取得或透由網路下載購票證明。爰透由上開方式取得之購票證明,均可作為支出憑證,又基於網路下載購票證明係由當事人自行列印,故請由報支者本誠信原則就其真實性負責,並於該證明簽名後作為報支憑證。

各機關獲得損害賠償求償款可否移作重置之用疑義?

(行政院主計總處101.6.19主會公字第1010500427號函)行政院92.6.16院授主會字第0920004010號函,係規範機關在完成原訂計畫目標前提下,得將保險理賠金或履約保證金運用於原保險標的財物之現狀重置或於工程原範圍內重新施作。因罰賠款非前開規範得移作重置經費之項目,依規定應予繳庫,至所需之工程經費於年度預算檢討調整支應。

採總價結算之營繕工程,承包廠商投保費用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金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10.27(八八)工程企字第8817112號函)有關採總價結算之營繕工程,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投保,其實際支付保險費用雖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金額,機關仍應依契約所列金額支付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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