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
主讲人:何秋仙 金融学院 邮箱:hqx666@hzcnc.com 短号:611056
税收和死亡一样不可避免 野蛮者抗税 无知者偷税 糊涂者漏税 精明者筹划税
全国纳税人缴了多少税?
2009年 全国税收收入63104亿元 比上年增加5241亿元 比上年增长9.1%
哪种税贡献最大?
国内增值税 18820亿元 国内消费税4761亿元 营业税9015亿元 企业所得税12157亿元 个人所得税3944亿元 证券交易印花税514亿元 海关代征进口税收7747亿元
2008年 全国税收总收入54219.62亿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18.8% 同比增收8597.65亿元 增速比上年回落14.9%
2010年1-6月 全国税收收入38611.53亿元 比去年同期增长30.8%
课后请阅读相关资料
哪类企业贡献大? —难以读懂的数据
《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回顾》显示: 2002年—2009年,央企上缴税金从2915亿元增加到11475亿元,年均增长21.62%,累计向国家上缴税金5.4万亿元。国有企业的税负明显高于其他类型企业,近年来税负均值为27.3%,是私营企业税负综合平均值的5倍多,是其他企业中税负最高的股份公司的税负平均值的2倍。
《中国经济周刊》报道:A股上市公司的税负情况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在A股全部的1700多家上市公司中,992家国企的平均税负仅为10%,而其余民企的平均税负则高达24%。民企高出国企14个百分点,表明了民企税负远远重于国企。
不比不知道 一比吓一跳
在《福布斯》公布的2009年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中国内地排名全球第二,排名第一的是法国。 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中国香港地区则分列全球税负最轻地区的一、二、三位。
2007,世界银行与普华永道联合公布了一份全球纳税成本调查报告,中国内地由于“每年872小时的纳税时间(增值税384小时,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288个小时,企业所得税200个小时) 、每年共需要交税48次(比如增值税一年要交12次,土地使用税1次,财产税1次,印花税2次,教育税是13次等) 47项需缴纳的税种、77.1%的总税率”,在175个受调查国家(地区)中,排名第168位,纳税成本高居第八位。
以上说法一定正确吗? ---课后请阅读相关资料
全国纳税人缴了多少种税? 16+3种
16+3个税种 引起的思考
1、谁在征税?为什么征税?依据什么征税?如何征税? ——税收概念问题 2、每一税种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税制要素问题 3、我国有哪些类型的税种? ——税制体系问题
第一章 税制概论
本章主要内容 税收概念 税制要素 税收立法 税制体系
第一节 税收概念 一、税收概念的分析 要求: 用“剥笋式”分析法探讨税收活动
1、税是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行使征税权的主体是国家 探讨:可以是政府吗?
3、国家凭借行政权力征税 探讨:可以说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或政治权力?
4、征税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 讨论:可以说是实现国家职能或满足公共需要吗?
5、税收须借助于法律形式
二、税收的形式特征——强制的、无偿的、固定性 无偿性是核心
第二节 税制要素 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三个层次: 一是不同要素构成的税种; 二是不同税种的组成; 三是规范税收征管程序的法律规定。
税制的三大基本要素 税基 纳税人 税率
一、税基 课税基础也称课税对象,主要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是明确征税对象、确定计税依据、税种名称的主要依据,也是区别不同实体税的主要标志。
1、广义税基(理论上的税基) 是抽象意义上的税基。 从宏观角度分析,可以分为国民收入型、国民消费型和国民财富型三种类型。
2、中义税基(法律上的税基) 是具体税种的税基,也称为课税对象,是税收分类的主要依据。 可以分为对流转额征收的流转税,对所得额征收的所得税,对财产征收的财产税,对特定行为征收的行为税等。
3、狭义税基(计税上税基) 是计算税额时的税基,也称计税依据。 可以分为以实物量为计税基础的从量税和以价值量为计税基础的从价税等。
4、税目 税目是指各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设置税目的目的: 实行差别税率和便于征管 设置税目的方法: 列举法和概括法
二、纳税人 相关概念: (1)代扣(或代收)代缴义务人 (2)负税人
纳税人是指法律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问题: 不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是纳税人吗?为什么? 思考: 从纳税的法律义务和税源管理两方面权衡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扣代缴(代收)义务人是指法律规定间接承担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思考: 从税源控制、征收成本角度考虑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负税人是指经济上承担税款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思考: 税负转嫁产生的纳税人和负税人问题
三、税率 1、税率形式 比例税率: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按统一比例征税,有单一、差别、幅度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按征税对象计量单位的固定数额征税 累进税率:征税对象按一定的标准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从低到高规定不同的比例征税
2、累进税率的分类 按划分级距的依据分:额累和率累; 按累进的方式划分:全累和超累; 全累的缺点:在级距的临近点附近出现税负的增加超过征税对象增加的不合理现象。
累进税率可以分为: (1)全额累进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3)全率累进税率 (4)超率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象按绝对额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从低到高规定不同比例征税,当征税对象超过某一级距时,仅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的税率征收。 超率累进税率:征税对象按相对量划分为若干级距,每个等级从低到高规定不同比例征税,当征税对象超过某一级距时,仅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的税率征收。
3、速算扣除法的运用 速算扣除的计算
四、纳税环节 广义的纳税环节是税法规定的全部征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情况 狭义的纳税环节是应税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五、纳税时间 纳税时间包括三个概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税款入库时间
六、纳税地点 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七、减免税 是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八、罚则 罚则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1-1 有A、B两个公司,A公司年终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B公司年终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1万元,在年终汇算清缴时,A、B两公司均被查出虚列支出10.1万元,经纳税调整后,A公司的利润1000元,B公司亏损9000元。
静态思考 A公司采取多列支出造成少缴税款250元,被认定为偷说,由税务机关追缴少缴税款250元及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假设对其处以5倍的罚款,则应罚款1250元。 B公司由于其虚列支出的行为并未造成少缴税款,应按征管法第64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动态思考 2008年A公司年终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B公司年终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1万元,在当年的汇算清缴时,A、B两公司均没有被查出虚列支出10.1万元。
2009年A公司年终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抵补上年亏损后缴纳所得税(20-10)*25%=2.5万元 纳税申报后被查出2008年虚列支出10.1万元,2008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0.1万元, 2009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补缴纳所得税0.1 *25%= 0.025(2008年)和20*25%=5万元(2009年) 从动态看, A公司被查前后的所得税差额为(5+ 0.025)- 2.5= 2.525
2009年B公司年终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抵补上年亏损后缴纳所得税(20-11)*25%=2.25万元 纳税申报后被查出2008年虚列支出10.1万元,2008年实际亏损为0.9万元, 2009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0- 0.9)=19.1万元,19. 1* 25%= 4.775万元(2009年) 从动态看,B公司被查前后的所得税差额为 4.775 - 2.25= 2.525万元
结论 在以上案例中,虽然A、B公司多列支出数额相同,但是受处罚的结果有可能不同。 假如在当年度被查处,由于当年纳税金额不同,受到的处罚不同,并且不纳税者有可能受到更高的处罚,处罚的结果显得不太公平。 假如在下年度被查处,由于最终纳税金额相同,除滞纳金外受到的处罚相同。
第三节 税收立法及适用 广义的税制: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税收法律体系 第三节 税收立法及适用 广义的税制: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税收法律体系 狭义的税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税收法律
一、税收立法机关 (一)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法属于这一层次
(二)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法律效率高于行政法规,立法程序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1984、1985年曾两次授权立法。 目前属于授权立法的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五个暂行条例
(三)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法律层次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如实施条例、实施细则。
(四)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目前,除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全国人大授权立法有权制定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
(六)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都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二、税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 税法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 公民依法纳税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56条。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1)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 (2)税法的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 (3)联系 当税法某些规范和民法相同时,税法一般引用民法的条款。但如果涉及到征纳关系,那么就以税法的规定为准,如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1)都有对税收违法的处罚条款 (2)税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而程序法又包括税税收处罚的一些规定。但没有包括全部处罚。因为税收犯罪的处罚,是在《刑法》中规定的。当涉及到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
案例1-2 有A、B两个公司,A公司年终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B公司年终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在年终汇算清缴时,A、B两公司均被查出虚列支出20万元。经税务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A公司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B公司未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试分析两者可能面临的法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28日最新修正版)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税收法律关系争议的解决一般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2)税法又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税法是义务性法规,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
三、税法的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阅读案例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税收实体法在应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二是对于新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在新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履行程序的,新法对其具有约束力,即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案例一 某企业于2008年11月11日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 案例一 某企业于2008年11月11日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支付运输费用10万元,并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对于该设备,企业老总要求会计人员推迟到2009年1月入账,并抵扣增值税。
解释: 第一,《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实体税法,具备溯及力,新旧条例的界限是以新条例的实施日期来划分,在新条例实施日期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旧条例对其仍具备支配力;
第二,税法生效的时间效力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税法通过发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二是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三是税法公布后授权有关部门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以新条例代替旧条例,即以新条例的生效日期为旧条例的失效日期,并通过公布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按旧条例的规定,应将进项税额一起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之中,通过折旧的方法分期摊销。 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2440000 贷:银行存款 2440000
如果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应按新条例的规定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209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7000 贷:银行存款2440000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200+10×(1-7%)%=209.3(万元)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4+10×7%=34.7(万元)。
该企业老总对新条例存在两方面误解: 一是公布日期并非实施日期 二是2008年购进固定资产仍适用旧条例,不能抵扣增值税,更不能推迟到2009年抵扣。
案例二 某内资企业于2007年6月16日购置了一台电子设备,价值12万元,当月经安装调试投入使用。2008年8月12日,该企业又购置了同样的电子设备一台,价值12万元,当月经安装调试投入使用。企业应当如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购置设备折旧的计算 月折旧额=12÷5×12=0.2(万元/月) 月折旧率=0.2÷12≈1.67%。 对2007年6月16日购置的电子设备,从次月起计提折旧,月折旧额为0.2万元,当年提取6个月,折旧额为1.2万元,尚有净值10.8万元。
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正式施行。但按照实体从旧原则,对原购置的电子设备仍应按照原规定计提折旧,折旧年限5年,直至2012年6月提取完毕。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购置设备折旧的计算 月折旧额=12÷3×12≈0.33(万元/月) 月折旧率=0.33÷12≈2.78%。 对2008年8月12日购置的电子设备,从次月起计提折旧,月折旧额为0.33万元,折旧年限为3年,直至2011年8月提取完毕。
产生差异的原因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而原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电子设备折旧最低年限为5年。 不能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而在2008年1月以后,将新法实施前购进的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由5年缩短到3年,这是执行实体税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四节 税制体系 一、税制分类 (一)按基本内容和效力分: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第四节 税制体系 一、税制分类 (一)按基本内容和效力分: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 税收普通法是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
(二)按税法的职能作用分: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等要素;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如税收征管法。
(三)按课税对象分:流转税制、所得税制、财产行为税制和资源税制 —对流转额课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对所得额课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对财产、行为课税,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 —对自然资源课税,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现行税种分类(16种) 流转税类 所得税类 资源税类 财产税类 行为税类 特定目的税 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关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车辆购置税 耕地占用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契税
另外三种税本课程不涉及: 烟叶税:征收范围小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 筵席税:地方税种,停征
二、我国税制的沿革 1950年14个税种; 1958年9个税种; 1973年7个税种; 经过80年代的税制改革,1991年32个税种; 经过90年代的税制改革,2008年19个税种;
三、税收征管体制 根据分税管理体制的设定,我国现行税种按管辖权和支配权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三类并分属于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征管,基本情况如下:
中央税—国家税务局征管,中央固定收入,具体包括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地方税—地方税务局征管,地方固定收入,具体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务局征管,共享收入,具体包括: —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他归地方 —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中央60%,地方40%;
—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归中央,其他中央60%,地方40% —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他归地方 —城建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他归地方 —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6%归地方,其他的印花税都归地方
另外,部分地区的地方附加、耕地占用税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和征收,海关负责征收关税、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课后认真阅读 2010年注册考试教材《税法》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