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径国际级裁判 中国田协裁委会常委 教授:赵顺来 田径竞赛规则 新 变 化 田径国际级裁判 中国田协裁委会常委 教授:赵顺来
简 介 《2002田径竞赛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己经中国田径协会审定出版发行。新规则与《1998田径规则》(以下简称旧规则)相比有较大的变化,其中一是条款的变化,如年龄级别在旧规则中是第102条,新规则为第141条;二是比赛规则的变化,包括运动会工作人员安排及其职责改变、田赛时限缩短、青少年比赛投掷器械变轻等;三是广告规定更加明确;四是兴奋剂检查要求有所增加等。比赛规则的变化涉及面较广,本文着重介绍比赛规则方面的变化,以飨读者。
一、运动会工作人员安排 新规则规定设赛事主管、技术主管、检录主管、竞赛秘书组、比赛场地指挥员 (第121、122、123、131、132条)等,取消行政主任、技术主任、检录主任职位。 在举办国内田径比赛时,行政主管职责由总裁判长行使,直接对竞赛主任负责,组织领导裁判工作;技术主管职责,由场地器材组长行使;竞赛秘书组完成编排记录、成绩公告工作。
二、比赛通则的变化 (一)兼项 如果兼项运动员后来在轮到他试跳(掷)时末到,一旦该次试跳(掷)时限已过,则应视其该次试跳(掷)为免跳(掷)。
(二)放弃比赛 运动员只有提供经国际田联(中国田协)和/或组委会任命或批准的医疗官员认可的医疗证明书,方可作为该运动员在确认结束后或在上一轮比赛结束后放弃比赛的充分理由。但该运动员可以参加第二天以后的其他项目的比赛。放弃比赛包括不认真参赛。有关裁判长应判定何为不认真比赛,并必须在正式的成绩中作相应的注释。全能中各个单项比赛除外。
(三)鞋 运动员比赛鞋允许鞋面上加一根搭扣带。
(四)号码 运动员佩戴号码必须依其原样,不得以任何形式剪裁、折叠或遮挡。在长距离项目中,可在号码布上打孔以利于空气流通,但不得在号码布文字或数字上穿孔。
(五)对运动员提供帮助 下列情况不被认为是提供帮助: 1·运动员与其教练员在比赛区域外进行交流。为便于这种交流,并且不干扰比赛进行,在靠近每一项田赛比赛地点最近的看台上应给该参赛运动员的教练员保留坐位。
2·允许由医务代表和/或技术代表指定或批准的人员在比赛区域内对运动员进行必要的理疗和/或医学治疗和检查,以保证该运动员能够参加或继续参加比赛,但不得延误比赛的进程和该运动员按既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或试掷。一旦运动员离开检录处,无论是在比赛中或是比赛开始前,其他人对运动员进行此类护理或治疗都被认为是提供帮助。
3·风的信息。在标枪、铁饼投掷区附近,也应设置一个风向袋,以便向运动员显示大致风向和风力。
(六)取消比赛资格 如果某运动员在比赛中因违反技术规则被取消比赛资格,应在正式成绩中注明所违反的规则条款。但不妨碍该运动员参加其他所有后继项目的比赛。
运动员违反体育道德或有不正当的行为,将导致被取消参加该次比赛所有后继项目的资格。如取消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则应在正式成绩公告中注明原因。
(七)抗议 对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提出抗议,必须在运动会开始前向技术代表提出。一旦技术代表作出裁决,有权向仲裁组提出上诉。
三、径赛 (一)起跑 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对第一次起跑犯规的运动员给予警告,之后的每次起跑犯规的运动员均将被取消该项目的比赛资格(全能比赛除外)。
(二)赛次和分组 应由技术代表安排比赛的预、次、复赛。如没有任命技术代表,则应由组委会安排。
(三)少年跨栏比赛栏架的设置 (见表1,单位:米)
(四)障碍跑 水池底部应铺设有足够厚度的人工合成材料或垫子,保证落地安全,并使鞋钉抓牢地面。在水池前端的跑道起始处,水面与跑道表面齐平,并最多不能低于跑道表面2厘米。
(五)接力赛跑 在每一赛次第一组的第一次检录前至少1小时,应申报接力队的队员和各棒顺序。只有在有关运动员出现伤病时(由组委会指派的1名医生进行验证),可改变己申报的内容,但有关变动应在该队所在组的最后一次检录之前提出。
(一)及格赛 四、田赛 应由技术代表决定及格条件、及格标准和进人决赛的运动员人数。如果没有任命技术代表,应由组委会决定。 (二)田赛各项目时限(见表2,单位:分钟)
(三)横杆 应用玻璃纤维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不得使用金属材料。从2003年1月1日起,横杆两端横断面应呈半圆形,质地坚硬,表面平滑。
(四)跳高比赛,当横杆明显受外力(如阵风)作用而掉落,且与运动员无关的情况出现时:
1·如果运动员越过横杆时身体并未触及横杆,但在过杆后横杆掉落,应认定该次试跳成功; 2·如果在其他情况下发生横杆掉落,应给予一次重新试跳的机会。
(五)从2003年1月1日起,撑竿跳高横杆托伸出支架的长度不超过55毫米,支架应高于横杆托35~40毫米。 (六)远度跳跃项目助跑道长度至少应为40米,最长应为45米。如果运动员从起跳线后45米以外处开始助跑,应判该次试跳失败。
(七)跳远橡皮泥显示板边沿向助跑道方向倾斜45°角。 (八)青少年投掷器材的重量 见(表3)
(九)从2003年1月1日起,除标枪外,各投掷项目落地区标志线的内沿延长线的夹角为34.92°。 (十)标枪助跑道至少应长30米,至多长36.5米。如果运动员在距离投掷弧后面36.5米以外的地方开始助跑应判为犯规。 (十一)推铅球抵趾板长1.15米(±1厘米)。
(十二)从2003年1月1日起,链球把手应为一个整体结构,用固体和坚硬材料制成等边三角形,不得有任何种类铰链连接。投掷时,把手不得被拉长。把手与链子的连接必须做到把手在链环中转动时链球的总长度不得增加。把手的抓握处应为直线,内沿长115毫米。
五、全能项目 (一)如事先末任命竞走主裁判,则应在指派的竞走裁判员中选出一人为主裁判。在规则第12条1(a)(b)(c)(d)的比赛中,当竞走运动员的行进方式明显违反竞走定义时,竞走主裁判仅在下列地点有权直接取消该运动员的比赛资格,不论他在此之前是否受到严重警告:当比赛终点设在体育场内时,从环形路线至体育场和在体育场内;全程均为场地或全程均为公路竞走的最后100米。
(二)竞走主裁判应作为比赛的监督官员,在规则第12条l(a)(b)(c)(d)的比赛中,只有出现上述(1)中的特殊情况时,才能行使裁判员的权力。在规则第12条1(a)(b)(c)的比赛中,组委会与竞走主裁判和技术代表协商后,最多可任命两名竞走主裁判助理。该助理仅通知取消比赛资格,不应行使竞走裁判员的权力。
(三)组委会与竞走主裁判和技术代表协商后,应任命一名官员负责严重警告公告牌和一名主裁判的记录员。 (四)给予运动员警告时,必须向运动员出示两面都有犯规标志的黄卡。主裁判向运动员出示红卡,表示取消该运动员的比赛资格。也可由代理主裁判通知该运动员被取消比赛资格。
(五)如运动员被取消比赛资格后不立即离开比赛路线或跑道根据规则第53条1(8),将导致更严厉的处罚。 (六)10公里以下的竞走比赛,根据天气情况,应以适当间隔设置多个饮水/用水站。
(七)10公里及10公里以上的竞走比赛,应每圈设置多个饮料站。此外,应根据天气情况在两个饮料站中间设置一个或多个饮水/用水站。 (A)举办规则第12条l(a)(b)(c)中的比赛,竞走环形路线的长度,每圈最长为2·5公里,最短为2公里。终点设在内场的公路竞走比赛,环形路线应尽可能设在离体育场较近的地方。
(九)在20公里及20公里以上的项目中,在得到裁判员的许可并在一名裁判员的监督下,运动员可以离开比赛公路或跑道,但不得因此缩短比赛距离。
以上是修改后新规则的部分内容,更多的变化有待于读者通过对新规则的学习进一步认识、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