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荆门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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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荆门市国家税务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一、纳税人的权利(14项) 知情权 保密权 税收监督权 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申请延期申报权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一、纳税人的权利(14项)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委托税务代理权 陈述与申辩权 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税收法律救济权 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一)、知情权 知情权的内容: 税收政策知情权 涉税程序知情权 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处理决定知情权 法律救济途径知情权  

(一)、知情权 知情权的实现途径: 办税服务厅 税务机关官方网站 电话语音服务系统(12366) 税收专题辅导会

(二)、保密权 保密权的内容: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二)、保密权 保密权的实现途径: 对申报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保密 对举报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保密 对投诉举报税务人员违纪行为依法保密 对保密权受到侵害的依法进行投诉

(三)、税收监督权 税收监督权的内容: 监督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监督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监督税务机关的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行为 监督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过程 监督其他纳税人的违法行为

(三)、税收监督权 税收监督权的时限途径: 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检举和控告 向主管税务机关检举和控告 向政府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纳税申报的方式: 上门申报 邮寄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 其他申报方式(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确有困难 申请延期申报的条件: 不可抗力 实现延期申报的途径: 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 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 限缴纳税款时,依法享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经税务 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特殊困难是指: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 以缴纳税款的。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需报送的资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资产负债表》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 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 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 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 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 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需报送的资料: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完税凭证及复印件 多缴税费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享受减 税、免税等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的种类主要包括: 批准类优惠 核准类优惠 事后备案类优惠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自愿委托,或者根 据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自行委托具有合法 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在代理权限内,以纳税人的名义依法向税 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事宜。 税务代理的事项包括: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 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 、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 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十)、陈述与申辩权 陈述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自己意 见的权利。 申辩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所主张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享有申诉和解释说明的权利。 !!税务机关不得因为纳税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 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 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务检查证是税务检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法定专用公 务凭证,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照片、工作单位、检查 范围、检查职责、发证机关、证号、税务检查证专用章、有 效期限和发证时间。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税务检查通知书是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开具给被查纳税 人的告知书,载明了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的姓名、证号、检 查所属期间、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名称及文书号等,并盖有 签发税务机关的公章。 税务机关将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 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需经县级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调回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 他有关资料进行检查,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 长批准。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收法律救济权分为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 和请求国家赔偿权。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如果对征税行为不服,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 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 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逾期不 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 款,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 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 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数额达到一定金额(公民罚款 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税务 行政处罚时,纳税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 三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如果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 听证权利。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 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 利的除外。 听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 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 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 务人应当开具。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 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 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二、纳税人的义务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 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二、纳税人的义务 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 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 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 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 理税务登记。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 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 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 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 料。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税务登记的内容: 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 注销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税务登记证换证、补办 非正常户处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 记,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 、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 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 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 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 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 少缴应纳税款,除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 者骗取税款,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 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 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 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 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 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 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 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 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 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 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 据,或者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或者擅自拆卸、改动 和破坏税控收款机,造成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 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 控装置,可以对您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 当补缴税款、滞纳金。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 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 、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 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 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 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 办理纳税申报。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未 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报告表和有关资料,可以对您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不缴 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 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 纳金。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 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 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 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 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可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 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 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 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 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 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 证明材料。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法律责任: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可处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 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存款账户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 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 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其他涉税信息的主要内容: 存款账号报告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报告 合并、分立报告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报告全部银行账号,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报告关联业务往来信息,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 关规定对应税收入和应缴税款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合理 调整,补征税款,并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 点加收利息。 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除追缴所欠 的税款、滞纳金外,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