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國情研習班2008 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 紅組
一國兩制: 即一個國家,奉行兩種制度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十二億人口的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特別行政區則實行資本主義制度 「一國」是強調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 「兩制」顯示高度自治 在「一國兩制」下, 「一國」與「兩制」是有不可分離的關係
「一國兩制」之構思 七十年代末期鄧小平提出「一國兩制」 目的是解決台灣問題 一九七八年後,中國政府的工作重點: 政治運動主導→經濟建設 開始構思用務實的方式,以「一國兩制」來處理國家統一問題 令港、澳、台在最大的範圍內,保持原來實行的制度及生活方式,不會改變。
產生「一國兩制」之原因 基於歷史和其他因素 香港、澳門和台灣都實行資本主義制度 中國內地實行社會主義制度 提出『一國兩制』的模式是希望用以實現國家統一 也希望同時保證港、澳、台三個地區社會繼續繁榮和穩定
「一國兩制」給了香港保證 國家整體上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 經濟、政治、思想、道德和文化方面都有自己的特徵 相對於發達國家,中國的生產力較低,現代化水平較落後 香港深受西方影響,藉著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第一次國際投資浪潮,在六十年代經濟起飛,並在七十年代開始發展成為亞太地區一個重要的金融中心 「一國兩制」的落實,保証了香港市民早已習慣的生活方式、思想觀念,以及各種經濟利益和生活水平,可以延續下去,使香港特區保持繁榮和穩定
「一國兩制」下 特別行政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之 關係 特別行政區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兩者的關係是中央與地方的關係 制定和頒佈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權力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簡稱全國人大)來行使
基本法 全國人大在一九九○年四月四日通過及公佈香港特區的《基本法》 並已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由全國人大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基本法》 規定了香港特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特區的基本方針及政策的實施。
基本法 《基本法》是「 一國兩制」的法律保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
《基本法》 清楚確定香港享有的各項高度自治權 確定了香港實行不同於內地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和政治體制 保障了香港居民習慣的生活方式和基本權利與自由,也確定了香港居民的義務。
人大釋法 何謂人大釋法? 答:人大釋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出解釋。人大釋法亦是香港主權移交後才出現的新詞彙。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58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
香港政權移交以來, 人大三次釋法的內容 Case one :居港權爭議 1999年1月29日,香港終審法院就「吳嘉玲案」宣判,指出所有香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子女均可行使居港權。這判決令香港人在內地所生的非婚生子女都享有居港權,包括私生子女在內。 此判決究竟對香港政府有何重大影晌呢?
居港權爭議 香港終審法院就「吳嘉玲案」所作出的判決,令當時的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估計在10年內會有167萬人可從中國內地移居到香港,這將會為香港社會帶來沉重的人口壓力。 結果:葉劉淑儀聯同當時的香港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到北京尋求人大釋法。在1999年6月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指出只有香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婚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非婚生子女及出生時父或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而使有權來香港的人數減至20萬。
第二次釋法內容 Case two:香港政治及2004年香港政改發展 主權移交以來,香港的政制改革一直是香港社會的討論話題。2003年尾,第三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成為一個爭拗話題。 究竟,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是怎樣的呢?
香港政治及2004年香港政改發展 原來,根據《基本法》第45條,特首的產生辦法最終會由普選產生。但是, 《基本法》第45條並沒有明確訂立具體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普選時間表。 不過,基本法附件一第七節亦說明了選舉條例可以在2007年或以後被修改。是次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問題曾一度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和討論。在2004年2月內地報章更出現一系列的評論,指香港的權力中心只可由「愛國者」擔任。
第二次釋法的結果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4年4月6日通過關於對香港基本法附件1及附件2的解釋,指出在基本法的框架下修改選舉條例的建議必須得到人大的支持。 在同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否決了於2007年行政長官選舉及2008年立法會選舉中實行普選。
第三次釋法內容 Case three:行政長官董建華先生在2005年3月因病辭職,其後繼任人任期因此引起社會上各界人士爭論 政府、內地學者及親政府陣營提出下一任行政長官應該繼續董建華餘下任期,並提出基本法中有相關立法原意。 民主派則普遍認為下一任行政長官應該根據基本法及普通法原則所示開展新一個五年任期及要求2005年特首選舉全面普選,並指責政府強定兩年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 是次爭論的最終結果又是如何呢?
第三次釋法的結果 2005年4月6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提出就《基本法》第53條有關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作出解釋。 2005年4月27日人大常委會對釋法問題進行表決,全體委員一致通過補選的行政長官任期為前任餘下的任期 (約2年半)
23條立法
反映: 中央與港人對自由、自治和民主的定義和素求不同 贊成立法 對立法疑慮 其他各國也有類似的法例,為何香港可 以獨善其身? 香港在這時候是否需要為這類危害國家 的罪行立法呢? 不贊成立法代表你對政府的不信任!只 要你信政府會審慎行事,法律的鬆緊就 不是問題! 「任何法治社會都是因不信任政府,不 信當權者,才會用法律來保障大家,如 果我信你,不如恢復帝制?」 「平生不再虧心事,夜半敲門也不 驚」,我既無做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 為,又有何懼? 灰色地帶,令普通市民可能在不知不 間誤蹈法網。 法例是針對一小撮「攪事份子」,並非 一般普通市民,我們根本無須憂慮。 政治性罪行的主觀成份很高
改善建議 基本法的作用: 縮小兩地價值觀的差異,持護雙方利益,達成共識。 在「最低度立法」的原則下,我們只需要完成第二十三條最起碼的要求。 建議: 把涉及叛國罪行的初步或從犯行為,由普通法下的罪責成文化為一新罪行,若一些行為已構成初步或從犯行為,那就更不需要保留這隱匿叛國罪,因在「最低度立法」的原則下,若已有法律禁止了某種行為,我們就不需要再另行立新法了。 「最低度立法」原則另一要求是立法應以對人權造成最少的限制為目標。 建議: 若某人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或顛覆的罪行,那已觸犯煽動叛亂罪。
改善建議 「最低度立法」原則要求法律應盡量明確,以減少執法時的酌情權。 建議: 把嚴重非法行為定義為包括了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電子系統。 在《基本法》之下,立法機關民意和權力皆不足,難以有效監察政府,法院的終審權又受到人大常委會凌駕。 建議: 立法實施第二十三條,在「最低度立法」的原則下,這立法責任應局限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來履行,而不應讓內地的立法機關可直接或間接就第二十三條為香港特區立法.。一個在港的組織若是從屬於某個被中央機關根據內地的法律,以該組織危害國家安全為理由已在內地被取締的內地組織,那在港組織也會在香港被禁制。
參考資料: http://www.cpce.gov.hk/chi/learning/bl_octs_index.htm http://www.jcpbasiclaw.org.hk/blcrouse/talk01.html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80%E5%9B%BD%E4%B8%A4%E5%88%B6
Q&A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