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印度和巴西税制 By Shaoqin Wu, Ph.D. and Lecturer, Dep. of Public Finance
13.1印度税制
13.1.1印度税制概览 1.印度税制的历史演变 1886年,印度从英国引进所得税制; 1953年印度开征了遗产税; 1958年开征了富裕税和赠与税; 1962年修改了所得税制; 1964年开征了超额利润税;
1986年在制造环节实施了一种修改过的增值税制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印度政府实施分税制改革至今,已形成一个完备的税制体系。 2.印度的税收管理体制 印度实行联邦、邦和地方三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联邦。印度实行分税制度,把现行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
3.印度税制体系结构及其特点 (1)印度税制体系结构。印度税制与中国税制有相似之处,为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收体系。 (2)印度税制特点 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税制受英国影响较大。 三级政府税种划分明确。
13.1.2印度的主要税种 1.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2)课税对象。 (3)税率。印度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与居民纳税人的税率相同,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某些所得还规定了特殊预提税税率。
2.公司所得税 又称为年公司所得“超级税”,是联邦政府最主要的直接税。 印度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几经波折,但总体上呈不断下降的趋势。 3.增值税 “有限度增值税” (1)有限度增值税方案的主要内容
投入品的中央消费税额可获得抵扣。可获得的有限度增值税的投入品包括:原材料、制造过程中消耗的低值易耗品、包装材料和油漆材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可以抵扣。 投入品必须在制造过程中使用或与制造过程相联系。 可以直接或间接使用投入品,投入品没有必要体现在完工产品上。 已免除了消费税的完工品不能再获得抵扣。
机器设备、厂房、机器的零部件、工具、模具等缴纳的税款可以获得抵扣。 存在“制造”行为时才可以获得抵扣。 没有现金的退还,税务机关不会退还超额部分 (2)有限度增值税适用项目 完工品。有限度增值税已扩展到CETA的所有项目,但下列产品除外:火柴、电影胶片、烟草制品、棉纤维、非合金钢的踌块和非合金辗轧产品。
投入品。可获得有限度增值税抵扣的投入品,需要中央政府公告指定,非指定的投入品不与抵扣。 仅仅便利制造的投入品不能享受抵扣。印度税法规定,仅为制造过程提供便利,但与制造过程没有内在联系的投入品不能获得抵扣。 包装材料。所有的包装都可以获得抵扣,构成包装材料的材料也可抵扣。
(3)有限度增值税的程序 申报 保留记录 上交记录 4.消费税 5.关税 6.财产税 7.印度其他税种 (1)销售税。分为联邦销售税和邦销售税。
(2)社会保障税。印度没有综合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工人社会保障法规定了工伤险、死亡险、养老险和医疗险的内容。 13.1.3印度的税收征收管理 1.印度税收征收管理机构 印度依据联邦政府、邦政府和地方政府来分别设置管辖中央各税和地方各税的税务机构。印度的财政部设3个司:经济事务司、岁入司、岁出司。地方各税的管理机构由各邦分别按税种设置,印度最主要的地方税为销售税,各邦均设有销售税专业机构。
2.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1)强制执行个人永久账号制度。 (2)政府采取以支出为线索的重点监控的策略。 (3)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加强税收征管。 (4)每个税种下都相应建立了一个完善的税收罚款和起诉制度。 13.1.4印度税制改革趋势 1.现行税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2.税制改革趋势展望 (1)在所得税方面,为了从低税率中保证组织收入的能力,必须扩大税基,迅速改善税务管理机制,包括完善电脑设备及技术,重建高效的税务信息系统和构建透明度更高的税法执行机制。 (2)将“有限度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将原材料进项税额的抵扣扩大到资本品,减少税率档次,并重新开征一些传统的消费税,以做有益补充。
(3)完善现行税制在各邦之间以至中央与各邦之间的协调合作。 (4)加速关税税率改革,使其与国际接轨。 (5)清理各项减免税政策。 (6)考虑开征财产税。
13.2巴西税制
13.2.1巴西税制概览 1.巴西税制的历史演变 2.巴西的税收管理体制 巴西由联邦、州和联邦区(以下统称州)、市三级分享税收立法权。 (1)主要税种与管理权限的划分 现行各税种分别划归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管理。 (2)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都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 (3)对税收不足的补救 用财政拨款形式调剂余缺;主要税种的分配比率可适当调整。 3.巴西税制体系结构及其特点 直接税与间接税相辅相承、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模式。间接税结构是一种普遍征收商品流通税,然后又对工业产品再征收一道工业产品税的两个层次的征税结构。巴西直接税的主要税种为所得税,属联邦政府管理
13.2.2巴西主要税种的征收制度 1.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2)征税对象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公司所得税 (2)征税对象、税率
3.社会保障税 4.商品劳务税 (1)工业产品税 (2)商品流通、运输和通信服务税 (3)劳务税 5.财产税 (1)市不动产税 (2)农村土地税 (3)遗产和赠与税
6.其他税种 (1)联邦社会援助缴款和社会一体化计划缴款 (2)经济管辖权缴款 (3)不动产转让税 (4)金融交易税和金融交易临时税 13.2.3巴西税收的征收管理 1.税收征收管理机构
巴西税务系统分为四级:财政部联邦税务局为第一级;在23个州和一个特区(首都巴西利亚)按经济区划设10个派出机构,为第二级;每一经济区划称为一个联邦税征集区,每一派出机构称为一个大区税务局,10个大区税务局其辖72个分支机构和18个关税征集处,为第三级;72个分支机构为72个联邦税收分局,分局之下全国有35个主要税源地的征集所和若干个基层纳税辅导站为第四级。
2.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1)纳税大户实行集中统一征管 (2)利用外部资源实施小户征管 13.2.4巴西税制的改革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