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汇总 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 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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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汇总 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 2016年3月

一、加速折旧主要文件来源: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旧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2〕27号)(旧政策)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新政策)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新政策)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新政策)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新政策)

二、新政策要点归纳: (一)新政策加速折旧政策概要 1、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上述六个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大行业企业的认定: 六大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在认定六大行业企业时,使用收入指标来界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其以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的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须超过50%(不含)。 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收入口径为收入总额,引用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收入总额的概念,包括销售、提供劳务收入、投资收益、接受捐赠收入、政府补助等等。(2)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入占比可能发生变化,在计算时应以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为准,以后发生变化的,也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3)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有企业)

2、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1)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2)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新政策具体折旧操作解读 (1)缩短折旧年限方法: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2)加速折旧方法: 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1、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2、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1、房屋、建筑物;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5、电子设备。 (4)新购进的固定资产的理解 “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新折旧政策出台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政策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5)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区分单位价值 1、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6)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作出规定。公告明确,享受加速折旧新政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仍按上述两个文件执行。

(7)研发费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 动的仪器、设备,如果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不得享 受加计扣除优惠。为鼓励企业研发,企业新购进的价值不 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按新政策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 费用在税前扣除,也可以享受原有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8)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 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 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9)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定义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 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这里的“5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 2、既包括2014年1月1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3、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可以在2014年1月1日后一次性税前扣除。注意并非是14年前购入的目前净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10)区分购置的新固定资产和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购置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 2、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11)不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12)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13)税法上享受了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会计上如何处理 根据2014年29号公告,企业会计处理是否采取加速折旧,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也就是说,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企业财务上正常按照会计准则或者制度进行处理。

(14)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否能与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1、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在会计上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 2、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加速折旧额,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15)新旧加速折旧政策规定的衔接 为保证顺利实施加速折旧新政,又不影响原有加速折旧政策的执行,政策明确,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最新优惠政策条件,又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三)新政策申报和后续管理: 1、加速折旧的管理方式 2、预缴申报 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2、预缴申报 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涉及行业判断的情况,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3、新政策后续管理 适用于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不履行备案手续,预缴享受,年度以表代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 (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总分支机构备案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 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旧政策要点归纳: (一)旧政策加速折旧政策概要 1、国税发〔2009〕81号: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2、财税〔2012〕27号: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2)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所有企业)

(二)旧政策具体折旧操作解读 (1)缩短折旧年限方法: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范围及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参照ppt第13页和第18页 (2)加速折旧方法: 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具体方法计算,请参照ppt第11页和第12页)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范围及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参照ppt第13页和第18页 (4)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5)税法上要旧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会计上如何处理 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三)新政策申报和后续管理: 1、加速折旧的管理方式 2、后续管理 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2、后续管理 适用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不履行备案手续,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 (5)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汇算清缴报表填写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汇算清缴申报表格修改说明PPT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