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 100年度採購作業研習會 主辦單位:總務處 201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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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 100年度採購作業研習會 主辦單位:總務處 2011.11.23

辦理計畫 一、目的 為增進本校同仁及研究助理對於政府採購法令與本校 採購作業規定及流程之瞭解與實務應用,俾建立正確採購 觀念,依法辦理各項採購事宜,以防杜採購弊端發生。 二、日期:100年11月23日上午9時至12時10分 三、地點:學生總隊會議室 四、主辦單位:總務處 五、參加對象: 1、本校各單位行政人員。 2、各系所或各研究案研究助理。 3、開放予全校教職員自由參加。

研習會課程表 課程內容 講座 採購作業實務(一) ◎房舍、水電修繕採購作業流程及相關規定 採購作業實務(二) 時間 課程內容 講座 09:00~09:50 採購作業實務(一) ◎房舍、水電修繕採購作業流程及相關規定 採購作業實務(二) ◎小額採購及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作業程序及 相關規定 林技士文鴻 鄧組員玲礽 10:00~10:10 校長講話 校長 10:15~11:10 採購實務作業(三) ◎各種招標作業程序及實務運作 李訓導裕祥 11:20~12:10 綜合研討與意見交流 ◎常見採購缺失與錯誤態樣 朱總務長金池

採購作業實務(一) 房舍、水電修繕採購作業流程 及相關規定

十萬元以下各項修繕處理流程與注意事項 一、修繕注意事項 二、報修方式 1、書面報修 2、網路報修 3、電話報修 4、簽文 三、緊急修繕 四、財產、物品報廢 五、經費核銷與驗收

修繕注意事項(一) 填寫報修單時請將木工、水電類分開填寫(因為木工、水電維修人員不同)。 電腦設備(如:電腦、列表機、螢幕)及寢室網路線路損壞,請洽電算中心電腦設備報修系統處理。 油漆類別採年度招標辦理。

修繕注意事項(二) 填寫報修單前請務必親自確認損壞物品位置(財產、物品編號、購買日期、使用年限),並詳述損壞情形及原因。 物品損壞或遺失若屬人為不當使用(如鑰匙遺失、打破窗戶),維修費用需由損壞人負責清償。故物品損壞請詳述損壞原因及情形,特殊情形請檢附照片圖說。 若報修單經過2週仍未修復,請主動與電工室(警用4164)、木工室(警用4873)或總務處承辦人林技士文鴻(警用4072)聯繫。 修繕案件若金額較高時(約5萬元以上)需訪價3家。

修繕注意事項(三) 百葉窗目前僅維修教職員辦公區域、警英樓1樓寢室、警賢樓1樓寢室及蘭亭及女研究生寢室,其餘均不維修(損壞率過高、礙於經費),請宣導同學愛惜使用,離開寢室務必將百葉窗收妥,遇風大時若需使用百葉窗,請先將窗戶關閉。 報修學生寢室木質抽屜損壞,請敘明位置(如:上、下、內務櫃、邊桌),俾便木工人員維修。 天花板損壞維修請註明需汰換數量。 財產損壞若尚在保固期間,將聯繫保固廠商維修。

報修方式:填寫書面報修單 需招商修繕案件(請依類別填寫):窗簾、鐵器焊接、鑰匙類、傳真機、電話機含線路、壓克力牌、漏水案件。 書面報修單格式請至總務處網頁下載使用,避免使用舊版(請註明報修單位)。 請單位主管於核章後註記時間。 財產(紅色貼紙)、物品(綠色貼紙)損壞請於報修單填註財產編號及使用年限。

報修方式:網路報修 本校電工、木工人員即可維修之案件。 具有急迫性之案件:如漏水、漏電、飲水機、電扇、抽風機、洗衣機、脫水機、電熱水器故障等案件。 不知如何分類案件,可先填寫電子報修單,若需補書面報修單時將另行通知。 可透過系統即時了解目前校內各項公物損壞維修狀況。

報修方式:電話通知 具急迫性需立即處理個案,可視修繕類別撥打電工室(4164)、木工室(4873)或總務處承辦人林技士(4072)。 若需聯繫廠商維修請補填書面報修單。

報修方式:簽文 特殊個案或牽涉經費較高(1萬元以上)之維修案件請簽陳辦理(建議檢附照片圖說)。 請確認經費來源並註明。 特殊施工案件,如需裝潢、配線等,請需求單位先行確認施工需求並於簽文或附件敘明施工範圍及方式,本處可代為聯繫廠商協助規劃、設計,但經確認並估價後請勿一再更改,避免影響作業時程。 若施工經費若超過10萬元,則需辦理招標。

緊急修繕處理 週間:週間每日晚上20時以前於電工室均有電工輪值,若有緊急事故需處理,請聯繫電工室(警用4164)或撥打總機代為聯繫。 假日:可撥打本校總機或聯繫校值日官,將儘速聯繫電工人員或總務處承辦人處理。

財產、物品報廢 財產、物品報廢請填書面報修單。 註明:損壞情形、財產編號、購買日期、使用年限。 未達使用年限則不予報廢。 不可填註:「已有替代品」字樣。 電腦資訊設備如因效能不彰欲申請報廢,請於報修單註明「效能不彰、不符業務需求」,經電算中心評估屬實,始可辦理報廢。 一般財產、物品損壞經確認維修不敷成本且已逾使用年限,始可辦理報廢。

經費核銷與驗收 公文奉 核後,正本送總務處憑辦。 公文奉 核後,正本送總務處憑辦。 報修案件經廠商或本校電工、木工人員告知修復時,請親自確認修復情形或汰換零件並於報修單簽名確認(眼見為憑)。 驗收時請申請單位於驗收欄騎縫處蓋職名章,並註明日期、時間。

採購作業實務(二) 小額採購及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

錢從哪裡來? × 除濕機.咖啡機.熱水瓶等高耗能及非屬辦公必要設備 編列年度計畫(預算) 設備費(單價1萬元以上)-財產 經費來源 編列年度計畫(預算) 設備費(單價1萬元以上)-財產 業務費 -物品 消耗品.非消耗品 高級警察教育 -黃 (科技計畫) 一般行政 -吳 (研究案) 招生 -朱 × 除濕機.咖啡機.熱水瓶等高耗能及非屬辦公必要設備 × 電冰箱.冷氣機等電器設備以汰舊換新為原則

請購單 or 簽公文 資本門計畫之執行 時程 單價1000元以上之物品新購 (需製作增加單) 非消耗品(設備)之汰舊換新 (需附減損單影本) 簽公文 非例行性採購之物品 研究案之物品.設備(書籍)等

請購單 or 簽公文 已簽准之研討會等活動之預算執行 (需檢附公文影本及概算表) 現有領用品以外之文具. 清潔.日常用品等消耗品 請購單 清潔.日常用品等消耗品 請購單 例行性採購之物品 (試卷印製、便當等)

買什麼? 規格 採購法規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即10萬元以下)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依本校現行作法,需訪價3家 優先採購 達5%--餐點 使用共同供應契約購置 1.綠色採購 達90% 2.大量訂購:依各契約規定 需比較優惠條件 3.履約期限.驗收條件等均按契約 4.各採購標的上架時間及契約期間均不相同

下訂及核銷 公文奉 核後,正本送總務處憑辦。 金額.數量變動,需先簽核。 發票送達5日內完成核銷付款事宜。 公文奉 核後,正本送總務處憑辦。 金額.數量變動,需先簽核。 發票送達5日內完成核銷付款事宜。 憑證黏貼單 “驗收單位” 請註記時間 增加單:單位主管需核章 例外:全案執行完畢辦理核銷(注意時效)

採購實務作業(三) 招標作業程序及實務運作

何謂政府採購 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 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 僱傭等。 採購機關: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簡稱機關)辦理採購。

採購人員的定義 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所稱採購人員,指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法採購事項之人員,即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即需求單位、採購單位及監辦單位等相關承辦人員與評選委員會或評審小組之評選委員皆屬之。 採購單位 需求單位 監辦單位

採購作業程序 依據本校辦理採購案件作業規定,採購作業區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一、計畫申購 二、招標訂約 三、交貨驗收 ※中央警察大學辦理採購案件作業規定 http://acc.cpu.edu.tw/files/15-1011-15688,c290-1.php (內政部99年6月23日台內會字第09901259646號函備查) (本校99年10月18日校主字第0990007964號函修正)

採購作業程序:計畫申購 本校各需求單位在計畫申購階段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預算編列。 (二)採購進度規劃。 (三)研訂採購條件及招標方式。(採購條件包括 品名、規格、單位、數量、預算、單價、 交貨時間、地點、採購地區、運輸、包裝、 驗收方法、付款方式及其他要求條件。 (四)最有利標案件(適用、準用、參考)報請上 級機關或校長核定。

確認採購標的 一、工程之定作: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 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 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二、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 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 之財物。 三、勞務之委任或僱傭: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 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四、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 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確認採購標的 一、需求單位應確實訪查並詳列採購案中所 有標的之預算金額比例,以作為採購預 算及招標方式之依據。 二、效益: 1、依正確採購類別辦理招標。(膳食委外稽核案) 2、據以研提廠商資格及規格。

採購金額之認定 一、應於招標前認定:用以認定採購級距之金額 二、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施行細則§6) 1、分批辦理採購: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2、後續擴充: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 ,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3、預算未通過: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 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 4、單價決標: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預算金額 一、預算完成立法程序者:為該採購得用以 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二、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 金額。 ※善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4款及預算法第54條第2款之意旨以提升資本支出執行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09800196000號函 實務作法:招標文件中明訂○○年度預算尚未奉核定,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應無條件 不予執行或暫緩執行,或部分刪減,亦應配合修訂。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採購 工程≧2億元;財物≧1億元;勞務≧2千萬元 ■查核金額以上 工程、財物≧5千萬元;勞務≧1千萬元 ■公告金額以上 各採購≧1百萬元 ■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10萬元 <各採購 < 1百萬元 ■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小額採購) 各採購≦10萬元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100萬以上採購使用方式) 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100萬以上採購使用方式) 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議、比價or公開評選優勝廠商,再邀請最優勝廠商或逐次邀請優勝廠商進行議價。 公開取得: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進行議、比價。

招決標方式簡介 招標方式 決標方式 公開招標 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 可 搭 配 複 數 決 標 選擇性招標 未訂底價:最低標決標 限制性招標 最有利標決標 (適用,準用,參考) 公開取得

政府採購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簡介 招標方式 決標原則 同質採購 公開招標 同質最低標 公告金額以上 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未公開 議價 1.異質最低標 2.適用最有利標 異質採購 比價 公開 公開 評選 準用最有利標 未達公告金額 公開取得 報價單 取最有利標精神 參考最有利標 企劃書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及原則 採購 異質採購 公開取得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公開評選 同質採購 最低標決標 專業服務 技術服務 資訊服務 未達公告金額擇符合需要者議比價 大 差異性 小 最低標決標 多 異質項目 少 不宜採 最低標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1款 公開取得 參考 採購標的物明確者,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以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公開評選 採購法第5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 1.採分段開標,資格、規格符合者,再開價格標,最低標決標。 2.資格、規格標之訂定及審查,借重專家學者之專業審查機制。 限制性招標 準用 標價偏低依採58程序處理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 最低標作業須知

決標原則 1、公開招標: (1)最低標 (2)最有利標-第一名得標 2、限制性招標: (需經機關主管或授權人員同意) (1)未經公開評選-比價優先,議價次之(指定廠商) (2)公開徵求-比價(非獨家代理,但指定設備或規格) (3)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第一名得標 (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及 資訊服務等,比照最有利標) 3、公開取得: (1)最低標-比價或議價 (2)參考最有利標精神-第一名優先議價

異質採購認定原則 評估採購標的異質性之法規依據: 同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及一覽表 質 採 購 施行細則第66條 異 質 採 購 採購之標的物明確,如工程採購之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施工者;財物採購之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者,均屬同質採購。 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施行細則第66條 異 質 採 購 技術 品質 功能 管理 商業條款 履約績效 價格 財務計畫 其他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

規格訂定 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 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CNS)者,從其規定。 技術規格所標示之特性不得限制競爭,不得提及商標、商名、來源地…等。(無法精確說明招標要求,並已註明「或同等品」者不在此限) 不得排除同等品之競爭(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可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中預先提出,或於使用前提出相關資料供審查)

規格訂定 技術規格供不特定廠商競標。 目的及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 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 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

廠商資格訂定 廠商基本資格應與標應的有關、履約能力有關,說明如下: 1、與標的有關: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納稅證明、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之證明。 2、與履約能力有關:具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證明、具如期履約能力證明、廠商或其受雇、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具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證明、廠商信用證明條件。 3、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所定之營業項目,應參酌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以該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限,不得再為更細微之規定,以免造成不當限制競爭情形。 4、廠商資格以確認履約所必須具備之能力為限,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5、訂定特定資格,應先評估可能符合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 競爭。

採購作業程序:招標訂約 本校各需求單位在招標訂約階段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研提預估底價金額、訪價紀錄及分析資料,移採購單 位簽請核定底價。 (二)針對廠商於招標期間所提有關規格、交貨期限、驗收 方式及罰則等疑義,提供答復。 (三)出席開標會議。 (四)審查規格文件。 (五)採行最有利標評選時,主辦評選程序,包括簽請核定 評選委員及於通知評選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未達公 告金額之採購如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方式辦 理時,應主辦評審程序。

等標期 招標金額 採購型態 未達公告 金額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 巨額採購 提供電子領標 公開招標 7 14 21 28 得縮減3日,但縮減後不得少於5日 選擇性招標 10 限制性 招標 公開評選 公開徵求 未公開徵求 合理訂之 重行或續行(招標文件內容未重大改變) 不得少於3日 不得少於7日  

政府採購協定(GPA) 1、我國於98年6月15日向WTO秘書長遞交同意加入書,經聯 效。 2、政府採購協定之主要內容包括兩大部分:一為協定條文本 身,二為各簽署國依據本協定所承諾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 清單,及發布政府採購資訊之刊物清單。 ★政府採購協定與本校之關係: 1、本校屬於第三類適用機關。 2、適用採購金額門檻為財物、勞務1992萬元整;工程100年 為4億9816萬元整,101年為2億4908萬元整。 3、各採購案採購金額倘符合上述額度,即應開放國外廠商競 標,除需登載英文公告外,等標期至少需40天。

採購作業流程 需求單位應綜合研判上述介紹之採購標的、採 購金額、決標方式、等標期、履約期限等妥為規劃 採購案執行進度及付款期程。以下謹就各種招標模 式之作業程序說明所需時程,供各單位規劃執行進 度之參考: 1、辦理公開招標作業程序 2、辦理限制性招標作業程序 3、辦理最有利標作業程序 4、辦理選擇性招標作業程序 5、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招標作業程序

採購作業程序:交貨驗收 本校各需求單位在交貨驗收階段應辦理事項 如下: (一)履約督導及管理。 (二)契約變更規劃及簽辦。 (三)製作「驗收清單」並準備驗收所需工 具。 (四)參加完工(交貨)確認、初驗、驗收 及複驗等相關會議。

綜合研討與意見交流 常見採購缺失與錯誤態樣

採購弊案案例 弊案1 中研院索取不實發票詐領公款 弊案2 自我推薦審建照索賄案 弊案3 神通公司圍標政府電腦系統 弊案4 評審委員接受招待,洩漏底價 弊案5 營養午餐採購 弊案6 署立醫院綁標索取回扣案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 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1、誤以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2、意圖規避採購法規定,分批辦理採購。 3、共同供應契約之價格高或規格不符合需求或條件(例如交貨時間)不符合需要,以為仍應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4、誤以為僅能逕洽一家廠商採購,或過度集中於少數廠商。 5、洽一家廠商代為蒐集提供三家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6、未經正常採購程序,先行洽廠商提供採購標的。 7、未考慮廠商報價之合理性,逕以廠商報價決定採購金額。 8、誤以為皆無需簽訂契約。 9、誤以為工程或勞務採購,不適用不得轉包之規定。 10、誤以為無需辦理驗收。 11、誤以為不適用採購法第101及103條(拒絕往來廠商)。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上 採購常見錯誤態樣 一、準備招標階段 1、違反法規規定,例如:對於機關之決定不得異議。 2、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 3、辦理評選(評審),未於開標前成立評選(審)委員會。 4、評審項目不當或配分與重要性不平衡,例如:規定廠商簡報,十分鐘之 簡報,其配分即占20%。 5、招標文件中之資料錯誤,例如:數量或數據有誤;前後矛盾。 6、招標文件中之履約條款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例如:履約期限過短;逾期 違約金過高(不應逾契約價金20%)。 7、招標文件過簡,例如:未載明終止或解除契約條件、查驗或驗收條件。 8、意圖規避法規之適用而將案件化整為零招標。 9、認定採購金額之方式錯誤,例如:分批辦理採購,未依各批合計總金額 認定其採購金額;未將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金額計入。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上 採購常見錯誤態樣 二、資格限制競爭 1、訂定資格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所無或違反或較該標準更嚴格之規定。 2、非特殊或巨額採購卻規定特定資格。 3、未評估廠商家數及檢討有無限制競爭。 4、過當之資格,例如:乙等營造業承攬限額內之工程卻限甲等營造業方可投標。 5、不當限制特定公會之會員非屬法規規定之團體之會員方可投標。 6、限國內或公部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之實績 7、限特定地區公會之會員。 8、限定投標廠商之所在地或投標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 9、限投標時須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原廠代理證明、原廠願意供應證明、原廠品質保證書。 10、以小綁大,例如:規定重要項目之分包廠商必須具備某一特定之資格條件, 而具備該資格條件之分包廠商甚少。 11、規定之資格與履約能力無關,例如:採購病床時規定投標廠商須具備藥商許 可執照。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上 採購常見錯誤態樣 三、規格限制競爭 1、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2、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 3、指定特定廠牌之規格或型號或特定國家或協會之標準而未允許同等品 4、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 5、型錄須為正本,且不論產品大小都要有型錄。 6、非屬必要卻限不同組件須由相同廠牌所組成。 7、限取得正字標記而未允許同等品競標,或以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作為產品規範。 8、所標示參考之廠牌不具普遍性或競爭性。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上 採購常見錯誤態樣 四、決定招標方式 1、圖特定廠商利益而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 2、決標原則不適宜,例如:宜採最有利標者卻採最低標;宜採複數 決標者卻未採行。 五、領標投標程序 1、詢問領標廠商名稱或索取名片。 六、開標程序 1、誤解開標之意義為開價格標。 2、開標前當場宣布補充規定或變更招標文件內容。 3、訂定底價時機不符合規定,例如:議價前未參考該議價廠商之報 價或估價即訂定底價。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上 採購常見錯誤態樣 七、審標程序 1、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逐項確實審查,先以嚴格之規定排 除競爭者,再故意放水或護航讓不合規定者通過審查。 2、評選委員會未依規定組成或開會。 3、評選委員未親自辦理評選或未依規定迴避。 八、決標程序 1、決定最有利標後再洽廠商減價。 2、決定最有利標時未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或機關首 長之決定。 3、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 外(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較廢標前合 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上 採購常見錯誤態樣 九、履約程序 1、未確實辦理履約管理,例如:廠商使用非法運輸工具;使用非法外勞 ;未落實勞工安全;亂倒廢棄物;不宜雨天施工者未予制止。 2、查驗或驗收作業不實,例如:依廠商建議之區域鑽心取樣。 3、對於轉包行為視若無睹。 4、刁難廠商使用同等品。 5、未規定主要部分卻刁難廠商分包。 6、任意允許廠商辦理契約變更。 十、其他不法不當行為 1、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 或其他不正利益。 2、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 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上 採購常見錯誤態樣 3、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4、浪費國家資源(例如呆料、存貨過多仍繼續採購;為消化預算而辦理不 必要之採購)。 5、未公正辦理採購(例如未執行利益迴避)。 6、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 7、利用職務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8、於機關任職期間同時為廠商所僱用。 9、於公務場所張貼或懸掛廠商廣告物。 10、利用職務關係媒介親友至廠商處所任職。 11、利用職務關係與廠商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係。 12、要求廠商提供與採購無關之服務。 13、為廠商請託或關說。 14、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 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 15、藉婚喪喜慶機會向廠商索取金錢或財物。

研習會結束 謝謝您熱誠的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