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 http://www.fdprocedurallaw.com 刑事诉讼法学 主讲人:谢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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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 http://www.fdprocedurallaw.com 刑事诉讼法学 主讲人:谢佑平

第二十二章 第一审程序

一、刑事审判概述 审判的概念和意义 维护国家法律秩序;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司法公正

二、刑事审判的原则: 1、公开审判原则 基本理论: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时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不公开的情况:有关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2、直接、言词原则 概念: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调查须以控辩双方口头辩论、质证的方式进行。

3、辩论原则 概念: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诉方和被告方应当以公开的、口头的、对立性的方式进行充分的辩驳,未经充分的辩驳,不得进行裁判。

4、陪审原则 陪审团: 人民陪审: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共同审判的形式由专业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共同作出判决;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单独审判的形式,由非法律专业人员组成陪审团参加法庭审判活动,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决定。 人民陪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5、集中审理原则 概念:指法庭对每一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持续进行,即法庭审理案件从开庭到判决应尽可能地集中审理,不得中断。 国外情况:法国、意大利、德国 我国规定: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体现这一原则。

三、开庭前的准备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人,并保障其辩护权的行使;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四、法庭审判 基本步骤: 法庭审判程序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1、开庭: 刑事诉讼法第154 条的规定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 法庭调查的顺序: 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意见; 讯问被告人; 向被告人发问; 审查核实其他证据。

3、法庭辩论 顺序: 公诉人发言; 被害人发言; 被告人陈述和辩护; 法定代理人发言; 辩护人进行辩护; 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基本要求

4、被告人最后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犯罪事实或新的证据,法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恢复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必要时可以延期审理。

5、评议和宣判 评议: 合议庭评议; 评议活动应当秘密进行; 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 定期宣判。

五、法庭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法庭审判纪律》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警告,训诫,责令带出法庭,罚款,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审判笔录 合议庭分析、研究案情、进行评议、对案件作出判决的根据; 对案件进行复查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办案质量,进行工作指导的根据; 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再审程序的书面材料。

七、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延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八、检察院的监督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是否违反管辖规定; 案件的审理是否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 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的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是否存在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情况; 法庭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等。

九、审判障碍 1、延期审理: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2、中止审理: 被告人长期患重病,不能承受审判的; 被告人在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患精神病或者精神病复发,无法对其进行审判的; 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在审理期间潜逃的。

十、自诉案件 1、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自诉案件通常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对于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2、简易程序 国外情况: 英、美等:辩诉交易和有罪答辩; 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依据卷宗材料作出刑罚处罚令。 我国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不以减轻处罚或降格处理为条件,主要通过实行独任审判、放宽证据规则、缩短审理时间等对审判程序进行简化。

十一、判决、裁定和决定 1、判决: 2、裁定: 有罪判决 无罪判决 程序性裁定:不受理案件或者驳回起诉,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是否恢复诉讼期限。 实体性裁定:驳回上诉、抗诉和申诉,决定减刑、假释,核准死刑

3、判决和裁定的区别: 判决直接针对起诉主张的内容而作,裁定则不直接针对起诉主张的内容本身,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或只直接针对诉讼行为,包括起诉、上诉、抗诉、申诉行为本身而作; 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裁定则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作出;

4、决定: 判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定则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作出; 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只有一个,而一个案件中则可以形成多个有效裁定。 4、决定: 法庭审理中的程序性问题或人民法院自己行使权力的问题。

第二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一、审级制度 1、审级制度概念和意义 2、两审终审: 审级制度:指法律所规定的审判机关的级别以及案件应经过几级法院审判才告终结的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二、上诉、抗诉的提起 1、提起上诉、抗诉的主体: 上诉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抗诉机关: 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2、提起上诉、抗诉期限 3、提起上诉、抗诉方式 上诉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抗诉只能以抗诉书的形式提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自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3、提起上诉、抗诉方式 上诉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抗诉只能以抗诉书的形式提出

4、上诉、抗诉理由 上诉: 对于上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任何限制条件。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理由: 事实认定错误; 法律适用错误; 诉讼程序错误。

三、上诉、抗诉的审判 1、全面审查原则 基本要求:二审法院在审判案件时,要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主要包括: 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2、审判方式: 开庭审: 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上诉的案件——可以开庭审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书面审: 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

3、对上诉、抗诉的处理 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直接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

4、上诉不加刑 基本要求 注意问题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原判决所判刑罚。 只适用于只有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 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和自诉人也提出抗诉、上诉的,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不加刑指:不得提高刑种等级;不得增加刑种数量;不得增加同一刑种的刑期或者罚金的数额;不得改死缓为死刑立即执行;不得撤销缓刑,改判实际执行刑。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未上诉的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案件,既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部分罪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不适用于发回重审的案件。

5、扣押、冻结财物 处理方案: 保管 返还 移送 没收、上缴

第二十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制度 复核程序 核准权

复核程序的性质 检察院的地位 死缓案件

第二十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一、再审的概念与意义 1、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 2、意义: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再审与二审的区别: 审理对象不同; 提起程序的主体不同; 提起程序的理由不同; 提起程序的期限不同; 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适用刑罚的原则不同。

二、再审的启动 1、提起再审的材料来源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申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议案;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普通公民和新闻媒体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提出的意见和反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于内部工作检查或互查或工作总结中自行发现的错判案件。

2、提起再审的主体 3、提起再审的理由 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生效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3、提起再审的理由 原裁判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原裁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三、再审案件的审判 1、再审的程序 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 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再审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送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当事人。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再审程序应当根据原来的审级确定; 再审主要应为开庭审判。

2、再审的结果 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 原裁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而原裁判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裁判,重新定罪量刑;

3、再审的期限 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再审的自诉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 3、再审的期限 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提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章 执 行

一、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1、执行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 2、执行对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执行的意义:是实现判决和裁定所确定内容的手段;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表现;是扩大判决和裁定社会效果的主要方法。

二、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1、死刑的执行 基本程序要求: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 具有法定的不能执行情由时,应当停止执行,包括: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正在怀孕的。 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执行死刑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指挥;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2、羁押刑的执行 基本程序要求: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未成年犯,其刑罚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3、 缓刑的执行 4、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5、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执行 6、无罪和免刑判决的执行 罚金,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6、无罪和免刑判决的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三、变更执行程序 1、死缓的变更 2、监外执行 减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 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的,经查证属实 2、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监外执行的程序: 罪犯正在怀孕或者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需要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暂予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发现保外就医的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者严重违反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3、减刑和假释 减刑程序: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相应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已满,应发给刑满释放证明。 3、减刑和假释 减刑程序: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相应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假释程序: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由监狱执行部门报请人民法院裁定

4、对新罪、漏罪的处理 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5、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 由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四、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执行违法 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交付执行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实际执行情况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变更执行刑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