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退休權益與照護 報告人:僑育國小人事室 葉惠萍 104.04.1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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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退休權益與照護 報告人:僑育國小人事室 葉惠萍 104.04.15 1

報告大綱 壹、現行教育人員退休法令及 退休金計算〈含遺族撫慰金〉 貳、領受權力之喪失、停止及暫 停 參、優惠存款再調整方案   退休金計算〈含遺族撫慰金〉 貳、領受權力之喪失、停止及暫 停 參、優惠存款再調整方案 肆、年金改革方案(公務人員) 伍、結語

壹、現行教育人員退休法令及退休金計算 3

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 應即(命令)退休:(任職五年以上) 1、年滿六十五歲。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 成就自願退休條件 1、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2、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達到選擇支(兼)領月退休金條件(俗稱75制) 1、任職滿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2、年齡五十歲以上(任職須年滿二十五年)

屆齡退休者之退休生效日 限齡在八月一日至次年元月三十一日間, 得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限齡在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得 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自願退休者之退休生效日 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 為退休基準日。 所稱特殊原因係指:「家庭突遭變故」、「本 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或「因系、所、科、 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 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而未及於 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退休生效」,並經服務 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私立學校比照辦理。

退休給付方式選擇 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 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與1/2之月退休金 兼領1/3之一次退休金與2/3之月退休金 兼領1/4之一次退休金與3/4之月退休金

但如符合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仍可發給。 公教退休撫卹人員相關權益一覽表 退休撫卹金種類 領取方式 子女教育 補助費 三節慰問金 年終慰問金 調薪 一次退休金 退休當日 一次領畢 無 有; 須符合退休 照護規定 月(兼)退休金 1年領2次 1月16日、 7月16日領取 一次領取半年 有 須符合退休 照護規定。 無; 但如符合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仍可發給。 月撫慰金 (月退休人員 死亡) 一次撫慰金 申請案 一經核定, 年撫卹金 (在職人員死亡) 1年1次, 1/2 撫卹期間發給 一次撫卹金 (在職人員 遺族一次領畢 比照年撫卹金人員發給

※我國公教人員退休給與結構 退休金種類 兼領1/2一次退休金與1/2月退休金 ※舊制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 (具年金性質) 退休金種類 兼領1/2一次退休金與1/2月退休金 月退休金 ※舊制退休金(月退休金)  前15年 每年本俸5% ※新制月退休金1年本俸4% ※新制一次退休金,1年2個本俸 ※第16年起 每年本俸1% ※舊制一次退休金,1年 2個本俸 ※舊制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 (具年金性質) ※新制公保養老給付不得辦 理優惠存款 任職 84.7.1公務人員(85.2.1教師) 實施新制 退休

退休給付項目 退休金 ※退休舊制(85年1月31日前年資)之退休金 ※退休新制(85年2月1日以後年資)之退休金 (選擇一次退休者可辦理18%優存) 擇(兼)領月退休金:退撫舊制未達15年者增發補償金(一次 領、月領)(最後在職機關發給) ※退休新制(85年2月1日以後年資)之退休金 擇(兼)領月退休金- 舊制年資未滿20年,且新、舊制年資合 計未滿26年者-再一次加發補償金(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一次發給) 公保養老給付(85.2.1前年資之給付可存18%) (臺銀公保部發給) 其他現金與補償金(具新、舊制年資者,退休當 年一次領完)(最後在職機關發給)

退休年資採計原則 退休年資採計原則:以符合編制內、合格、專任及有 給原則之教職員年資,始得採計。 三個月以上懸缺代課及代理兵缺之年資(85年2月1日 以後上述年資需向退撫基金購買年資,始得採計;97 年1月1日以後之各項代理代課教師年資,均不得併計 退休年資)。 教育人員舊制退休年資:85年1月31日以前任職年資, 適用退撫新制前採計規定。 教育人員新制退休年資:85年2月1日以後任職年資, 以實繳退撫基金年資,始得採計。 以教師身分退休者,得併計私校教師年資,成就退休 條件,惟退休金給付係分別計算支給。

有關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年資併計辦理退休並支領退休金相關規定 一、成就退休條件部分: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4條 第1項所稱「任職5年以上」與「任職滿25年」給予一次退休 金,應包含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公職人員、 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及曾任未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 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 二、支領退休金條件部分: (一)退休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給 予一次退休金,除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公 職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外,得併計曾任未 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 教師年資。 (二)退休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任職15年以上」,依私立 學校法第66條第2項規定,得否支領月退休金,應符合公立 學校校長、教師支領月退休金之規定,爰仍以公立學校教 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公職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 人員年資)為限。

退休年資上限規定 具新、舊制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 舊制年資依退休條例原規定最高採計30年。 新制之任職年資,可連同舊制任職年資累計, 最高採計35年。 符合增核退休金規定者,其在退休條例修正 施行前之任職年資及修正施行前後累計任職 年資,最高均採計40年,有關前後年資之取 捨,應採較有利於當事人之方式辦理。

教師支領增核退休金 增核條件:教師或校長服務滿35年,並有擔任 公立學校教師或校長職務30年之資歷,且辦理 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公立學校教師或校長5 年以上,成績優異者。(指考列4條2款或考列 乙等以上) 增核基數:一次退休金之給與,依學校教職員 退休條例第6條之規定增加其基數。但最高總 數以60個基數為限;月退休金之給與,自第36 年起,每年增加1%,以增至75%為限。

公私立學校教師、校長年資併計辦理增核退休給與之相關 規定: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退休條例)第6條規定: 「教師或校長服務滿35年,並有擔任教職30年之資歷,且 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5年以上,成績優異 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依第5條之規定增加其基數。但最 高總數以60個基數為限;月退休金之給與,自第36年起, 每年增加百分之1,以增至百分之75為限。」 次查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6條 所稱教職,係指在公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或校長職務而言。 同條所稱連續任教師或校長5年以上,係指連續在公立學校 擔任專任教師或校長職務未曾間斷者。但在不同之公立學 校所任教師、校長職務年資得合併計算。」 承上,私立學校教師年資,非屬上開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1條規定所稱「教職」及「連續任教師或校長5年以上」, 爰無法認定為退休條例第6條規定之公立學校教師或校長年 資。

退休金基數內涵 舊制退休年資基數內涵:以退休人員最後 在職之月薪額( 625薪級:47080元 ) 及本人實物代金(930元)。 新制退休年資基數內涵:以在職同薪級人 員之本(年功)薪加一倍( 625薪級: 47080元 ×2=94160元)。

一次退休金計算公式 舊制計算公式:(月支薪額+930)×基數 ×兼領比例 基數計算:14年以下(2N-1);15年 (含)以上(2N+1),N代表年資,最 高61個基數。 新制計算公式:月支薪額×2×基數×兼領比 例 基數計算:1年1.5個基數,最高53個基 數,不滿6個月給1個基數;滿6個月以上 以1年計。

月退休金計算公式 舊制計算公式: 【(月支薪額×支領百分比) +930】×兼領比例 支領百分比計算:15年(含)以內,每1年 給5%;第16年起1年給1%,最高30年, 支給90% 。 新制計算公式:月支薪額×2×支領百分比×兼 領比例 基數計算:支領百分比計算:1年給2%, 最高35年,支給70%,不滿6個月給1%; 滿6個月以上以1年計。

最有利退休年資之採計 新舊制年資之取捨 新舊制年資合計35(40)年以上 可優存 先採舊制年資 不得優存 視其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比重 先採新制年資 舊制15年以下 舊制15年以上 先採舊制15年再採新制年資 兼領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 視其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比重 新舊制年資合計35(40)年以上

最有利退休人員年資採計原則 例如:某師舊制年資24年,新制年資18年,核計 服務年資42年辦理退休。(增核-採40年) 擇領一次退休金應採:舊制24年+新制16年。 2年未採之新制年資由退撫基金發還其自繳之退 撫基金。 擇領月退休金應採:新制18年+舊制22年。 2年未採之舊制年資放棄。 算式1:18×4%+(15×5%+7×1%)=154%(較有利) 擇領月退休金如採:新制16年+舊制24年。 算式2:16×4%+(15×5%+9×1%)=148 %(較不利) (2年未採之新制年資由退撫基金發還其自繳之退 撫基金。)

退休金之增發補償金規定 適用對象及條件:限於擇(兼)領月退休金,且其85年1 月31日以前之舊制任職年資未滿15年者。 給與方式得選擇:一次領或月領。 基數計算:(1)擇領一次補償金者:按舊制未滿15年之 核定年資,每減1年,增給半個基數。(2)擇領月補償金 者:按舊制未滿15年之核定年資,每減1年,增給0.5% 之月補償金。 公式:(15-舊制年資) ×0.5 。 基數內涵:本(年功俸)薪之2倍 舉例:經核定增核月補償金2.5%(舊制10年,新制17年)、 625薪級 得支領月補償金,47080×2×2.5%=2354元(最後在職 機關發給) 經核定增核一次補償金2.5個基數, 47080×2×2.5 = 235400元(最後在職機關發給)

退休金之再一次補償金規定 適用對象及條件:限於擇(兼)領月退休金,且其85年1 月31日以前之舊制年資未滿20年,且新、舊制年資合計 未滿26年者 。 給與方式:一次領。公式:(26-新舊制合計年資) ×0.5。 (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發給) 基數計算:(1)前段增發補償金:按新舊制任職年資合 併計算至20年止之新制繳費年資,每滿半年給與半個基 數,最高發給3個基數(2)後段減發補償金:新舊制核 定年資合計第21年以後之年資,每實滿1年減發0.5個基 數,至26年者,不再增減 基數內涵:本(年功俸)薪之2倍 舉例:經核定再一次補償金2.5(舊制4年、新制17年)、 625薪級 得支領一次補償金,47080×2×2.5=235400元

退休金之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計算公式 適用對象:具有新舊制年資且不論退休種類, 均可發給。 補償金基數:計算應領舊制一次退休金之基數 為基數。 補償金基數內涵:以退休時相同俸薪等級之本 (年功)薪之15%【按無條件進位】。 計算公式:月支薪額×15%×舊制一次退休金基 數:一次發給。 (最後在職機關發給) 舉例:舊制年資17年、625薪級計算補償金基數 35,得支領=47080元 ×15%×35 =247170元

遺族撫慰金 未再婚配偶及依下列順序領受 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 金 請領時點: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 遺族範圍及順序 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 金 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若無直系 血親卑親屬時,始得由第二順位之父母與配偶共同平 均領受之。 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抛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 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 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24

遺族選擇撫慰金種類之程序 以協調為原則 合於支領月撫慰金之遺族,並非排除其他遺族支領一次撫慰金權利,故擬改領全額月撫慰金時,須經協調獲同一順序其他遺族同意時,始得為之。 無法協調時 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撫慰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法定比例各領取。 對象 撫慰金種類 給與比例 配偶 擇領月撫慰金 按月退休金×1/2×1/2 4名成年子女 僅得支領一次撫慰金 各按一次撫慰金 ×1/2×1/4 25

遺族撫慰金 撫慰金種類→ 月撫慰金 給與標準: 按原支(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發給。 退撫新制實施前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 在退撫新制實施後亡故者,其遺族亦得依規定改領月撫慰金。 26

遺族撫慰金 請領對象:所有合法遺族。 給與標準: 計算公式 1.應領一次退休金-已領月退休金=餘額 撫慰金種類→ 一次撫慰金 請領對象:所有合法遺族。 給與標準: 計算公式 1.應領一次退休金-已領月退休金=餘額 2.餘額+6個基數撫慰金(無餘額者亦同)=一次撫慰金總額 27

退休及撫慰案之報送、受理及變更 退休生效日期 相關給與種類 變更限制 不得請求變更 不得請求變更 逾核定生效日之後 經本府核定並領取給與後 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 ↓ 逾核定生效日之後 不得請求變更 相關給與種類 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 ↓ 經本府核定並領取給與後 不得請求變更 28

退休金及撫慰金之支(發)給 定期給與之發給 月退休金之發給 月撫慰金之發給 首期: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 次期之後:每6個月發給一次。 1月~6月→1月16日、7月~12月→7月16日。 月撫慰金之發給 首期:自退休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發給 。 次期之後:每6個月發給一次。 1月~6月→1月16日、7月~12月→7月16日。 。 俸給調整 遇公務人員俸給調整時,應於下次發給月退休金時配合調整或補發。 29

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但工作報酬未達公務人員委任一職等本俸7級之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在此限。 退休金停止發放 支(兼)領月退休金權利之停止 停止情形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但工作報酬未達公務人員委任一職等本俸7級之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在此限。 30

九、公教退休人員支領三節慰問金規定 支領條件:退休當時,符合年滿60歲或任 職滿25年且年滿55歲(係指含55歲以上者) 或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人員。(辭職、資遣 人員不得發給) 支給標準: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各 發給2千元(撥入退休人員台銀帳戶)。

停止(全額)一定期間,原因消滅後再向後恢復,不得補發 暫時停止,俟符合規定時再行申請向後恢復且得補發至多5年 十、退休、撫卹、月撫慰金發放概念釐清 <喪失VS停止VS 暫停> 停止 暫停 永久喪失,不得恢復 停止(全額)一定期間,原因消滅後再向後恢復,不得補發 暫時停止,俟符合規定時再行申請向後恢復且得補發至多5年 喪失 捌、退休、撫卹、月撫慰金發放概念釐清

十一退休、撫慰金領受權之喪失 二、支(兼)領月退休金權利之喪失 死亡 褫奪公權終身 動戡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再任專任公職、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 十二、退休、資遣及撫慰金停止 支(兼)領月退休金權利之停止(§23) 停止情形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再任專任公職、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 34

十三、退休金領受權之暫停 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第5點 領受人行蹤不明無法聯繫 1.領受人如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發放機關應主動暫停發放退撫給與,並通知臺灣銀行一併暫停發放優惠存款利息。 2.已依法令辦理失蹤登記之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領受人,不受前項限制。 3.退休人員失蹤期間,配偶得代為領受月退休金及代為辦理優惠存款續存手續;但月退休金發給機關得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函請檢察官向失蹤人住所地法院聲請死亡宣告確定後,再通知遺族辦理後續撫慰金請領事宜。 領受人行蹤不明無法聯繫

十三、退休金領受權之暫停 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第5點 1.領受人如因案逃亡、藏匿或被通緝,由發放機關主動暫停發放退撫給與,並通知臺灣銀行一併暫停發放優惠存款利息。 2.前項人員不適用發放要點第5點第2款至第4款(移居國外經外館驗證得檢證申請發給)及第6款之但書(失蹤人員經失蹤登記者得由配偶代領給與)規定 。 因案逃亡、藏匿或被通緝

十四、赴大陸地區之停止與暫停 兩岸條例及改領辦法 停止 暫停 設有戶籍或領有護照 經許可回復身分 可申請向後恢復 停止期間 不得補發 未設有戶籍或未領有護照 經親自回臺可 申請向後恢復 暫止期間5年時效內 得申請補發 暫停

十四、赴大陸地區之停止與暫停 ◎焦點問題-赴大陸地區有無居住183天限制 1.退休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應停止或暫停退休給與權利,端視其是否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而定,並非以其居住是否超過183天或逾2年即為停發或喪失退休給與權利之條件。 2.依兩岸條例第26條規定,退休人員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得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申請時前3年內,居、停留合計須達183天。 ◎焦點問題-赴大陸地區有無居住183天限制

十四、赴大陸地區之停止與暫停 ◎焦點問題-前往大陸地區短期旅遊 退休公務人員前往大陸地區短期旅遊者,若非長期居住,亦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其護照,尚非前述應停止或暫停給與之範圍,惟應依前開發放要點第5點規定,檢具出國及旅遊行程相關證明文件,主動聯繫發放機關,以為查核(人事人員應作事後之追踨管制)。 ◎焦點問題-前往大陸地區短期旅遊

十五、退休、撫卹、月撫慰金溢領追繳 追繳起算日之計算 種 類 103年1月1日以後作法 日 喪失國籍 再任 褫奪公權 死亡 再婚 成年 大學畢業 對象 年撫卹金 日 次1日 遺族 月撫慰金 次1期 月退休金 當事人

參、優惠存款再調整方案 41

優惠存款改革措施 完全沒有優存 (一)優惠存款項目 一次退休金 一次性公保養老給付 教師 公務員 851 31日以前 846 30日以前 852 1 日以後 847 1 日以後 完全沒有優存 42 42

優惠存款改革措施 三步驟 擇最低 第一階段-逆算表 第二步驟-99年修正方案 第三步驟-100年再調整方案 第一步驟 -最高月數表 (二)再調整方案之內容 第一階段-逆算表 第二步驟-99年修正方案 第三步驟-100年再調整方案 第一步驟 -最高月數表 三步驟 擇最低 43

(三)再調整方案之內容-第一步驟最高月數表 優惠存款改革措施 (三)再調整方案之內容-第一步驟最高月數表 *84年6月30日以前合法加保年資計給之養老給付 加保年資 1~11月 1 年 2 3 4 5 6 7 8 9 10年 優存月數 按比例 10 13 16 18 20 22 24 26 加保年資 11 年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0年 優存月數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44

(四)再調整方案之內容-第二步驟、第三步驟 優惠存款改革措施 (四)再調整方案之內容-第二步驟、第三步驟 核算公式 上 限 退休所得 1、75%(年資25年)~95%(年資35年) 2、年資每增加1年,退休所得上限增加2%(未滿半 年者,增加1%;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每月) 本(年功)俸X2 核算公式 上 限 退休所得 1、70%(年資15年)~90%(年資35年) 2、年資每增加1年,退休所得上限增加1%(未滿半 年者不計;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每月)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主管加給)+工作獎金/12 45

優惠存款改革措施 (五)再調整方案之內容-第三步驟 *主管職務加給計算方案: *主管職務加給以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支領者 為限。 甲、自最後在職之月起,往前推算36個月期間所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平均數。 乙、曾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合計36個月以上,依最後銓敘等級所定定額計算。 丙、曾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合計滿10日以上未滿36個月。 *主管職務加給以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支領者 為限。 *可由當事人填寫曾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年資切結 書為佐證。 46

優惠存款改革措施 (六)溢領優存利息者的處理 1、退休人員如有退休法第23條及第24條所規定的法定原因而應停止或喪失優惠存款利息之領受權者,應由支給機關(中央政府以銓敘部、特種基金預算機關為支給機關;地方政府則分別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負責追繳。 2、自停辦或喪失優存之日起追繳溢領所得(不受5年時效之限制)。 47

優惠存款改革措施 特別叮嚀(一) *一經提取,即不得再行存入。 優惠存款只有臺灣銀行方能受理,所領支票切勿至其他金融機構兌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一經提取,即不得再行存入。 48

優惠存款改革措施 特別叮嚀(二) 支票或現金存入者: 須附證:於退休生效日後,檢附退休核定函。 計息日:原則→自退休生效日計息。 例外→遲延辦理者,自入帳之日計息。 直撥入帳者: 須附證: 退休生效前:開戶聲明及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 退休生效後:於退休生效日後,檢附退休核定函(至遲於生效2年內辦理)。 計息日: 2年內辦理者,均自退休生效日計息。 49

優惠存款改革措施 特別叮嚀(三) 自動續存: 與臺銀約定有溢領利息時,同意逕自帳戶扣款者→得申請辦理。 具有下列原因時,須暫停辦理,俟原因消滅後再恢復﹕ ★優惠存款辦理質借期間。 ★退休人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出境者。 50

優惠存款改革措施 特別叮嚀(四) 非自動續存: 自期滿日2年內補辦→溯自期滿日計息。 逾期滿日2年後補辦→自完成續存手續之日起計息。 未及辦理續存前亡故者,利息計至期滿日止。 *退休人員於優存期滿日前亡故者,自亡故之次日起 停止優惠存款。 51

肆、年金改革方案 52

一、前言 公務人員退撫制度→階段性的改革工程 第一階段:100.1.1完成公務人員退休法及撫卹法修正 第二階段:賡續研議 ↓ 第二階段:賡續研議 101年4月:成立文官退撫制度改革對策小組 101年12月:配合行政院成立跨院際年金改革小組 102年1月:公布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改革方案初步構想 102年1~3月:全國舉辦33場次座談會及學者專家說明會 102年3月:年金改革法案陳報考試院 102年4月:年金改革法案函送立法院 102年5~6月:年金改革法案立法院審查 53 53

二、方案內容 新進人員 建立多層次退休年金制度 現職人員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提高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及負擔比例 延後退休金起支年齡(90制) 逐年調降 調降退休金計算基準 調降退休金基數內涵 調降優惠存款利率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提高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及負擔比例 延後退休金起支年齡(90制) 調整月撫慰金機制 刪除年資補償金 已退人員 54 54

二、方案內容 退撫改革法案→重點說明 法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共7章、97條) 規範事項:退休及撫卹事項合併立法 適用對象:已退、現職、新進人員 已退人員:循序漸進調降退休所得及優惠存款利率 現職人員: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逐年調降退休金計算基準、基數內涵及優惠存款利率、檢討退撫基金提撥機制 新進人員:實施多層次年金(兼採確定給付及確定提撥) 55 55

已退人員(一) 二、方案內容 ※以上方案政務人員一體適用。 改革方案 現行制度 具體措施 調降 退休所得替代率(以不超過80%為限) 基數內涵:本俸2倍。 退休金基數內涵:自105年起逐年調降 對象:支(兼)領月退休金且兼具新、舊制年資者。 方案:從本(年功)俸2倍逐年調降至109年改為本俸1.6倍。 ※以上方案政務人員一體適用。 56 56

已退人員:調降新制退休金基數內涵 二、方案內容 實施年度 退休金基數內涵 105 本(年功)俸2倍 106 本(年功)俸1.9倍 107 本(年功)俸1.8倍 108 本(年功)俸1.7倍 109以後 本(年功)俸1.6倍 57 57

已退人員(二) 二、方案內容 ※以上方案政務人員一體適用。 改革方案 現行制度 具體措施 優惠存款制度改革 -限於公保 養老給付 的部分 月退休金加計優存利息不得超過75%~95% 1.84年7月1日以前退休者:維持18%。 2.84年7月2日以後退休且兼具新舊年資者(含支領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 自105年起,從18%逐年調降,106年調降至12%,之後逐年調降1%,至109年調降至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7%,並以9%為上限 ※以上方案政務人員一體適用。 58 58

已退人員:優惠存款制度改革 二、方案內容 實施年度 優惠存款利率 105 18% 106 12% 107 11% 108 10% 109 9% 110以後 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7%,並以9%為上限。 59 59

二、方案內容 優惠存款制度改革立法院建議提案 支領月退休金者:照考試院原送方案 支(兼)領一次退休金者: 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存金額合計,再三個級距分段計算利率: 級距 利率 200萬元以下 18% 201萬元至499萬元 12% 500萬元以上 9% 60 60

已退人員 二、方案內容 改革方案 現行制度 具體措施 調整月撫慰金機制 1.月撫慰金為月退休金1/2 2.配偶起支年齡55歲 3.退休生效時具2年婚姻關係 4.身心障礙成年子女得請領 1.經核定支領月撫慰金者,仍予維持。 2.月撫慰金為月退休金1/3,但經濟弱勢之未再婚配偶,給予1/2 3.配偶起支年齡60歲 4.具15年婚姻關係 5.刪除身心障礙成年子女得請領 6.已領政府、公營事業給付退休金、撫卹金及優惠存款利息等,不得擇領月撫慰金。 7.法案公布後1年內亡故者,可照原規定(過渡規定) 61 61

二、方案內容 配套措施 一、樓地板條款: 退休所得較低者,給予最低保障(照顧弱勢: 32,160元)。 二、天花板條款: 改革方案採全面性多元改革(退休金計算基準 、基數內涵及優存利率),在逐年調降後,如 仍有超過退休所得替代率80%,再調降退撫新 制退休金(實際計算案例如後)。 62 62

現職待遇(本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A) 二、方案內容 天花板條款實例:99年退休、委任五十等520俸點、非主管、年資30年 年度 改革方案 優存利率 現職待遇(本俸+專業加給 現職待遇(本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A) 每月退休所得(B) 替代率(B/A) 105 本俸2倍(最後在職) 18% 53,340 54,510 52,002 95% 106 本俸1.9倍(均俸10年) 12% 49,439 91% 107 本俸1.8倍(均俸11年) 11% 48,151 88% 108 本俸1.7倍(均俸12年) 10% 46,863 86% 109 本俸1.6倍(均俸13年) 9% 45,575 84% 110 本俸1.6倍(均俸14年) 8.355% 45,410 83% 111 本俸1.6倍(均俸15年) 112 *此年度為改革方案過渡期後 43,608 80% 63 *自110年起優存利率已改按臺銀1年期定存利率+7%計(1.355%+7%=8.355%) 63

二、方案內容 假設某甲退休等級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六級,以30年退休年資計算,其改革前、後每月退休所得計算如下表 項目 改革前 改革後 備註 舊制年資 (15年) 30248元 (39090×75%+930) 30248元(39090×75%+930) 按改革方案逐年調降退休金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後,其退休所得替代率不可以超過80%;故迄至112年以後每月退休所得應調降至50312元(39090+23800×80%)。 新制年資 23454元 (39090×2×30%) 18764元 (39090×1.6×30%) 優存利息 6372元(424800×18%/12) 2958元 (424800×8.355%/12) 退休所得 60074元 51970元 64

二、方案內容 配套措施 三、防搶退措施: 改革方案實施前已成就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者,保障 其於改革方案實施後退休時,得維持原退休金計算 基準,只逐年調降新制退休金基數內涵至1.6倍。 四、檢討月退休金隨待遇調整機制: 改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視國家整體經濟環境、政府 及退撫基金財務狀況、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及現 職人員待遇調整與否,衡酌調整之。 65 65

三、外界關心焦點問題 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是否合理問題 1.所得替代率公式為: 2.分母部分,僅以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之理由: (1)現行專業加給繁多,為求公平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計列,使同一職等人員均適用同一加權平均數,符合整體權益衡平原則。 (2)退休人員退休後即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且為避免發生「肥大官、瘦小吏」之質疑,故不計列主管職務加給。 (3)年終工作獎金係年所得性質,並由國家視財政狀況發給現職人員用以慰勉在職工作之辛勞,是不予計列。 3.未來退休所得會貼近實際所得,不會有主管和非主管的差異,且低職等者所得代替率高,高職等者所得替代率低,符合本次改革希望達到所得重分配的目的。 月退休金+優存利息(社會保險年金)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 66 66

三、外界關心焦點問題 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是否納入改革 1.過去3次優惠存款改革方案,均未將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納為改革對象。 2.基於與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衡平考量,針對支領一次退休金者,規劃如下: (1)以84年7月2日以後退休且兼具退撫新、舊制年資且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為對象,84年6月30日以前退休者,仍不再改革範圍 (2)僅比照月退休金人員,調降其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率,至於其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部分,仍然予以維持,並沒有調整。 67 67

伍、結語 退休前詳慎規劃 ↓ 退休後樂活有保障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