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簡介 主講人:吳政學消保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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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D<日> 4N<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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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簡介 主講人:吳政學消保官

前言─消保立法進程 個別立法保護時期 消費者保護方案 消費者保護法83.01.11

前言─主客體 主體 客體 消費者: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 服務者。 企業經營者: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 品或提供服務者。 客體 商品:交易客體之動產或不動產,包括最終產品、 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 服務

講 授 大 綱 消費資訊的規範 定型化契約 商品及服務責任 特種買賣 行政力介入消費關係 消費爭議的處理

消費資訊的規範(一) 廣告真實的義務 §22 §23 標示說明的義務 §24 出具保證書義務 §25 適當包裝義務 §26

消費資訊的規範(二) 廣告之意義:凡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廣告之性質: 民法:要約引誘,依通說不構成契約內容 消保法:業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其對消費者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消費資訊的規範(三) 廣告是契約的一部分 喬登快閃 麗星郵輪的「國際安管認證」 「沙丘之星」 土耳其草莓 企業經營者應證明廣告之真實性 六合夜市的「現代算命第一高手」 從A變成D 奈米黃金水

定型化契約(一) 定型化契約之意義: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約之用,預先擬定之契約 定型化契約之問題: (一)消費者不知或不注意契約存在。 (二)沒有時間瞭解或審閱契約內容。 (三)無法瞭解契約內容。 (四)業者不願接受磋商或修正。

定型化契約(二) 定型化契約的規制: (一)明示契約內容─最低消費 (二)合理審閱期間─先付訂金,才能將契約 帶回 (三)須非異常條款─字體太小、印刷不清楚 (四)應符合誠實信用及平等互惠原則 ─三總的轉院自願書 (五)不得牴觸磋商條款 (六)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定型化契約(三) 契約範本 坐月子中心、安養班、文理補習班、海外留遊學、婚紗攝影、預售屋、中古屋、汽車買賣、中古車買賣、小客車租賃、汽車駕訓、行動電話、有線電視、金融保管箱、洗衣、健身房、搬家、瘦身美容、………….納骨塔位、生前契約(草案)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商品及服務責任(一) 責任類型 (一)製造商責任─無過失責任 1、損害之發生 2、瑕疵之存在 3、具有因果關係 (二)經銷商責任─中間責任 (三)輸入商責任─無過失責任

商品及服務責任(二) 懲罰性賠償金 (一)損害賠償之目的,在填補被害人之所受損害 (二)但消保法特殊規定 及所失利益,不在使受害人受益。 (二)但消保法特殊規定 1、業者故意所致: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     懲罰性賠償金 2、業者過失所致:請求損害額一 倍以下之 (三)仿自美國,但美國以商品責任為限,不含服 務;以有惡意為限,不及過失

商品及服務責任(三) 回收責任 (一)自動回收商品或停止服務─蠻牛事件 業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或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或採取足以除去危害之必要處理。 (二)命令回收商品或停止服務─汽車異酸味事件 主管機關對於業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調查認為有損害消費者安全或健康之虞時,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

商品及服務責任(四) 應確保沒有安全及衛生上虞慮 二六0公車 醫病關係的難題─肩難產 華航的澎湖空難 阿里山小火車事件 尊龍火燒車及東鶯平交道事件 黑心商品(床墊、電視) 茶葉含農藥

黑 心 床 墊 (估計逾4000張) 將廢棄床墊再製以 每張1000-1500賣出 兆豐以每張100-300不等賣給製床業 (估計逾4000張) 將廢棄床墊再製以 每張1000-1500賣出 環保局以每張13元賣出7367張廢棄床墊(2月中至5月初) 消費者 淡水地區家具行、汐止地區家具行…… 金三鶯床業 延平北路九段 信東床業 床王床業 垃圾掩埋場 兆 豐 環保 科 技公 司 和 財 鋼 鐵 拆解不到1000張 Q:未標示或說明為重製品即以新品賣出?舊品穿新衣 ? 倉 庫 存放約2000張 Q廢棄床墊之流向及管控? Q1:未經處理即重製以新品賣出? Q2:無商品標示,甚至偽造貼用進口標示? Q明知床業未經處理即重製成新品,卻一再販賣?

特 種 買 賣 郵購買賣─電子商務 訪問買賣─海外渡假村、瓦斯 防爆器 現物要約─發卡銀行強銷雜誌 分期付款─零利率的汽車

特種買賣(一)郵購買賣 郵購買賣之定義 業者以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業者所為之買賣 解除契約權 (一)解除權之發生:不願買受,無須說明理 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二)解除權之行使:收到商品七日內,以書 面通知或退回商品方式為之。 (三)契約解除之效力: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特種買賣(一)郵購買賣 ◎拆封是不是可退? ◎鮮花、水果可退?

特種買賣(二)訪問買賣 訪問買賣之定義 業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所為之買賣。 解除契約權 (一)解除權之發生:不願買受,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 (二)解除權之行使:收到商品七日內,以書面 通知或退回商品方式為之。 (三)契約解除之效力: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特種買賣(三)現物要約 現物要約之定義 業者未經邀約而將商品逕行郵寄或投遞給消費者的行銷方式。 商品處理原則 (一)不負保管義務。 (二)定相當期限通知而逾期未取回,視為拋 棄商品。 (三)寄送一個月後仍不取回,視為拋棄商品

特種買賣(四)分期付款買賣 分期付款之定義 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業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予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要式契約:書面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頭期款─ (二)各期價款及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 現金交易之差額─否則,消費者不負現金 交易價格以外之給付義務。 (三)利率─否則,按現金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利息。

行政力介入消費關係 我國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 (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二)主管機關 1、中央主管機關 2、直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消保法第四章之行政監督

消費爭議的處理 申訴、調解 第一次申訴─1950專線 第二次申訴 調解 消費訴訟 團體訴訟 不作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