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三重稽徵所 呂俊洋 2012.04.20 1
結算申報法令依據 所得稅法第3條、第11條、第23條、第40條、 第66條之1、第66條之9、第71條至第73條、 第74條、第76條、第77條、第78條、第102 條之1及第102條之2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3條至第5條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49條(合併申 報)、第50條。 行政程序法第48條(期日期間)。 2
申報方式 人工申報:人工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媒體申報: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 報軟體,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服務臺索取申報軟體, 建檔後執行前端程式,檢核申報資料,因公司股東 (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 讓通報表、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投 資設備或技術申請核准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得 另採媒體申報,故另以磁片/光碟片遞送。 網路申報:以網際網路辦理申報。 3
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部分 輔導營利事業正確填報,尤其對擴大書面審核案件 調整欄內之「營業收入淨額」、「非營業收入總 額」、「全年所得額」、「純益率」、「課稅所得 額」等及營業收入分類表各欄項務必填寫,俾利建 檔勾稽。(土地及其定著物交易的損益單獨計算) 正、副聯應檢查是否複寫清楚。 資料聯上之各欄項應填寫完整。 4
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注意營利事業組織別、所得期間、開業年月 是否填寫完整。 如有經營二種以上行業者,擴大書審案件請 以主要行業(收入較多者)之標準代號填報。 Note: 申報行業代號如與實際經營項目不符,將產生適用之 毛利率或純益率錯誤之情形。擴大書審案件應按主要 營業項目決定行業代號及純益率;所得額標準或同業 利潤案件則應區分各業別收入,適用不同之淨利率。 5
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經營零售業務(買賣業)且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 營利事業,擴大書審案件降低純益率標準1%或非擴 大書審案件降低所得額標準2%者,檢查有無於申報 書第1頁第102欄上方填註核准年、月,並檢附稽徵 機關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函或當年度任一期購 買統一發票明細資料影本(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 10104609090號令 102年12月31日以前改為全部開立電子發票) 各科目金額如有塗改者,應請其加蓋營利事業負責 人印章。 6
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注意營業收入調節表是否詳細填報,如有遺漏或開 立發票金額與申報營業額不合未予調整者,請其補 正。(注意上年預收收入是否有轉入) 注意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之銷貨退回及折 讓差異情形應填寫正確 檢查成本報表是否填寫齊全,資產負債表編號3440 欄位本期損益是否填載為稅後損益(第53欄之帳載全 年所得額-第122欄所得稅費用)。 7
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檢查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64欄填 列之自繳稅額及第16頁「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第27欄填列之數字是否與所附之稅額繳款書相符, 並檢查退補稅欄填寫是否正確,以免造成誤退或溢 退。 申報應退還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可抵繳上年度未分 配盈餘申報應納稅額,不足抵繳部分,須就餘額填 寫未分配盈餘自繳稅額繳款書自行向公庫繳納。 8
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申報案件應自繳稅款未如數繳清者,應於繳清後再 予申報收件。 自繳稅款未繳清之案件不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將 改按一般查帳案件收件,並辦理開徵追繳。 配合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修正,獨資、合夥組織 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 之結算稅額。 9
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書(本稅部分)、機關團體申報 書封面簽章效力及於全部頁次,注意檢查申報書封 面之名稱、負責人是否確實蓋章。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書第3頁資產負債表、第14頁股 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第16頁未分配 盈餘申報書下方之經理人、主辦會計是否蓋章。 各科目金額如有塗改者,應請其加蓋營利事業負責 人印章。
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檢查成本報表是否填寫齊全,資產負債表編號3440 欄位本期損益是否填載為稅後損益。 第11頁「財產目錄」採附件方式申報者,檢查是否 檢附相關附表;期末存貨明細表及各式成本表報, 仍應填報備妥,稽徵機關查核時,如有需要再行通 知檢送。
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申報書封面之各欄項,檢查是否填寫完整。由記帳 士等代理申報時,應審查代理人資格、資料填寫是 否確實,及有無檢附委託書(第22頁「營利事業帳 簿處理及辦理申報情形暨委任書」)。如為會計師 簽證案件,注意簽證會計師有無簽章及詳實填寫稅 務代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財政部核准稅務 代理人證書字號、簽證別欄之勾選申報書(本稅部 分)、機關團體申報書封面簽章效力及於全部頁次, 注意檢查申報書封面之名稱、負責人是否確實蓋章。
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實施,結算申報 時,如有適用該條例則應填報申報書第1-1頁,包 括: 時,如有適用該條例則應填報申報書第1-1頁,包 括: 1.申報有投資抵減者 2.申報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者 3.申報有合於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免稅所得 者 13
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納稅義務人確實填報「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99年 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未詳細填報者,請予補正。 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 資額)轉讓通報表、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投 資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附冊13-14 頁書表)另採用媒體申報者,檢查是否貼附媒體磁 片(光碟)檔案遞送單影本。 14
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4條第1項第1款關係企業或第2款關係人者,應填寫 「關係人結構圖」、「關係人明細表」、「關係人 交易彙總表」、「關係人交易明細表」(第18至21 頁),請加強注意並確實填寫。 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檢查有無檢附「查核報告書」, 若未檢附或逾期申報,或報准(人工申報才要)延至 101年6月30日以前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而於核准 延長期限內仍未補送查核簽證報告書者,均應視同 普通申報案件處理(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15
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注意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其所得期間換算全年所得 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月數是否正確;年度中途 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注意有無將查定營業額合 併已開立統一發票營業額一併申報。 (所&40) 採特殊會計年度單位,申報年度之認定原則上以年 度開始日之年次為其年度名稱,例如:會計年度期 間為100年7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應申報為100年 度。 Note: 特會案件不可使用網路申報。 16
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申報時除 注意資料期間及開業日期是否填寫完整外,申報 「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者,檢附明細表;如有分 配股利、提列公積或分派紅利者,檢附股東會會議 資料。(見簡報第57頁) 「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申報時注意檢查營 利事業開業、合併、解散日期是否填寫完整;合併、 解散之案件請檢附核准公文影本,另其他應檢附之 書表、文件是否齊全。(請見第16頁背面申報須知) 17
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機關團體部分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
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機關團體登記聯應注意核對下列事項: (1)「財產總額」、「收入總額」、「本期餘絀數」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淨額」、「銷售貨物 或勞務之所得」等欄位有無填報。 (2)「收入總額」小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淨額 」者,輔導其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淨額」 (申報書第5頁01欄)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 收入」(申報書第4頁03欄)合計數填報。 19
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正重點 第2條第1項第8款(收支比例) 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但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公益團體免稅標準有關百分之七十支出比例之計算方式(財政部89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0890453088號) 1.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 2.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3.創設目的以外之虧損則不得列為支出項下計算
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免稅適用標準之支出比率係以當年度之收支核算(財政部73年10月27日台財稅第61981號) 按當年度之支出與收入比較核計,以往年度之結餘款應不在當年度收入範圍內。
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如發現機關團體申報書第2頁第12項資料未填報,輔 導其補正(若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應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 有條件免辦結算申報的情形: ▲須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 1.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 2.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 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者。3.財 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新台幣1億元。 23
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經解釋令規定有條件免辦:各行業公會組織、同 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 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 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 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 展投資策進會、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總隊及身 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3條規定)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等機關團體。 (詳申報須知→結算申報書第2頁背面) 、老人福 利協進會等老人社會團體→同時符合前述1、2、3 或非屬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政府輔助收入者。
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 1、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 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 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 及宗教財團法人。 2、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3、無附屬作業組織。 (法令依據:財政部86年3月19日臺財稅第861886141 號附件。)
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所得稅法第66條之1 :機關團體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取得股利收入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 應納稅額。 財政部86年4月9日台財稅第861890732號函: 機關團體解散無須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Q: 財團法人○○寺廟,100年度收入總額 2億元,全部來自捐贈收入及基金存款 利息,該法人未有附屬作業組織亦無 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是否應辦理結算申報?
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時,得以其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終決算書表,另抄1 份簽名蓋章後,附於結算申報書內,申報書各欄及 附表得免填寫。 如遇員工消費合作社使用機關團體申報書辦理申報, 應輔導其改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填報。 28
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有租金等營業收入,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至其所得因係作為公寓大廈之管理、修繕費用,應無盈餘分配之問題,可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辦理。
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未成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之營利事業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第7條規定: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據相關書表併同營利事業申報,無須單獨辦理結算申報。 檢附下列書表併該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1.基金委員會會議紀錄。 2.基金結算會計報表。 3.基金保管運用說明書。
以支票繳納稅捐案件之處理 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以未逾限繳日期之未到期支票繳納自繳稅款,經收稅款之金融機構不得拒絕收受。 如申報書內附支票,請納稅義務人將支票持向經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後,再行申報。 31
以支票繳納稅捐案件之處理 應檢查下列支票記載事項: (1)支票到期日不得逾當年申報期間之截止日,支票大寫金額與 繳款書金額是否相等。 (2)支票正面受款人處,納稅義務人是否填註「限繳稅款」字樣。 (3)支票背面,營利事業是否加註營利事業名稱、地址、電話及 收件號碼;如未加註,必須補正。 (4)如支票發票人非為納稅義務人時,查看是否背書;如未背書, 必須補正。 (5)不受理本票繳稅。 32
媒體及網路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下列申報案件不適用媒體及網路申報: 1.其他屬會計科目特殊案件(如金融業及保險業等) 2.逾期申報案件。 Note 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 案件自99年度起(100.05申報)可採網路或媒體申報。 Note 2:特會案件可採媒體申報,惟不可使用網路傳輸申報。 33
媒體及網路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下列申報案件可採用媒體辦理申報,惟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 輸申報: 1.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 2.決、清算申報案件自102年7月1日起,可採用媒體辦理申報 。 34
媒體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應檢附下列資料: 媒體申報總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利事業所得 基本稅額申報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 戶變動明細申報表、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前 項各表不得採附件方式申報並請儘量以A4規格紙張 列印)。 另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4條第1項第1款關係企業或第2款關係人者,應另 行檢附「關係人結構圖」(第18頁)。 35
媒體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應檢附下列資料: 媒體檔案磁片(光碟)。 適用投資抵減者應另檢附減免稅額通報單、投資抵 減稅額明細表、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相關必要之 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併同申報。 申報附件資料封面及相關附件,應輔導媒體申報單 位將媒體申報檔案先以審核程式審核無誤後,自行 列印「申報附件資料(封面)」黏貼於本局所印製 之「申報附件資料(封面)」上。 36
媒體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機關團體應檢附下列資料: 媒體申報總表、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者應檢附第5頁所得計算 表,有附屬作業組織者尚須檢附第5-1頁所得計算 表)、平衡表(請依順序裝訂)。 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相關附件。 媒體檔案磁片(光碟)。 37
媒體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一申報案可採用多片磁片(光碟)申報,同一片磁片 (光碟)內僅限置放一申報案件。 如發現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金額全為0時,當場請媒體申報 單位先予確認。經確認無誤者,須在媒體申報總表左下 角註明「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金額確認全為0」等字樣並蓋 章。 如發現申報案件為會計師簽證案件,應注意審核申報書 封面簽證會計師有無簽章及詳實填寫稅務代理人身分證 統一編號、電話、財政部核准稅務代理人證書字號及簽 證別欄之勾選。 如發現申報案件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代為 申報案件,應注意有無詳實登錄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 及是否檢附委託書。 38
媒體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自行申請更正案件如已逾截檔日期(6月30日),請改 以人工填報更正後資料,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 1.至本局首頁-分稅服務 營所稅-書表下載及列印-營 利事業結算申報更正申請書 2.檢附更正之相關頁次(請附更正前一份及更正後三份, 並請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3.郵寄或親送至本所總收文處申請 39
重行送件(6/1-6/30)作業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更正前後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利事業所 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變動明細申報表及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更正後之 媒體申報總表、媒體檔案磁片(光碟)及相關附件。 機關團體:更正前後之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 書(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者應檢附第5頁所得計算表, 有附屬作業組織者尚須檢附第5-1頁所得計算表)及平衡 表,更正後之媒體申報總表、媒體檔案磁片(光碟)及 相關附件。 重行送件之收件、審核、管制、移送等作業同前,重行 送件案件不再重配收件編號,收件人員應於總表上空白 處加蓋(註)「更正案件」。 40
網路申報之處理 輔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辦理身分認證 營利事業採網路申報應先取得下列二種身分認證之一: 簡易電子認證 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tax.nat.gov.tw)點 選「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 請。 工商憑證IC卡 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moeaca.nat.gov.tw)申請 。 41
網路申報之處理 輔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辦理身分認證 機關團體採網路申報應依簡易電子認證方式規定申請網 路申報身分認證,如已申請上開密碼者(含各類所得扣 (免)繳及股利憑單資料申報、營業稅申報)毋需再申請 。 42
網路申報之處理 輔導營利事業利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 資料之建立及上傳 申報網站設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營利事業可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 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或向本局服務科或各 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第四課(股)索取相關軟體光 碟片。 資料之建立及上傳 營利事業下載申報軟體程式後,依程式需求建立相 關檔案並經審核無誤後,透過網路上傳申報資料。 43
網路申報之處理 營利事業網路傳輸之媒體申報檔包含申報書之本稅 及租稅減免部分。 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 資額)轉讓通報表、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 餘表、投資設備或技術申請核准適用投資抵減稅額 明細表得另採媒體申報。 財產目錄表及期末存貨明細表可採附件方式寄送。 完成上傳申報後,系統將於「網路申報總表」下方, 列示另採媒體申報及採附件方式申報註記。 44
網路申報之處理 整批申報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或其代理人(事務所)於每年4月 1 日至4月30日止向委託人所在地分局、稽徵所及 服務處申請委託代理人代理申報,則該代理人可以 「代理人」名義(統一編號)及「代理人的報稅密 碼」申報上傳委託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 其效力視同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自行申報 。 45
網路申報之處理 申請委託代理人申報應檢附之文件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自行申請: 由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檢具「委任書」向所在地 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 代理人(事務所)申請: 由代理人(事務所)依委託人所在地分局、稽徵 所、服務處別,檢具「代理網路整批申報營利事 業所得稅申請書」、「委託人明細表」及「委任 書」向委託人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 。 46
網路申報之處理 更正資料之辦理方式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在網路申報後,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須提出更正時,若更正日期在申報期限前者,可將更正後之資料重新上傳申報而完成更正程序;如已逾申報期限未逾6月30日者,得比照媒體申報更正方式辦理,逾上述期限,則需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並以書面向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更正。 47
網路申報之處理 申報書表及附件之處理 原則上: 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月30日前將申報 書附件資料封面、網路申報總表、損益及稅額計算 表、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資產負債表、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 申報書及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 所。 48
網路申報之處理 申報書表及附件之處理 例外: 100年度獨資合夥申報案件或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 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之申報案件(含適用「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者) ,其非採 用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使用藍色申報書,無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0頁附註八、九之其他各項相關文件及 未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其餘申報案件 之申報書表、附件資料、租稅減免證明文件及經會計師簽 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如經掃瞄上述相關資料文件 後,得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 徵所。 49
網路申報之處理 申報書表及附件之處理 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月30日前將申報書附件資料封 面、網路申報總表、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者應檢附第5頁所得計算表,有 附屬作業組織者尚須檢附第5-1頁所得計算表)、平衡表及 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 報案件之申報書表、附件資料、財政部同意函影本及經會 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如經掃描上述相關資 料文件後,得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 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開資料應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 關查核。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 時,如須複印憑證及有關文件,該機關團體應負責免費複 印提供。 50
網路申報之處理 上述各表須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 理人章 。 在利用網際網路申報所得稅過程中如有疑義,各 單位應輔導納稅義務人以免付費電話0800-080198( 申報期間)向關貿網路公司洽詢或請本局資訊科協 助辦理。 51
申報小叮嚀 營利事業如於當年度結算申報前變更地址者,應請納稅義務人改向新址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填寫新轄區編賦之稅籍編號。 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中,如亦於當年度有變更股東或合夥人,請注意應填寫所得年度之資料,勿錯誤填入變更後之投資人姓名。 52
代收案件之處理 本局行政區域內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報之案件均可代收,但不包括逾期申報、特殊會計年度申報、及決、清算申報等案件。 代收屬同一國稅局跨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之申報書表及附件資料,申報單位應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一式4聯(該表電子檔置於本局電子報稅專區/營所稅/申報須知內),送代收單位辦理。 53
繳稅之方式 現金繳稅: 金融機構繳稅:納稅義務人持以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列印之附條碼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稅(可以現金或票據繳納),並檢送(附)已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或提出票據交換之繳款書證明聯。 便利商店繳稅:納稅義務人持以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列印之附條碼繳款書,其應自行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得以現金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並檢送(附)繳納稅款之繳款書證明聯。 54
繳稅之方式 轉帳繳稅: 晶片金融卡繳稅:納稅義務人持已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扣款轉帳繳稅。 利用自動櫃員機繳稅:納稅義務人持郵局或開辦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作業金融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繳納稅款,免列印繳款書,但應檢送(附)轉帳繳納交易明細表。 活期存款帳戶繳稅:納稅義務人可使用本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存款帳戶,透過工商憑證IC卡作身分認證以網際網路轉帳繳稅,作業細節請參閱「電話語音及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55
繳稅之方式 Note: 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晶片金融卡及自動櫃員機方式繳納稅款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惟不加計滯納金。
逾期申報案件之處理 結算申報逾期限時,仍應比照前述未逾期案件規定,經過檢查、收件及編訂收件編號後,在申報書資料聯、申報書封面、損益表、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加蓋「逾期申報」戳印。 加徵滯、怠報金之規定 :其逾期辦理結算申報者,一律適用所得稅法第108條加徵滯、怠報金之規定。 57
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書(本稅部分)、機關團體申報書封面簽章效力及於全部頁次,注意檢查申報書封面之名稱、負責人是否確實蓋章。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書第3頁資產負債表、第14頁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第16頁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下方之經理人、主辦會計是否蓋章;申請適用租稅獎勵者,租稅減免部分申報書各頁次是否確實加蓋營利事業大小章。 58
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注意事項 配合101年度申報書表格式刪除資料聯(營利事業)登記聯(機關團體)及期末存貨明細表,調整相關作業說明,其中期末存貨明細表及各式成本報表,納稅義務人仍應填報備妥,稽徵機關查核時,如有需要再行通知檢送。 59
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注意事項 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應如期辦理申報並繳納稅款,並須檢附「查核簽證報告書」,若未檢附或逾期申報,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至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60
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注意事項 依102年年1月30日「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 申報作業要點修定暨系統修改需求確認會議」決 議,決、清算申報案件自102年7月1日起,可採用 媒體辦理申報,惟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注意事項 配合政府實施以活期存款帳戶透過網際網路繳納 稅款之政策,納稅義務人可以使用本營利事業於 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存款帳戶,透過 工商憑證IC 卡作身分認證以網際網路轉帳繳稅。
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 修正背景 現行營利事業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已全面在 最低稅負制下課徵所得稅,且我國自99年度起,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17%,與最低稅負制 基本稅率10%(102年度定為12%)益趨相近,故 維持在最低稅負制下課徵,但調降扣除額及稅率 ,使享有諸多租稅減免之營利事業為國家財政多 貢獻一些心力,適度達成租稅公平,並符合社會 期待;復徵納雙方成本最低,對市場及經濟影響 較小,且與一般所得稅制下處理之稅負效果差異 亦不大。 64
Q1:營利事業採最低稅負制下課徵其理由為何? 現行營利事業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已全面在最低稅負 制下課徵所得稅,且我國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率調降為17%,與最低稅負制基本稅率10%(102年 定為12%)趨於相近,維持在最低稅負制下課徵,徵納 雙方成本最低,對市場及經濟影響較小。我國實施最低稅負制以來,營利事業免納所得稅之資本利得列為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平均每年為國庫挹注約80億元之稅收,故維持現行課稅方式,僅調降扣除額及調高稅率,使享有諸多租稅減免之營利事業為國家財政多貢獻一些心力,適度達成租稅公平,並符合社會期待。在兩稅合一制度下,營利事業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對「個人居住者股東」而言,具暫時繳納性質,可併同盈 餘分配予該等股東扣抵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故維持現 行課稅方式。
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注意事項 配合100年1月26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2、100年6月22日發布「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自100年度起實施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其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增列利息支出之列支限額標準計算表欄位。(本稅第8頁)
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注意事項 配合98年4月22日修正之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99年1月1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100年度申報案件已無短期票券發票日在98年12月31日以前之情況,刪除短期票券利息所得分離課稅之相關說明及欄位。(本稅第1頁、第9頁、第14頁)
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注意事項 配合100年9月7日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增訂第5項,明定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款之餘額如大於同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應以該帳戶餘額為限,於「100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計算明細表」增訂填寫說明。(本稅第17-1頁)
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注意事項 配合財政部100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10000061340號令釋,營利事業如有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各款規定超額分配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之情形,且已補繳該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者,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6款及第2項第6款規定,於補繳日記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爰刪除「(七)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自行補繳稅款(本欄金額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新增附註九之文字說明,提醒營利事業正確填寫時點及欄位。(本稅第14頁)
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注意事項 簡化「股東股份股票轉讓通報表」,刪除轉讓股票(份)或出資額之取得原因、取得單價、股數、總金額或出資額。(本稅第12頁) 依99年度本頁格式,凡非公開發行公司或股票未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司,股東於年度中曾經移轉(含買賣、交換、贈與、遺產分配)股份、股權、股票者,營利事業必須查填結算申報書第12頁股東股份轉讓通報表,填寫所轉讓股票(份)或出資額與出讓人有關欄位共24欄,與受讓人相關共13欄位,與營利事業本身有關欄位7欄。
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注意事項 出讓人取得股票(份)或出資額之日期、取得原因、單價、股數、總金額或出資額各欄位,尚非營利事業於轉讓通報年度立即可取得交易資訊,逐一查調所耗人力、時間成本甚鉅,僅保留出讓人基本資料3欄,其餘21欄位均刪除。 受讓人轉讓交割日期、受讓原因(買入、受贈、遺產分配、信託、其他)、成交單價、股數、成交總金額、證券交易稅各欄位,屬轉讓通報年度交易資訊,爰予保留,以利稽徵實務之使用。 表格內容大幅簡化後,版面配合調整為直式。(本稅第12頁)
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注意事項 配合100年1月26日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100年9月7日 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9,修正稅額扣抵比率上 限,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稅款者,分配屬98年度以 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 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稅款者,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 盈餘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 將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累積盈虧及其所含可扣抵稅額欄位區分為「87至98年度」及「99年度以後」,修訂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公式。(本稅第2頁、第14頁、第15頁)
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注意事項 公司於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填寫第15頁「研究與發展支出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本年度支出各欄項者,應檢查公司申請適用法律,如屬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者,應輔導公司正確填寫第10-1頁「依產業創新條例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及第15-2頁「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並提醒公司應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以符合適用租稅獎勵之程序要件。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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