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与法律 (一) 甄美玲 2010春
新闻工作与法律 采访 报道(或评论) 诽谤/侮辱 其他(如肖像权) 其他 隐私
新闻报道(评论)与法律:大纲 报道或评论时,要顾及内容有否… 侵犯他人的权利 损害社会或国家利益 肖像权 隐私权 接受公平 审讯的权利 有害或有违 道德的内容 接受公平 审讯的权利 如煽动、引起 仇恨、泄密等 名誉权 (有否诽谤或侮辱) 著作权 如色情、赌博等
新闻报道(评论)与法律:大纲 甲) 新闻报道与新闻侵权 著作权 (已讲授) 隐私权 肖像权 名誉权 (另:刑法部份) 法院审讯报道 乙)新闻报道与刑法 禁止报道的内容及有关类别的具体规定
新闻报道与隐私 保障隐私:现况与未来 大綱 报道软性新闻,侵犯隐私 报道罪案新闻,侵犯隐私 违反个别法规? 当事人追究,打官司(民事责任) 报道罪案新闻,侵犯隐私 违反个别法规? 当事人追究,打官司 (民事责任)? 保障隐私:现况与未来
报道引致隐私官司 不满意私事、个人信息被公开 不满意个人照片被刊登 同时告诽谤? (中国较多,英美较少) 新闻报道与隐私 个人不满,要求法院 介入,属民事性质 报道引致隐私官司 不满意私事、个人信息被公开 不满意个人照片被刊登 同时告诽谤? (中国较多,英美较少) 同时控告侵犯肖像权? (大陆法国家较多,包括 中国內地,但英国、香港 没有肖像权) 同时告违反保护 个人信息的法例? (但中国未有立法)
中国内地:媒体与隐私官司 数目远比名誉权官司为少 大多一并告侵犯名誉权、肖像權等 变性人案 人造美女案 单亲学童案 三起官司,原告都否认曾同意公开隐私 采访时,尤其是软性新闻和专访等 最好要求正式录音/拍照/录像 并签定协议 ,同意发表内容/照片
隐私侵权官司 案情 原告、被告的主要争论 法院对隐私权的定义 法院的裁決 考虑的因素 裁決结果 被告 原告输官司 被认定侵权,有什么后果?
变性人案 案情 变性人李某接受了 郝冬白 李某告 《兰州晨报》记者郝冬白采访, 讲述变性的心路历程 《兰州晨报》刊出报道 其后再投稿《现代妇女》 李某告 郝冬白、《兰州晨报》、 《现代妇女》 侵害隐私、名誉权、肖像权
变性人案 案件 争论: 内容是否属实? 使用真实姓名和照片,事先是否征得李某同意? 不同的說法 不公开审理 有否侵犯名誉权 有否侵犯隐私、肖像权? 不同的說法 记者:拍照为发表 原告:记者说拍照留作纪念
变性人案 双方同意和解 原告李某得到赔偿 记者付400元 《兰州晨报》付6000元 《现代妇女》付5000元
人造美女案 案情 《南方都市报》记者应邀到一家整容公司采访 报道刊出,女子化名吴晶 该名女子告《南方都市报》及记者 与一名女子任职整容公司对谈 报道刊出,女子化名吴晶 内容是她整容的经历 配以整容前后的照片 该名女子告《南方都市报》及记者 侵害隐私、名誉权、肖像权
人造美女案 3) 报道内容 《南方都市报》辩称:报道没侵害隐私 1) 中国法律 2) 侵犯隐私 没有关于隐私权的规定 是指未经同意,向社会披露个人私生活的行为 但报道是应整容公司的邀请,进行采访而写成,不存在原告不同意的问题 3) 报道内容 只谈经历,感受等,没有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
人造美女案 一审法院的观点: 新闻媒体 原告 有权发表、出版有新闻价值的信息 但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中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 只是一名普通公民 而非公众人物 对上述权利的保护应适当从严
人造美女案 采访录音 隐私权有否法律依据? 什么是隐私权? 是认定本案事实的最重要证据 被告虽持有但拒绝提供,又无法提出正当理由 应推定录音内容对被告不利 隐私权有否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于2001年的解释中 将侵犯隐私的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并确定了精神赔偿 不接纳被告指无法律依据的观点 什么是隐私权? 是自然人享有 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人造美女案 公开了原告曾整容及极端爱美等个人信息和私人活动 构成犯侵隐私的四个要件: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报道 即泄露了原告的隐私 未刊出原告真实姓名 却刊出了两张未作处理的照片,具明显的可识别性 造成泄露隐私的损害后果 记者明显有过错, 而《南方都市报》未核实报道就刊出,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犯侵隐私的四个要件成立 《南方都市报》要承担民事责任
人造美女案 二审判決 从最高法院1993年及2001年颁布的司法解释看 维持原判 公民的隐私权已作为一种独立权利,受到保护 《南方都市报》的争辩不成立 维持原判 即赔偿原告10000元精神損害抚慰金
单亲学童案 案情: 沈阳晚报記者王某 双方在自然的交谈中 当日下午打電話,再一次确认杨母女是否同意将其照片刊登 到杨某的住所,告知记者的真实身份 并告知拍摄目的 给单亲家庭心理调查的文字作配片 杨听后表示同意拍摄 双方在自然的交谈中 王拍摄到一张由杨女儿侧脸亲吻杨眉头的照片 当日下午打電話,再一次确认杨母女是否同意将其照片刊登 杨在电话中答复:“孩子还在念书,不要暴露孩子的名誉,你看着办。”
单亲学童案 要求 沈阳晚报教育周刊 杨起诉沈阳日报社 书面赔礼道歉 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9元 发表了题为 《父母离异未必就是孩子的不幸》 将王拍摄的照片刊登 杨起诉沈阳日报社 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婚姻隐私、人格尊严等权利 要求 书面赔礼道歉 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9元 精神损失10000元及继续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失2000元
单亲学童案 原审法院判决: 《沈阳晚报》教育周刊 原告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性质的栏目, 其发表的《父母离异未必就是孩子的不幸》的文章,不存在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的情形 原告 知晓拍摄目的 同意拍摄并刊登照片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单亲学童案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 二审 隐私的定义 判決: 报社把“父母离异的孩子”和母女肖像相连 向大众宣扬上诉人婚姻状况,侵犯其隐私权 二审 隐私的定义 指公民在生活中不愿公开,为他人知悉的秘密。 公民就个人隐私享有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判決: 被上诉人不存在擅自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 未侵犯上诉人母女的隐私权
单亲童案 理由: 1) 上诉人明知记者欲拍摄单亲家庭的照片 2) 上诉人称因其是特困户,离婚后靠父母扶持和邻居的帮助生活 同意拍摄并同意刊登, 无论是为解决生活困难还是为文章作配片,都证明上诉人已默认将其婚姻状况公开 2) 上诉人称因其是特困户,离婚后靠父母扶持和邻居的帮助生活 说明上诉人的婚姻状况其亲朋邻居是知道的 3) 报社选用了女童侧面的照片,且未公布母女二人的姓名 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照片刊出后,不特定多人知悉其婚姻状况并给母女生活带来影响
一宗新近的官司 楊麗娟訴《南方周末》 指《南方周末》一篇報道 侵害隱私、名譽權 09年8月 上訴被駁回 稍後在名譽權的課才提及
新聞报道內容,侵犯隐私 罪案作案详情 案件审讯 內容和细节? 其他报道 有特別规定:未成年人、妇女、艾滋病者等 新闻报道与隐私 新聞报道內容,侵犯隐私 罪案作案详情 案件审讯 內容和细节? 其他报道 有特別规定:未成年人、妇女、艾滋病者等
新闻报道与隐私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报道与隐私 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新闻报道与隐私 艾滋病人: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 第三十九条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新闻报道与隐私 《收养法》(1998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新闻报道与隐私 报道罪案,引至侵害隐私 1)江苏教育电视台侵害隐私案 (2005) 2)沧州日报侵害隐私案 (2003)
江苏教育电视台案 (2005) 案情 柳甲、柳乙两姐妹及母亲 三人接受中央电视台访问 江苏教育电视台其后 诉江苏教育电视台侵害隐私 内容有关柳甲丈夫强奸柳乙,后者未成年 江苏教育电视台其后 未得三人同意,自行剪辑和播出 并未遮盖当事人样貎 题为《姑息养奸》
江苏教育电视台案 (2005) 法院判决被告败诉 侵害隐私的定义: 保护隐私的原则: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使人格权益受损,构成侵权 保护隐私的原则: 《姑息养奸》非一般新闻,涉及隐私,尤其柳乙为未成年人,批评姑息行为时,应注意保护隐私,披露隐私应取得当事人同意
江苏教育电视台案 (2005) 接受央视采访与播出内容 被告的播放行为是否合法? 被告赔偿两姐妹 并非无限制的同意,是要求经技术处理,确保隐私受保护 被告的播放行为是否合法? 不完全取决于其它媒体已经播放 公民的隐私不因曾被公开,而任由他人无限制地再向社会传播 原告未接受过被告采访,而播放的內容亦未经原告同意 被告赔偿两姐妹 医疗费366.3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 元
沧州日报案 (2003) 《沧州日报》记者,凭南皮县公安局提供的资料 案情 判決 报道了一宗凶案的侦破 提及原告是举报人 原告遭到报复,被迫搬家和工厂停产 判決 《沧州日报》和南皮县公安局侵害了原告的隐私,但工厂停产则未必有关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后来双方达至和解,赔偿和奖励举报人28000元
沧州日报案 (2003) 《沧州日报》 隐私权 公安局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公安局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披露举报人的姓名和住址 在记者撰稿后,未审核就让信息见报 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 《沧州日报》 在报道中,虽对举报人的姓名作了处理 但指向是明确和具体的,在原告的生活范围内足以让其它人知悉身份 亦算侵害了原告的隐私
保障隐私:热门话题 人肉搜索第一案 一名北京女子跳楼自杀,其夫王菲遭遇网友「人肉搜索」,个人信息在网上被公开,生活受到干扰 与新闻报道,没有直接关系 2008年初: 一名北京女子跳楼自杀,其夫王菲遭遇网友「人肉搜索」,个人信息在网上被公开,生活受到干扰 2008年4月: 王菲起诉三家网站,指它们未得同意公开他的个人信息,侵犯他的名誉权和隐私
侵犯隐私私官司 要知道: 1) 隐私的法律定义 (legal definition) 2) 构成犯侵隐私的四个要件: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3) 抗辩事由 (defence), 包括 当事人同意公开隐私 报道内容关乎公众利益 (包括公众有知情权) 作了隐去身份的处理 4) 救济(remedies) 赔偿精神损失 赔偿经济损失(?)
新闻报道与隐私: 小结 法规现况: 国内未立法保障个人信息 民法通则亦未提及侵犯隐私 若干法规零散地保障隐私 报道时 但如名譽受損,可当作侵犯名誉权处理 ,如要求赔偿精神損害的,合乎条件的,法院亦会审理 要留意: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單是侵犯隱私,名譽未損,當事人可否以民事法律程序追究 若干法规零散地保障隐私 报道时 涉及隐私的内容,要小心处理 尤其遇上敏感话题,最好取得协議书,确认被访者同意发表
新闻工作与隐私: 中国內地未来发展 出台更多法规,限制侵犯隐私的行为? 主要因素 另方面: 保障个人信息?(已经有专家草案) 限制媒体追访? 科技发展 媒体表现 另方面: 会否立法规定公开主要官员财产? (或法院如何看待对公众人物在涉及公众利益的事情上享有多少隐私?) 视乎…
法规以外 ? – 规范纪律文件? 广电总局 六、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要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 《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 (2007年) 六、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要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 维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不得宣扬他人隐私, 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 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 采访意外事件,应顾及受害人及亲属的感受 在提问和录音、录像时应避免对其心理造成伤害…
法规以外 – 规范纪律文件? 七、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 未获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 不动员未成年人 要遵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获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 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辨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数据 不动员未成年人 参与可能损害他们性格和感情的节目; 对有可能被未成年人模仿 而导致不良后果的报道內容和播出形式要加以防范;
法规以外 – 规范纪律文件?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予公开报道 对违规违纪的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 广播影视不能借报道新闻、宣传法制之名展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不能为了追求收听率和收视率而公开披露未成年人的犯罪细节、作案方式 特殊情况需要报道的,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加以处理 对违规违纪的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 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纪律严肃查处
书目 王利明(2005):人格权法研究,第十九章 王利明、楊立新主编(2005):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修订版)(2000),第二十二章 魏永征(2006):新闻传播法教程,188-207页 提到的官司的判決全文 可在以下找到 中国新闻官司二十年:492,659,730,737页 http://www.qinquan.info/ 北大法寶 (汕大圖書館)
此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