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案件洩密態樣」 專題報告 報告單位:政風處
前言 政府採購為國家施政計畫之具體執行,因此採購制度之良窳,和政策推動之成敗息息相關,爰此,各機關辦理採購之過程,公開透明、公平合理、促進競爭、減少浪費等方面,均為政府採購重要之發展面向,承辦、審核、監督採購案件之公職人員辦理採購案件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係民眾是否信任政府施政之基礎,除不得發生採購舞弊案件,並應避免過失洩密情事。
常見採購洩密態樣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應保守秘密之投標文件交付予其他廠商 採購案件開標過程,開標主持人誤認投標廠商報價已達於可決標狀況,於未決標前逕自公布底價 採購案件開標過程,廠商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開標主持人宣布保留決標前,卻先行公布底價 開始評選前洩漏評選委員名單
涉及採購洩密之相關規範 「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 「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涉及採購洩密之相關規範 「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相關案例 苗栗縣苗栗市公所員工陳○○涉嫌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共同偵辦苗栗縣苗栗市公所員工陳○○及廠商陳○○、賴○○及陳○○等人施用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等罪嫌案,於104年1月間發動搜索、約談,經查發覺該公所員工陳○○辦理苗栗市2012「九降風起-紙鳶情揚」國際風箏節系列活動企劃執行採購案,涉嫌洩漏招標文件內相關應秘密之內容
另廠商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開標主持人宣布保留決標,仍不得公布底價 相關案例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秘書涉 嫌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等案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於 101 年 6 月間辦理「基隆-汐止遠東經貿園區送水管線(一)」工程採購案,因廠商○○○工程有限公 司許○○報價高於底價,當場表示不願減價,並將押標金領回,嗣經主持人宣布保留決標,秘書練○○明知該底價仍應保密,詎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告知○○○工程有限公司許○○標價與底價僅差 10 萬元,使廠商○○工程有限公司因而知悉本件工程底價。 另廠商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開標主持人宣布保留決標,仍不得公布底價
相關案例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陳姓約僱人員涉嫌過失洩密案 陳姓約僱人員明知採購評選委員名單為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係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本應注意保密作為避免外洩,且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於民國102年5月間在辦理該局某採購案,以電子郵件發送該採購案各外聘評選委員詢問是否有意願參加評選會議時,竟疏未注意而未將各外聘評選委員列為密件收件人,致各外聘評選委員收到該電子郵件時即可得知其他評選委員姓名,而過失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