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進度報告 及法規鬆綁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月3日 高雄場
目 錄 自由貿易港區進度 壹 發展績效 貳 參 法規鬆綁 營運模式 肆 2
一、高雄港自由貿易港區進度(1/2) 南星計畫1期 洲際1期 南星自由貿易港區(第一期) 總面積443.13公頃。南星計畫區(49.21公頃)及洲際1期貨櫃中心(74.8公頃)預計103年完成籌設。
一、安平港自由貿易港區進度(2/2) 五期重劃區碼頭區 四鯤鯓碼頭區 工業區碼頭區 總面積72.1公頃,102年8月獲行政院核定後自由貿易港區
二、發展績效 截至102年11月,高雄港自貿區貿易量衰退7%,貿易值衰退3%。 截至102年11月,高雄港自貿區貿易量衰退7%,貿易值衰退3%。 101年,以紙漿、紙及紙製印刷品占高雄港自由港區總進出口量、值各44%、15%,為最具指標性。 高雄港自貿區貿易量-7%,貿易值-3%。 基隆港自貿區貿易量28%,貿易值0.9%。 臺北港自貿區貿易量108%,貿易值28%。 臺中港自貿區貿易量52%,貿易值41%。 平均自貿區貿易量50%,貿易值34%。 5
三、法規鬆綁(1/9) 1簡化委外加工案件申請審核流程 102.08.28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九條修正,採行政委託由海關委任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審查。 1簡化委外加工案件申請審核流程
三、法規鬆綁(2/9) 102.11.08 輸入港區之關稅配額農產品,如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或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之免稅要件,即可免徵關稅,亦不計入當年配額累積數量。輸入港區貨園區之關稅配額貨物經加工後內銷,應依出區時之貨物型態,按進口相關規定課徵關稅。 2農業加值現行通關及課徵關稅規定
三、法規鬆綁(3/9) 102.11.19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應向國際貿易局辦理出進口廠商登記。 3港區事業應具進出口貿易商之身分
三、法規鬆綁(4/9) 4自由貿易港區業者申請更改報單 102.11.25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分別以F1或F5報單向海關通報貨物進、出自由港區,於事後申請更改報單,不論更正內容或違規態樣,即自由港區貨物於放行前或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經海關核定應驗貨物、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或通知事後稽核,業者發現錯誤並主動申請更正報單時可不予處分。 4自由貿易港區業者申請更改報單
三、法規鬆綁(5/9) 102.11.27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含港區貨棧)兼營其他保稅性質倉儲業並共用倉間儲位區,得以「電腦儲位管理」取代「實體區隔」。 條件:有經海關核可之倉儲設備、所有進儲貨物外箱或外包裝均應黏貼條碼、提供海關條碼讀取機,並將儲位、帳冊與海關電腦連線,供海關遠端稽核。 5電腦儲位控管取代實體區隔之規範
三、法規鬆綁(6/9) 6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業務與個資法適用事宜 102.12.02臺灣港務(股)公司辦理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業務屬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項第2款,得免告知義務。 6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業務與個資法適用事宜
三、法規鬆綁(7/9) 7兩岸RORO船舶運輸和車輛互通試辦計畫 102.12.02-103.02.28以我方船舶運輸業或船代為申請主體,經檢驗合格且已登記使用之車架為試辦項目。試辦期間以基隆港、臺北港、臺中港及高雄港為試辦港口。移動範圍先以碼頭管制區往返內陸貨櫃集散站管制區為主。 7兩岸RORO船舶運輸和車輛互通試辦計畫
三、法規鬆綁(8/9) 8開放海運承攬業者分艙單以強化轉口轉運業務 102.12.26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通過關税法之第20條之1,開放海運承攬運送業申報分艙單。 8開放海運承攬業者分艙單以強化轉口轉運業務
三、法規鬆綁(9/9) 9簽審機關提供夜間及假日審驗服務 102.目前已提供夜間與假日申辦通關、簽證或核准服務。爰未來自由經濟示範區假日或夜間簽審服務則依據特別條例規定辦理,業者如有需求,可洽臺灣港務公司各分公司。 9簽審機關提供夜間及假日審驗服務
四、營運模式開展-前店後廠 國外 課稅區、保稅區工廠 進儲零組件、原物料 委託加工 自由貿易港區 配銷、 存貨管理 貼標、包裝加工 效益: 1.前店—自由港區—物流、存貨管理、簡易加工,增加港區事業生產力、倉儲轉運力 2.後廠---既有工廠---生產線充分運用、提高勞工生產力、技術升級、賺取外匯 3.優勢—免關稅、免營業稅、免貨物稅、推廣貿易費、免商港服務費 國外 課稅區、保稅區工廠 進儲零組件、原物料 委託加工 自由貿易港區 配銷、 存貨管理 貼標、包裝加工 採購國內組件組裝 輸往國外 利用國內廠商生產設備 15 15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