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教育 報告人:嘉義家職少尉教官 黃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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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教育 報告人:嘉義家職少尉教官 黃國芬

講授大綱 壹、交通安全與路權觀念 貳、交通安全常識 參、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肆、交通事故預防與應變處理 伍、結語

壹、交通安全與路權觀念 依9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高中職以上學校軍訓人員提供之即時通報資料,共計發生3056件校園事件﹙含學生意外事件、校園安全維護事件、學生暴力犯罪與偏差行為,管教衝突事件與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例﹚

學生因意外事件死亡人數共849人,其中以車禍死亡人數346人為最高(40 學生因意外事件死亡人數共849人,其中以車禍死亡人數346人為最高(40.7%)學生因意外事件導致受傷共5402人,其中仍以車禍3022人為最高﹙55.9%﹚,車禍事件中以高職校學生發生之比率最高。

就交通工具分析,以騎乘機車213件﹙佔65.55%﹚,高居首位,可見在所有的交通工具中,機車肇率最高。高中職學生在上下學發生車禍之比率較高,與其利用機車做為上下學之工具有關,發生事故之地點多在於學校週邊道路。

(一)車輛行經幹、支線交岔路交會時,應讓幹道先行。   幹道先行 (二)兩車同為幹、支線時右方車先行。   右方車先行

(四)轉彎車以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三)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四)轉彎車以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左右轉彎車進入同一車道 左彎車先行

(五)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右側側慢車道(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快慢車道者才得左轉)。  左轉車與右轉車進入相同方向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右側側慢車道(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快慢車道者才得左轉)。  轉彎的路線

(六)上坡車先行 (七)道路外緣車先行 (八)行近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危險例子 內輪差 留意路邊車輛動態及行人 視野死角

車輛特性(輪跡內移) 輪跡內移:指車輛在無超高設置之路段以時速低於十五公里轉彎時,後輪無法依前輪所完成之弧形軌跡轉彎,而往內側偏移之情形,車輛軸距越長,其輪跡內移現象越明顯。

留意路邊車輛動態及行人

車輛特性(視覺死角)

貳、交通安全常識 道路交通管制: 道路交通管制設施目的係藉其各種不同設施,如標誌、標線、號誌、路島等做為執行道路管制與管理之手段,期使駕駛人或行人瞭解路況、方向及各種規定,管制設施功能有三: (一)、促進交通安全。 (二)、規範交通秩序。 (三)、維時道路暢通。

一、認識標誌:有清楚的交通標誌,即使在不熟悉的路段也能安心行走或駕駛。 (一)、警告標誌: 1.功能: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或行人瞭解道路上之特殊狀況、提高警覺並準備防範應變措施。 2.設計:如圖2-1所示。

圖2-1 警告標誌圖例說明

3.警告標誌規定設置於下列路段: (1).急彎路段。 (2).險坡路段。 (3).分岔路段。 (4).道路施工路段。 (5).鐵路平交道附近。 (6).臨時突發危險情況路段。 (7).其他路況特殊路段。

(二)、禁制標誌: 1.功能: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規定,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嚴格遵守。 2.設計:如圖2-2-1到圖2-2-9所示。 包含遵行標誌 禁止標誌 限制標誌

(1).遵行標誌:遵行標誌計四類34種 圖2-2-1 遵行標誌圖例說明

圖2-2-2 遵行標誌圖例說明(2) 圖2-2-3 遵行標誌圖例說明(3)

圖2-2-4 遵行標誌圖例說明(4) 圖2-2-5 遵行標誌圖例說明(5)

(2).禁止標誌:禁止標誌計兩類27種 圖2-2-6 禁止標誌圖例說明(1) 圖2-2-7 禁止標誌圖例說明(2)

(3)限制標誌:限制標誌計一類6種 圖2-2-8 限制標誌圖例說明(1) 圖2-2-9 限制標誌圖例說明(2)

(三)指示標誌: 1.功能:用以指示路線、方向、哩程、地名及公共設施等,以利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易於識別。 2.設計:如圖2-2-10 所示。

3.指示標誌設置標準及意義:例如圖2-2-10內之「指1」圖示,為國道路線編號標誌,用以指示國道路線 之編號,編號由國道主管機關訂。 圖2-2-10 指示標誌圖例說明 3.指示標誌設置標準及意義:例如圖2-2-10內之「指1」圖示,為國道路線編號標誌,用以指示國道路線 之編號,編號由國道主管機關訂。 4.指示標誌種類計五類68種。

(四)輔助標誌: 1.用以便利行旅及促進行車安全所設立之標誌或標牌。並用以預告前方道路車道配置情形。 2.設計:如圖2-2-11 所示。 (1).體型:屬可變形標誌,具可變性能,按各類標誌圖案或文字製作,視需要以燈光或其他方法顯示之,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警告、禁制、指示、服務或宣導事項。其使用的以人工、遙控或自動方式為之。

圖2-2-11 輔助標誌圖例說明

三、認識標線: 標線係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的線條、圖形或文字。

圖2-3-1 縱向標線圖例說明 圖2-3-2 橫向標線圖例說明

四、認識號誌: 號誌係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光色、音響、手勢等指示之訊號。 (一)行車管制號誌 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為:

圖2-4-1 行車管制號誌圖例說明

(二)行人專用號誌 係配合行車管制號誌使用,以附「站立行人」及「行走行人」圖案之方形紅、綠兩色燈號,管制行人穿越街道之行止,設於交岔路口或道路中段,運轉方式分為: 圖2-4-2 行人專用號誌圖例說明

(三)特種交通號誌 圖2-4-3 特種交通號誌圖例說明

參、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由於近年來大型車、砂石車、青少 年飆車及酒後駕車等嚴重違規,迭次造成重大傷亡。 新修正處罰條例背景及原因 由於近年來大型車、砂石車、青少 年飆車及酒後駕車等嚴重違規,迭次造成重大傷亡。 為加強對車輛的安全管理,以及有鑑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中九成係汽機車駕駛人違規肇禍,以有效遏阻嚴重違規行為。

新處罰條例修正計有五大特色 加強砂石車等大型車輛之違規處罰及規範,例如超載分級處罰,以防杜肇事。 提昇安全規範,例如繫安全帶、幼童安置於安全座椅、不打大哥大等,以保護汽車駕駛人、乘客安全。

加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管教青少年之責,例如青少年飆車父母連帶受罰,以共同維護交通安全。   加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管教青少年之責,例如青少年飆車父母連帶受罰,以共同維護交通安全。 加重駕駛人重大違規行為處罰,例如酒後駕車、飆車等的處罰,以遏止肇事。 修正相關違規裁罰規定,例如分級處罰等, 以符合公平。

提昇安全規範新規定 安全帶條款 幼童安全座椅條款 大哥大條款

新處罰條例的安全帶條款規定 第31條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繫安全帶應注意下列事項 安全帶係指符合國家標準(CNS) 3972定義之安全帶。 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 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帶扣確 實緊扣,安全帶不可不自然扭曲或 反轉,鬆緊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 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 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 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孕婦及搭配使用安全座椅之孩童應依各廠牌車主使用手冊所教導之方法正確繫妥安全帶。 車輛在發生意外事故後,應檢查或更換安全帶總成,確保安全帶之運作正常。

兒童安全座椅條款 第31條第3項規定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鍰。 93年6月1日實施

兒童安全座椅條款名詞定義 小客車:指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不包括營業小客車及救護車) 幼童:指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安全椅:指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或車輛內建式具有上述同等功能並經交通部零組件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安全椅。安全椅.exe

小客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 時應依下列方式乘坐於車內 體重未滿十公斤或年齡在一歲以下之嬰兒,應放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予以拘束或定位。 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至十八公斤之幼童,應放置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

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 年齡在四至十二歲間或體重在 十八至三十六公斤間之兒童, 應坐於車輛後座並妥適使用安 全帶。

小客車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受使用安全椅之限制 有急救受傷送醫、身心障礙或安 置於安全椅反有不良影響,經相 關醫療機構核發證明文件者。 當駕駛以外之車內乘客,對幼授 乳或進行因安置於安全椅而無法 進行日常生活必須之照顧時。

幼童安置於安全椅應注意下列事項 裝置安全椅之座位不可搭配使用安 全氣囊。 遇交通事故或緊急煞車等突發狀 況後,應立即查看乘坐之幼童及 安全椅是否穩固並作必要之調整。 其它規定請參考下列說明

孩童使用安全帶肩帶繫法 (安全帶之腰帶應舒適跨於小朋友的臀骨上,肩帶應跨於肩部,而非頸部。)

大型車之乘客也要繫安全帶

正確的安全帶肩帶繫法 (腰帶應調整至臀部位置,避免腹部受力。)

幼兒安全座椅之繫法 (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至十八公斤之幼童,應放置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

正確的安全帶肩帶繫法 (肩帶應橫越過胸部並橫跨過肩部,而非頸部。)

嬰兒安全座椅之繫法 (體重未滿十公斤或年齡在一歲以下之嬰兒,應放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予以拘束或定位。)

孕婦安全帶之繫法 (腰帶應盡量放低,貼緊臀骨處,避免撞擊時以腹部受力。)

開車不使用手持式大哥大

開車不使用手持式大哥大 (增訂第31條之1)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增訂第31條之1)

行車時使用行動電話對前方發生狀況的反應會變得遲緩 : 汽車行進中使用行動電話會使駕駛人分心 行車時使用行動電話對前方發生狀況的反應會變得遲緩 : 依據國外研究顯示,行車時使用行動電話,對於前方發生狀況的反應會變得遲緩,統計約有0.6~0.7秒的遲緩反應,尤其在高速公路上時速100公里時就會產生17~20公尺距離的落差反應遲緩 。

行車時使用行動電話,較未使用電話之肇事率高出數倍: 依據國外研究顯示,行車時使用行動電話,一到五分鐘之內發生事故的機率是在沒有通電話情形下的4.3倍 。 新條文僅規定不能使用手持式大哥大,駕駛人使用耳機接聽電話並未違規,但依前述理由,為了行車安全,開車時仍以不打大哥大為宜 。

開車時如何使用大哥大才安全 車輛行進中絕不使用大哥大撥號發話,應將車停於依規定可停車之路邊時,方可操作使用。 若有電話打入,請同乘者協助接聽;若無同乘者時,應以免持聽筒接聽,並儘速回話告知正處於開車中隨即掛斷;等汽車依規定可停於路邊後,再以電話連絡。

汽車行進中有來電,但行動電話為手持式者,則不予接聽,改以語音信箱留言,俟依規定可停車之處後,再聽取留言回覆。 凡汽車在行進中,無論車子行駛在任何道路,均應禁止使用手持式大哥大,應就近找到方便依規定可停車之處才使用。

騎乘機器腳踏車應注意事項 1. 載物者,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車把手,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2. 機器腳踏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 3. 附載座人不得側坐。 4. 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戴安全帽。

6.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5.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機器腳踏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6.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機器腳踏車行駛於無標誌或標線車道時應注意重要事項  機器腳踏車行駛於無標誌或標線車道時應注意重要事項 1.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得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2.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3.同向三車道以上道路,均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4.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5.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機器腳踏車行車速度應注意重要事項 2.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四0公里。 1.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五0公里,在郊外道路時速不得超過六0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市區時速不得超過三0公里,郊外時速不得超過四0公里。 2.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四0公里。 3.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施工地段或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時,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肆、交通事故預防與應變處理

常見違行為有以下幾種: (1)行人: a.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b.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 c.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d.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e.行近鐵路平交道,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顥示,仍強行闖越者。 f.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者。

a.超速。 b.未減速行駛。 c.無照駕駛者。 d.酒後或酒醉駕駛。 e.超載、超長、超重、超寬。 f.未於規定道路上逕行迴轉。 (2)車輛駕駛人: a.超速。 b.未減速行駛。 c.無照駕駛者。 d.酒後或酒醉駕駛。 e.超載、超長、超重、超寬。 f.未於規定道路上逕行迴轉。

g.違規停車。 h.停車未靠右。 i.各種光線識別不明。 j.未設故障標誌。 k.十字路口十公尺內。 l.形成路障妨礙交通。 m.跨壓線停靠。 圖5-3-5行人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

機車駕駛者之特性 一、為要騎乘機車,駕駛者都僅注視前方路況,致構成眼睛視界集中於路面中心,引起遠方及橫向看不清楚之狀況,而不易掌握行車安全。 二、機車易被汽車駕駛人忽視,故應注意穿著衣服之顏色。 (一)穿著 衣服應選擇不影響駕駛人操作大小及型式,身體暴露部份越少越好。

(二)鞋子 鞋帶須紮好,最好穿有根的鞋較好,防腳滑動。 (三)反光 晚(夜)間使用反射材料為宜。事故的發生有一半是晚上(或夜間)發生,晚上騎乘機車時,安全帽或衣服上增加夜光反射材料,使視覺認知性提高,或於傍晚時提早開燈增加對方之注意力,以免發生危險。

(四)安全帽之定義:應為乘坐機器腳踏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檢驗合格標誌或梅花型S產品安全標誌。

(五)安全帽的選用方法: 1.能配合頭部形狀,戴上後不能感覺太重。 2.頭部任何一處都不能有壓迫,通風良好,顏色鮮明或需貼反光標誌。 3.安全帽曾受過一次大衝擊後,不管外觀有沒有損傷都不能再使用。 4.高速行駛時可考慮選用全罩式安全帽。

(六)配戴方式: 1.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2.配戴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繫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一)為提高機車的可見度及安全,讓周圍的車輛知悉自己所在位置,機車騎士應穿著鮮明的服裝。 三、請開燈駕駛,並著鮮明服裝: (一)為提高機車的可見度及安全,讓周圍的車輛知悉自己所在位置,機車騎士應穿著鮮明的服裝。 (二)天色昏暗,或雨天霧天,行車時,更必須打開頭燈,使自己能看得見,也能被看見,幫助行車安全。 (三)檢查燈罩,有無破損。 圖1-3行車時應開啟大燈並穿著鮮明服裝

駕駛人如遇事故應如何處理? 1.保持現場,傷者送醫﹝須註記現場位置﹞。 若攜相機應將重要證物、現場景況拍攝下來以備不時需。 2.迅速通報警察單位處理。 3.48小時內通報保險公司處理善後。

如何報案? 1.發生事故最簡單、快速的報案方法就是立即撥「一一○」警察局報案專線報案。 2.報案時應說明事故發生地點、時間、車號、車種、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等資料。 3.報案後應在現場原地靜候處理人員抵達現場。 4.當事人親自報案,並接受警方處理,屬「自首」行為,負刑事責任者可依法減刑。

伍、結語 維護交通安全是每位用路人的責任,無人能置身事外。 身教重於言教,大人的違規行為是最不良的負面教育,影響深遠。 交通事故99%為人為因素,違規行為是主因。 交通安全規則要認知,更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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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權故事案例 台灣地區十大死亡因素分析統計,以意外事故所造成之死亡高居第三位,其中車禍肇事死亡卻佔意外死亡之首,平均每年有三千七百九十四人死亡,其所造成的家庭悲劇,社會成本負擔等,影響之深遠,難以數據所能顥示其嚴重性。 圖5-3-2 山坡路中的彎道 圖5-3-1平直的路與崎嶇的山路

一個車禍的發生,根據歷年的統計資料,有屬於道路設計、號誌設置、標誌標線的設置與施工品質等問題,其他方面就是屬於駕駛人行為與違規行為了,用路人路權的空間概念不清亦是導致車禍發生原因與之重要因素。 每件交通事故的發生皆有其原因,經析統計,最大的原因有二點,第一點是不守法、不知法、不懂法,第二點是不懂得「讓」這個駕駛行為。一方面是我們的敎育宣傳不夠,一方面是我們很少去研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這本法令,所以才會產生這麼多的問題。 圖5-3-3通過平交道遵守 與不遵守所造成的後果

(一)違規行為不一定就是交通事主要原因,然肇事原因一定包含了若干個違規行為與路權歸屬及駕駛行為有無直接影響肇事因素而定。 知識寶庫 (一)違規行為不一定就是交通事主要原因,然肇事原因一定包含了若干個違規行為與路權歸屬及駕駛行為有無直接影響肇事因素而定。 圖5-3-4左轉車讓直行車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