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解析 罗湖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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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基本政策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 折旧,准予扣除。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 折旧,准予扣除。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基本政策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 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 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类型 最低折旧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 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年 (五)电子设备 3年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基本政策回顾 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 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 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 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出台 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今年以来,制造业投资增速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 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 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 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 创新的积极性,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2014.01.01 生物药品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行业 六大 生物药品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14.01.01 购进 自行建造 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 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解读 政策解读: 一、如何理解“新购进” 75号文件所称新购进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存量资产,企业2014年以来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属于优惠政策范围。 二 、 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点如何把握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 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解读 三、“购进”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四、 六大行业的界定 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解读 五、缩短折旧年限 缩短折旧年限,是相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而不是企业的会计折旧年限。 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固定资产类型 最低折旧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 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年 (五)电子设备 3年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解读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 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 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 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 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 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解读 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政策解读: 如何理解“单位价值” 单位价值,即以货币计量的单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成本)。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解读 政策解读: 一、如何理解“专门用于研发” 75号文件所称“专门用于研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同时规定,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二、新、旧加速折旧政策能否择优享受? 企业的资产如果既符合64号公告规定,又符合国税发[2009]81号文件的规定,以及符合《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最优的政策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一)由于技术进步, 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 高腐蚀状态的。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 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最短可为2年(含)。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解读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解读 政策梳理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适用范围明细表 行业 适用政策 时间节点 缩短折旧年限 OR 加速折旧 一次性扣除 ①生物药品制造业 ②专用设备制造业 ③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④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⑤仪器仪表制造业 ⑥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14年1月1日 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六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 六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 所有行业企业 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 持有的 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 注:缩短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 加速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享受方式 一、申报即可享受 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简称《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二、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享受方式 三、年度后续核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政策解读: 为使64号公告政策及时落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预缴时进行合理预估,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即可享受。 由于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年终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一、本表适用于符合财税[2014]75号和64号公告规定的企业,填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统计情况,不作为纳税申报表格。企业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作为附报资料,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年度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统一填报,不单独填报本表。 企业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不填报本表(见附件)。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二、为统计加速折旧(扣除)政策的优惠数据,固定资产填报按以下情况掌握: (一)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二)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月(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三)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合计栏项下“正常折旧额”,按该类固定资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正常折旧额”后,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额”比较,计算加速折旧金额。 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在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加速折旧额小于会计处理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月份、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正常折旧额: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按照会计账册反映 的折旧额填报。 会计上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照不短于税法上该类固定资产最低 折旧年限和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填报; 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直线法换算的 折旧额填报。当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该类固定资 产不再填报本表。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计算方法 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折旧的计算方法有哪几种? 答: (1)固定资产的原值; (2)固定资产的净残值; (3)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 应计折旧总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 折旧的计算方法有哪几种? 直线法: 年限平均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加速折旧法 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 在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年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乘以双倍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年折旧额=年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例1:某生物药品制造企业2014年新购进一部大型生产设备,原价为41万元,预计使用5年,预计报废时净残值为20000元,申请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解:年折旧率=(2÷5)×100%=40% 年份 年初帐面净值 年折旧率 年折 旧额 累计折旧额 年末帐面净值 1 410000 40% 2 3 4 5 164000 164000 246000 98400 246000 262400 147600 147600 59040 321440 88560 88560 35424 356864 53136 53136 21254.4 378118.4 31881.6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价值平均摊销,即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计提折旧。 则: 第四、五年的折旧额=(88560-20000)÷2=34280(元) 年份 年初帐面净值 年折旧率 年折 旧额 累计折旧额 年末帐面净值 1 410000 40% 164000 246000 2 98400 262400 147600 3 59040 321440 88560 4 5 34280 355720 54280 54280 34280 390000 20000 注: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例2:某企业于2014年购入一台专门用于研发的高科技设备原价1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40万元,申请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不属于六大行业企业) 年份 年初账 面净值 年折 旧率 年折旧额 累计 折旧额 年末账 1 10000000 40% 4000000 6000000 2 2400000 6400000 3600000 3 1440000 7840000 2160000 4 880000 8720000 1280000 5 9600000 400000
二、年数总和法 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例3:某专用设备制造企业2014年新购进一部大型生产设备,原价为41万元,预计使用5年,预计报废时净残值为20000元,申请采用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解:年数总和=1+2+3+4+5=15 年 份 原值减净 残值 尚可使用 年限 年折旧 率 年折旧 额 累计折旧 额 固定资产 净值 1 390000 5 5/15 2 3 4 130000 130000 280000 390000 104000 234000 176000 4 4/15 390000 3 3/15 78000 312000 98000 390000 2 2/15 52000 364000 46000 390000 1 1/15 26000 390000 20000
例4:某企业2014年新购进一台专用于研发高科技设备原价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4万元,申请采用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年 份 原值减净 残值 尚可使 用年限 年折 旧率 年折 旧额 累计 折旧额 固定资 产净值 1 960000 5 5/15 320000 680000 2 4 4/15 256000 576000 424000 3 3/15 192000 768000 232000 2/15 128000 896000 104000 1/15 64000 40000
小 结: 1. 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固定资产在有效使用期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有利于加速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装备的提高。 小 结: 1. 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固定资产在有效使用期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有利于加速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装备的提高。 2. 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相比: (1)计算基数的确定方式不同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逐年减少;年数总和法的每年均相同。 (2)年折旧率的确定方式不同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每年均相同;年数总和法的逐年减少。
行次 项目 累计金额 1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2 营业收入 3 营业成本 4 利润总额 5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 减:不征税收入 7 免税收入 8 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 9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0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9行) 11 税率(25%) 12 应纳所得税额 13 减:减免所得税额 14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15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16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7 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13行-15行-16行) 18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19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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