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 工 保 險 局 勞工退休金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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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 工 保 險 局 勞工退休金新制

壹、觀念釐清 伍、新舊制如 何選 參、認識勞退 新制 貳、舊制規定 與缺失 肆、新舊制比 一比 1.選擇方式 2.選擇考量 3.該不該自提 4.算算退休金 參、認識勞退 新制 貳、舊制規定 與缺失 肆、新舊制比 一比 選擇勞退新制,終身免煩惱

壹、觀念釐清

前 言 退休金與勞保給付完全無關 勞基法仍為有效之法律 新制是勞基法退休金的特別法 新制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 前 言 退休金與勞保給付完全無關 勞基法仍為有效之法律 新制是勞基法退休金的特別法 新制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 凡於94.7.1日以後始就業或換工作 者,一律強制適用新制 公務機關中駕駛、技工、工友適用

勞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或舊制,均不會影響因勞工保險條例而取得的各種權益 壹、觀念釐清:勞退新制≠勞保老年給付 勞保老年給付與勞工退休金新制 是二種不同退休保障 勞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或舊制,均不會影響因勞工保險條例而取得的各種權益

1 2 勞保老年給付 勞工退休金 壹、觀念釐清:勞退新制≠勞保老年給付 參加勞保勞工,祇要勞保年資及年齡合於規定,皆可 於退職時向勞保局請領老年給付。 勞保老年給付 勞工退休金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 2 勞工退休時,雇主依法給付之退休金 舊制-勞動基準法規定 1

壹、觀念釐清:勞退新制≠勞保老年給付

貳、舊制規定及缺失

貳、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 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條件 (一)勞工自請退休:主動權在勞工 1、於同一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於同一單位工作25年以上者。 (二)強制退休:主動權在雇主 1、年滿65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參考條文:勞動基準法第53、54條

貳、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 舊制退休金之年資計算及給與標準 1、年資採計: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改組或轉讓留用員 工年資應予併計。 2、給與標準: 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 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 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 計。 3、基數係指1個月之平均工資(退休前6個月工資平均) 參考條文:勞動基準法第55、57條

1 2 3 貳、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 雇主提撥之退休準備金,由中央信託局收支、保管及運用 雇主按每月薪資總額提撥2%至15%做為勞工退休準備金 1 雇主提撥之退休準備金,由中央信託局收支、保管及運用 2  退休金所有權屬於雇主,勞工請領退休金時,需經由雇主 辦理 3

資 方 1. 無法確知員工退休前半年薪資,致無 2. 一次給付方式,資金壓力沉重。 勞 方 1. 98%企業平均存活13年,經營壽命短。 貳、舊制規定及缺失 ? 1. 無法確知員工退休前半年薪資,致無 法精算提撥比率及經營成本。 資 方 無法反映 真正成本 明盈實虧 2. 一次給付方式,資金壓力沉重。 1. 98%企業平均存活13年,經營壽命短。 2. 勞工平均8.3年換一次工作,流動率高。 勞 方 退休金看得 到,領不到

參、認識勞退新制-內涵及優點

參之一:個人帳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 1 個人帳戶 2 1 2 年金保險 3 4 雇主按月提繳退休金 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帳戶 雇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事業單位 1 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 1/2以上勞工同意 2 選擇參加者,達全體勞工1/2以上 3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4

1 2 參之二:退休金可攜帶式 案 例 工作年資 年資中斷者,前後提繳年資可合併計 公司A 退休金A 公司B 退休金B 公司C 退休金C 採計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 1 公司A 退休金A 公司B 退休金B 公司C 退休金C 案 例

1 2 3 參之三:個人帳戶內涵-提繳對象 強 制 提 繳 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 「勞工」定義 :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1款) 強 制 提 繳 非強制對象 自願提繳 不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工作者 2 委任經理人 3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1

參之四:個人帳戶內涵-提繳率 自願提繳 強制提繳 0% 6% 100% 工資(%) 1.同事業單位以適用同一提繳率為原則 不得高於 6%工資 勞工 強制提繳 不得低於6%工資 雇主 0% 6% 100% 工資(%) 注意事項 1.同事業單位以適用同一提繳率為原則 2.提繳率之調整,1年內2次為限 3.提繳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1位為限

參之五:個人帳戶內涵-提繳工資 一般 雇主計算勞工 工資總額 特殊情形 依月提繳工資 分級表申報 勞工薪資變動應申報提繳工資調整 依勞基法第2條規定計算 特殊情形 1. 工資不固定者,以最近3 個月為準 2. 新進尚未確定工資者,暫比照同一 工作等級勞工工資 3.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不能工作者, 按原領工資計算 勞工薪資變動應申報提繳工資調整

除每月工資總額低於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 外,其月提繳工資不得低於勞健保月投保薪資。 參之六:個人帳戶內涵-提繳工資分級表 《Part 1》提繳工資申報 1至7級 57至61級 131,700 11,100 15,840 1,500 150,000 8至57級採勞健保投保薪資分級表 除每月工資總額低於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 外,其月提繳工資不得低於勞健保月投保薪資。

參之六:個人帳戶內涵-提繳工資分級表 《Part 2》案例說明:短期工作 雇主應提繳: 小明自94年7月6日至7月10日,連續工作5天 每天工資1,000元,月工資30,000元,以分級 表第25級30,300元申報,共提繳5天 雇主應提繳: 30,300(元)÷30(天)×5(天)×6%=303元

參之六:個人帳戶內涵-提繳工資分級表 《Part 2》案例說明:部分工時 雇主應提繳:6,000(元)×6%=360元 小華係暑假工讀生,每週一、三、五下午 工作,每次發薪500元,提繳期間為全月份, 月工資6,000元,以分級表第4級6,000元申報 雇主應提繳:6,000(元)×6%=360元

舊 制 新 制 1 2 參之九:資遣費 結論:新制資遣費+退休金>舊制資遣費 平均薪資( )×年資( )×基數(1)=( ) 平均薪資( )×年資( )×基數(1)=( ) 舊 制 1.平均工資( )×舊制年資( )×基數(1)=( )→ 2.平均工資( )×新制年資( )×基數(0.5)=( )→ + =資遣費 註:新制資遣費之平均工資係以勞動契約終止時之平均   工資計算,資遣費最高以發給6個月為限 新 制 1 2 結論:新制資遣費+退休金>舊制資遣費

參之十:制度銜接 勞工選新制 保留舊制年資 契約終止時,雇主依勞基法規定計給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 結清舊制年資,退休金全額移 入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 (需於94.7.1日後仍於原單位任職) 舊制年資得併計 結清舊制年資,退休金未全額 移入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 舊制年資不得併計

參之十一、勞工選擇新舊制申報- 法令規定 93.6.30公布 94.7.1施行 1年 99.7.1 5年 94.7.15 雇主應 爲選擇 1.雇主書面徵詢勞工 選擇 2.未選擇者,視為採 用舊制(仍需於徵詢表勾填暫不選擇) 3.勞工得自行向勞保 局聲明選擇新制 99.7.1 5年 1.先前選擇繼續舊制者, 於五年內仍得變更選擇 新制 2.94.7.1後之新進員工, 一律採用新制 94.7.15 雇主應 爲選擇 新制勞 工向勞 保局辦 理申報 提繳手 續

新、舊制選擇 94.06.30 勞工選擇 新制 舊制 新制 1 3 4 2 1 2 新制 3 4 選擇新制 選擇舊制 99.6.30前 可改選新制 離職後 再受僱 新制 舊制 1 3 4 2 1 選擇新制 選擇舊制 2 新制 先選擇舊制→99.6.30前,可更改為新制,但不得再變更 3 先選擇舊制→事後離職換工作者,一律採用新制 4

新舊制選擇 舊制 勞工選擇 維持現狀 權益不變 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五年內(仍在同一機關)得選擇 新制 個人帳戶制

五年選擇權延長期的特色 新制施行前已有25年資以上 退休日 受僱日 適用舊制 選擇舊制 選擇新制 說明: 1、必須是一直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者 99. 6. 30. 94. 7. 1. 新制施行前已有25年資以上 退休日 受僱日 適用舊制 選擇舊制 選擇新制 說明: 1、必須是一直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者 2、新制無上限,勞工可在年資滿30年後再選擇新制,於退休時一次領取新制與舊制之退休金

退休日 受僱日 說明: 26年 4年 3年 41個基數 4個基數 個人帳戶 94.7. 1. 4個基數 98. 7. 1. 個人帳戶 說明: 1、在同一事業單位持續工作者,於滿勞基法45個基數之退休金後,因仍在五年選擇權延長期內,故得選擇適用新制。 2、於退休時,以當時之平均工資向雇主請求發給適用勞基法年資之45個基數退休金,以及向勞保局請領個人帳戶之退休金與收益。

例一: 退休日 受雇日 適法日 說明: 17年又2個月 2年又3個月 依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計算 2.5個基數 1、當時應適用之法令,如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事務管理規則等。 2、適用勞基法後之年資,因屬全部年資超過15年之部分,故為每年1個基數。

例二: 退休日 受雇日 適法日 說明: 13年又2個月 6年又3個月 3又2/3+4.5 依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計算 個基數 1、當時應適用之法令,如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事務管理規則等。 2、適用勞基法後之年資,在屬全部年資15年以內部分有1年10個月,以一年2個基數計之;屬於超過15年部分有4年5個月,以一年1個基數計之。

例 三

參之十一:新制優點 勞工工作年資不怕斷 雇主負擔明確 減少勞資爭議 僱中高齡勞工。 排除中高齡勞工就業障礙 退休金不因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無法累計,勞 工可確實領到退休金。 勞工工作年資不怕斷 實 採確定提撥制,雇主負擔責任明確,易於成本管理。 雇主負擔明確 避免雇主因規避或無法承受一次給付之負擔而藉故資遣、解 僱中高齡勞工。 減少勞資爭議 雇主對各年齡層負擔相同之退休金提繳率,可增加雇主僱用中高齡勞工之誘因。 排除中高齡勞工就業障礙

捌、個人專戶 內涵及查詢

1. 2. 3. 捌、個人專戶內涵及查詢 勞退個人專戶內涵 個人專戶查詢方式(僅限本人查詢)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係指每一個參加勞退新制之勞工於本局有一個記載其退休金之個人專戶,以每一勞工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及出生年月日為帳號,其每段工作期間雇主為其提繳及個人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及每年分配之收益等,都將計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 個人專戶查詢方式(僅限本人查詢) 以自然人憑證上本局網站查詢 1. 臨櫃查詢:本人至本局或各地辦事處查詢 2. 以勞動保障卡查詢 (玉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土地銀行、台新銀行) 3.

捌、個人專戶內涵及查詢 專戶查詢內容 專戶查詢時差 最近2年提繳退休金明細資料,包括提繳退休金之資料時段、摘要說明、提繳單位名稱、分配入個人專戶之金額(含本金及收益)及累計金額等。另外提供累計提繳年資、雇主提繳累計、勞工提繳累計、雇主提繳收益累計、勞工提繳收益累計等資料。 專戶查詢時差 勞工當月份的退休金,雇主於次月25日前收到繳款單後,於再次月底前繳納,本局再依雇主所繳金額分配入個人專戶,故勞工當月份提繳退休金資料約於3個月後才能查詢到。

玖、核發作業

玖、核發作業 請領條件 玖、核發作業 請領條件 年資滿15年以上 請領月退休金 勞工年滿60歲,不論是否在職皆可請領退休金。 年資未滿15年 請領一次退休金 工作年資以有實際提繳退休金之月數計算,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請領退休金 勞工死亡者 遺屬 遺囑指定請領人

1. + + 玖、核發作業 請領種類 請領程序 請領種類 勞工請領退休金(不須透過事業單位) 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 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 續提退休金 請領程序 1. 勞工請領退休金(不須透過事業單位) 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本人填寫「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 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 +

2. + + 玖、核發作業 請領程序 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 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填寫「勞工退休金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申請書及收據」 檢附載有勞工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請領人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 + PS.1.亦毋須透過事業單位。 2.請領人與勞工非同一戶籍者,需檢附證明身分關係之相關戶籍謄本。 3.遺囑指定請領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遺囑影本。

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

勞工退休金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申請書及收據

玖、核發作業 保證收益 勞工退休金自開始提繳至依法領取期間,退休金之運用總收益,不得低於同一期間當地銀行(台灣銀行等6家)2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勞工退休金之發給 勞工申請勞工退休金,手續完備者,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核發並匯入請領人金融機構帳戶。 勞工退休金經核發入帳後,本局另以書面通知請領人知悉。

玖、核發作業 退休金相關課稅規定 (一)提繳時之課稅規定: 依勞退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合計在每月工資6% (97年1月2日總統令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及126條規定) (一)提繳時之課稅規定: 依勞退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合計在每月工資6% 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二) 領取時之課稅規定: 自97年1月1日起,勞工領取雇主提繳及個人自願提繳之退 休金及其孳息(收益)合計逾領取當年度退職所得免稅額 部分,係屬退職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玖、核發作業 退休金相關課稅規定 (一)一次領取退休金: 1.退休金總額在16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 額為0 。 (財政部公告97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標準) (一)一次領取退休金: 1.退休金總額在16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 額為0 。 2.退休金總額超過161,000元未達32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 金額部分,以半數為所得額。 3.退休金總額超過32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 為所得額。 161,000元×退職服務年資 322,000元×退職服務年資 半數為所得額 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休金:全年領取總額減除697,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拾、常見問題解析

拾、常見問題解析 一、勞工改選新制是否可追溯至94年7月1日疑義 不行﹗新制實施後,原本適用舊制的勞工,可在5年內(99年6月30日之前)選擇適用新制。雇主應於「勞工改選擇」之日起15日內申報,並應自「勞工選擇新制之日」起,開始為其提繳退休金。 例如:甲君97年4月1日改選新制,單位應於97年4月15日前申報,並自97年4月1日開始提繳退休金。 開始提繳日 舊制工作年資 新制工作年資 4/1 4/15 15日內申報

拾、常見問題解析 二、關係企業調動勞退制度適用疑義 勞退新制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基法之退休金規定(舊制)。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新制。 同一事業單位內調動,例如A→B 關係企業之間的調動,例如A→乙 得選擇繼續適用舊制 已改換僱用單位,應適用新制

拾、常見問題解析 三、委任經理人提繳退休金疑義 委任經理人為勞退新制自願提繳對象,雇主自願為其提繳或其個人自願提繳皆可,但雇主提繳率為6%,個人自願提繳率不得高於6%。 單位申報委任經理人參加勞保但不願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者,應於加保表註明「委任經理人不提繳退休金」字樣。必要時,本局將要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具有總經理、經理職稱人員,如非依公司法所委任,而係受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其身分仍屬勞工,事業單位仍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拾、常見問題解析 四、執行業務所得者,個人自提退休金疑義 醫師、律師、會計師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列報「薪資」總額中全數扣除。 依財政部函釋,如屬列報「執行業務所得」者,並無薪資所得可以扣除,不得免稅。

拾、常見問題解析 五、「外國籍勞工」取得本國國籍時之勞工 退休金制度適用疑義 勞退新制施行前到職之適用勞基法外國籍勞工,新制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嗣後取得本國國籍時,得繼續適用勞基法之退休金規定(舊制),並於新制施行之日起5年內(即99年6月30日前)仍得選擇適用新制。

拾、常見問題解析 六、普通傷病假勞工提繳退休金疑義 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ㄧ年內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經雇主同意繼續請病假致全月無薪資之期間,雇主應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第1級1,500元為基準,辦理提繳退休金;如勞雇雙方約定優於最低級距提繳者,從其約定。

拾、常見問題解析 七、勞退新制資遣費「以比例計給」疑義 新制年資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指未滿1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 ﹛3年+﹝﹙ 6個月+15日/30日﹚/12個月﹞﹜×0.5 =1.77個基數 0.5個基數 比例計給 例如:實際工作日數為3年6個月15天,則資遣費基數計算如下。 1年 6月15天

拾、常見問題解析 八、每月應以書面通知為勞工提繳退休金金額 雇主應將每個月為勞工所提繳的退休金金額,以書面通知勞工,否則將處新台幣5千元以上2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 通知的方式,依勞退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可於勞工薪資單中註明或另以其他書面方式通知勞工。勞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數額,也須一併註明,同時要在年終時另掣發收據給勞工。

拾、常見問題解析 九、退休金不得自勞工工資中扣繳 為勞工提繳退休金係雇主應為之法定強制義務,雇主如將提繳之退休金內含於原議定之工資中,已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得依該法第79條處罰。 有關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等事項,係規定於勞基法第2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基於各地縣、市政府為勞基法之主管機關,相關勞動條件改變案件應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主政辦理。

簡報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