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文書教育訓練 行政處 李耀全 105年7月25日
副主管會報裁示事項宣導
100年1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四)各局處簽會法制處表示意見之案件,應檢 附與案件相關之最新法令,以利法制處研 判…。 (五)召開跨局處會議時,會議紀錄請務必於一 週內彙整簽辦完成。
100年2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八)各單位刊登公報時,不論是文字或日期, 應校對正確,送交行政處複校後再行刊登 ,請各單位特別注意並加強督導。 (九)部分單位辦理中央補助款之墊付案,多先 存查再續辦,造成時間延遲,請各單位主 管及副主管要掌握時效性,督促同仁即時 辦理,儘量不要存查續辦,以免延誤時效 ,如擬先存查,請加會主計處。
100年3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1 (十三)各單位使用府內場地舉辦活動等,相關 通知(告)或廣播內容應使用正確用語 ,「在」、「於」或「假○○場地」用 語應請釐清。 (一)…一層決行之簽、稿,還有秘書核稿,有 時候秘書也會疏漏,而二層決行出門的公 文更多,…更應仔細的核閱公文內容,甚 至表單,遣詞、用語都要相當嚴謹……。
100年3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2 (二)……………………………具有時效性的 公文要提早辦理,避免時間匆促發生公文 誤繕錯誤情形。 (三)請文書科彙整相關教案之公文態樣問題, 並結合本次討論內容,行文或刊登本府網 站,周知府內、外全體同仁,避免錯誤態 樣重複發生。 (四)各副主管平時灌輸同仁「公文出門要有自 信不會出錯」的觀念,核稿人員則要抱持 質疑,務必把錯誤找出來的態度……。
100年3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3 (五)人事處………………「公文發生錯誤告誡 單」……………………………。其主要 目的不在於懲處同仁,而是幫助同仁養成 謹慎態度,改正錯誤,避免再犯,提升整 體公文品質。 (六)承辦人援用舊檔製作公文時,最易發生遺 漏修改情形,更應特別注意。
100年3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4 (七)各單位對外行文相關用語應以縣府的立場 撰寫,府外局亦同。 (八)公文品質之提升,需有「信賞並罰、獎優 懲劣」的獎懲制度,必要時列為年終考績 評核,以達到激勵精進之效果。 (九)公文退回清稿後,應就修正部分校對無誤 再將公文送至文書科進行複校(紙本文與 修改後的稿面有無一致),複校人員不限 身分(替代役、工友、書記、辦事員、科 員…),如能發現錯誤即予獎勵,並對誤 繕之承辦人員提出告誡,情節嚴重或次數 頻繁者,應予檢討策進。
100年3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5 (十)核稿人員如發現承辦人員撰稿內容辭不達 意,應予退稿重繕並列為年終考績評核之 參考。 (十一)各單位訂定下達之行政規定、發布之法 規命令格式及公文簽辦引用時,要注意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規定之條 (點)、項、款、目之1、2、3等順位, 以提升公文品質。
100年4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1 (九)………………………………跨局處業務對 外回應時,應視內容統一由一個單位彙整 函復,無法確定權責單位時,由秘書室協 助指定辦理。
100年4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2 (十)………………函復民眾或第三者之稱呼,應 尊稱君或先生(小姐)或職銜,或尊稱後括弧以 下簡稱某君,不可直稱姓名,應特別注意。 (十一)…函復民眾時,係以縣長名義對外行文 ,說明部分不宜再註明「依據縣長室交 辦」,直接說明依據台端或○○○(君 、先生、小姐)○年○月○日陳情函辦 理即可,至於列管號碼可在副知計畫處 後面括弧註明……………………………。
100年4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3 (十四)有關公文改分……現行移文單不再使用,即承 辦單位收受公文後,認為非屬本單位承辦者,應 於8小時內,備妥相關佐證資料,由副主管(或科 長以上人員)邀集擬改分單位之副主管(或科長 以上人員)送請核稿秘書判定。即當日公文交換 時間上午10:30收受之公文,應於當日下午5: 30前提送;下午3時收受之公文,應於隔日中午 12時前提送,逾時者即應接收辦理。經核稿秘書 判定仍維持原收受單位者,案件由承辦單位攜回 辦理;經判定非屬原收受單位者,由核稿秘書於 公文上核章確認並註明改分單位,……收受單位 不得再請求改分文……核稿秘書無法判定者,陳 送秘書長裁示。
100年5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1 (七)本府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缺失以府函行文府 內相關單位,相關單位又以府函回復缺失 改善情形乙節,為考量行政程序需完備及 行文之必要性(如副知相關單位),仍請 各單位以府函行文方式處理。另外,各單 位若有招聘短期就業人力並透過公所派赴 各社區從事社區服務者,請務必確實督導 ,加強職前訓練及相關服勤考核,以維政 府形象。
100年5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2 (九)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時應予以保密, 以維當事人權益。 (十)各單位對於重要公文,如人事案、重要經 費支出或是重大計畫案…等,主管差假時 ,若因案件緊急,為把握時效,由副主管 代理陳核時,應影印一份並於公文上以鉛 筆註記「已影印陳送主管」字樣,避免單 位主管漏失重要訊息。 (十一)………………………製作公文應以本 府立場書繕……………………………。
100年6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1 (九)……………辦理縣長室交辦之人民陳情 列管案件時,除內部簽辦可敘明縣長室交 辦外,各單位函復民眾時,說明部分不應 再註明「依據縣長室交辦」,應直接說明 依據台端或○○○(君、先生、小姐)○ 年○月○日陳情函辦理即可,至於列管號 碼可在副知計畫處時註明。
100年6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2 (十)依機關性質不同,各單位對外行文時,除 所屬機關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動物 防疫所、衛生所稱「貴所」外,鄉鎮市公 所一律稱「貴公所」,以為區別。 (十一)副主管代理主管之核章方式,二層決行 之公文,使用甲、乙章;一層決行之公 文,使用職務代行章。
100年7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四)審計機關查核案件,因簽辦過程中須檢附 各項參考資料,請各單位辦理聲復時,採 紙本簽核模式辦理,以利審核。 (六)各單位函送議會之墊付案,遇議會休會期 間……………應事先向議會口頭說明 ,取得瞭解後,於公文送陳一層時,在稿 面空白處以鉛筆註明「已向議會說明」字 樣……。
100年8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1 (三)各單位如公文簽辦已奉一層核定,其附件 需蓋用印信者,應於文稿中敘明,或以公 文(簽)影本申請用印,無須另行填報「蓋 用印信申請表」…。 (六)另法院來文執行假扣押案件,如涉及時效 及多個業務單位,請承辦相關案件之單位 ,優先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 網」查詢廠商承包本府之工程標案資訊, 以掌握相關會辦單位,俾利公文有效處理 。(查詢路徑:「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 \報表服務\招標決標項下,或\政府採購\ 標案查詢項下查詢)
100年8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2 (九)有關行政作業報表之裝訂,請注意「橫式 報表表首」應放在左側,與公文裝訂線同 邊,以利核章。 (十)會辦公文簽核流程之設定,請轉知同仁應 正確點選欲設定之「會辦單位」,若有多 個會辦單位,須逐一按,將點選單位及 人員選至右方名單中,避免發生漏設會辦 單位…。
100年8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3 (十一)各項報表核章處所貼之標籤(見出紙) 部分,各承辦單位內部若核完章需陳送 一層或送會其他局處,不需核章者,請 取下標示「請核章」之標籤,以利核閱 。 (十九)招標案件評審委員之名單及保護個案之 個人資料,請各副主管轉知同仁,注意 務必密封陳核,遵守文書保密之規定。 (二十一)陳核之公文使用傳統式長尾夾,突起 的尾夾影響文件翻閱,請各單位改用 側邊的轉尾夾,以利文件翻閱使用。
100年8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4 「0」…。 (二十二)有關擬辦公文的詞語錯別字,比較常見到的有 「周遭」的「周」,常寫成錯別字的週」,但 有例外者,如「週而復始」、「週身」及「眾 所週知」,其「週」與「周」通用;「嗣」及 「俟」之用法亦有差別,切勿混淆,「嗣」有 往後、隨後之意,「嗣後」有從此以後之意, 例如:本案業已完成法定程序,「嗣後」不得 再提出相同之請求。「俟」則有「等待」之意 ,例如:「俟」經費撥入後,再另案簽 辦。………………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其金 額正確寫法……3億5,346萬2,789元、1 萬345元、7萬56元,無千位及百位時,不加 「0」…。
100年9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十五)各單位撰寫有關議會定期會相關業務報 告、工作報告、模擬問答等資料時,請 特別注意資料編排格式及其正確性,尤 其撰寫議會議員提案之執行情形,其提 案人之稱謂用語應填寫正確,對議員尊 稱「○○○議員」,勿僅稱呼其姓名。 (十六)各單位應注意公文處理之時效性,尤其 開會通知單應提前作業,務必於開會前 寄發,如時間緊迫,請事先以電話聯繫 。
100年10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二十)各單位內部簽辦文件,除經特許公開者 外,應予以保密,不得洩漏。
100年12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十)對於提供給議員之資料,請相關單位簽辦 時,除注意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 關規定辦理外,請先加會法制處。 (十二)各單位陳核文件應視其速別、性質、密 等正確使用公文夾,最速件用紅色,速 件用藍色,普通件用白色,機密件用黃 色,破損不堪使用之公文夾應予汰換。
101年3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1 (十二)為提升公文品質,使用公文告誡單,目 的在…………………: 1.各單位對於新進人員辦理之公文,核 稿時應加強審視。 2.辦理簽或簽稿併陳等公文製作,應以 本府之立場書繕並特別注意公文用語 ;簽辦一層核閱之公文應以局處名義 簽辦,各單位內部簽陳主管方可以科 別名義簽辦。
101年3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2 3.單位收發章應蓋在適當位置,不應蓋在核決 欄位內…。(必要時使用簽稿會核單) 4.承辦人辦理類似案件如copy舊檔製作公文時 ,要特別注意核對,不同的人、事、時、地 、物內容要做修正,以避免發生錯誤。
101年4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二)會辦之公文,最後一個受會單位應將公文 流程上陳,由核稿秘書檢視會辦意見,決 定退回承辦單位綜簽或上陳核判…。 (十)各單位各項會議紀錄應於10日內完成發文 ,確實掌握公文處理時效。
101年5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九)公文會辦單位如認為需加會其他單位,不 可逕行簽註要求加會,應於會辦欄簽註意 見送一層裁示,決定是否加會。 楊副縣長裁示事項: 凡是提供中央機關、縣議會、媒體及審計單位 之各項統計資料(包括例行性資料),應經單 位主管審核簽至一層;回應媒體詢問時應謹慎 ,未臻了解之處,應先查明再予回應;上述事 項各單位應擬定書面標準作業流程(SOP)供 同仁參考辦理。
101年6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二)各單位召開會議,開會通知單應檢附議程 表,供出席長官安排行程,並應事先提供 完整資訊及預擬意見供主席參考。
101年9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十一)各單位收到退回修正之公文,應直接於 稿面增刪並加蓋職章,再會簽原會辦單 位;如增刪修改過多者,切勿以紙張直 接黏貼,應予清稿後倂同原稿重新簽陳 。 註: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101年10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六)各單位對外提供資訊應先簽陳一層核准, 如有資訊公開法第18條疑義,請先加會法 制處提供專業意見。 (七)各單位對於民眾檢舉及陳情案件,應確實 依文書保密相關規定辦理。 (八)近來屢有「二層決行」之線上簽核公文誤 送一層,請各單位注意文稿決行層級之設 定,確實依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辦理 ,並請核稿秘書協助留意簽核流程。
101年11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六)各單位應重視公文製作品質,擬簽內容不 宜冗長,以不逾3頁為宜,敘述應求簡淺 明確,並將附件內容重點整理闡述,俾利 核閱。
102年1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1 (六)各單位應加強公文時程管控: 1.應依期限辦結且不得存查:人民申請、 陳情案件或公文內容已敘明函覆日期等 限期公文,不得先行存查再另案簽辦。 2.應依期限移文且不得存查:單位收文如 遇非屬權責之申請案件,應依規定於1 天內(8小時)移文,如已逾1天以上請單 位副主管先行溝通後再移文…。
102年1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2 (七)各單位製作公文應注意以下事項: 1.裝訂橫式表格時應將表頭朝向裝訂線裝 訂並預留核閱人員之核章位置。 2.公文及附件應採雙面列印以達節能減紙 之效。 3.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金額正確寫法舉 例如下:1億6,320萬5,096元、5萬326 元、6萬3元,無千位及百位時,不加 「0」 。
102年1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3 (九)各單位函發開會通知單應提前作業,務必 於開會前寄發,並預留與會單位簽辦及準 備資料時間…。
102年2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1 (五)……………………容易疏忽之處,並掌 握以下要領: 1.主旨段為全文精要,應將行文目的重點 陳述,力求具體扼要;「擬辦」段與 「主旨」段陳述內容應一致。 2.公文陳判………………如有多方案提 陳,請敘明各案優缺點評估,擬具主政 單位意見後,簽陳一層提裁。
102年2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2 3.簽請一層核派出席人員之公文,如非例行性 會議,請擬具建議出席人員名單或另附說明 他縣市出席人員層級供參。 4.各單位收到退回修正之公文,如增刪修改過 多者,應予清稿後併同原稿重新簽陳。 5.公文遭退稿重新陳核時,應將核閱人員修正 意見之便條紙一併附上,以利核稿人員核閱 。 6.製作公文應預留會辦單位及核閱人員之核章 位置。
102年2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3 7.各單位對於新進人員辦理之公文,核稿時應 加強審視及把關,減少錯誤情事發生;並請 各副主管平時灌輸同仁「公文出門要有自信 不會出錯」的觀念,核稿人員則要抱持質疑 ,務必把錯誤找出來的態度,如此相輔相成 ,必有助於公文品質之提升。 8.製作公文時,受文者名稱不可出現錯別字, 日期、數字、人名、稱謂及郵寄地址應正確 無誤。
102年2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4 (六)簽辦公文(含公文流程)未作成決策前應絕 對保密,不得洩露(對外公布),請各副主 管加強宣導同仁確實遵守文書保密之規定 。
102年3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1 (五)簽辦公文(簽、函稿)有添註塗改,添改 處應加蓋職名章,文稿增刪修改過多者, 即應清稿;核判過之公文如需修正,應重 新簽陳。 (六)重申簽辦公文(含公文流程)未作成決策前 應絕對保密,不得洩露(對外公布)。 (八)審計室來函皆有限辦日期,承辦單位應注 意公文時效性,請各副主管轉知同仁應於 限辦日期前一個星期簽辦陳核,並預留一 層核稿時間,以免延誤公文時效。
102年3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2 (九)採購標案文件(含公文)簽會各單位,如會 辦單位簽註修正意見,退請承辦單位修正 時,承辦人員除依簽註意見修正外,應逐 級陳核至處(局)長確實知悉修正內容。
102年4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1 (七)本府新版民意信箱系統已於4月1日正式上 線,…請各單位加強宣導新系統精進作法 及配合執行事項如下: 1.單一窗口:整合民意信箱與答客問系統 。 2.確認信機制:確保民眾電子郵件正確性
102年4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2 3.滿意度調查:回覆內容夾帶滿意度調查問卷 。 4.案件類型分類:統計民眾關心事項。 5.辦理天數:由3個工作天改為6個工作天。 6.續辦機制:民眾可勾選是否再次答覆。 7.線上檢視:主管可由系統檢視回覆情形、滿 意度調查情形及逾期案件。
102年5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二)各單位副主管應確實督導所屬,製作公文 時應注意擬稿內容及公文收受者不可錯漏 ,以免延誤公文處理時效。
102年6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十一)製作公文時右上角承辦人資訊欄位,請 各單位承辦人配合IP電話系統之正式上 線(6月1日),將聯絡電話號碼更新, 以符實益。
102年7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十一)公文經核閱(稿)人員退稿重新陳核時, 應將核閱(稿)人員所列退件原因之便條 紙一併附上,以利核閱(稿)人員逐項檢 視。 (十二)陳送一層決行之公文,需經副主管以上 層級核章,如有急迫性必須先行陳核之 公文,職務代理人可用鉛筆於稿面明顯 處敍明理由並註明「已影印陳送主管」 字樣,俾利核閱。
102年9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十二)各單位簽辦公文依序會辦太多單位,往 往影響公文時效,應採平行會辦方式, 提升公文處理效率。
102年11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1 (六)簽辦公文時,對於會辦單位提供之意見, 承辦人修正後應重新陳核單位主管再送一 層決行。 (七)會辦公文時,受會單位認為無需會辦者, 應在公文上敘明原因,以利主簽單位了解 類似案件之處理流程。 (八)各單位對於批核之公文,應檢視會辦單位 有無錯漏,必要時進行後會及補會程序。
102年11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2 (九)製作公文時,主旨不宜冗長,注意起承轉 合,避免文字錯漏,請各副主管加強把關 ,維持公文品質。 (十)會辦多個單位應使用簽稿會核單;必要時 可採平行會辦方式。 (十二)各單位處理民眾陳情或檢舉案件等應注 意橫向溝通,主政單位認為有聯合稽查 必要,應簽報一層核准,以利列管追蹤 。
102年12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1 (九)各單位製作公文應注意事項: 1.陳送一層遴派(勾選)之公文,建議名單 (清冊)應裝訂於簽之次頁。 2.業務單位對於經一層或會辦單位修正之 公文內容應詳加檢視,落實公文複閱制 度,凡是經費金額經修正者,應請單位 主管或副主管核章後再陳。 3.對於具時效性之公文,應預留一層核閱 時間,由承辦人或科長親持陳核,以利 案情說明,提升核閱效率。
102年12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2 4.「簽」…………………有所陳述、請示、請 求、建議時使用;會辦單位如有不同意見時 ,應由主辦單位綜簽再陳,必要時應再送會 有關單位。請各單位承辦人注意「簽」及 「綜簽」之正確使用方式。 5.請核稿秘書收集各單位公文錯誤態樣,於副 主管會報中檢討策進,避免相同錯誤一再發 生。
102年12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3 6.陳送一層決行之公文,需經副主管以上層級 核章,如有急迫性必須先行陳核之公文,應 由職務代理人以鉛筆於稿面明顯處敍明理由 並註明「已影印陳送主管」字樣,俾利核閱 。
103年1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六)重申各單位各項會議紀錄務必掌握公文處 理時效於10日內完成函送。 (九)有關「綜簽」之正確使用方式,會辦單位 如有不同意見時,應由主辦單位針對不同 意見綜簽再會即可,非必要免再會没有意 見之單位,以提升行政效率,請核稿秘書 協助指導。
103年2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1 (七)縣長室交辦之案件如屬機密公文,承辦單 位應由專責人員領回,依「彰化縣政府受 理檢舉陳情案件保密實施要點」及文書保 密規定檢閱內容後,批示承辦人員,交由 承辦科依保密作業相關流程辦理。對於具 名檢舉之陳情案件應依上開規定確實做好 陳情人個人資料保密工作,維護陳情人權 利。各單位處理機密公文專責人員名單, 請會後儘速提供縣長室專責秘書。
103年2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2 (八)審計室來文如涉兩個以上單位業務者,以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單位優先分文主政 ,由主政單位彙整後統一回復,相關單位 應全力配合辦理,以免延誤公文處理時效 ,對於配合度欠佳之單位,則於副主管會 報提出說明,檢討改進。各單位對於分文 如有疑問,應依既有之改分文作業流程相 關規定辦理:
103年2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3 1.承辦單位收受公文後,認為非屬本單位承辦 者,應於8小時內,備妥相關佐證資料,由 副主管(或科長以上人員)邀集擬改分單位之 副主管(或科長以上人員)送請核稿秘書判定 。即當日公文交換時間上午10:30收受之公 文,應於當日下午5:30前提送;下午3時收 受之公文,應於隔日中午12時前提送,逾時 者即應接收辦理。
103年2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4 2.經核稿秘書判定仍維持原收受單位者,案件 由承辦單位攜回辦理;經判定非屬原收受單 位者,由核稿秘書於公文上核章確認並註明 改分單位,送回總收文人員改分,收受單位 不得再請求改分文,以免輾轉延誤。 3.核稿秘書無法判定者,陳送秘書長裁示。
103年2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5 (十)有關工程發包案件之監驗及驗收人員之核 派為驗收程序之前置作業,依照本府分層 負責明細表規定屬於二層決行,承辦人於 會辦相關單位時,請在公文空白處以鉛筆 註記「會辦後請退回二層決行」。 (十一)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返國填報意見反映 表,除局處長及有意見反映者由一層決 行外,其餘均由二層決行,本案請人事 處錄案,於下次修正本府分層負責明細 表時納入規範。
103年2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6 (十二)各單位動用經費簽辦採購,應注意公文 時效,陳送一層之案件應預留一層作業 時間,已核准之採購如有變動,應在驗 收前完成變更程序。
103年3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六)各單位簽辦自治法規、行政規則及行政命 令等相關法令修正案,應敘明修正重點, 並檢附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前條文與修 正後草案,供核稿人員核閱,請法制處於 會簽時協助檢視,發現上述缺失,退請簽 辦單位補正再陳。 (七)各單位製作公文應以本府立場書繕注意公 文用語;經一層退回之案件,承辦單位應 立即修正再陳,不可延誤公文處理時效。
103年7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八)…………………………………會辦公文如 副主管代行得簡化為會辦單位承辦人 科 副主管代行得簡化為會辦單位承辦人 科 長 會辦單位主管職務代行章。代行代判 應在主管核章欄位,蓋職名章加註「代」 字或蓋職務代行章與「代為決行」。
103年8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十一)承辦人應注重公文品質,文件應以釘書 針裝訂牢固並注意針頭有無外露突出, 避免傳送過程中造成文件遺漏及核稿人 員受傷。
103年10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四)各單位辦理「與縣長有約」案件,應於陳 判後於後端管理系統勾選「陳判-是/否」 ,將最新辦理情形由後端資料庫顯示於報 表,…。
104年1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1 (三)為提高公文處理時效、簡化作業流程,各 局處電子公文改為紙本公文之決定層級, 由業務單位以達成公文線上簽核比率績效 目標為前提自行核處,請計畫處配合進行 系統修正。 (四)製作公文應正確使用公文類別,陳送一層 之公文應使用「簽」,「便簽」則使用於 局處內部陳核及局處間橫向溝通。
104年1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2 (五)各局處執行業務,簽請遴派主持人或召集 人等,應檢附建議名單,以利勾選核派。 (六)各局處辦理相關活動,登記縣長、副縣長 等長官行程時,請控留每週二下午3時召 開主管會報之時段。
104年2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1 (五)各局處執行行政罰鍰應確實掌握進度及相 關程序(例如:追查義務人財產、提出強 制執行及開立債權憑證等) 並落實業務交 接,以免造成公庫損失,遭受行政處分。 (六)各局處執行業務,簽請遴派之建議名單 (應預留空白欄位以利增添)或圈選各種 格式、樣式、樣版等,應直接附於簽後方 (次頁)……。
104年2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2 (七)重申本府95年1月2日府主四字第0940254768號 函略以:有關審核通知涉及私法上契約之權利 義務通知查明處理者,機關應本權責查明事實 依契約及有關法律處理,不得將審核通知影印 或引據文號,轉行關係人要求依通知辦理。對 於審計室抽查各局處業務之審核通知,承辦單 位需函文廠商提出說明時,基於公文保密原則 ,有關審核通知涉及私法上契約之權利義務通 知查明處理者,機關應本權責查明事實依契約 及有關法律處理,不得將審核通知影印或引據 文號,轉行關係人要求依通知辦理。另各局處 回復審計室查核案件,應針對問題詳細並委婉 說明,請各副主管轉達局處承辦同仁及二級機 關遵照辦理。
104年3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1 (四)辦理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來文,無 論應辦復或存查之公文,決行層級皆為 「一層決行」,如案件單純(例如主計處辦 理函轉報請銷毀檔案機關程序,無需就審 計室函復內容再行研擬答復等案件),請 核稿秘書協助檢視代為決行,以提升行政 效率。
104年3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2 (五)各局處對於緊急公務處理,除填寫通報表 逐級陳核外,可設定簡訊或line群組(包 含縣長、2位副縣長、秘書長、機要秘書 、新聞處處長)即時傳達訊息,涉及個人 資料保護法規定事項,宜採取一對一方式 傳達,確實作好保密措施,避免資料外洩 。 (六)彰化縣議會開議期間,府會聯絡人應隨時 掌握相關資訊,各局處配合議會時程提送 各項提案(如墊付案)、預算書、施政報告 等資料,務必注意時效。
104年4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六)各單位提送計畫處彙整之定期會施政報告 內容經各秘書審核後,如需補充、修正者 ,請各副主管務必審慎審核。 (九)行政院於104年3月25日以院臺綜字第 1040127907號函知所屬機關,並副知各 縣市政府,自即日起有關公文之期望、 目的及稱謂用語,均無須挪抬(空格)書 寫,為使公文用語標準一致,請各副主 管轉知同仁周知。
104年5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八)………議員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於 簽辦時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向 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 請書………」之規定辦理,於議會開議期 間得以「議員質詢、建議管理明細表」作 為簽辦依據,休會期間則委婉與議員溝通 ,參考「提供政府資訊申請書」格式做成 書面紀錄(格式不拘) 作為簽辦依據。
104年6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1 (五)……………………本府每年舉辦2場次文 書教育訓練……核稿秘書督導計畫處 、行政處定期進行公文抽查………請計畫 處、行政處持續推動精進。另現行公文告 誡單由行政處彙整部分暫停執行,一層決 行之公文,請核稿秘書蒐集各類錯誤態 漾,交由行政處彙整後,於副主管會報時 進行討論。
104年6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2 (六)…提供外界索取之資料,如涉及「政 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或法規未明確規範產生適用疑義時,應於 簽辦公文時,視實際需要加會法制處或相 關單位,並尊重核稿秘書意見。 (七)…………………………………………簽稿 併陳之案件決行層級簽稿應一致,請核稿 人員確實把關;分層負責劃分需調整或內 容需修正者,應先簽會相關單位,奉一層 核可後,送人事處彙整辦理。
104年6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3 (八)府外一級機關對外行文,應界定使用局函 及府函,以本府名義行文時,應正確填列 本府代擬代判府稿發文代字(府授oo)。 (十)請計畫處針對筆硯公文系統-「簽」之製 作範本,新增承辦人分機(承辦單位後面) ,便利核稿人員聯繫洽詢公文案情。 (十一)各單位發文時,副本如僅為單位自存者 ,應視實際需求列印,並以減少紙張用 量為原則,落實節能減紙政策。
104年6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4 (十二)重申…………擬簽內容不宜冗長,以 不逾3頁為宜,敘述應求簡淺明確,並 將附件內容重點整理闡述,俾利核閱。
104年7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公文案例討論裁示事項: (一)中央補助計畫之人力進用,應由受補助單 位簽辦,以符合計畫內容;嗣後因業務需求 進行人員調整支援,應行另案簽辦。 (二)各單位處理密件公文,應依行政院104年4 月28日院臺綜字第1040130453號函修正文 書處理手冊,有關解除機密條件已刪除 「附件抽存後解密」之規定辦理,製作公 文時,主旨與說明內容均應確實做好保密 措施。
※公文案例討論裁示事項: 104年8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1 (二)由秘書長主持之各項會議(以委員身分參加 者除外),請業務單位一併通知核稿秘書列 席,………提供相關意見。 (三)各局處辦理審計室聲復案件,應針對所有 問題妥適回應,不可遺漏,核稿秘書諮詢 案件內容,承辦人應詳細、委婉說明。 ※公文案例討論裁示事項: (一)陳送一層核閱之公文應以局處名義簽辦(如 註明科名則應加括弧)。
104年8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2 (二)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注意事項如下: 1.法規制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者 ,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章第8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 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 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 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 (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104年8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3 或摘述法規條文內容時,使用阿拉伯數字, 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9條 2.屬法規條項款目、編章節款目者,以及引敘 或摘述法規條文內容時,使用阿拉伯數字, 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9條 規定:違反第21條第3項、第53條第5項、第 66條第2項或第69條第3項而無正當理由者 ,處新臺幣2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3.引用法規條文內容原文照引者應使用「」, …。
104年9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1 (八)有關機密文書解密,行政處已製作SOP, …網頁/便民服務/檔案科(表單下載)/機 密文書解密程序及相關表格下載使用。一般 公務機密文書,業務單位標示解密條件應視 該案案情審酌辦理,有關公文解密條件之標 示,除文書處理手冊六十、(一)本件至某年 某月某日解密。(二)本件於公布時解密外, 另提供下列7項其他用語供同仁參考使 用…:
104年9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2 1.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解密。 2.工作辦理完成後解密。 3.標示o年保密期限。 4.發文後解密。 5.會議結束後解密。 6.附件抽辦後解密(適用於附件已完成機密等級 及解密條件標示者)。 7.尚有「其他用語」者,應加註說明。
104年9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3 公文案例討論裁示事項 (一)製作公文應正確使用公文類別及格式,陳送 一層之公文應使用「簽」,「便簽」則使用 於局處內部陳核及局處(科、室)間橫向溝通。 (二)局處內部陳核(例如存查案件)使用之便簽 格式有會辦及決行欄位,科與科之間或局 處間橫向溝通(例如蒐集意見)使用之便簽 格式應以「此致」方式為之(不應出現會 辦及決行欄位) 。
※公文案例討論裁示事項 104年10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1 (五)各單位簽辦開會通知時,應事先確認主持人行 程及代理主持人之適當性,尤其依法設置之委 員會會議更應特別留意,議程攸關提案討論者 ,主辦單位應預擬處理意見及可行方案,提供 主持人作為決議之參考。 ※公文案例討論裁示事項 各單位對於職掌業務相關法令應精熟,例如「彰 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65條:「建築 改良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必須報廢者,管理機 關(單位)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 表』規定辦理:
104年10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2 一 已逾財物標準分類規定最低耐用年限,並已自然毀損 腐朽無法修復或有安全之虞者。 二 依公務或業務需要,確能增加基地使用價值,必須拆 除、改建或原有基地必須充作他項用途使用者。 三 基地產權非屬縣有,必須返還者。 四 配合都市計畫、道路拓寬或公共工程設施者。 五 因災害或特殊情況影響公共或交通安全必須拆除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報廢,建築費或原價在新台幣 二百萬元以上,應層報本府核准並送經縣議會同意後辦 理。」財政處遇有業務單位辦理建築改良物報廢案件時 如屬第四、五款者,應本於專業審視個案提供相關協助 ,以加速行政流程。
104年11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1 (九)各單位以府函發文需特別注意,用字遣詞應 以縣府立場撰寫,……受文者眾多時,書寫 順序可依照中央、地方縣外單位、本縣各鄉 鎮市公所、本府各處、所屬機關及學校、主 辦單位等依序排列;另製作公文正副本受文 單位如為公司行號或議員服務處等應書寫全 銜,以示尊重(例如彰化縣議會○○○議員 服務處或彰化縣議會議長○○○服務處)。
104年11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2 公文案例討論裁示事項 (一)各單位辦理採購標案及簽請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如二案併同簽辦,應於主旨及擬辦敘明清楚,並將 「委員及正副召集人建議名單」附於簽後方,以利 長官勾選;一併成立工作小組時,小組成員授權由 各處主管勾選。 (二)有關同仁調閱檔存於本府之「非送審憑證」作業, 授權由二層決行……………………………。
104年12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1 (五)各單位簽辦「工程」補助案,…………… 工程停復工及工期展延,屬履約管理事項,由 業務單位本權責依合約書及有關規定辦理。上 述案件免再加會主計處,以減化作業流程...。 (六)依本府102年8月編訂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 製發已奉核定之「領據」或「納入預算證明書 」為「二層核定」,各單位於簽辦該類案件時 免送一層,並請人事處於修訂分層負責明細表 時配合修正,加註「已核定」字樣。
104年12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2 (七)重申各單位於簽請一層勾選採購評選委員 或遴派主持人、召集人時,提供之建議名 單(預留空白欄位以利增添),應直接附於 簽之次頁,以利勾選。 (十一)各處收到鄉鎮市公所以彰化縣政府○○ 處為受文者之來文,應以電話告知公所承 辦人正確名稱應書寫為「彰化縣政府」, 如來文非屬職掌業務,應先行與相關單位 溝通協調,儘速便簽移文。
104年12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3 公文案例討論裁示事項 (一)重申各單位以府函發文應特別注意,用字遣詞 應以縣府立場撰寫。 (二)…………………………「主旨」段為全文 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 要。「說明」段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 較詳細之敘述;例如公所報請本府核准修正經 費補助項目之案件,經費補助單位簽辦公文時 ,內容不可過於簡略,應於說明段敘明原由, 及審核准駁依據,如內容過於繁雜者,亦應摘 述重點,以利一層核閱。
105年1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1 (五)重申各單位製作公文應行注意事項: 1.有關公文之期望、目的及稱謂等用語,均無 須挪抬(空格)書寫(行政院104年3月25日院 臺綜字第1040127907號函及本府104年3月31 日府行文字第1040101083號函)。 2.製作公文應於稿面註明擬辦方式(以稿代簽 、先簽後稿 或簽稿併陳等),以利核稿人員 辨識(本府99年8月份副主管會報裁示事項第 11項)。
105年1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2 公文案例討論裁示事項 (一)陳送一層之公文應以使用「簽」為原則,並以 局處名義簽辦;「便簽」則用於簡易公文之核 閱或使用於局處內部陳核之用,局處間橫向溝 通及蒐集意見應使用「此致」之便簽格式。 (二)各單位核稿人員應正確使用「授權章」及「職 務代行章」,一層決行之公文應蓋縣長本章或 「甲」、「乙」授權章,二層決行之公文應蓋 處長本章或「甲」、「乙」授權章;非決行之 職務代理時,則蓋「職務代行章」。
105年2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1 (八)重申各局處舉辦活動印製之各類海報、文宣品及 邀請函(卡)等,「縣長署名」統一為「彰化縣 長魏明谷」。 (九)各單位簽辦財產報廢,請於簽內敘明報廢財產明 細或編號,以利釐清財產品項。 (十)重申各單位簽請遴派主持人、召集人之建議名單 (應預留空白欄位以利增添)或圈選評選委員等, 應附於簽之次頁,以利勾選。
※公文案例討論裁示事項 104年2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2 (十一)公文及各種報告表冊之裝訂以兩處為宜,並 於裝訂線上下1/4及3/4為原則,文件多時 則以長尾夾固定,以防文件鬆散脫落。 ※公文案例討論裁示事項 製作公文時,對於統計數據(如百分比、金 額、人數、比數等)阿拉伯數字應書寫為 80%、3.59%、6億3,944萬2,789元、1萬500 元、639,442,789人、1:3。
105年4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1 公文案例討論裁示事項 (一)各單位簽辦公文應於稿面註明擬辦方式,簽 稿併陳之公文,稿應附於簽之次頁,附件放 於稿之後,使用「簽稿會核單」則附於簽稿 之間,…。
105年5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1 (九)製作公文時,函文內容及受文者名稱不應錯漏, 尤其日期、數字、人名、稱謂及郵寄地址應正確 無誤,請各單位核稿人員加強審視及把關,…。 (十一)重申本府105年2月15日府法制字第1050032286 號函下達之「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提供議會或 議員文書資料應行注意事項」,各單位提供議會 或議員資料,應依上述注意事項辦理,屬政府資 訊公開法第7條應主動公開之資料者,由該業務 之主辦機關(單位)依第3點規定,簽奉二層核 可後提供之,並影送縣長室機要秘書及秘書長室 知悉。
105年6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四)各單位辦理採購案件應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 項「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 密。」之規定辦理;另簽辦附件含有評選(審)委 員、工作小組建議名單者,應於簽左上角註明 該文件為密件,並將建議名單放入不開窗信封 彌封後,於彌封處蓋章,發函聘(派)兼採購 評選委員會委員、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皆應 註明為密件,以免發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所頒「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第12類錯誤類別 ,…注意文件保密。
105年6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1 (五)重申各單位辦理採購標案及簽請成立採購評 選委員會,如二案併同簽辦,應於主旨及擬 辦敘明清楚,並將「委員及正副召集人建議 名單」附於簽後方,以利長官勾選;如需成 立工作小組時,應由單位主管完成小組成員 遴選後彌封附於簽案中,並於簽中敘明已完 成工作小組勾選作業。 (六)落實節能減紙政策,請各副主管轉知同仁列 印公文及附件或相關文件資料時確實採雙面 列印,減少紙張用量。
105年7月份副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四)重申各單位簽請遴派會議主持人、召集人或 其他指派人員等,應檢附建議名單(預留空 白欄位以利增添)附於簽之次頁,… 。 (五)各單位簽辦公文應預留核閱人員核章空間, 尤其簽陳一層之公文,應注意決行欄位,必 要時使用簽稿會核單。
簡報完畢 ~ 敬請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