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基 法 73.7.30總統令共86條 賴添福
勞基法: (§1).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規定。 (§2).工資:現金或實物之經常性給予。 平均工資:6個月前之工資總額除以總日數,且不低 於60%。 (§9).勞動契約:定期及不定期兩種。 定期前後超過90天,中間未超過30天。 (§12).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連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6日(30日 內為之)。 (§16).終止契約預告時間:3個月~1年以下(10日前)。 1年以上~3年以下(20日前)。 3年以上(30日前) 。 預告期間每星期2日另謀工作。 (§17).資遣費:舊制每年1個基數,新制每年0.5基數,量高 6基數。
勞基法: (§20).改組或轉讓,未留用員工給資遣費,留用者新雇主承認其年資。 (§23).工資清冊應保存5年 。 (§25).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26).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費用。 (§29).營業終了有盈餘,全年無過失之勞工給予獎金或紅利。 (§30).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兩週84小時 (2016.1.1每週46小時)。 勞資同意下,每二週之二日分配其他工作日,每天不超過2小時,每週不超過48小時(8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可加以分配)。 出勤卡應保存1年。
勞基法: (§30-1).勞資同意,4週內正常工時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二週內至少有2日為例假日。 夜間工作,雇主提供安全衛生措施。 (§32).勞資同意,延工時每日不超過12小時,每月不超過46小時 。 (§35).連續工作4小時,至少有30分鐘休息,但輪班制或連續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在工作時間內) 。 (§36).每7日中至少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日。 (§37).國定假日(2016年後為每年12日,現為每年19日)。 (§38).特別休假:1年以上未滿3年~7日。 3年以上未滿5年~10日。 5年以上未滿10年~14日。 10年以上每年加1日,至30日止。
勞基法: (§42).因健康或其他正常原因,不得強迫在正常時間外工作 。 (§45).不得雇用未滿15歲者工作(國中畢業者不在此限)。 (§50).女性分娩產假8週,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產假4週 (員工就職6個月以上者,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減半)。 (§52).子女未滿1歲須每日2次哺乳(每次30分鐘)。 (§53).自請退休: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 工作25年以上。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 (§54).未滿65歲不得強制其退休。 (§55).退休金給付,舊制每滿1年2個基數,超過15年以上每滿1年1個基數,最高45個基數(1個月平均工資)。 新制(提撥6%以上),之前保留之年資依舊制計算(終止契約時之平均工資),30日內給付。
勞基法: (§56).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儲存不得讓與,扣押或擔保。設監督委員會勞方代表者,不低於2/3。 (§58).退休金請領5年內為之。 (§59).職災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應予補償。兩年內不能工作以原領工資補償,超過2年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一次40個月工資補償。死亡時5個月喪葬費40個月死亡補償共45個月。 (§60).補償金額可抵充賠償金額。 (§61).以上請求以2年為之(金額不得扣押,讓與與抵銷) 。 (§70).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應訂立工作規則,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73).勞檢員檢查時如需要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告知雇主並掣給收據。
勞基法: (§84-1).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每12小時實際工作10小時,每月不超過240小時
勞基法施行細則: (§21).勞工出勤記載至分鐘為止。 (§23).應放假之紀念日共19天。
勞保年金: 98~106年為60歲(46年次)。 107年為61歲(47年次)。 109年為62歲(48年次)。 115年為65歲(51年次以後)。 給付標準: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2.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3.展延每年4%,最多20%.
勞保年金: 勞保老年給付一次給為離職前3年平均投保薪資計算。 前15年每年1基數,超過時每年2個基數,最多45個基數,超過60歲仍工作最多50個基數。 勞保給付:生育、醫療(健保)、失能、死亡、老年、傷病、職災、失業給付(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