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和信税务师事务所简介 焦作市和信税务师事务所,具有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资质,河南省首批A级税务师事务所,是焦作市最早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之一 。 办公地址:市新华中街写字楼; 法人代表:陈长保,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曾在焦作大学教授会计学、审计学,多次受邀在市、区税务部门进行最新税收政策及税收知识培训讲课; 业务联系电话:3921596 2912876 297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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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 准备好了吗? 焦作市和信税务师事务所:陈长保 2016年3月22日
本次讲座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负责人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答记者问 二、增值税原理 三、会计科目的设置 四、会计核算 五、增值税申报中涉及的几个概念 六、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七、营改增后出现的风险点 八、刑法关于增值税的规定
答记者问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答记者问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新的措施和改革内容? 答记者问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新的措施和改革内容?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正在抓紧起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将于近期发布。
答记者问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意义? 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三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四是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答记者问三、营改增试点已经实施4年多,请介绍一下试点运行情况? 答:为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辖市);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至此,营改增试点已覆盖“3+7”个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
答记者问四、采取哪些措施落实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一是一次性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二是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全部纳入抵扣范围。同时,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答记者问五、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对前期试点行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税负有何影响? 答: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特别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答记者问六、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立法有何考虑? 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实现向比较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的转型。我们将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同时,按照中央要求和全国人大部署,抓紧启动增值税立法程序,尽快将增值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答记者问七、目前距离5月1日已不足2个月时间,请问财税部门对下一步工作有打算?如何帮助企业尽快做好试点准备工作? 一是抓紧准备营改增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尽快公布。 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媒介,做好包括政策解读、操作实务、服务措施和热点难点等在内的宣讲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纳税人诉求,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是国税、地税部门早日对接,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纳税人档案交接手续。切实做到无缝衔接、平滑过渡、按时办结,交接过程中不给纳税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四是税务部门分批次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获益新税制。 五是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科学布局办税服务大厅,充分考虑试点纳税人各种诉求和工作量,增设服务窗口,开设绿色通道,给纳税人提供更便利高效的办税服务。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营业税:固定税负 营业税额=营业收入×税率 增值税:差额税负 增值税额=营业收入*税率-可抵扣税额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棉花100 纱 100 13 200 34=21 布 200 34 300 51=17 衣 300 51 400 68=17 价外税?
增值税税率: 销售货物17% 销售农副产品等 13%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销售农副产品等 13%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砂土石料 征收率3% 财税[2009]9号确定征收率6% 国税函[2009]90号明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统一征收率为3% 购买不动产,税率为11% 提供建筑劳务,税率为11% 餐饮服务6% 金融保险6%
增值税专用发票种类 销售货物开具税率为17%增值税专用发票 动产租赁开具税率为17%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通运输开具税率为11%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代服务开具税率为6%增值税专用发票 收购农副产品自(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率13% 购买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 提供建筑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 餐饮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6% 金融保险增值税专用发票6%
纳税地点 营业税:劳务所在地 增值税:机构所在地
会计账户的设置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 进项税额(专栏) 已交税金(专栏)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 减免税款(专栏) 销项税(专栏) 出口退税(专栏) 进项税转出(专栏)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会计账户的设置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 —进项税额(专栏)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 —进项税额(专栏) 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 核算企业月终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 —减免税款(专栏)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 —减免税款(专栏) “减免税款”,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 —销项税 (专栏)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 —销项税 (专栏) 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 —进项税转出(专栏)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 —进项税转出(专栏) 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 老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老细则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新增值税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新细则规定: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火灾、水灾造成的损失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用以核算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用来核算税务机关检查后对增值税调整的会计处理,借方登记税务机关检查后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贷方登记税务机关检查后调增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用以核算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实施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 借:相关科目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收到税务机关的告知通知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财务核算举例 购入原材料: 借: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000 贷:银行存款等 117000 借: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000 贷:银行存款等 117000 租赁动产支付租赁费 借:工程施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00 贷:银行存款等 11700 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8500 贷:银行存款等 58500
财务核算举例 管理不善造成材料不正常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11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700 原材料 10000 借:营业外支出 11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700 原材料 10000 结转工程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44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4000 工程收入 400000
财务核算举例 购买税控系统10000元,支付技术维护费1000元 借:固定资产10000 管理费用1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 同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11000 贷:递延收益10000 管理费用 1000
财务核算举例 计提折旧时(5年) 借:管理费用 2000 贷:累计折旧 2000 同时 借:递延收益 2000 贷:管理费用 2000
财务核算举例 计算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44000 进项税额=17000(原材料)+1700(设备租赁)+8500(设备购入)=27200 进项税转出=1700 减免税额=11000 应交增值税额=44000-27200+1700-11000=7500
财务核算举例 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75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500 下一月缴纳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500 下一月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500 贷:银行存款 7500
增值税申报中涉及的几个概念 认证 抄税 申报抵扣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对建筑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对建筑企业现金流的影响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影响 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对建筑企业经营形式的影响
对建筑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建筑企业资产总额下降: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可按购买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的税额扣除进项税额,这部分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比课征营业税时要少,从理论上讲,营改增后企业的资产总额会比营改增之前下降。 资产负债率上升 营业收入下降:由于业主在合同谈判上占有主动权,营改增之后,相同标的物的合同价格应该变化不大,建筑合同总价变为含税价格,企业的营业收入将比营改增之前要低。 营业收入下降的幅度=营业收入/(1+11%)*11%/营业收入=9.9% 销售利润率上升:在企业在实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营业收入与实际税负相等的前提下,营改增后会出现企业营业收入减少而利润率升高的现象。
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例: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其中:原材料约占5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
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11100*0.03=333(万元) 增值税: 销项税=11100/1.11*0.11=1100(万元) 进项税=9990*60%/1.17*0.17=870(万元) 应交增值税=1100-870=230(万元) 前提:55%的原材料、5%的机械费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思考题:如果10%原材料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交增值税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375万元)
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现状: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发票管理难度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下列货物执行3%的征收率: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假设建筑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3%,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 ,税负?
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购进的砂、土、石料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7%还是3%? 租赁的机械设备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房地产企业在发包工程时,是否更侧重于甲供材而非甲控材即包工不包料?未来建筑企业会否变成劳务公司? 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缴纳增值税,没有抵扣项目,与3%营业税相比,增加8%税负,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势必将税负进行转移,最终由建筑企业负担。 建筑企业税改前购置的大量原材料、机器设备等,由于都没有实行增值税进项税核算,全部被作为成本或资产原值,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造成严重的虚增增值额,税负增加。政策如何过渡? 征地拆迁、青苗补偿费等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业主罚款在营业税下不影响税金的缴纳,而在增值税下,罚款不能抵扣的情况下,8%税负。 业主奖励,通常要求单独开具发票,在开具发票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下,如何核算视业主要求。 营业税下,业主有代扣代交的义务,而增值税无法代扣代交,在业主本就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对施工企业的资金造成更加被动的局面。
对建筑企业现金流的影响 由于建设企业验工计价款的支付经常性滞后,且验工计价款支付时直接扣除5% 20%的预留质量保证金、垫资款和暂留金等,导致建筑企业需要垫付未收回款项工程的税金。 由于建筑企业可能对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得不到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进行抵扣。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由于实行“营改增”后购买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将可能增加建筑企业的投资冲动,进行大规模投资,其融资产生的利息压力将加大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程度,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影响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尤其对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发票,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稽查更加严格,因为其直接影响着企业增值税的缴纳金额。因此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等各个环节都非常严格,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都做出详细而严格的规定,对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对经营及会计人员的影响 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分散,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现实中的税务问题并不如理论分析的简单,如拿到对方开来的发票,应注意是否为专用发票,发票上的时间,发票章是否正确等。这些无疑对施工企业财务人员,乃至经营部门工作人员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不同,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其经营特点,纳税地点也会产生较大变化。
对会计人员的影响 由于营业税采用简易核算方式,增值税采用抵扣核算方式,营改增后,必然带来税制衔接问题,税收核算、会计核算及所得税清算的难度较原来都有所增加,同时也给报表信息披露、税额抵扣和缴纳等操作方面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带来了财务核算不合规、税额计算不准确等风险。因此,营改增后企业账务处理流程发生变化给会计人员带来巨大的考验,对其业务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对建筑企业经营形式的影响 转包、分包: 建筑法所明确禁止非法转包、分包,在工程全部转包的情况下,作为第一承包人的建筑企业(从发包方承接工程的单位)应按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工程结算收入和价外费用计算确定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从第二承包人(从第一承包人处承接工程的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其进项税额,从其账务处理中能够发现没有可供抵扣的外购材料,从而很容易判断出工程全部转包的交易实质。 如果分包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或包工头,抵扣进项税额将大幅降低,企业税负将上升,利润也随之减少。一旦税务机关确认为非法转包或非法分包,就会禁止第一承包人抵扣进项税额,此时第一承包人的税负将大大增加,利润将大大缩水。能否保证“三流合一”
对建筑企业经营形式的影响 挂靠指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比如乙小型建筑公司以甲公司名义和业主签订价值为1亿的工程协议。工程完成后,甲公司取得乙公司9500万元的发票入账,同时缴纳300万元(1亿*3%)的营业税。营改增以后,甲公司需要缴纳1100(1亿*11%)万元的增值税。而乙公司由于资质较低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管理混乱,又不具备向大型供应商采购的习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致使甲公司发生亏损。乙公司也可能虚开发票,引发税收风险。
对建筑企业经营形式的影响 联营:由于营业税与成本费用基本没有关系,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联营合作方往往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实行增值税后,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税负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营改增”对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不再有扣缴义务人概念,纳税地点、征税范围、税率、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优惠政策等都与原营业税制度下有着显著不同,从而导致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面临比较大的不确定性。 1.增加税务管理成本和风险。由于增值税的申报纳税和征管操作复杂、管理要求高、专用发票管理难度大、法律风险大,实行“营改增”后需要增设税务管理机构或岗位,对增值税实施全流程跟踪和管控。不仅如此,“营改增”推行后国税、地税税源难以协调,无疑会增加企业纳税申报难度。此外,“营改增”推行后,申报纳税是以法人所在地认定还是项目所在地就地申报,实际操作都会面临很多难题。 2.对税收筹划的影响。增值税相比营业税有更多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如针对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身份等的筹划。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相应地税收筹划也要从建筑企业整体出发,对相关业务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进行筹划,以实现税收筹划的收益最大化。
建筑施工企业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选择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商供应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现在,由于税制改革,施工企业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增值税数额的高低直接取决于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提供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因此,企业所能够提供的进项抵扣部分越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也就会越低。比如增加机械设备的购入,减少劳务的支出等。建筑施工企业从现在起就需要加强公司管理,注意保管和收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并且,试点推行阶段还会发生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施工企业要针对不能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从自身管理上增强堵漏意识,以尽量减少损失
建筑施工企业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培养税务人才,做好税收筹划 和涉税中介机构合作,做好税收筹划 加强对财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材料采购人员和预决算人员培训,增强员工对增值税的基本认识,培养在采购材料、分包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责任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管理发票的重要性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相互结合的。营改增后,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以获得进项来抵扣增值税,又可以获得成本来抵扣所得税。反之,如果无法获取发票,将蒙受双重损失。营业税时代不重视发票的思维是错误理念。发票管理是营改增之后的重中之重。如果只会做业务,没有发票管理,企业最后会被11%的增值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压垮。
施工设备的保养、维修费是否可以获得抵扣 施工设备的保养、维修都可以获得抵扣。但是属于下列情况,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企业购置设备,结果设备损失。如果是正常损失,不需要转出进项税;如果是非正常损失,那么应该转出进项税。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比如在运输途中发生自然灾害,责任属于第三方运输公司,进项税不需要转出。又比如货物入库后,被盗。由于管理不善没有明确的执行标准,企业可以出示自己已经做好安全规章制度,安装防盗设备并配有安保人员进行管理的证据,与税务局谈判,证明自己不是管理不善导致被盗,取得税务机关认同后,进项税同样不需要转出。
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的合理处置方法 卖旧买新:出售旧设备购进新设备 一台旧设备100万元出售 购进新设备100万元 销项税=100÷1.03×0.02=19417 进项税=100÷1.17×0.17=145299
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的合理处置方法 租旧买新 :旧设备出租,购进新设备 旧设备租赁收入税率3% 购进新设备抵扣税率17%
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的合理处置方法 租旧租新 出租自有的旧设备,租入一般纳税人的新设备 旧设备租赁收入税率3% 租入新设备抵扣税率17%
思考题 建筑公司自建办公楼销售 问题:营改增前需要缴纳什么流转税? 营改增后需要缴纳什么流转税?
本次讲座结束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