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规范2.0版及最新税收优惠讲解》 南平地税办税服务厅 余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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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规范2.0版及最新税收优惠讲解》 南平地税办税服务厅 余克全 南平地税办税服务厅 余克全 13706000928

主 要 内 容 1 2 3 4 纳税服务规范概述 2.0 网上办税功能拓展 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纳税信用管理

一、纳税服务规范概述2.0版 自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试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简称《规范》1.0版)。今年3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又进一步推行覆盖省、市和县三级税务机关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简称《规范》2.0版)。具体包括9类76项236个服务事项1372个服务规范。

9类分别为税务登记规范、税务认定规范、发票办理规范、申报纳税规范、优惠办理规范、证明办理规范、宣传咨询规范、权益维护规范、文明服务规范。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规范》3.0版,实现高水平的规范化,实现办税过程中成本最省的需求。

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1、政策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总局 2014年第40号公告发布。今年税总办发〔2015〕56号要求各地认真做好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2、什么是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3、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有什么好处呢?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例如:对评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4、新旧办法比较 一是原评定使用手工,主观性较强;新办法采用系统评定,国、地税各自评定,逐条比对汇总,逐级上报,国家总局统一发布A级名单(约5月份左右),省局外网或自助终端可查询评定结果。

二是原评定两年一次,现评定一年一次。评定以上年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是否合法准确及时为评定依据,系统自动扣分并生成等级。如纳税申报是否及时,是否因偷漏税被处罚等等涉税事项作为评级资料。 三是原考评对象为全部企业,现不包括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

5、不参加评价情形: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6、纳税信用级别: 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三、网上办税功能拓展 (一)了解如何网上办税? (二)网上办税拓展内容 企业首次网上申报先办理开通“电子缴税方式申请确认”,签定企业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即可进行tips划缴(税库行)(自助终端或外网办理)。 (二)网上办税拓展内容 原功能就自助办税部分事项,现拓展为五大功能区,新增功能主要有涉税事项申请,外出经营证明管理,代开发票,涉税事项查询。新增四大功能:

1、涉税事项申请 (1)、税务登记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变更登记—简易变更(办税员,财务人员) 变更登记—一般变更(法人,地点,股东变更等) 扣缴义务人登记 停业登记 复业登记(注销户,原证信息填写,网报户或非网报户可在大厅自助终端办理)。

(2)、认定管理 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登记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电子缴税,网上办税为前提) (3)、证明管理 涉税证明(一定时期内缴税情况,不适合出国个税完税证明) (4)、税源管理 部分项目停业

2、外出经营证明管理 (厦门及外省类-手工报验,省内除厦门外)。 (1)、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开具申请 (2)、外来经营报验登记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 (4)、外出建安项目预申报 (5)、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查询 3、纳税申报 1、建安网上代开发票申请 (不适用自开票纳税人,自助终端办理可录入开票情况,但不能实现缴税) 2、不动产网上代开发票申请 (同上) 4、涉税事项查询 1、涉税事项查询

操作流程(略)

四、最新小型微利优惠 概念: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000000

最新计算公式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原(旧)条款计算口径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本条款失效2015年1月1日]

财税〔2014〕34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4月8日)。 比较:总局2014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4月18日 )[发布时间,享受对象,减免类型]

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   2014年第23号: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经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亮点)。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与查帐征收相较,核定征收目前仅一种减半征税类型,无减税类型)。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四、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 五、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5]34号 [2015]34号: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

总局 2014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所谓起征点规定)。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小型微型企业印花税优惠 财税[2014]78号: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型小微企业申报期规定 总局【2014年第2号】 (1)、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申报;除从事建筑业、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以外,年纳税总额不超过5万元或10万元,申报纳税正常规范的小微企业可以实行按季申报。

(2)、实行简并征期后,对于需要即时申报纳税的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购买印花税票、对外服务性贸易支付以及“先税后证”相关各项业务,仍按照现行办理规定适时申报纳税。 (3)、实行按季申报的小微企业,在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时,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4)、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仍实行按月申报缴费。 (5)、实行按年申报的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在简并征期内个别月份营业额超过营业税起征点,应于次月按规定申报纳税。

(6)、以上“年纳税总额”指向地税机关缴纳的年税收总额,不包括相关规费,应根据上一年度或近几年的平均值计算确定。具体实行按季申报的小微企业,由县(区)级地税机关一年一定。

最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 省局2015年第2号公告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季或半年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级地税机关确定。 二、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号) 同时废止。

三、补充市局通知(邮件): 除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季或半年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对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如原先是4月15日和10月15日申报缴纳的,省局近期限将由后台更改为自期限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总局最新10条小微企业措施 一是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 二是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 三是加强政策业务培训 。 四是将专门备案改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从事先审批到事后备案,从专门备案到查账征收企业自动备案,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不断简化,下一步,税务总局将继续修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使包括定率征收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小微企业实现自动备案,不再另行报送备案材料,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

五是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 六是对未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七是严格定额征税管理。 八是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今年税务部门“一号督查”事项和绩效考评事项。 九是建立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和12366反映诉求平台。 十是加强统计分析工作。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 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 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 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 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 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 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 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 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 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 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 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