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区常见非法行医 的调查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监管二处·陈罡 18055199517
常见的非法行医主体 村卫生室 乡村医生 无证行医者 乡镇卫生院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有乡村医生证书,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有乡村医生证书,在其他合法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处理方式:《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开展执业活动的相关证据(处方、门诊日志,病历等),照片,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3、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有乡村医生证书,在其他非法机构执业。 处理方式:对人员和非法机构分别适用于《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开展执业活动的相关证据(处方、门诊日志,病历,记账本等),照片,相关人员(执业者、病人、村主任或者邻居等)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主要内容:个人资质,主体情况,开诊时间,收费或者收入情况。
4、没有持有乡村医生证书,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处理方式:对执业人员适用于《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对聘用其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理。 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开展执业活动的相关证据(处方、门诊日志,病历,记账本等),照片,相关人员(执业者、病人、村卫生室主任等)询问笔录。 主要内容:执业者个人资质,主体情况,聘用时间,执业者收入情况。
5、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有持有乡村医生证书,在非法机构执业。 处理方式:对人员和非法机构分别适用于《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也可以单独使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处理。 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开展执业活动的相关证据(处方、门诊日志,病历,记账本等),照片,相关人员(执业者、病人、村主任或者邻居等)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主要内容:执业者个人资质,主体情况,开诊时间,执业者收费及收入情况。
乡镇卫生院常见非法行医行为: 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使用无资质人员或者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执业活动。 2、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主要表现在:无麻醉科开展麻醉手术(甚至开展全麻手术);无口腔科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无产科开展接生等活动;无医学影像科(或者项目不全)开展医学影像诊疗活动,如CT等;通常见到的超声体外碎石不属于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3、出租承包科室,乡镇卫生院易将本院口腔科与体外碎石科承包给本院职工或者外院人员。
几个关于农村地区非法行医 常用批复
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312号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管所遇问题的请示》(鲁卫字〔2004〕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有适合的场所和与开展医疗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为非法行医。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乡村医生不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理。乡村医生未经注册行医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理。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有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填写相应的执法文书等。 对社会举报的案件,可以填写案件受理记录文书,卫生监督机构核实后立案查处。对举报人坚持匿名举报的,不必需制作询问笔录,可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说明情况。 此复。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七日
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112号 福建省卫生厅、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在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对象是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农村地区“撤村改居”作为城区的组成部分后,原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三、在“撤村改居”前已经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继续执业;有效期满,不再进行注册。对这部分乡村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可以鼓励其通过正规医学教育取得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学专业学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此复。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卫生部关于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函〔2010〕31号 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请示》(豫卫政法〔200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撤村改居”后,原来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已取得合法行医资格并在该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以继续在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其执业范围不变。对这部分乡村医生的管理,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二、“撤村改居”后,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后新进的医生,必须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此复。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 国卫法制函〔2014〕314号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对“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请示》(晋卫请〔2014〕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原卫生部先后于2004年4月和2010年1月作出《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和《关于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10〕31号),这两个批复精神完全一致。即:“撤村改居”后,原来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已取得合法行医资格并在该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以继续在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其执业范围不变。对这部分乡村医生的管理,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在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再进行执业注册。 此复。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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