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少年保護基本概念與輔導 嘉義家庭扶助中心社工督導黃碧玉 嘉義市辦理100年度「兒童保護」-- 高風險家庭暨性侵害、性騷擾、家庭暴力防治宣導 兒童少年保護基本概念與輔導 嘉義家庭扶助中心社工督導黃碧玉
腦力激盪 「孩子」帶給你的想法是什麼? 天底下「無不是」的父母? 現代的「家庭」面臨了什麼? 你對人性有什麼想法? 你的家庭帶給你什麼想法或感受呢? 你怎麼看待及思考兒童虐待事件呢? 家庭圖
保護兒童, 不僅要讓他們遠離虐待他們的人, 也要讓他們不要遭受橫加干預的困擾; 兒童的權益不容漠視, 唯對那些成癮的和污穢的虐待循環予以干預 方能顯示出我們保護兒童的嚴肅態度。 Valerie Howarth 1994
兒童與少年的界定 「兒童」與「少年」的年齡該如何界定?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定義,所謂的「兒童」是指18歲以下之人。在台灣,無論是法律上或習慣上,我們都將未滿12歲的孩子稱為「兒童」,12歲以上未滿18歲則稱為「少年」,藉此區分孩子成長過程中的不同階段。因此,考慮到我國目前社會對於「兒童」及「少年」的認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仍沿用國人一般對於兒童及少年之定義,在第2條中明定「兒童」是指「未滿12歲之人」,「少年」則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原則 以確保孩子安全為首要 以兒童少年最佳利益為考量 重視孩子及家庭的尊嚴與權益 尊重孩子及家庭的隱私並予以保密 協助孩子在穩定的完整家庭環境中成長
兒少保護的相關議題 1.家庭暴力的探討→兒少虐待的類型→對兒少的影響。 2.法律如何保護兒童與少年?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如何落實保護措施 3.該由誰來進行兒童的保護工作? 4.如何進行保護的流程與措施?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之辨識 家庭暴力目睹兒童 家庭暴力受虐兒童 性侵害受害兒童
家庭暴力的探討 家庭暴力的定義 1. 某一個人對另一人加諸暴力。 2. 延伸至「推撞、掌摑、用拳頭猛擊、用腳踹踢、用刀割、開槍射擊、或將物體向另一個人丟擲」。 3.大部分的人均同意,所謂施虐應涵蓋所有傷害他人的行為,包括:心理層面、情緒層面,以及非暴力之性侵害。
家庭暴力的探討 家庭暴力的關係人 1.施暴者 2.受害者 3.目睹暴力之兒童及少年
家庭暴力的探討 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以婚姻暴力為例〉 1.個人特質因素:施暴者、受害者。 2.家庭關係因素:婚前缺乏正確的認識與了解、生活中不斷的語言或肢體衝突與爭執卻無法獲得解決、家庭結構破碎、或夫妻之間的關係無法建立在平等與支持的基礎等。 3.社會結構因素:就業機會、社會價值觀與規範、性別刻板印象。
家庭暴力的探討 家庭暴力對目睹兒童的影響 1.心理層面: 情緒方面-罪惡感、羞恥、害怕、焦慮、警覺、恐懼、過度哭泣、憤怒、莫名發脾氣、自責、失望、無助、哀傷、沮喪、過度抑制或麻木情緒、對挫折忍受力低,表現攻擊性強、缺乏同理心、自我價值低等問題。父母親之間出現婚姻暴力對於子女的焦慮、憂鬱、低自尊有明顯的促發作用。 2. 認知方面:兒童容易產生錯誤認知,誤將暴力看成愛的行為表現,暴力反而成了解決問題的方法。
家庭暴力的探討 家庭暴力對目睹兒童的影響 3.生理層面:如驚嚇、尖叫、顫抖、口吃、溼疹、癲癇症、頭痛、健康狀況失調、失眠、想睡覺的習慣、做惡夢、尿床、體重及飲食失調、身體有退化現象、活動力較差、語言認知動作能力較低等不適應行為產生,嚴重者甚至會出現心身症或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4.行為層面:兒童會不自覺地學習以暴力解決問題,以及伴隨種種複雜情緒而產生的行為問題:如退縮、分離焦慮、攻擊、逃家、偷竊、僵化固著的防衛、冷漠的、譏諷或責怪他人、防衛心強、人際關係孤立、欺騙行為增加(如過度的說謊、偷竊、欺騙等)、自我傷害等。
兒童虐待的議題 為何會產生兒童虐待的家庭成因? 1.子女因素: (1)非期待中誕生的子女。 (2)生理狀況不佳或患有精神疾病,如多病、智能障礙、注意力不足過動症、情緒障礙、生理障礙或嚴重疾病、對立反抗症等。 (3)難產兒、發展遲緩。 (4)難養育氣質,如衝動、易哭、攻擊性強。 (5)早熟。 (6)出現偏差行為,如偷竊、暴力、中輟、嚴重學校適應問題、經常逃家、違法行為、自殺的想法或行為、酗酒或藥物濫、性濫交。
兒童虐待的議題 為何會產生兒童虐待的家庭成因? 2.父母〈或照顧者〉因素: (1)缺乏親職教育知識,如適當管教子女的技巧。 (2)未成年懷孕。〈受到性侵害〉 (3)童年受虐或目賭家暴經驗。 (4)對孩子有過高或不切實際期望。 (5)家人或朋友支持系統不足。 (6) 酗酒或藥癮行為。(7)個人生理狀況,如罹患精神疾病、生病、智能障礙。 (8)個人心理狀況,如情緒不穩定、權力控制慾高、自身暴力傾向、心智成熟度低、性格粗暴。 (9)監護人童年時母親患憂鬱症。 (10)具有負向認知歸因解釋或信念偏差,如易將子女想法或行為歸因為負面。
兒童虐待的議題 為何會產生兒童虐待的家庭成因? 3.家庭互動 (1)父母採不健康的方式,透過孩子來滿足自己情緒需求。 (2)夫妻不良互動,如父母將兩人爭執怒氣發洩在孩子身上、丈夫認為妻子太過嘮叨、性關係不佳等。 (3)父母一方認為孩子和另一方聯盟。 (4)可能因為某一方權力較少,所以變相的以控制孩子來獲取權力。 (5)夫妻有嚴重衝突。 (6)夫妻兩人呈現非常不一致的管教行為。 (7)夫妻單方負起管教子女全責,造成養育壓力過大。
兒童虐待的議題 為何會產生兒童虐待的家庭成因? 4. 家庭處境: (1)經濟狀況不佳(如面臨失業、減薪或低收入等)或收入不穩定。 (2)經歷家庭生命週期的轉換,如喪偶、新生兒、離婚等。 (3)家庭處於混亂生活方式,如不規律作息等。 (4)家庭子女人數,如Gelles& Straus(1980)的調查發現,家中有二名子女的家庭,比家中只有一名子女的家庭有較高的受虐比率,而在家中有五名子女的家庭中受虐比率達到高峰,之後隨著子女數增加而減少(吳秀敏,2004)。 (5)處於不良文化脈絡,如接受暴力、高度父權主義、高度父母權威。 (6)家庭處於鄰里情誼淡漠的社區,如對暴力姑息、社區互動性少等。 (7)與社區、親友、鄰里不相往來或關係交惡。 (8)居住於環境惡劣或危險處所或無固定住所。
兒童虐待的議題 兒童虐待的種類與影響 1.身體虐待 (1)身體傷殘(如瘀青、抓傷或擦傷,燒傷、骨折、腹部創傷、頭部外傷等)。 (2)死亡。 (3)知功能受損。 (4)創傷引發之退縮反應。 (5)精神渙散,無法集中於課業。
兒童虐待的議題 兒童虐待的種類與影響 2.精神虐待 3.性虐待: (1) 基本信賴感缺乏。 (2)自我形象低劣。 (1) 基本信賴感缺乏。 (2)自我形象低劣。 (3)憂鬱。 (4)歇斯底里,轉化,解離性症狀 。 (5)社交退縮,人際關係不良 。 (6)學業成績及認知發展不佳 。 (7)藥物濫用 。 (8)延遲性創傷後壓力障礙症 。 (9)性濫用如濫交,過度自慰 。 (10)性壓抑或性逃避造性功能障礙。
兒童虐待的議題 兒童虐待的種類與影響 4.疏忽--常見現象: 生活疏忽 醫療疏忽 教育疏忽 利用兒童少年行乞、從事危害健康或危險性活動或欺騙的行為〈如把風、偷竊〉 利用殘障或畸形兒童少年供人觀賞 強迫兒童少年婚嫁 拐騙、綁架、買賣或質押兒童少年 提供兒童少年毒藥、毒品、刀械、槍砲或其他危險物品,准許兒童少年吸煙、飲酒、嚼檳榔、吸毒….等。 帶領兒童少年進入有礙身心健康之場所〈如酒廊、電玩店..〉
兒童疑似受虐評估指標 1.身體傷害 瘀傷、燒燙傷、骨折、割裂擦刺、臟器、性傷害、其 他:如不明原因的顱內出血、死亡、經常性意外等 2.衛生與健康 缺乏充足的食物,造成經常性的飢餓、 長年身體汙穢 不潔、經常食用腐敗食物 3.就學狀況 經常缺課、遲到、早到校晚離校、學業成績明顯低 落、與同儕關係不良、課堂上打瞌睡、逃學
兒童疑似受虐評估指標 4.情緒反應與障礙行為 極度憂慮、恐懼、情緒不穩定、沈默沒有情感、 精神 官能症、睡眠困擾、情緒障礙、自我毀傷、自虐。 5.外顯行為 嚼檳榔、吸煙、飲酒、從事色情交易行為、性濫用、 傷害他人或動物、殘暴、過於頑皮或好動人際關係不 良、經常在外遊蕩、不願接近父母或其他照顧者、不 敢或不願回家。
性侵害受害兒童之辨識 性侵害的定義 性侵害受害兒童之特性 性侵害受害兒童之徵兆
性侵害之定義 凡是任何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均被視為性侵害。嚴重的性侵害包括性交、口交、體外射精、性器官接觸、性猥褻,其他輕微的包括展示色情圖片、口語上的性騷擾、強迫觀賞色情影片、不斷撫摸女性身體、窺視等,都屬於性侵害的範圍。基本上,可以依侵犯程度分為五種類型,如施以性嘲弄或動作、不當的碰觸、施以性報酬、施以威脅的性強迫行為、與強暴等。
性侵害受害兒童之特性 性情:易親近、容易接受人、順從性高、容易言聽計 從、會照別人的要求做事的孩子、較不會拒絕別人的要求。安靜、信任人、對人友善、容易和人熟悉、會找人幫忙、向人撒驕或索取東西的孩子。 情感需求:對情感及親密感有匱乏及需求的孩子,需要人呵護、關愛、注意的孩子,可能是被疏忽的孩子。 物質需求:容易受物質吸引或引誘的孩子,如金錢、玩具、食物、飲料等。 關係需求:喜歡與人交朋友,喜歡別人善待他們,滿足他們的需求,喜歡和人聊天、的「性」或身體自主權,不能察覺或意識對方的侵害行為一起玩。 年齡:年紀較小,不太懂得適當的「性」或身體自主權,不能察覺或意識對方的侵害行為。
性侵害受害兒童之特徵 身體上的變化 1.經常抱怨會有頭痛、或者說不清楚身體上哪一個 部位疼痛。 2.行走時,姿勢怪異,無法如一般人行動。 3.抱怨生殖器官疼痛。 4.出現消化系統不適:如胃痛、想吐、沒有食慾、 或食慾大增、沒有味覺。 5.睡眠失調、精神不濟。 6.身體上突然出現不明的傷口或創傷。
性侵害受害兒童之特徵 行為上的變化 1. 出現過於早熟的言語或動作。 2. 對自己或他人有破壞性、攻擊性等行為。 3. 難以集中精神學習,不易專心。 4. 有時會出現出神、恍惚的眼神。 5. 突然過度活躍、變得多話、難以定下心來。 6. 出現說謊、偷竊、翹課、逃家等行為。 7. 突然變得不喜歡一個人,需要有人陪伴。 8. 突然變得沉默安靜。
性侵害受害兒童之特徵 情緒上的變化 1.情緒起伏不定,變得暴躁或具侵略性。 2.不明原因突然哭泣起來。 3.懼怕大人、父母。 4.無故增添新的恐懼感。 5.害怕獨處、怕黑。 6.出現憂鬱、沮喪、自卑。
當發現學生(疑似)遭受性侵害時… 1.取得他/她的信任。 2.表達關懷。 3.確定學生目前的狀況是安全的。 4.通報各縣市各侵害防治中心: 學生是否遭受性侵害的查證或調查工作,是在您通報性侵害防治中心之後, 由社工員處理、確認,所以您不須為事件的真假負責。 5.向受害學生介紹社工員或其他協助人員: 在社政、醫療單位進行訪視、檢查之前,您可以先向學生介紹前來協助的人員,讓學生做好事前的心理準備,以便後續服務之進行。
當遭受性侵害的學生告訴您時… 1.相信他/她所說的話 2.用接納的態度看待他/她所表現的行為 3.肯定他/她為自己盡了最大的努力 4.告訴他/她,老師不會對不相干的人談論這件事 5.告訴他/她,可以協助他/她的資源 6.當學校行政人員不支持您的作法時……… 7.當您面對學生家長不配合時…… 8.當你的同事發現時…… 9.當您面對媒體記者時……
危機指標判斷 兒童少年年齡:年紀愈小,愈需要成人予以保護。在沒有大人協助的情況下,兒童少年有沒有能力照顧自己。 兒童少年有無身心障礙的情形。 兒童少年之受傷部位、施虐者是否持工具或刀械 兒童少年是否有立即就醫的需要。
危機指標判斷 是否有過嚴重的受虐紀錄。 照顧者有沒有對兒童少年提供基本的醫療、飲食及居住需求。 六歲以下兒童長時間被單獨留在家中,沒人照顧或保護。 照顧者因藥物、酒精中毒或精神疾病而喪失功能。 不確定是否有其他成人可以保護。
誰來保護孩子 政府 1.制定法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2.執法人員-內政部兒童局、警察、縣市政府社工員、非營利組織福利機構社工員〈兒童少年保護業務〉。 誰有責任-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兒少福利法34條〉。 113婦幼保護專線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22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法律層面-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 吸菸、飲酒、嚼檳榔。 一 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四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7條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8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遺棄。 2.身心虐待。 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 行為。 4.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7.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8.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 年為擔保之行為。 〈續下頁〉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 9.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12.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13.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14.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2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 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續下頁〉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1條 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助。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兒童及少年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情形者,於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前,警察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醫療院所或學校,應提供兒童及少年適當保護及照顧;其有接受診治之必要者,應立即送醫;其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觸犯之虞,或有被害情形者,應通報警察機關,警察機關經查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者,並應通知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 違反通報責任之罰則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保護相關法令 兒少虐待、目睹家庭暴力:兒少福利法、家暴防治法 兒少性交易: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未成年懷孕: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侵害、性騷擾: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傳統的教養迷思 不打不成器 虎父不食子、天下無不是的父母 孩子有錯在先,才會被虐 孩子說出不好的事,只是要引起注意 只有女孩才會受性侵害,加害者必是男性,絕不可能在家中發生 暴力只是為了宣洩情緒 忍耐可以改善暴力
結論 法入家門,保障人身之安全 兒童是獨立的個體,非父母親或家庭之財產 擔任兒童成長的守護天使 終止暴力的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