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理論之意涵─ 近代民主之演進 沈宗瑞 99.9.21
民主的意義 一人統治(君主制) 少數人統治(貴族制) 多數統治(多數人統治) 雅典的民主介紹 柏拉圖對雅典的民主的批評 亞里斯多德對雅典民主的批評
洛克 John Locke 1632─1704
洛克〈John Locke,1632─1704〉 民主派、資產階級立場。來自非常虔敬和諧的清教徒家庭與社區。 中年洛克與較具權勢的輝格黨(議會中地主階級,擁有金融勢力)共事。 其思想影響英國光榮革命、美國獨立宣言、法國人權宣言 《政府論二篇》〈Two Treaties of Civil Government〉: 主張人類自然權利;政府為人民所委託,以謀公共利益,國家最後及最高主權屬於人民全體。
自然狀態 〈The state of nature〉 與霍布斯〈Hobbes,1588〉不同。 認為在國家之前有所謂自然狀態存在。其中,有「自然法律」〈The law of nature〉〈亦即人類的理性〉及每人的「自然權利」〈 natural rights〉。人人彼此平等,任何人都不應當損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 而國家起源是生於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 自然法:「我願他人如何待我時,我亦如斯待人」。
自然狀態與文明社會 〈civil society〉的差別 自然狀態中人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及執行者。 文明社會中,社會全體力量是解決人之間紛爭的裁判者及執行者。 其間的差別,並非是否有君主,而是人類紛爭與衝突是否有處申訴。 在絕對君主專制中,人民與君主的糾紛無處可申訴,因此,那種社會雖有政府,但仍在自然狀態之中。
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 在自然狀態中有三個缺點: 沒有固定與共知的法律條文。 人類仍有偏見與私心,自我評判不免不公,故需要文明社會,以建立公正無私的審判。 自然狀態,人人皆是自然法的執行者,但仍無集體力量以執行判決案。
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 如何訂定社會契約? 把自己的自然權力〈natural power〉交給社會全體。其目的在以集體力量以謀大家的「公共利益」〈public good〉 社會建立以後,成員們經全體或多數決建立行政及立法機關。多數決之所以重要在於可行與可能性。 政府受社會全體委託,只有為大眾謀福利條件下,始有權統治。假如違背,社會〈即人民多數決〉有權取消或撤換政府。更換的最高權力屬於人民。
政府因保障私有財產而存在 在《政府論》中洛克主張文明(或公民)社會是為了對財產權利提供保護才產生的。洛克所謂的財產是以拉丁文的proprius一詞為基礎,代表個人所擁有的東西—包括他自己。因此,洛克所謂的「財產」包括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權利。 政治社會創立的目標便是為了提供財產權利更好的保護。如果政府存在的目標是為了保護財產權利,財產必然是先於政府存在並且完全獨立的(君主派,如霍布思認為在自然狀態下私有財產不可能存在,是公有的)
證明私人財產先於政府而存在 論證一:首先,洛克主張每個個人都「擁有」自己,所以每個人在自然狀態下都共同擁有自由平等。因此,每個人也必然擁有他勞動所得的產品,否認這點便等同於將他視為奴隸。也因此每個人都有權在自然賦予的資源上混合(加入)他自己的勞動。
證明私人財產先於政府而存在 論證二:洛克假設在自然狀態下資源是相當豐富的,以論證有權擁有之正當性條件:只要其他人還有機會取得「同樣多」和「同樣好」的資源,一個人便有權利拿走一部分的自然資源。由於自然資源相當豐富,個人可在取走所有他自己會使用到的資源之同時,也不會侵犯到他人的資源。此外,一個人不可取走超過他能使用到的數量,以免資源被糟蹋。 結論:洛克透過一系列論證,主張一個完整的經濟體制確實可在無政府的自然狀態下存在。私人財產因此是先於政府而存在,社會也是為了保護私人財產才形成。
革命權利 革命權利─ 政府解體與社會解體(此為回應霍布斯的見解) 政府解體─政府違背付託,不遵守社會制定之法律,即與人民處於戰爭狀態。 社會解體─外族侵略,致制度及文化解體。 後賅前,前不賅後。
盧梭 Jean 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
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 背景:十八世紀啟蒙運動主要思想: 崇拜理性,稱為理性的時代。 崇拜自然與自然律,相信人類社會有放諸四海而皆準的規則。 進步的信念,人類社會與生活越來越好。 倡導人道主義與寬容精神,開明專制君主以此為施政準則。
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 生前困頓,死時潦倒,日後卻受人膜拜。盧梭被安葬於巴黎先賢祠(Le Panthéon)。1791年12月21日,國民公會投票通過決議,為法國大革命的象徵盧梭樹立雕像,以金字題詞——「自由的奠基人」。 自由的使徒: 「否認一個人的自由就是否認他是一個人」
社會哲學思想分兩期 第一期(1750-1762):肯定人性自然美好,反對啟蒙運動的科學與哲學,亦即反對人類的理性,思想傾向個人主義及無政府主義。 “A thinkng man is a depraved animal” “return to nature” “Nature made them(human’s soul), our institutions spoil them”
第一期(1750-1762) 1750年盧梭對以《論科學與藝術》("Discours sur les sciences et les arts")一文贏得第戎學院(The Academy of Dijon)論文比賽首獎,因此成為巴黎名人。在這篇論文裡面盧梭主張,從道德的觀點來看,科學與藝術的發展,適足以造成道德的墮落。當時啟蒙運動崇尚合理思辨,攻擊宗教與禮俗,他則憧憬於宗教的淨化。
第一期(1750-1762) 在1755《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Discours sur l‘origine et les fondements de l’inégalité”)中,盧梭攻擊私有財產制度,因此他也被認為是現代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見馬克思)的始祖。在這篇應第戎學院徵文而作的論文中,盧梭一方面借助當時關於野蠻人的人類學研究資料,一方面展開辯證的想像,回顧了人類由自然狀態向社會狀態過渡的歷史進程,指出,人類的進步史也就是人類的墮落史︰而私有制的確立,是造成人類不平等及其後果的關鍵環節。這篇論文可謂盧梭整個政治學說的導言。
第一期(1750-1762) 他跟洛克類似,把政府的出現解釋為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一種契約。然而,盧梭認為原始的契約有明顯的缺陷。社會中最有財富權勢的人欺騙了大眾,使不平等成為人類社會一個永恆的特點。接著他在《社會契約論》中提到,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契約應該被重新思考。政府不應該是保護少數人的財富和權利,而是應該著眼於每一個人的權利和平等。 這種思想是法國大革命和美國革命的根本也是結果。法國大革命後期的羅伯斯庇爾是盧梭的忠實信徒,被譽為「行走中的盧梭」。
社會哲學思想分兩期 第二期(1762-1788):《社會契約》為代表,以《公共意志》學說為核心 《社會契約論》(“The Social Contract”)開頭寫道:「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桎梏之中,──這種變化怎麼來的?我不知道,怎麼使他合理呢?我想我可以回答」。
第二期(1762-1788) 同時,盧梭的政治哲學中最主要的原則是政治不應與道德分離。當一個國家不能以德服人,它就不能正常地發揮本身的功能,也不能建立對個人的權威。 第二個重要的原則是自由,捍衛自由是國家建立的目的之一。這也是法國大革命由政治革命而社會革命,再由社會革命而道德革命,規模和程度遠超英美的一個淵源。
問題 「任何人對於其同類都沒有先天性的權威」,「否認一個人的自由就是否認他是一個人」。另一方面,人類有組成集體社會之必要,一出於團體以克服環境之障礙與危險,二出於組成社會後,須以法律替代武力,同時要服從有威權的政府,否則政治社會不能維持。
Obedience ←→ freedom? 服從與自由如何解決? 在社會契約的條件是:「每個人都把他自己及其所有的一切權利讓渡給全體社會,因為假若每個個人都絕對地放棄了他的個人,那麼這種條件對於大家都是一樣的,如此,誰也就不必妨害他人了。」 「每個人把自己交給全體就等於並未交給任何人」
Obedience ←→ freedom? 這意味著:政府一切法令與行為,必須全體人民贊成。這是集體主義的思想,反對了多數決(洛克式)的正確性。但是,完全民意的政府不易出現…,政府若強制,人民的自由必受戕害。如何解決?
自由新解:從自然的自由〈natural liberty〉到文明的自由〈civil liberty〉 從社會契約中試圖解決,如何一個人一方面服從政府權威,一方面又可以得到完全的自由? 自然的自由:受本能驅使,為所欲為的自由。 文明的自由:正義與理性原則取代生物衝動,一種道德的自由。只有道德的自由才能使人類真成了自己的主人;只服從慾望衝動指使,就是奴隸。服從自己立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公共意志〈general will〉 若自由是個人服從自我的意志(Will),而個人服從合理的國家權威就是得到完全自由,那必須證明服從政府權威即是服從個人自己的意志。盧梭創造了公共意志〈general will〉的概念,在此意志下,國家與個人都需服從。
公共意志〈general will〉 政治團體是個有有生命有道德的東西並且有一個意志。公共意志的對象及要素必須是公共的,那就是他必須來自全體,且施用於全體。 公共意志與全體意志( the will of all)不同,前者只顧公共的利益,後者則是考慮個人的利益而已。 (以上洛克與盧梭思想內容,部分內容交參引自維基百科)
洛克與盧梭的影響: 現代民主類型 洛克式資本主義民主要素: 個人主義(個人先於國家或政府,後者以保障個人生命財產自由人權為目的) 強調個人理性 私有財產,與資本主義共生 立憲主義:保障人身、思想、自由與財產等 多數決 代議政府 定期選舉 強調個人權利 盧梭式社會主義式民主要素: 現代形式包括:民族主義、法西斯民主、社會〈共產〉主義民主。 集體先於個人,群體生命超過個人生命。全體包括民族、國家、(集體概念的)人民 強調公共道德與善 直接民主;民主集中制 經濟制度強調分配及公共性(社會主義體制) 道德國家 黨國體制 強調公共利益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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