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保險契約之訂定程序 6-2 保險契約之文件 6-3 保險契約之解釋 6-4 保險契約之基本條款 6-5 保險契約之特約條款 CHAPTER 6 保險契約之訂定 6-1 保險契約之訂定程序 6-2 保險契約之文件 6-3 保險契約之解釋 6-4 保險契約之基本條款 6-5 保險契約之特約條款
6-1 保險契約之訂定程序 一、要保人提出要約(offer) 二、保險人同意接受承保(accept)
6-2 保險契約之文件 一、要保書(application form) 二、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 6-2 保險契約之文件 一、要保書(application form) 二、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 三、暫保單(binder、binding slips) 四、保費收據(premium receipts) 五、批單或批註(endorsement) 六、聲明書(declaration)
6-3 保險契約之解釋 1.手寫文字優先,次為繕打文字,最後為印刷文字。 2.批單或批註優先,次為特約條款,最後為基本條款。 6-3 保險契約之解釋 1.手寫文字優先,次為繕打文字,最後為印刷文字。 2.批單或批註優先,次為特約條款,最後為基本條款。 3.保險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4. 保險法54之1條規定。
6-4 保險契約之基本條款 一、應記載之事項 (1)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2)保險之標的物。 (3)保險事故之種類。 6-4 保險契約之基本條款 一、應記載之事項 (1)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2)保險之標的物。 (3)保險事故之種類。 (4)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5)保險金額。 (6)保險費。 (7)無效及失權原因。 (8)訂約年月日。
二、保險人之責任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之損害,應負賠責任。 保險人對於履行道德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 損害防止費用:所謂損害防止費用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保險人對此費用應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不足額保險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訂之。
三、通知義務 (一)保險契約當事人於下列情況應盡通知義務 1.變更保險契約內容 3.複保險 2.危險增加 4.保險事故發生 1.變更保險契約內容 3.複保險 2.危險增加 4.保險事故發生 (二)無需通知之例外情形 危險增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無需盡通知義務之情況: (1)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2)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3)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當事人之一方於下列情形不負通知義務: (1)為他方所知者。 (2)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3)一方經他方聲明不必通知者。
四、當事人未盡通知義務之效果 (1)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契約之原因。 (2)複保險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未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保險人者,保險契約無效。 (3)保險事故發生,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後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於期限內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4)危險增加,係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應事先通知。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未於期限內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6-4 保險契約之基本條款 五、告知義務(representation) (一)理由 (二)告知義務人 (三)告知內容 (四)何時告知 6-4 保險契約之基本條款 五、告知義務(representation) (一)理由 (二)告知義務人 (三)告知內容 (四)何時告知 (五)告知方式
6-4 保險契約之基本條款 (六)違反告知義務之行為 1. 故意隱匿(concealment),屬於惡 意之違反告知義務行為 6-4 保險契約之基本條款 (六)違反告知義務之行為 1. 故意隱匿(concealment),屬於惡 意之違反告知義務行為 2. 過失遺漏(non-disclosure),屬於 善意之違反告知義務行為 3. 不實說明(fraud),屬於惡意之違 反告知義務行為,其情節等同詐 欺。
6-4 保險契約之基本條款 4. 誤報(misrepresentation),屬於善 意之違反告知義務行為,雖非本條 條文所示之違反告知義務情事,卻 在實務上經常出現。 (七)違反告知義務之效力 違反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不論危險是否發生,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保險人行使解除權之限制:保險人能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之事實時,保險人不能行使解除權。保險人行使解除權,於知有解除之原因後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訂立契約經過二年不行使,亦不得再行使。
6-5 保險契約之特約條款 一、定義 二、特約條款之內容 (一)過去事項 (二)現在事項 (三)將來事項 三、違反特約條款之效力 6-5 保險契約之特約條款 一、定義 二、特約條款之內容 (一)過去事項 (二)現在事項 (三)將來事項 三、違反特約條款之效力 違反特約條款之效力:特約條款之效力優於基本 條款。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 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