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与 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
主 要 内 容 一、总量减排有关要求 二、有关文件解读 三、总量前置审核要求
一、总量减排有关要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22项主要指标 预期性指标14项 GDP年均增长7.5%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5% 约束性指标8项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
一、总量减排有关要求 预期性指标 是国家期望的发展目标。 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实现。 政府要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并适时调整宏观调控方向和力度,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努力争取实现。
一、总量减排有关要求 约束性指标 是在预期性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政府责任的指标 是中央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众利益领域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 政府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有效运用行政力量,确保实现。
一、总量减排有关要求 全国减排任务 主要污染物 2005年 (万吨) 2010年 削减率 (%) 化学需氧量 (COD) 1414 1273 二氧化硫 (SO2) 2549 2295
一、总量减排有关要求 广东省减排任务 主要污染物 2005年 (万吨) 2010年 削减率 (%) 化学需氧量 (COD) 105.8 89.9 15 二氧化硫 (SO2) 129.4 110
一、总量减排有关要求 污染减排是绝对量减排,没有GDP做分母 污染减排是动态减排,经济社会发展新增量要自行消化 污染减排与企业降低成本愿望不一致
一、总量减排有关要求 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 2007年5月,国务院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 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 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 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
一、总量减排有关要求 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 2007年11月,国务院批转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统计、监测办法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总量减排有关要求 国家环保部有关文件要求 2006年11月9日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2006年11月27日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2007年11月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一、总量减排有关要求 广东省有关文件要求 2007年7月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 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 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
一、总量减排有关要求 广东省有关文件要求 2007年12月印发《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提出:严格环保准入,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 制订火电、造纸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环保准入门槛。 严格环保审批。对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 实行区域限批。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建立项目审批的部门协调机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审批、核准项目,国土部门不批准用地,银行不予贷款。 建立新建项目审批问责制,对违法违规审批项目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总量减排有关要求 广东省有关文件要求 2008年8月5日印发《各地级以上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修订方案》。 2008年8月19日下发《关于印发各地级以上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工程任务的通知》。
一、总量减排有关要求 污染减排专题专栏 环保部http://www.zhb.gov.cn/cont/wrjp/ 省环保局http://www.gdepb.gov.cn/ztzl/zlkz/index.html
二、有关文件学习 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
二、有关文件学习 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基本原则 电力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分配 非电力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
二、有关文件学习 基本原则 依照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公开、公平、公正 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有关文件学习 电力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分配 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按照所在的区域和时段,采取统一规定的绩效方法进行分配。 东部地区第Ⅲ时段机组2010 年排放绩效值GPS为0.7克/度电。 计算公式:
二、有关文件学习 电力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分配 例:某电厂两台600WM机组 每台机组为600×5500×0.7×10-3=2310(吨/年) 全厂合计2310+2310=4620(吨/年) 如果含硫率为0.7%,按5500小时计算,综合脱硫效率需达到94%以上。
二、有关文件学习 热电联产机组 供热部分折算成等效发电量D参与分配 总量指标
二、有关文件学习 火电机组总量指标 总量为已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或脱硫措施后实际排放量,原则上分配总量对应的绩效值不得超过规定的数值。 总量指标必须从具有总量余额指标(按绩效值核定值与2010 年实际排放量之差)的Ⅰ或Ⅱ时段机组获取,并明确具体来源。I 或Ⅱ时段机组总量余额指标的使用另行规定。 总量余额指标可以跨行政区域调剂或交易。
二、有关文件学习 非电力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 总量指标为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或治理措施后的预测排放量。 依据“增产不增排放量”的原则,通过区域替代或其他污染源治理方式获取总量指标。 总量指标可在市(地、州)辖区内调剂或交易。
二、有关文件学习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基本原则 定额达标法 等比例分配法 分配要求
二、有关文件学习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基本原则 公平合理、技术可行和绩效提高 在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以具有较好的生产工艺、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排污单位为基准分配总量指标。
二、有关文件学习 定额达标法 按照现有的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污定额为依据确定总量指标 优先考虑生活污水的基础上,对工业企业分配总量指标 生活污水 人口增长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按设计处理能力和出水水质标准进行计算
二、有关文件学习 定额达标法 工业企业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计算方法 工业企业有行业排水定额 工业企业有行业污染物排放定额 工业企业有用水定额 所属行业无排水定额、用水定额、排污定额
二、有关文件学习 工业企业有行业排水定额 按企业的产品数量、排水定额、废水允许排放浓度计算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 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第二时段)
二、有关文件学习 工业企业有行业污染物排放定额 按企业的产品数量和污染物排放定额计算排放限值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 啤酒企业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COD为0.56kg/kl 麦芽企业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COD为0.4kg/t
二、有关文件学习 工业企业有用水定额 按企业的产品数量、用水定额、排水系数和废水允许排放浓度计算排放限值 《取水定额》(GB/T 18916)
二、有关文件学习 无排水定额、用水定额、排污定额 按基准年排水量和废水允许排放浓度计算排放限值
二、有关文件学习 等比例分配法 按定额达标法分配的各排污单位总量指标之和超过上一级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区域总体削减水平,以区域内排放水污染的重点排污单位(包括重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定额为基础,按等比例分配方法重新分配总量指标
二、有关文件学习 分配要求 废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分配的总量指标不计入区域总量指标。 排污单位进行改制、改组或者兼并的,其总量指标不超过原分配的指标值。分立的单位,其总量指标从原排污单位总量指标中划转;合并的单位,其总量指标不得大于原各排污单位总量指标之和。 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排污单位,不予分配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二、有关文件学习 分配要求 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应从项目所处流域控制单元中进行调剂或有偿转让 已经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区域污染总体削减要求确定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二、有关文件学习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的核算 新增生活COD排放量的核算 新增电力SO2排放量的核算
二、有关文件学习 工业COD新增量 r=[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计算用GDP增长率(%)
二、有关文件学习 COD监察监测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二、有关文件学习 工业COD新增量 r=[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计算用GDP增长率(%) 电力业(火力发电) 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 有色金属冶炼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 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二、有关文件学习 生活COD新增量 e:人均生活COD排放系数
二、有关文件学习 电力SO2新增量 g:发电标煤耗,一般320克标煤/度电 β:折标煤系数,煤为1.4,油为0.7
二、有关文件学习 非电力SO2新增量 EN:万元GDP能耗(按终端消费计算) K:一次能源消费中燃煤比例
二、有关文件学习 非电力SO2新增量 核算期新增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增加(减少)的产量,采用排放系数法核算新增排放量,并与公式(3-6)算出的结果比较,按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原则上,主要耗能产品的SO2排污系数优先采用各地测试的排污系数或新建项目环保验收监测数据反推的排污系数(取值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二、有关文件学习 非电力SO2新增量 核算期内燃料油(重油)消耗量明显增加或下降的地区,按统计口径的消耗量和吨油SO2产生系数调整新增非电SO2排放
三、总量前置审核要求 总量前置审核制度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 省政府《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省政府《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广东省2008年省政府工作要点》
三、总量前置审核要求 总量前置审核制度 2008年6月30日,省环保局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的通知》(粤环〔2008〕69号) 凡排放纳入国家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我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前置条件 对未取得总量指标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分配的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和验收。
三、总量前置审核要求 总量前置审核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也应按要求对负责管理的建设项目实行总量前置审核制度。
三、总量前置审核要求 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范围 排放纳入国家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实行总量前置审核的建设项目也包括产业转移工业园、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等区域开发项目。
三、总量前置审核要求 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依据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计划。 省下达的当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计划。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计划补充减排项目。 省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环境统计数据库。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市环保局总量指标来源证明。
三、总量前置审核要求 总量指标来源 当前总量指标 预期总量指标 “十二五”总量指标 调剂指标 二氧化硫特殊要求
三、总量前置审核要求 总量指标来源 当前总量指标:截至项目审核时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计划之内,实际排放量低于计划排放量部分为当前可利用总量指标。 主要污染物减排(控制)计划需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修订方案进行修订。
三、总量前置审核要求 总量指标来源 预期总量指标:预计“十一五”期间建成的项目,截至项目预计投产时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计划之内,预计实际排放量低于计划排放量部分为可利用总量指标。 主要污染物减排(控制)计划需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修订方案进行修订。
三、总量前置审核要求 总量指标来源 “十二五”总量指标:预计“十一五”期间完成减排任务后剩余减排量及“十二五”期间计划减排项目减排量之和为“十二五”可利用总量指标。 减排任务指“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修订方案规定的减排任务。
三、总量前置审核要求 总量指标来源 调剂指标: COD总量指标应从项目所处流域控制单元中进行调剂或有偿转让。 二氧化硫总量余额指标可以跨行政区域调剂或交易。
三、总量前置审核要求 总量指标来源 二氧化硫特殊要求: 电力行业总量指标必须从具有总量余额指标的Ⅰ或Ⅱ时段机组获取,并明确具体来源。可以是电厂脱硫或关闭小火电。 电力行业总量余额指标可以调剂给非电力行业,但非电力行业余额指标不可以调剂给电力行业。
三、总量前置审核要求 已利用总量指标 已利用总量指标:截至项目审核时间,已审批尚未投产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之和为已利用总量指标。 根据预计投产时间,分别占用“十一五”总量指标或“十二五”总量指标。 已利用总量指标包括省、市、县三级审批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三、总量前置审核要求 总量指标审核 当前总量指标审核。按照最近核定的结果,实际排放量低于计划排放量部分为可利用总量指标,可利用总量指标扣除已利用总量指标后大于建设项目环评排放量的,为通过总量指标审核。 实际排放量低于计划排放量,如属于重大减排项目提前完成的,还需要考虑今后计划完成的可能性。
三、总量前置审核要求 总量指标审核 预期总量指标审核。依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计划和环境统计数据库,分别审核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和减排量。 重点工程项目减排量主要依据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审核。不符合实际的,按审核后的减排量计算。
三、总量前置审核要求 总量指标审核 新增量重点审核减排计划是否包括已利用总量指标。 新增量包括已利用总量指标及该项目环评排放量且能够完成投产当年及“十一五”减排计划的,为通过总量指标审核 新增量未包括已利用总量指标的,加上已利用总量指标及该项目环评排放量仍能完成当年及“十一五”减排任务的,为通过总量指标审核。 新增量是否包括已利用总量指标及该项目环评排放量,以已利用总量指标及该项目环评排放量占新增量比例结合当地实际综合判断。
三、总量前置审核要求 总量指标审核 “十二五”总量指标审核。依据“十二五”减排项目减排量和环境统计数据库审核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主要污染物减排量达到已审批的“十二五”建设项目允许排放量之和及该项目环评排放量两倍的,为通过总量指标审核。
三、总量前置审核要求 环评报告要求 有总量控制篇章说明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总量指标来源情况。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为COD和SO2,“十二五”增加氨氮、氮氧化物,不得缺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预测有明确数据,不能以排放量小等方式笼统论述。 总量指标来源落实到具体减排项目,需要调剂的,应具有调出地同意函。
三、总量前置审核要求 总量指标证明要求 说明当地已审批尚未投产项目总量指标利用情况,包括省、市、县审批项目。 分析已审批项目允许排放量及待审批项目预测排放量与减排计划预测新增量之间的关系 需要补充减排项目的,由市政府出具文件证明作为减排计划补充项目。
谢 谢! 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