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的概述 重整计划 重整程序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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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審查經驗分享 報告人:邱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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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1.管理道德 2.管理伦理 3.管理责任(以企业管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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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的概述 重整计划 重整程序的终止

引例15-1:从中航油重组说起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中航油集团”)是直属中央的大型国企,系新加坡上市的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中航油”)的母公司。中航油集团持有中航油75%的股份,在中航油董事会拥有绝对的话语权。

2004年10月,中航油集团在危机时刻通过德意志银行出售15%的股份,中航油集团仍拥有中航油60%的股份。中航油集团垄断国内航空煤油供应,中航油则是负责中国民航进口航油的采购业务,垄断使得公司迅速成长。2003年,中航油的净资产已超过1亿美元,总资产逾3.6亿美元,被外界誉为“七年奇迹”。 中航油的债权人总数近100名,其中包括高盛、巴克莱、三井有限公司、南非标准银行、英国石油等外资机构。2004年11月,中航油因5.54亿美元的巨额亏损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债务重组后,该院于2004年12月10日裁定,中航油须在2005年1月21日前提交债务重组计划,并在2005年6月10日前召开债权人会议。

中航油集团于2004年12月15日公开表示支持中航油的债务重组计划,愿意提供新的资金,并致力为中航油引进新的战略投资,助其恢复正常运作和复牌交易。 2005年1月24日公布重组计划(草案),中航油集团计划将偿还中航油5.3亿美元负债中的2.2亿美元,相当于其总债务的41.5%。中航油集团及新投资者将联合最多注入1亿美元新资金,另外的1.2亿美元将延期8年逐年偿还。中航油集团的1.18亿美元债权转换为股权。 2005年6月8日,92名债权人以高票通过了中航油债务重组方案。

一、重整及其制度变迁 (一) 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困境企业依法定程序,保护其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重整制度运动风靡全球。 我国:重整独立程序 2、 特点 与清算的目标不同 成本不同 收益不同

二、重整的开始 (二)制度变迁 (一)重整原因 《企业破产法》(2006)第2条第2款:只要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即可申请重整 台湾《公司法》第282条: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公司,因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之虞的,只要有拯救的可能

(二)申请 1、申请人 债务人 债权人 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总额1/10以上的出资人:受理后 2、申请时间 债权人:受理前。 债务人、受理前 债权人申请+受理后 债务人出资人:债权人申请+受理后

三、重整保护期及其营业 3、申请形式 重整申请书+有关证据。 (三)裁定 具备重整事由,即裁定重整+公告 (一)概念 用于制定重整计划,并防止债权人在重整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及其财产采取诉讼或其他程序行动,进而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的特定期间 美国:冻结期(period of freeze) 英国和澳大利亚:延缓偿付期(moratorium) 法国称为观察期

(二)期限 1、国外 澳洲:最长为60天。 1985年《法国重整法》:6个月,经申请可以延长1次:特殊情况经检察官请求可以再延长6个月。 美国:没有明确时间限制;2005修订限制为18个月 2、我国 无直接规定,但重整计划提交期限为6个月,最长9个月 可能会长于6个月或9个月

(三)自动停止 1、法律程序的停止 2、担保权暂停行使 (四)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1、三种模式 (1)选择制,美国和德国。 (2)并列制,法国。 (3)单一制 2、我国 原则上采用选择制。 亦可由债务人负责: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管理人的监督。

(五)继续营业的特别权利 1、财产的使用与处分 管理人有权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决定其内部管理事务。担保权人为了长远利益,暂停行使担保权。2、贷款之优待 我国不仅准予管理人或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准予设定担保,而且将其作为共益债务,享受优先受偿待遇。 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之优待 为此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也享受共益债务的待遇,随时受偿,优先受偿。

四、重整计划的概述 (一)概念 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协商,就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所作出的安排。 (二)特征 (1)以企业拯救和债务公平清偿为目的 (2)由管理人或债务人负责制备 (3)应依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营业前景,确定以让步为基础的债务清偿方案,并确定有助于企业解困复兴的经营方案 (4)一般需征得债权人会议的同意 (5)需经法院批准,方可生效。

引例:中航油重组计划高票通过 (三)制备 1、制备人 管理人或债务人 2、期限 英国、美国等:法定主义,英国:重整令后3个月内提交,美国裁定进入重整程序起120日内提交 我国:6个月;最长9个月 3、必要记载事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的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4、重整企业的经营方案 我国仅提出概括性要求,至于重整企业是否合并或分立以及如何筹资等,均留待当事人意思自治。 5、债权类型 法定主义:4类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五、重整计划的通过、批准、效力与执行 6、债权调整方法 我国:当事人意思自治。 该计划不得减免债务人企业所欠非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该费用的债权人也不参加该计划的表决 五、重整计划的通过、批准、效力与执行 (一)债权人会议通过 1、法院事前审核 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可召开债权人会议,付诸表决。 院应在收到该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该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2、债权人会议及其表决 管理人或债务人应就该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亦可列席讨论该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表决分组 3、决议的定足数 每组决议的定足数:出席该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其所代表债权数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每组均通过的,该计划即告通过。

(二)债权人会议不能通过之补救 1、再次表决 管理人或债务人可与未通过重整计划的表决组协商,该组可在协商后再次表决。但是,双方在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2、强行批准 该组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不能通过该计划草案,只要符合以下六个条件: ①该计划的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受偿所受损失将得到公平的补偿,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的损害,或该组已通过该计划草案的; ②劳动债权和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该组已通过该计划草案;

③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该组已通过该计划草案; ④该计划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该组已通过该计划草案; ⑤该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破产清算的法定清偿顺序; ⑥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三)法院批准 须经法院批准方可生效。 (四)效力 对破产案件受理时已成立的所有债权均有约束力,对债务人亦具有约束力。 (五)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已经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自法院批准该计划后即应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六)监督 管理人负责监督。 监督期限以该计划的规定为准。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该监督期限。 (七)变更 我国:未明确规定。 英美准予在重整计划实质性执行完毕前,进行变更。英国管理人对重整计划进行实质性变更的,不仅要向债权人和股东提交报告,而且要召开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方可变更。 (八)执行完毕 债务人对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即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六、重整程序的终止 (一)类型 三种类型:在重整计划批准前终止、在重整计划批准过程中终止和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终止。 1、在重整计划批准前终止 一是重整期间,因债务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终止。(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二是重整计划制备期间届满,仍未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2、在重整计划批准过程中终止 (1)重整计划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且经管理人与未通过的表决组协商后,仍未获得通过; (2)该计划虽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依法提请法院批准,或虽已提请法院批准,法院认为其不符合规定,未予批准的。 3、因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或不执行而终止

无论在哪个阶段,还是依据何种事由,终止重整程序,均应由法院作出裁定。 (三)效果 重整程序终止均导致债务人转入破产清算的效果。 (二)裁定 无论在哪个阶段,还是依据何种事由,终止重整程序,均应由法院作出裁定。 (三)效果 重整程序终止均导致债务人转入破产清算的效果。 若因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而终止,还有以下后果。 (1)债权人因重整计划实施所受清偿仍然有效,未受清偿的债权转为破产债权。 (2)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让步失去效力。(3)因重整计划实施而获部分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达到相同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4)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引例:郑百文重组方案评析 混血儿惹争议 重组过程一波三折(2000年12月5日-2003年7月18日),重组方案颇有争议。褒扬(创新)、责难(股东权益)、蹙眉(合理不合法)、长叹(牺牲)中国证券市场 1/2缩股、默示同意,明示反对、流通股回购、关键时刻的司法介入,无不引发激烈论争 厉声高喝:应破产、退市者有之;奔走疾呼公司重组应由股东、债权人决定者有之

★混血儿 ○作为庭外自愿安排: 远超出债权债务之安排,涉及股东权益 涉及第三方入主,资产可谓脱胎换骨 拟更名“三联商社” ○实质上的重整:无中立的管理人 ○无法院干预 ○无可厚非:无法可依 ○自己创制规则,自然引发争论 深中浩、银山化工等拟拷贝,更惹争议!

转盘转不动了! 转盘子理论:把商业和银行、工厂联系在一起的“郑百文模式”被誉为重大创新,成了郑州商业系统一面旗帜 营造corporate empire:很短的时间,全国各地有120多个商品经营部,大部分投资都没有效益,相当一部分被挥霍 等到该还银行钱了,无钱可还:1998年上半年,建行为郑百文垫付近18亿。加上利息,到2000年3月初共为21.3亿。其总资产仅11.4亿,这只是账面资产,实际肯定比11.4亿少得多

为上市虚增利润造假,上市后更是虚增利润1. 4亿,隐瞒当期亏损2 为上市虚增利润造假,上市后更是虚增利润1.4亿,隐瞒当期亏损2.55亿等。2000年9月27日证监会对其罚款200万,对责任人罚款10-30万 股票被暂停交易 不得不重组:信达赢了郑州市 最大债权人:信达,1999年底,建行将前述债务和其他4000亿的不良资产交给信达 底牌:20多亿债务至少要收回6亿元,平均还款率为30%弱 大股东:郑州市国资管理公司没有反应 欲擒故纵: 2000年3月3日信达向法院申请破产 本不符合债权人利益:能拿到手不过1亿

郑州市“破不起这个产”:破产成本 下岗职工 6.8万股民:停牌时收盘价6.73元,价值8亿元! 郑州市乃至河南上市公司形象的负面影响 经营者还面临刑事责任 郑州市政府难辞其咎 双方回到了谈判桌!!

2000年12月5日初露端倪:“壳资源”吸引第三方山东三联入主 全体股东1/2股权无偿转让给重组方 山东三联进入成本:5亿左右 重组方案 2000年12月5日初露端倪:“壳资源”吸引第三方山东三联入主 全体股东1/2股权无偿转让给重组方 山东三联进入成本:5亿左右 现金3亿,收购信达近15亿债权 2.5亿优质资产,净资产由负变正 借给郑百文2亿元配套资金的利息成本及机会成本 支付郑百文集团管理郑百文置出资产的托管费3000万元/年

山东三联之收益: 郑百文1/2股权:总股本1.976亿,三联可持股近1亿,5000万为流通股。按当时商业股的平均股价13.7元计,流通股价值超过6.85亿。5000万法人股价值也不低于1亿 获得近15亿债权 所带来无形资产及商誉增值 流通股锁定期3年,每年只能释放1/3,若卖出价不低于13.7元,年收益率20%左右

磕磕碰碰过3道坎 2000年12月31日,郑百文临时股东大会通过重组框架 管理层本来有阻力,方案刚露端倪时,管理层认为该方案尚先例可循 1/2流通股过户:碰壁 2001年3月和6月两次向上海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均因“于法无据”驳回 6.8万股东逐个同意几乎不可能 2001年12月最终借助司法手段过此关 国家:2001年10月12日财政部同意将2887.7869万国有股1/2过户,激活各方!

2002年2月4日,郑百文股东大会,三联集团张继升进入郑百文董事会 2003年7月18日恢复股票交易 新治理结构:4名独董,超标配备 2001年11月,山东三联向郑百文注资2.8亿 2002年2月4日,郑百文股东大会,三联集团张继升进入郑百文董事会 2003年7月18日恢复股票交易 新治理结构:4名独董,超标配备 独董津贴10万/年 独董、董事:责任保险

★多赢局面 中小股东避免血本无归 信达收回6亿债权 三联集团获预期目的 大股东也获预期目的 职工保饭碗

○章程修正案:股东大会在作出某项重大决议,需要每一个股东表态时,同意的股东可以采取默示的意思表示方式,反对的股东需作出明示意思表示 法律评析 ○焦点:1/2缩股、默示同意,明示反对 ○章程修正案:股东大会在作出某项重大决议,需要每一个股东表态时,同意的股东可以采取默示的意思表示方式,反对的股东需作出明示意思表示 确实很模糊:股东会无需每个股东表态 每个股东表态何所指?决议的实施?

“默示规则”之程序法透视 公司法无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规定“指引”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 ○看来,并未违法! ○是否适当? 章程:公司“宪法” 普遍性、反复适用之规则 一次性规则:最好决议处理 ○看来:纳入章程无此必要

“默示规则”之实体法透视 ○明示意思表示乃一般规则 ○默示作为一般规则:强盗!! ○默示作为例外情形:已有约定 交易习惯等 ○股东大会决议:不得默示意思表示 股东大会已作出同意重组方案之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之实施:不排除这种情形 ○郑百文的真实意思:决议实施

“1/2股权缩水”之合法性 ○股东大会决议机制:只能多数议决!! ○多数股东能够处分少数股东股权?绝对不可! ○郑百文方案是否处分少数股东股权?没有 股东大会决议只是同意重组方案 ○重组方案对于每个股东股权处理:2个选择 默示:视为同意过户1/2 明示:反对,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 ○看来,多数股东未越位!

★总体观之,重组方案不违法,但可做得更好、更稳重!! ○其实,无论是否同意都是损失,这是困境公司股东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实践:绝大多数流通股东表示理解、谅解 明示异议:39名(代表股份约11.2万股) ★总体观之,重组方案不违法,但可做得更好、更稳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