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警务监督
第一节 警务监督概述 一、警务监督的含义 警务监督,是指具有监督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各种监督形式对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执行职务的活动进行的检查、督促、纠举。
警务监督的特征 1、监督主体的多元性; 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3、监督形成的多样性。
二、警务监督的必要性 警务监督是公安这一社会存在的自然要求。 警务监督是防患于未然,实现未雨绸缪的需要。 警务监督是公安管理整体系统正常运作的需要。 警务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 警务监督是规范公安执法的需要。 警务监督是提高公安队伍执法能力和执法效能的需要。 警务监督是提升公安形象,推进警察公共关系,做到所涉各方共赢,更好实现公安宗旨的需要。
三、警务监督的法律体系 《宪法》 《人民警察法》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公安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宪法》 《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有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该规定包括了国家权力机关的警务监督权。
《人民警察法》 《人民警察法》是我国警察法律体系的主干,也是警务监督法律体系的主干。 在内容上,《人民警察法》正是围绕上述立法目的,系统规定了包括警务监督在内的体系完整的警察法规范。人民警察法》第六章是执法监督,第七章是警察执法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最能体现警务监督特色的是1997年6月20日第220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该条例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建立起了世界通行的重要警务监督制度——警务督察制度。
公安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01年1月2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1997年4月3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1999年6月11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1999年6月11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1995年1月11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 1999年6月10日发布实施的《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2003年2月1日实施的“五条禁令” 2004年8月3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公安机关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的意见》
四、警务监督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警务监督进行以下分类: 其一,依监督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府,监督,检察机关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警察机关内部的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 其二,依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不同,可分为外部监督的内部监督。 其三,依实施监督时间、过程不同,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其四,依监督主体能否直接追究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可分为直接追究责任的监督和不能直接追究责任的监督。
第二节 检察督察 一 、监督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42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
二、监督内容和方式 1、审查批捕:2、审查起诉。3、监督侦查活动。4、监督刑罚。
第三节 行政监察监督 一、监督依据 二、监督内容 1、监督检查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贯彻执得过且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
2、受理对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人民群众有权进行检举、控告,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群众监督警察的一种有效形式。 3、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4、受理警察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三)监察职权 (四)监察方式 1、检查权;2、调查权;3、建议权;4、处分权威。 1、经常性的一般检查; 2、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3、立案调查。
第四节 社会监督 一、群众监督 人民群众的监督是人民直接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群众监督的基本方式是行使批评,建议权和申诉,控告,检举权。
二 舆论监督 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具有宣传范围广,影响面大,迅速及时、效果明显的特点。
三 党的监督
第五节 警务督察 一、警务督察的含义 指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方式和原则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行法律、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是警察执法监督的内部监督。
警务督察的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 监督方式的 法定性 监督的内部性
二、警务督察机构 公安部设立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另设立警务督察局负责具体工作。 督察队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立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三、警务督察职权 警务督察职权可以简要概括为: 警务参与权 派出督察权 现场处置权责令执行权 决定撤销权或变更权 决定停止执行职务和紧闭权 督察建议权 移送处理权 警务评议权和受理核查检举控告权等。
四、警务督察措施 1、督察人员在督察过程中发现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的违法违纪,可当场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2、各级警务督察机构的监督察对象是: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警察人员。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 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1.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2.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3.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节 警察法律责任 一、警察法律责任的特征 狭义的警察法律责任:仅仅是指警力人员因为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警察法律责任是由特定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警察法律责任是在警察人员执行职务、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违法而引起的。 警察法律责任的类型和形式是多样性。
二、警察行政责任 是指警察人员因违法而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它主要是由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追究的法律责任。
二、警察刑事责任 是指警务人员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实施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讨论与思考: 1、我国警务监督体制存在哪些问题? 2、如何整合现有的警务监督资源,形成科学合理高效的警务监督新机制?
课后作业: 分析督察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联系与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