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作業說明 臺南市政府人事室 95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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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作業說明 臺南市政府人事室 95 年 2 月

壹、公務人員 一、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百分比: 按兼領月退休金比例折算之。滿6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以一年計。 1.支領月退休金任職25年以下者,以85%為上 限,其後每增加1年,增加1%,最高35年, 上限95%;兼領月退休金者,其百分比上限 按兼領月退休金比例折算之。滿6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以一年計。

2.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支領主管職務加 給之人員及政務人員,支領月退休(職)金者, 任職25年以下者,上限75%,其後每增加1年, 增加0.5%,最高35年,上限80%;兼領月退休(職)金者,其百分比上限按兼領月退休(職)金比例折算之。滿6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以一年計。

二、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分子)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每月)+(年終慰問金/12) (分母)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主管職務加給+(年終工作奬金/12)

三、計算標準: 現職待遇(分母值): 含本(年功)俸、技術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 給及年終工作獎金1/12。 1.現職待遇之本俸(年功俸)及年終工作獎金 部分: (1)本方案實施前之已退休人員:按退休生效時 之官職等級,對照本方案實施時現職同等級 人員之待遇標準計算。

(2)本方案實施後退休之公務人員:按其最後在 職之待遇標準計算。 2.現職待遇之專業加給部分: (1)各種專業加給表適用人員,依其職等均適用技術或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標準表之數額。

(2)本方案實施前、後退休之公務人員,其專業 加給按退休生效時之官職等級,對照公務人 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 計給準表之數額計算。 (3)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數額,嗣後遇待遇調整 時,銓敘部依各專業加給調整比率重新計算。

各職等技術或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標準表 職等 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單位:元) 14職等 41,280 13職等 38,930 12職等 37,720 11職等 34,400 10職等 32,150 9職等 27,310 8職等 26,240 7職等 23,520 6職等 22,640 5職等 19,670 4職等 18,890 3職等 18,630 2職等 18,110 1職等 17,900 雇員 17,750 註:表內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係依94年1月1日公務人員俸額表所訂標準計算。

3.現職待遇之主管職務加給部分: 本方案實施前之已退休人員,採下列方式擇一 辦理: (1)按退休生效時所擔任主管之官職等級,對照本方案實施時現職同等級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標準計算。 (2)以方案實施時之標準,計算其最後在職3年期   間所任職等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月平均數   。

(3)於公務生涯中曾任3年以上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含代理主管)之職務者,依其核定之退休等級 ,按主管職務加給之定額計算主管職務加給。 (4)曾任3年以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含代理主管10 日)職務者,依其核定之退休等級,按主管職務加給之定額之半數計算主管職務加給。

(1)以最後在職之標準,按最後在職3年期間主管 職務加給月平均數,計列其主管職務加給。 本方案實施後退休之公務人員,採下列方式擇 一辦理: (1)以最後在職之標準,按最後在職3年期間主管   職務加給月平均數,計列其主管職務加給。 (2)於公務生涯中曾任3年以上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含代理主管)之職務者,依其核定之退休等級 按主管職務加給之定額計算主管職務加給。 (3)曾任3年以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含代理主管)  職務者,依其核定之退休等級,按主管職務加  給之定額之半數計算主管職務加給。

主管職務加給定額計給標準表 官 等 職 等 主管職務加給定額(單位:元) 簡任 14 6500 13 6000 12 5500 11    主管職務加給定額計給標準表 官 等 職 等 主管職務加給定額(單位:元) 簡任 14 6500 13 6000 12 5500 11 5000 10 4500 薦任 9 4000 8 3500 7 3000 6 2500 委任 5 2000

貳、教育人員 一、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百分比: 1.一般教育人員: 任職25年者,上限訂為85%,年資每增1年,增   任職25年者,上限訂為85%,年資每增1年,增 加1%,35年者為95%,36年以上每增1年增加 0.5%最高40年至97.5%。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按其兼領比例計算。

第12職等以上主管職務加給人員: 任職25年,上限百分比定為75%,其後每增加 1年,增加0.5%,最高35年,上限百分比定為 2.大專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支領相當公務人員簡任 第12職等以上主管職務加給人員: 任職25年,上限百分比定為75%,其後每增加 1年,增加0.5%,最高35年,上限百分比定為 80%;另符合增核退休給與者,自第36年起, 每增加1年,增加0.5%,最高40年為82.5%。 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按其兼領比例計算。

(分子) 二、教育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百分比之計算方 式: (分母)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年終慰問金/12) 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主管職務加給+(年終工作奬金/12)

三、計算標準: 1.方案實施前已退休教育人員: 2.方案實施後退休教育人員: 分子及分母(以退休生效前最後在職月實支項目為 準,但主管職務加給依下述計列原則核算)均依方 案實施時(95年)現職教育人員待遇標準計算後相除。 2.方案實施後退休教育人員: 準,但主管職務加給依下述計列原則核算)均依按 退休生效時現職教育人員待遇標準計算後相除。

四、中小學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加給計列原則: 1.就教師教學生涯曾任導師、組長、主任等職務 之年資,依「導師1年1點、組長1年1.5點及之 主任1年2點」之標準計算點數,點數合計達20 點以上者,得加計主管職務加給。曾兼任畸零 月數得予累計,但未滿一整年者不予計算點數。

2.計算標準:曾任導師、組長、主任等職務點數 合計達20點以上者為新臺幣2,000元;但其中 曾任組長及主任職務之點數加總達10點以上者 ,國中小為新臺幣3,000元,高中職為新臺幣 4,000元;1點以上未達20點者為新臺幣1,000 元;但其中曾任組長及主任職務之點數加總達 10點以上者,國中小為新臺幣1,500元,高中 職為新臺幣2,000元。

點數 支給標準 但書 標準 20點以上 2,000元 1點以上未達20點者 1,000元 但其中曾任組長及主任職務之點數加總達10點以上者 國中小3,000元 高中職4,000元 1點以上未達20點者 1,000元 國中小1,500元 高中職2,000元 中小學教師曾兼任之各項主管職務畸零月數數得予累計,但未滿1整年者不予計算點數。 舉例: 1.某甲以國小教師身分退休,教學生涯中曾任國中導師2年、高中導師4年、國小導師5年、高中組長3年及高中主任2年。其點數共計有(2+4+5)*1+3*1.5+2*2=19.5點(未達20點),組長及主任點數8.5點(未達10點),得計列主管職務加給1,000元。 2.某乙以國小教師身分退休,教學生涯中曾任國小導師10年、高中組長3年及高中主任4年。其點數共計有10*1+3*1.5+4*2=22.5點(20點以上),組長及主任點數12.5點(10點以上),得計列主管職務加給3,000元。

五、專任主管及大專兼任主管職務教師之主管 職務加給計列原則: 95年2月15日方案施行前已退休人員(4選1): 1.按退休生效時所兼任主管職務比照公務人員之 相當官職等,以方案施行時標準計列。 2.以方案施行時之標準計算其最後在職3年期間 所支領兼任主管職務加給之月平均數。

3.教學生涯中曾支領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加給3 年以上者,依其最後所兼任主管職務比照公務 人員之相當官職等,按銓敘部所定相當官職等 之定額表計列。 4.教學生涯中曾支領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加給1 年以上未滿3年者,依其最後所兼任主管職務 比照公務人員之相當官職等,按銓敘部所定相 當官職等之定額表半數之標準計列。

年以上者,依其最後所兼任主管職務比照公務 人員之相當官職等,按銓敘部所定相當官職等 之定額表計列。 95年2月16日方案施行後退休人員(3選1): 1.以最後在職標準計算最後在職3年期間所支領 兼任主管職務加給之月平均數計列。 2.教學生涯中曾支領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加給3 年以上者,依其最後所兼任主管職務比照公務 人員之相當官職等,按銓敘部所定相當官職等 之定額表計列。

3.教學生涯中曾支領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加給1 年以上未滿3年者,依其最後所兼任主管職務 比照公務人員之相當官職等,按銓敘部所定相 當官職等之定額表半數之標準計列。

即為方案實施後公保養老給付每月可得之利息金額上限 改革方案實施後公保養老給付每月減少優惠存款利息金額= 計算方式 1.先行計算出改革方案實施後退休所得上限金額 (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主管職務加給+1/12年終工作獎金)×退休所得替代率之上限百分比 2.再行計算出每月退休所得(不含每月優惠存款利息) 舊制月退休金+新制月退休金+1/12年終慰問金 1.減2. 即為方案實施後公保養老給付每月可得之利息金額上限 改革方案實施後公保養老給付每月減少優惠存款利息金額= 實施前每月原優存利息金額-實施後每月可得之優存利息金額上限

方案實施後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 亦即方案實施後公保養老給付每月之利息金額上限×12 ÷18% 方案實施前原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如未高於依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規定計算之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者,則維持原養老給付金額辦理優惠存款。

參、作業流程 公務人員: 一、現職人員部分: 由最後服務機關填具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 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如表一) ,連同退休表件,報由本府轉銓敘部核定 。

二、本方案實施時已退休人員: 由銓敘部及臺灣銀行篩選84年7月1日以後 退休之支(兼)領月退金,且目前有辦理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已退休人員,將 其資料列印(如表二),函請最後服務機 關15日內填復銓敘部。

教育人員: 一、現職人員部分: 由最後學校機關填具退休教育人員最後在 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如表三、 表四、表五),連同退休表件,報由本府核 定。

二、本方案實施時已退休人員: 由銓敘部(或教育部)及臺灣銀行篩選目前辦理優惠存款之已退休人員資料,送由本府轉各學校篩選85年2月1日以後具新制退休年資之支(兼)領月退金人員,再依換約日期三個月為一期,及其身分填造「退休教育人員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如表六、表七、表八),報本府核定。 報

三、職員依公務人員之計算標準及作業方 式辦理,惟未銓敘職員送本府核定。

四、各項任教經歷採認及檢證問題 1.已退休人員仍請儘量檢具相關經歷證件 ,如確無法提出,學校可依據其提出之 切結書各項任教經歷,比對學校留存之 履歷表據以採認。

2.現職人員,如已有足夠累計20點經歷證 件,或將達20點非立即辦退人員,請其 勿急於向曾服務學校索取服務證明,避 免增加學校負擔。如屆辦退,累計點數 尚有不足,確曾有擔任導師及兼任組長、 主任職務經歷證件遺失,仍請原服務學 校出具證明。 3. 切結書等格式如下附,提供參考。

本人○○○學歷□40學分,曾有下列任教經歷,因相關證件年 □大學以下 久缺漏,特具文切結,如有不實,願自負相關責任。 切 結 書 □研究所 本人○○○學歷□40學分,曾有下列任教經歷,因相關證件年 □大學以下 久缺漏,特具文切結,如有不實,願自負相關責任。 學校名稱 擔(兼)任職務 任職日期 卸職日期 備註   具結人: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申 請 書 本人為計算退休所得替代率需要,曾有下列貴校任教年資,請惠予查證 核發服務證明書 份。 學校名稱 擔(兼)任職務 任職日期 申 請 書 本人為計算退休所得替代率需要,曾有下列貴校任教年資,請惠予查證 核發服務證明書 份。 學校名稱 擔(兼)任職務 任職日期 卸職日期 備註     申請人: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學校名稱)服務證明書 字第 號 姓 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 別 出生年月日 歷 年 所 擔 任 職 務 擔(兼)任職務 任職日期 卸職日期 導師 組長 主任 校長 上表所列擔任本校各項職務均經查明屬實,特予證明。   上給     君收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肆、銓敘部及教育部業分別將試算程式登載 該部網站,建請對於貴單位84年7月1日 (教育人員85年2月1日)退休人員先行 試算,並將試算結果分別通知。

通知範例(一) 臺南市政府人事室 書函 地址:臺南市永華路二段6號 聯絡電話: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台端係94年6月30日以前退休人員,尚非本次退休所得合理化 改革方案適用對象,特此通知,請 查照。 正本: 副本: (室戳)

通知範例(二) 臺南市政府人事室 書函 地址:臺南市永華路二段6號 聯絡電話: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一、依95年2月16日實施之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計算規定核算後,台端之退休所得替代率未超過上限,原於臺灣銀行辦理之公保養老幾付優惠存款金額,仍得按原優惠存款金額辦理續存,不受影響。 二、本次計算係依銓敘部提供之試算軟體先行試算,最後確定之金額仍 應俟銓敘部核定金額為準。 正本: 副本:

通知範例(三) 臺南市政府人事室 書函 地址:臺南市永華路二段6號 聯絡電話: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一、台端於臺灣銀行辦理優惠存款之公保養老幾付金額為○○○元,惟 依95年2月16日實施之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計算規定核算後, 得辦理優惠存款之公保養老幾付最高金額為○○○元,爰應減少優 存金額○○○元,每月優存利息約減少○○○元。 二、本次計算係依銓敘部提供之試算軟體先行試算,最後確定之金額仍 應俟銓敘部核定金額準。 正本: 副本:

伍、經驗分享 一、退休人員同時存有多筆優存日期,或因故遲 延換約者,於約滿續存時,請台銀將其多筆優存金額加以合併,依據當事人檢具之歷年優存換約紀錄,以最有利於當事人之日期為優存起計日。 二、代理主管年資,以實際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始予計列。 三、銓敘部或本府無法於已退休人員優存期滿前算出得續存之金額時,台銀應先准暫依原優存金額續存。

伍、經驗分享 四、兼任導師1年1點、組長1年1.5點、主任1年2點,有關年資之採計有下列疑義: 1、兼任總年資之餘數滿6個月以上者,可否以從寬以1年計?例如兼任導師19年6個月,可否採計為20點,給與2000元? 2、兼任不同職務之畸零月數,可否依最低兼任職務之點數合併計算?例如兼任導師10年6個月(10點)、兼組長6年6個月者(9點),其導師及組長之因畸零月數合計為1年,該點數應併算為導師1點(2000元)或組長1.5(3000元)?

3、下列兼職情形應如何比照採計: (1) 副組長。 (2) 國小附設幼稚園長園長。 (3) 曾任公務人員主管職務者(例如教師職前曾任人事 主任)。 (4) 教師擔任【資源式中途班】教師(追蹤輔導中輟生, 學生係由各班之中輟生集合而來,非編制班別)比照支導師費人員(每年支領11個月),可否比照導師採計每年1點? (5) 本校退休教師曾兼【輔導教師】(前曾比照導師費支指導活動研究費,目前已停支)及 【指導活動執秘書】(比照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不知可否採計為主管加給之點數?點數應如何計算?

伍、經驗分享 五、教育部所得試算程式操作上之疑義: 1.核定退休薪額與最後在職薪額不一定相同(例如某教師94年8月1日退休,其93學年度考核晉級後為625元,該師之月退休金係以625元計算,但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為600元之標準)。 2.銓敘部計算程式將月補償金計入月退休金計算,但教育部之計算程式並未將月補償金計入,是否正確?(目前程式已計入,但核算結果似乎有點問題待確認)

3.目前退休程式計算【退休前一年之平均薪資】之年終工作獎金項,係將主管加給(任導師、組長、主任點數)計算在內,此點與公務人員不同?但對現任非主管較有利,是否正確? 4.建議試算結果列印時加上格線,俾利迅速解讀。 5.建議試算功能分列為【已退休人員】及【未退休人員試算】二部份,已退休人員僅顯示與其權益相關之項目即可,以利退休人員解讀

伍、經驗分享 六、教師實際服務年資40年以上,選擇39年5個月辦退者,其退休所得百分比上限為何? 七、任職年資是否不含私校年資? 八、退休後始修畢研究所40學分人員(例如某甲92/08/01退休,92年8月底修畢),因已退休薪額未提改敘,其學術研究費可否依本薪475以上教師之標準計支?

簡報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