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教案 授课人 汪玲
社会热门问题 1.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个税起征点由2000元调整至3500元。 2.7月23日动车追尾事故。 3.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09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2011年3月4日,二审结果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通过,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今后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旦被查获,将面临着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衍变为刑事犯罪行为。 而公务员醉驾几乎等同于砸掉自己的“铁饭碗”。《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客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行为合法 行政补偿 行为不合法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第一章 行政的涵义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律渊源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基本原则
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因经营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被处罚,韦某不服行政处罚,将广西平果县农业局告上法庭。7月14日,经平果县人民法院说法释理,韦某撤回起诉,主动履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韦某系平果县某科技服务部的负责人。2011年2月,韦某从南宁市调进“丰优22”水稻杂交种子30公斤,此后其销售15公斤种子给当地农户种植。
2011年3月17日,平果县农业局以韦某经营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为由,对韦某作出责令停止“丰优22”水稻杂交种子的销售,没收尚未销售的水稻种子1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03.5元,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送达后,韦某不服,以其经营的种子属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已经审定通过的品种为由,向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平果县农业局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平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经营的“丰优22”水稻杂交种子虽然已经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但该品种只适宜于福建、江西、湖南、湖北、安微、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夷山除外)以及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在适宜生态区以外的地域种植,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以引种。韦某经营的“丰优22”水稻杂交种子属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推广种植的农作物品种,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平果县农业局对韦某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正确。 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法律法规解释工作,韦某终于认识到自己存在违法行为,其身有感触地说“经商也要学法懂法,遵守法律”。韦某最后主动撤回起诉,自动履行了平果县农业局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 2. 2011年8 月23日,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服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案,经过开庭审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梁某要求撤销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2006年原告梁某所在的村民小组将一块原属该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荒地承包给邻村村民黄某。2011年3 月12日,黄某砍下其承包地范围内的树木准备出卖的时候,梁某带着几个人趁夜将黄某已砍下的林木准备运走,黄某报警后梁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过调查取证,扶绥县公安局依法对梁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梁某不服处罚决定,认为是自家的树木被黄某砍掉,自己才去运走的,遂向崇左市公安局提出了复议申请。2011年5 月12日,崇左市公安局作出了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梁某仍不服,遂诉至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告公安局依法享有对本辖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职权。被告公安局根据黄某的报警将梁某当场抓获,并根据黄某提供的荒山承包经营合同书、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书、林木采伐许可证以及等证明材料查明了黄某是在自己的承包地内砍伐树木的,故被告公安局对原告梁某作出的治安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依法行使职权并无不当。原告梁某如若认为黄某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不应采取半夜带人秘密拉走他人砍下的木材的违法行为,因此,原告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扶绥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当明确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了解行政法的法源;掌握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构成要素以及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一)行政的概念 行政:1.在德语中称为verwaltung,英语称为administration,法语称为administratif,其基本意思是经营、管理和执行。 2.《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从政治的观点来说,行政就是指国家统治权中,除了立法、司法以外之政务的总称。 从管理的观点来说 ,行政就是在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时 ,对许多人所做的指挥、协调与控制。 行政是指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的目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 分为公共行政、私人行政 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对社会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公共行政 其他社会组织对其内部事务的组织与管理——一般行政(私人行政)
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 ,并不泛指一般行政,而是指公共行政 。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含义: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 行政活动范围已不仅仅限于国家事务管理,还涉及广泛的公共事务; 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 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
(二)行政的特点 1.积极保障、实现公共利益; 2.行政任务的多元性、整体性、形成性; 3.行政目的是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协调。
(三)行政的类型 1.按照实施主体的标准分类(主要分类) 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 非国家行政:除国家行政之外由其他组织、团体所承担的执行、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 2.以行政手段的性质为标准 公权力行政 :行政机关居于统治高权主体的地位,凭借其优越性所施行的各种行政权力。 私经济行政:行政机关为了顺利完成行政任务,采用非高权的方式或措施而进行的行为。 3.按照行政的功能、目的 干涉行政:行政机关为达到创造良好公共秩序的行政目标,所采取的抽象或具体的措施,以及在必要时所用的强制手段。 计划行政:环境计划行政、经济计划行政、空间计划行政。 给付行政:提供给人民给付、服务或给予其他利益的行政作用。
(三)行政的类型 4.根据行政法律关系的对象 内部行政:对人民不发生效力的行政内部行为或决定; 外部行政: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发布行政命令或作出行政行为,而对人民的权利义务发生一定效力的行为。 5.以权利来源为标准 国家行政 、 地方行政 、 委托行政 6.按照实施行政任务主体是否为国家行政组织的标准 直接行政 、间接行政 7.按照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来源进行划分 权力行政 、合作行政 8.以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时所受到法律约束的程度为标准 羁束行政 、裁量行政
二、行政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二)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而完整的行政法典;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相当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4.由于政府在现代工业社会中的积极角色定位,行政法越来越重要; 5.行政法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
(三)行政法的基本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分为 关于行政任务的法律规范、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 组织法 关于行政任务的法律规范、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 组织法 关于行政作用的法律规范(作用法)、关于监督行政权和救济相对人的法律规范(监督救济法)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分为 一般行政法、部门行政法、国际行政法 3.从行政法的作用对象进行划分,分为 内部行政法、外部行政法 4.从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分为 实体行政法、程序行政法
(四)行政法的性质 1.行政法是公法 2.行政法是国内法
(五)行政法的功能与作用 管理论、控制论、平衡论 管理论:保障行政法律规范的实施,确保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控制论:控制行政机关权力、保障受侵害的公民权力受到全面的救济。 平衡论:既有管理的功能又有控制的功能。
三、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行政法的产生 1.市场经济所孕育出的个人利益至上观念及其利益本身,使以保障私益为目标的行政法有产生的必要,此乃其经济基础; 2.国家权力由不同部门行使且相互制约,使以规范行政权力依法行使为重要内容的行政法有产生的可能,此乃政治基础; 3.民众日益增加的法治观念、日趋完备的法律规范、独立的司法体制等,成为其必不可少的法制基础。 (二)行政法的发展 1.内容上--从消极的秩序行政向积极的服务行政转变:行政强制色彩有所弱化,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增加;实质行政法治得到推崇;行政程序得以强化;特别权力关系日渐萎缩; 2.范围上--从保障个人自由到关注民众的生存与发展,从关注实体权利发展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法律规制主体和利益保障主体的范围扩大。
四、行政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含义 1.法律渊源即指法律的效力渊源。 2.法律渊源有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二)行政法渊源的含义 ——是指行政法律规范产生与存在的外在形式。 (三)行政法律渊源的确立标准 1.行为规范; 2.法律监督适用规范。
(四)行政法律渊源的分类 1.成文法渊源、不成文法渊源 2.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 3.形式渊源、实质渊源 4.广义的法律渊源、狭义的法律渊源
(五)行政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与协定
(六)行政法正式渊源的效力等级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之外的法律渊源必须符合法律,而不得与其相抵触或相违背,否则无效。 法规包含着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不得与行政法规相违背或相抵触,否则无效。
(七)行政法的非正式渊源 1.法律原则 2.公共政策 3.习惯法 4.行政判例
五、行政法律关系 (一)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
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可以从如下方面解释和理解: 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特点 1.双方当事人,必有一方为行政主体。 2.当事人间权利和义务由行政法规范预先确定。 3.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主体地位不对等。 4.行政主体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 5.因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处理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四)构成要素 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公民与外国组织问题) 客体--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物、精神财富 内容--权利义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产生条件: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事实 2.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3.消灭: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内容的消灭 原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消灭 原内容为新内容所代替
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指贯穿于行政法规范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人们对行政法现象的抽象和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1.普遍性 2.特殊性 3.法律性 4.概括性 5.适用性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准则; 2.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防止行政执法的错误或偏差; 3.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不足,直接作为理念上的行政法规范而适用; 4.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和阐释。
(四)行政法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指政府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 (1)职权法定原则 政府行政权的取得必须依据法律;政府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合乎法律;违法行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法律优先 (3)法律保留 (4)程序法定 行政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定程序;程序的设定要法定。
2.行政合理性原则 指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与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政府的行政行为应有正当的动机;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因素;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客观规律;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公正法则。 (1)平等对待原则 (2)比例原则 (3)信赖保护原则 (4)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回避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参与原则 行政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行政公开: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应当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资讯、情报公开。 行政参与:核心是听证权
第二章 行政主体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当明确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点;了解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了解我国行政主体的类型。
案情介绍 霍某于2002年2月4日中午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处存款,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在收取存款时发现其中一张1999年版、冠字号码为GB09803019、票面金额为100元的人民币为假币,当即告知了原告,并将该币交由在其邻侧工作的另一工作人员苏某复合确认。苏某经复合确认后,李某分别在该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处加盖了“假币”印章,并向霍某出局了“假币收缴凭证”,同时告知霍某如对收缴假币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申请鉴定。霍某在该凭证“持有人签字”处签名。2002年2月6日,霍某向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提出鉴定申请。2002年2月8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东四支行对由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委托鉴定的冠字号码为GB09803019的人民币鉴定为假币后,予以没收,并出具了有持币人签名、伪(变)造字头号码为GB09803019等要素的中国建设银行“发现伪(变)造币没收证明单”。霍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的收缴行为及鉴定行为。 法律问题: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能否作为行政主体?
法理分析: 不管是组织还是机关,能否成为行政主体,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国家行政职权。《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4条第1款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币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已赋予了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少时予以收缴的国家行政职权。因此,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案情介绍: 2000年8月3日,明光市农业局委托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在明光市丰华养鸡场门市部查获部分兽药,并发现其没有办理2000年兽药经营许可证,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随后调查了部分养殖户,并于2000年8月11日向丰华养鸡场送达了“告知听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拟对丰华养鸡场给予3项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兽药经营;(2)没收所查扣的兽药;(3)罚款5000元。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第42条,告知了丰华养鸡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8月12日丰华养鸡场要求组织听证,并递交了书面申请。8月13日,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答复决定不组织听证。8月23日,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对丰华养鸡场作出了上述3项行政处罚,丰华养鸡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问题: 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能否作为行政主体?
法理分析: 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因为这属于行政委托。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属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它在明光市农业局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明光市农业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所以,本案中,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不是行政主体,明光市农业局才是适格的行政主体。
案情介绍 某市属于旅游风景区。每年旅游季节,该市的宾馆、旅店供不应求。为解决这一矛盾,市政府鼓励市民开家庭旅社。张某为此开设了家庭旅社。张某已申办好了工商经营登记和税务登记,遂向公安机关申办《治安许可证》。该公安局的分管领导林副局长已口头答应,过几天给张某发《治安许可证》。但过了几天以后,该分管副局长休假,另一副局长康某对此作了审批:拒绝给张某颁发《治安许可证》;理由是:经实地检查,发现该家庭旅社未达到最低的治安标准。为此,该公安局把这一决定正式通知给张某。 张某得知该审批结论后,向该公安局的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1.认为该家庭旅社已达到治安标准,公安机关检查不实;2.该事项根据该公安局的内部分工,属于林副局长分管,另外副局长做出这一决定是一种越权行为,越权行为应当无效。 上级公安机关对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复议……。 法律问题: 公安机关的审批行为是否构成越权行为?
法理分析: 任何行政职权都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因为任何民主政治中的权力都是受到限制和监督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条件和边界就是行政权限。 必须说明的是,由于行政法上的职权系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因而行政权限也应当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该权力的权限。换句话说,行政权限是指行政主体之间法律所设定的权限,而不是指行政人之间内部分配的权限。 在本案中,针对是否颁发《治安许可证》,不论是林副局长做出决定,还是康副局长做出决定,这都属内部工作上的分工问题,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意义,不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越权问题。从行政法意义上说,只有等公安机关对外做出决定以后,就意味着行政主体实施了某一行政职权;只要公安机关没有超越这一职权的权限,那就不存在越权问题。根据本案的情景,先前林副局长答应给张某颁发《治安许可证》,但没有正式发证。这说明,那时作为行政主体的公安机关尚未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只有等康某副局长正式对张某的有关颁发《治安许可证》的申请做出(否定性的)审批后,并以公安局的名义通知了张某本人,这时才意味着公安机关对外正式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在这一案件中,公安机关只做出过一个行为,而不是两个行为;而且这个行为就是公安机关拒绝给张某颁发《治安许可证》的行为,而不是指张某所指控的“越权行为”。正因为前个行为是不存在的,那么张某对公安机关“越权”的指控也是不存在的。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意义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组织。 含义:1.行政主体资格的获得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主体是承担着行政管理职能的主体,而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职能又体现为其所享有的行政职权与职责。 3.行政主体是作为行政法上人格主体的组织。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部分;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2.与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的范围大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有多重法律身份,行政机关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行政主体。
(三)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1.是依法成立的组织; 2.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职位和人员编制; 3.拥有法定的独立职权与职责; 4.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和承担法律责任。
(四)行政主体的法律意义 1.行政主体可以区别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权力主体与非行政权力主体的身份性质; 2.行政主体可以确定公务员及受托组织实施的行政活动行为的效力与责任归属。 3.行政主体是判定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前提和基础。
二、行政机关 (一)概念 行政机关——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特点:1.行政机关是为完成一定行政职能而专门设立的国家机关; 2.行政机关在成立之时即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3.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机构及公务员编制。
(二)分类 1.以行政管理活动地域范围为标准分为 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按照行政机关职能活动系统范围划分 外部行政机关和内部行政机关 3.依拥有多种行政职能及事项领域还是单一行政职能及事项领域的标准划分 综合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 4.依照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划分 行政决策机关与行政执行机关
(三)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1.国务院 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3.国务院直属机构 4.国务院办事机构 5.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6.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三、其他行政主体 (一)含义 其他行政主体——指除行政机关以外依照法律、法规具体的授权规定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二)特点 1.其他行政主体是指除行政机关外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2.其他行政主体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即其资格的获得有法律依据; 3.其他行政主体获得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 4.其他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其组织机构的设立可能是同步的,也可能是分开的,即组织机构设立在前,行政主体资格取得在后。
(三)范围 1.行政机构; 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 政府职能部门的某些派出机构; 行政机关中依行政授权专门设立的行政机构。 2.公务组织 3.社会组织
四、行政组织法与大部制 (一)行政组织法的概念 行政组织法——指规定行政组织的性质与地位、设置与权限、相互关系及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核心是对行政组织的设置及权限进行规定。
(二)行政组织法的内容 1.行政组织的性质与地位; 2.行政组织的设置及权限; 3.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4.基本工作制度。 (三)大部制 大部制即为大部门体制,是为推进政府事务综合管理与协调,按政府综合管理职能合并政府部门,组成超级大部的政府组织体制。
五、行政权 (一)概念 行政权——国家权力的一种,法定机关对立法者所立法律的执行权。 法定机关在我国包括行政主体以及一些接受行政委托而行使行政权的组织;立法者包括中央立法机关以及地方立法机关;立法者所立之法包括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是一种狭义的法律执行权,不包括最终判断权。 特点:1.行政权受限制的方式; 2.行政权负责任的方式; 3.行政权的职能多样化; 4.行政权具有优先性和先定性。
(二)分类 1.从行政权的产生与存在的方式划分 固有行政权与授予行政权 2.根据对行政权约束规定的程度划分 羁束行政权与自由裁量行政权 3.以行政权所履行的职能为标准划分 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司法权
1.行政职权 2.行政职责 3.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 4.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内容 行政职权:制定规范权、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理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应急权 行政职责:执行法律的义务、行使法定权力的义务、履行特定法定职责的义务 ;不得违法的义务。
5.行政职权的设定 6.行政权限与行政越权 行政权限:事务权限、地域权限、权能权限 行政越权: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行使了不属于该主体的职权或权能的行为。
(四)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1.行政授权——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行政职权授予除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自己对外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责任。
特征:被授权的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 以行政职权为授权客体; 被授权组织是指除行政机关外地组织; 以创设新的行政主体或使原有的行政主体拥有新的行政职权为授权的结果。
2.行政委托——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特征:行政委托的职权来源是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 行政委托不发生职权、职责、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 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行政委托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主体。
3.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关系 (1)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原则 ①授权与委托法定原则 ②授权与委托公开原则 ③不得再授权与再委托原则
(2)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①结果不同 授权使得被授权者有了行政职权与职责,可以独立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授权的结果是产生了一个新的行政主体; 而委托只不过是改变了行为的主体,法律责任的主体并不因之而改变。 ②作出行政授权与委托的主体不同 前者由于立法行为而产生,作出行政授权的主体是立法者; 后者因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其行为的主体是有权的行政机关。 ③作用的对象不同 行政授权只发生于原来没有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一定组织机构身上; 行政委托可以发生于没有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身上,也可以发生在已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身上,还可以发生在个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