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政管理实务操作 主讲:马晔
项目1.3 服刑人员控申
申诉 服刑 控告 人员 控申 检举 《刑诉法》223条 《监狱法》22-24条 检举人一般与指控违法犯罪事实无直接牵连,而控告人是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的直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控告一般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指控违法犯罪分子,检举不具备这个特征。 检举
案例分析一: 下面是罪犯李某的一段话:“去年春,我家人在没有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打印了20份申诉书给我寄来,要我向法院申诉。但是我想,我非法将一个破坏社会治安的人致死,已经触犯了刑律,对我的判处,已经考虑到了客观实际情况,我决不申诉。”可是不久,李犯开始申诉。结合该案例,谈如何正确对待罪犯的申诉?
任务一、服刑人员申诉 设立罪犯申诉箱,并指定专人管理,便于罪犯递交申诉材料。 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依照《监狱法》第24条的规定,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对无理申诉的罪犯要进行法制教育,帮助其认识自己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服从人民法院的正确判决,接受监狱的教育改造。 监狱对罪犯提出的申诉,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应当一概认为罪犯是不认罪服法。 罪犯提出申诉,在司法机关做出处理之前,监狱不能停止对罪犯的服刑改造。
案例分析二: 案件情况:在湖南某地,某村一房屋中发现一被害女尸张某,现年37岁,头部有被铁器打击之死。经尸检,被害人在死亡前有性行为,初步认定为故意杀人和强奸罪,立即立案侦查。 案件侦查:公安机关通过严密侦查确定了与被害人家不远的村民胡某有重大嫌疑,经过多方取证,调查发现村民胡某就是犯罪嫌疑人,因胡军与死者张某是住前后院,各家都有自留地,胡军家养的鸡跳过院墙吃了张某家的菜,为此发生口角,曾扬言要杀死张某。结案后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判处胡军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送某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胡军的捕前情况:罪犯胡军,男,汉,现年45岁,捕前系某村代理民办教师,党员,已婚,有一子,家中有母亲一人,因为此案,妻子携子离婚。家中剩下的唯一的母亲胡王氏。母亲胡王氏从一开始就不认为儿子是杀人犯,就让儿子胡军在监狱申诉。罪犯胡军在狱中不断申诉,时间长达7年之久,申诉都没有结果,后导致精神抑郁。 请问如果你是胡军的管教民警,你如何对待胡军的不断申诉,应如何处理?
任务二、罪犯控告 罪犯应当在适当的地方设置控告箱,控告箱由驻监狱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或者监狱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开箱处理。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分别予以处理。
罪犯控告的对象通常为以下三类: 判决前违法办案的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 违法监管的监狱人民警察; 欺压同犯的“牢头狱霸”。
案例分析三: 在2006年11月新疆某监狱民警李某,男,现年55岁,汉,山东人,在新疆某监狱担任内看守工作,李某本人将面临退休。监狱有罪犯控告李某有违法行为。控告信件的内容是帮助罪犯转现金,从中抽一定的金额。 请问假如你是监狱领导,你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案件处理结果: 1、李某在执行公务中利用职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受到刑事追究; 2、李某的行为侵犯了部分罪犯的合法权益; 3、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原民警李某已造成了服刑罪犯的侵权行为; 4、在全体民警中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以案说法。
任务三、罪犯检举 监狱应当在合适的区域设置检举箱,方便罪犯检举,由监狱工作人员专人或驻派监狱担负监所检察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开箱处理。 罪犯的检举材料,要造册逐件登记,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分别予以处理。属于监狱管辖范围的,监狱应当及时查证处理;不属于监狱管辖范围的,及时转报有关部门处理。对罪犯直接向监狱检举现行犯罪或预谋犯罪的,监狱应当立即处理或转报有关部门处理。
案例分析四: 1989年8月间,在新疆某男监,五名罪犯集体越狱脱逃。由于当时的监狱条件相当差,虽有电网但围墙不高,在破坏电网后集体越狱脱逃成功。主犯张军,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刘铁成,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王成功,因犯流氓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陈海涛,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另一名罪犯钱俊,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四名罪犯在预谋脱逃中,被钱俊意外发现,四名罪犯就强迫威胁罪犯钱俊让其一起脱逃,否则将钱俊杀死,钱犯只好答应晚间一起脱逃。具体脱逃时间是1989年8月8日晚必须脱逃。后钱俊在得知脱逃计划2小时后将四犯集体越狱的情况汇报给了当班民警。 问:假如你是当班民警,你应当如何处理此检举事件?
案例分析五: 现在各监狱都设有检举、控告箱,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原因是有的罪犯整天都盯着检举、控告箱,甚至有的监区警察也在盯着检举、控告箱,所以使得想检举、控告的罪犯担心会暴露,怕被报复而不敢往检举、控告箱内投放检举、控告材料。在实际工作中应该采取什么措施保障罪犯检举、控告权的行使?
★ 注意事项 申诉是罪犯享有的合法权利,罪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提出,也可以委托其亲属、监护人或律师提出。监狱必须保障罪犯申诉的权利,为罪犯申诉提供方便条件。 监狱要教育引导罪犯正确行使控告权,讲清楚法律的有关规定。 罪犯也可以利用通信的方式,直接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监狱应对罪犯的检举行为予以肯定,鼓励罪犯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检举权。 监狱应当建立检举保密制度,有效地保证检举人不受打击报复,以确保罪犯贪污行使检举权利。
课外拓展阅读 《刑事诉讼法》第203、204、206、207、224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13条; 《宪法》第41条; 《监狱法》第21-24、29条; 《刑法》第68、7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