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工作職場的法律關係~從性騷擾談起

Slides:



Advertisements
Similar presentations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 Q :為什麼要建置性騷擾防治措 施,如何建置 ? 一、法令依據 性騷擾防治法 第 7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 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 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 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
Advertisements

1 專利師考照班 師資介紹 高苑科技大學 研究發展處 專線服務電話 陳小姐 校內分機 1701.
主題四 - 網路約會的合宜性 4-1 區辨「喜歡」與「愛」的不同 4-2 認識性騷擾 4-3 認識性侵害 4-4 認識網路約會過程中 容易遭受性侵害的情境 授課教師:黃敬甯老師.
妨害性自主罪 性交的定義 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 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 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 位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 肛門之行為。
性騷擾暨性侵害防治宣導 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安康區家庭服務中心督導員 潘榮裕.
校園性平事件處理 呂秀梅律師.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實務研討會】
師生性別平等事件 與 性騷擾 相關法律 問題分析 台灣高雄少年法院 法官鍾宗霖 ( )
認識〈性別平等教育法〉 與校園性別事件 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 人事室主任 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 隋杜卿 2017/2/28.
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防治與個案輔導 陳汯諄臨床心理師 內容請勿翻印.
從性別平等相關法規 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秘書長 邱美月.
性別主流化與 校園性別事件處理要點 義守大學大傳系 鄭瓊月副教授 1.
新進人員講習 性別平等教育宣導.
長庚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副執行秘書 胡正申
正視性別差異 平等對待多元性別 如何達到校園性別平等
性別主流化- 性騷擾防治法,你知道? 東吳大學健康暨諮商中心 姚淑文 主任.
少年性別法學院.
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製作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課程分流模組 育才分流 學術型 實務型 基礎課程 民商法組 刑法組 公法組
兒少保護相關法規與配套措施介紹 台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黃靖容 社工師.
職場性騷擾防治- 小心職場中的『鹹豬手』! 圖片來源:
彰化縣104年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行政處置暨調查專業人員初階課程培訓
投稿國內外期刊或學會 中英文單位名稱註記原則 (I)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 勞動基準科 報告人:李美麗
主講人 陳慈幸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副教授
職場兩性團隊合作 人力資源暨公共關係學系 助理教授 陳月娥.
高雄市凱旋醫院 蔡景宏醫師 MD, MSc, PhD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相關法規介紹 前峰國中學務主任晏向田 2017/3/15.
彰化縣104年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行政處置暨調查專業人員初階課程培訓
性別主流化(性騷擾防治) 宣導 中央警察大學人事室敬製.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參事兼執行秘書 李美珍
建造執照申請流程 附件7 收件 查核協檢項目? 不收件 協審 行政審查 決行 起造人 建築師
經濟部 98年「性別主流化研習班第2期」 吳宜臻律師 台北市女權會理事長.
當愛情變成控訴 從「控訴」談性犯罪.
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案例研討.
從法律觀點看性別平等 主講人:林仕訪律師 銘 鼎 聯 合 法 律 事 務 所 電 話:(03)
性別平等與公務員 相關法律問題探討 報告人:林仕訪律師
性別平等 長庚大學教務處 施淑惠.
性騷擾防治法暨相關法規、案例分析 雲林縣警察局 組長 許世慧.
性、權力與法律 ─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之法令解析
性別主流化暨性騷擾防治 林夙慧律師. 性別主流化暨性騷擾防治 林夙慧律師 性別主流化之背景-聯合國 1946年成立婦女地位委員會(CSW) 1975年訂立「婦女十年」(聯合國世界婦女會議宣佈) 所有會員國在十年內廢止國內所有歧視女性法律並採取積極措施保障婦女權益。 1979年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 請尊重我的身體 改編訓育委員會網站資料.
長庚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副執行秘書 胡正申 2016年8月31日
宗教團體難以言喻之痛— 如何處理性騷擾事件
12月份 學 中 興 教 活 動 2014 時間 題目講師 講師簡介 歡迎 市醫團隊、社區醫師、民眾等踴躍參加…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 2015年6月份全院性學術研討會 地點:第二講堂
我所知道的知性話題 請發表已知的知性話題.
性別平等與體育運動的相遇: 從「兩性」到「性別」
98學年度楊梅高中 性騷擾/性侵害 防治宣導 楊梅高中、義民中學輔導室聯合製作.
校園霸凌、性侵害、性騷擾 、體罰事件之防處 簡 報.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   張明敏.
Web Service 1.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報 報告人:王光中 99年11月10日.
數位學習評鑑期末專題 國內案例分析.
新竹縣105年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人員進階培訓」
資訊安全和資訊倫理宣導 永康區復興國小教務處.
新制身心障礙鑑定人員訓練 103年度7-9月份 一般培訓課程/補充課程 指導單位\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課程內容及名稱 時間 活動 活動流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社會福利法規.
報告人:黃 宜 純 校 長 日 期:106年4月20日.
職場實習權益甘苦談 陳志隆 律師
法律常識宣導 生教組.
自殺防治網絡轉介自殺風險個案通報流程 社政、教育、勞政、警政、消防….等 自殺防治網絡人員發現自殺風險個案 (註1、註2) 自殺威脅者
法治教育:(智慧財產權與個人資料保護法)
會計室業務報告.
性不性不由你.
性騷擾防治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請對造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及佐證文件
性騷擾.
台中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主任吳文楦 社工督導員鄭翠華
證券交易法第36條 1.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醫療機構工作職場的法律關係~從性騷擾談起 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 副院長 王炯琅醫師 Chiung-Lang Wang MD. MPH. LLM. Deputy superintendent, Taipei Hospital, DOH depu00460@ptph.doh.gov.tw

王炯琅 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副院長 行政院衛生署 專門委員 台灣大學附設醫院婦產部 兼任主治醫師 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 婦產科主任 行政院衛生署 專門委員 台灣大學附設醫院婦產部 兼任主治醫師 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 婦產科主任 教育部 部定講師 台灣婦產科醫學會 醫療法制暨醫療糾紛委員會召集人 中華民國醫事法律學會 理事 台北縣醫師懲戒委員會 委員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醫事法律講師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系 國立台灣大學醫療機構管理研究所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

Gender Blindness 不是兩性齊頭平等,性別差異是存在的 需要瞭解和體貼---感覺舒服而自在 性別權力測度(Taiwan):19/94(2nd in Asia) 性別發展指數(Taiwan):20/158 (3rd in Asia) 充分尊重與設身處地考量醫療服務接受者的背景與需求 例子:更衣檢查胸部X光

緣起 台北市監理處94年間傳出多名女姓員工遭主管性騷擾,涉案的王姓官員,事後遭記兩大過並調離非主管職, 市議員林瑞圖昨天指控,他接獲五名監理處女性員工投訴,指控王姓官員又「故態復萌」伸出狼爪,對女員工毛手毛腳,監理處應徹查。

拿僧侶開黃腔? ——釋昭慧砲轟謝壽夫,要求向佛教道歉 第一銀行之原董事長謝壽夫於93年2月14日「組織改造及說明會」中,公開引用日本「寺廟住持」之例闡釋服務的真締,會後該例經常被男性行員不當援用,藉以調侃女性行員,致女性行員有被侵犯乃至遭受性騷擾的不舒服感覺,該內部女性行員透過第一銀行產業工會(下簡稱工會)向原告反應渠等有身處敵意工作環境之事實未獲妥善處理後,遂向被告臺北市政府所屬勞工局提出申訴,案經臺北市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於93年5月13日召開第8次會議評議後,評定此案性別歧視成立。

性騷擾定義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

性騷擾定義 本法所稱性騷擾,為下列兩款情形之一: 1.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2條)

性騷擾定義 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 別有關之行為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性騷擾類型之共同點 1.敵意的環境或/且交換式性騷擾。 2.與性或性別偏見/歧視有關。 3.違反他人之意願,且不受歡迎。 4.對他人造成身心之影響。

性騷擾防治法 2006年2月5日施行 性騷擾諮詢專線 113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性騷擾防治法第2 0條)

該向哪個單位求助?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對其造成敵意環境性騷擾,或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造成交換式性騷擾,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可向所屬雇用單位所設置之性騷擾申訴管道申訴。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受兩性工作平等法之保障,但有關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遭到性騷擾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性騷擾事件一方為學生,另一方為教職員工生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向校園中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職場上或校園中的性騷擾事件,若非屬上述3點所列情事,或民眾在一般場所或公共場合遭受到性騷擾者,便可依據性騷擾防治法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訴,知道加害人有所屬單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將案件移請加害人所屬單位進行調查,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者,則移請警察機關調查。

發生性騷擾時,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嗎? 性騷擾事件亦常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妨害善良風俗事件,被害人若向警察機關報案者,警察機關自應依職權處理並詳予記錄,以助於即時調查及保全證據。知悉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移請該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續為調查,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申訴人;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即行調查。

性騷擾事件涉及本法第25條第1項所定情事者(強制觸摸),則屬刑事案件,警察機關應立即調查處理,並詢被害人意願決定是否移送司法機關。 性騷擾防治法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若接獲非所管轄之性騷擾申訴案件(非加害人所屬單位),該如何處理?

非加害人所屬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接獲性騷擾之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在美術館遭到不明人士性騷擾,向美術館申訴,加害人雖非美術館所屬人員,館方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協助申訴人填妥申訴書,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有關緊急處理之內涵,包括及時糾正及補救措施,避免加害行為持續進行,倘加害人仍在現場時,應即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哪些情形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 僱用人可以不受理性騷擾申訴?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可以不受理再申訴? 申訴書、再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14日內補正者。 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性騷擾事件的諮詢管道有哪些? 民眾若對性騷擾相關法令規定及申訴處理流程有疑義,可逕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如逕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接線人員亦會提供諮詢服務。

性騷擾事件的調查程序及時程有哪些?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性騷擾之申訴經依本法第13條移由警察機關調查者,警察機關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查明加害人之身分;未能查明加害人之身分者,應即就性騷擾之申訴逕為調查,並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前2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性騷擾事件的調查人員有哪些資格限制? 組織成員或受雇人達30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調查單位成員如有2人以上者,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2分之1,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

對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不服者, 如何救濟? 被害人得於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如何確保性騷擾事件當事人的隱私?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在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對於性騷擾 事件當事人,有哪些協助措施? 相關單位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性騷擾事件若調查屬實,對於加害人 有哪些懲處規定?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第21條規定,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2分之1。

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