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人:薛博文警務員 現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偵查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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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薛博文警務員 現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偵查隊 人口販運案件查緝技巧及個案研析 報告人:薛博文警務員 現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偵查隊

授課大綱 一.人口販運相關法律規定探討 二.如何發掘人口販運被害人 三.經驗分享

一、人口販運法律定義探討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 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一、人口販運法律定義探討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 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一、人口販運法律定義探討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 人口販運罪: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

一、人口販運法律定義探討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 不當債務約束:指以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人,使其從事性交易、提供勞務或摘取其器官,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清償。 【案例:黑幫開車行放款 運將淪奴工】

一、人口販運法律定義探討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人口販運法律定義探討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人口販運法律定義探討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三條: 意圖營利,招募、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使之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人口販運法律定義探討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摘取他人器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摘取他人器官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招募、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摘取其器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人口販運法律定義探討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五條: 犯人口販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加害人與否,沒收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一、人口販運法律定義探討 與人口販運相關法條 1.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25條) 2.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 3.刑法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風化罪(第231-234條) 4.刑法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第240-243條) 5.刑法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第296-302條)

二、如何發掘人口販運被害人 美國在台協會2015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臺灣部分) 被害人來源: 臺灣的勞動力人口販運被害人多數是來自印尼、菲律賓、泰國、和越南的外籍勞工,少數來自中國大陸和柬埔寨。 來自中國大陸和東南亞國家的婦女與女童因為假結婚或不實受雇機會而受騙來臺,實則進行性販運。 臺灣婦女透過分類廣告的招募而到日本、澳洲、英國、和美國尋找工作機會,到了當地則被迫賣淫。

二、如何發掘人口販運被害人 美國在台協會2015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臺灣部分) 被害類型: 外籍勞工被收取高額的招募費用,導致其債臺高築(以不當債務控制)。 家庭幫傭和看護通常都與雇主同住,難以追蹤他們的勞動條件與生活環境,讓他們特別容易淪為剝削的受害者(以不當勞務控制)。 在臺灣漁船上工作的外籍勞工,遭到販運的跡象,以雇主未給薪或薪資給付不足、工時過長、身體虐待、供餐不足、及生活條件惡劣等(以不當勞務控制)。

二、如何發掘人口販運被害人 實務面-以警察機關而言 1.受理一般民眾報案 2.偵辦組織犯罪案件擴大偵辦 3.偵辦賣淫集團擴大偵辦 4.他單位轉介案件

三、經驗分享 1.假結婚引進外籍勞工血汗剝削 2.假出國伴遊真性交易 3.高利貸陷阱強逼工作壓榨薪資 4.招聘外籍教練,扣押護照私行拘禁凌虐

報 報告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