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 生 育 保 险 二、生育保险的原则 三、生育保险意义 四、生育保险内容 五、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
一、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的 相关含义 产假是指女职工在生育及生育期间依法享受的假期。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为女职工怀孕期间提供的各种产前、产中、产后检查、监护妇女儿童、手术等一系列的医疗保健和治疗服务。 产假是指女职工在生育及生育期间依法享受的假期。 生育保险的 相关含义 生育津贴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又叫生育现金补助。生育津贴的多少一般与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和地区差异有关。
二、生育保险的原则 强 制 性 社 会 性 共 济 性
三、生育保险意义 保障了妇女的 合法权益 保障妇女公平就业 保障母婴的安全
四、生育保险内容 1.覆盖范围 2.支付条件 3.资金的来源 4. 生育保险待遇
四、生育保险内容 1.覆盖范围 按性别分,包括男女职工 按性质分,包括正规就业者和非正规就业者 按受益者分,包括女职工、未就业配偶、和其他女性等 www.themegallery.com
四、生育保险的内容 2.支付条件 支付条件一般有:参保缴费、缴费时间,或者在业及在业时间、居住年限、是否符合本国的人口出生政策等。保险支付条件,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要求,见表1所示。
国家 条件支付 瑞典 所有公民都有资格得到法定的基本生育补助。如果产前至少已投保240天,父母每方都有资格得到生育现金补助 日本 规定只要在受保职业工作就可以享受待遇。如果受保人离职,只要在其离职前12个月内是受保者,也可以得到待遇 丹麦 规定休产假前8周内有72小时的工作记录 葡萄牙 要求须在预产期前连续缴费6个月 卢森堡 受益人必须在该国居住12个月,夫妻在该国居住满3年。 法国 规定最近3个月内须受雇200小时 澳大利亚 只要是公民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印度 规定享受生育现金补助者在指定的6个月内,必须参保满78天;产前一年为雇主工作满80天 中国 符合参保缴费等条件,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四、生育保险的内容 3.资金来源 雇主 雇员 政府 1 2 3
四、生育保险的内容 4.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 第一,生育津贴:又称“生育现金补偿”。即在法定的生育休假期间对生育者的工资收入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医疗护理:即承担与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 第三,生育休假:包括母育假(产假)、父育假(母亲产假期间的父亲育儿假)和育儿假(母亲产假后父母双亲任何一方的育儿休假)。
世界部分国家育儿假待遇 国家 有贴产假(休假时间津贴相当于原工资的%) 有贴父育假(休假时间津贴相当于原工资的%) 无贴产假 无贴父育假 德国 14周,100;12-14个月,65; 12-14个月,65% 与父亲共享156周 与母亲共享156周 瑞典 480天中的390天,77.6;其余90天,平均数;480天可与父亲分享 480天中的390天,77.6;其余90天,平均数;480天可与母亲分享 英国 39周,其中6周,90,其余依据平均数 2周,依据平均数 13周 美国 12周 巴西 120天,100 5天 中国 98天,100 7天
五、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 1.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 2.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内容 3.我国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 4.生育保险的发展趋势
五、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 1.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 年份 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 19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 规定了生育保险内容 1955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 建立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 1988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统一了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待遇 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生育期间享受社会保险 1999 《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 明确了参保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支付途径 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了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为贫困妇女提供救助 201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对产假、生育津贴、女职工保护详细规定
五、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 1.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是“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的范围主要是城镇的女职工,广大的农村妇女不在其覆盖范围之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和《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得出(2001-2006)年我国生育保险发展状况:截止2006年底,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6459万人,比2001年底增加3004万人,增长86.9%。可见,生育保险的覆盖程度也在逐年提高。
五、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 1.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 产假 生育津贴 其他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五、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 3.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覆盖范围具有局限性 (2)基金结余过多,医疗费用报销较少 (3)社会化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五、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 4.生育保险制度发展的趋势 (1)加强法制建设 (2)扩大覆盖面 (3)科学的基金管理,提高支付水平 (4)加强监管力度,提高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