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建建副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qijane@hotmail.com 13810011632 从性别平等视角看刑事诉讼法 祁建建副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qijane@hotmail.com 13810011632
性别平等视角的刑事程序公正 有利于促进基于性别差异的性别公正 有利于刑事程序本身法治化 有利于刑事法治进程的突破 本研究的意义
性别 性别平等 性别差异 性别公正 性别平等概述:从性别平等到性别公正
三大制度 辩护 证据 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概述
六大程序 立案 侦查 起诉 审判 执行 特别程序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强奸案件不公开审理 基于保护被害人个人隐私 是否基于保护被告人隐私 性犯罪记录登记公开 一、基于性别差异的特殊规定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二)检查、搜查妇女身体的特别规定
(三)对孕妇或者哺乳妇女的强制措施 关于对南京饿死幼女案被告人乐某监视居住的分析:应当逮捕的规定软化 可以取保候审:…(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可以监视居住:(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关于对南京饿死幼女案被告人乐某监视居住的分析:应当逮捕的规定软化 (三)对孕妇或者哺乳妇女的强制措施
(四)对怀孕或者哺乳妇女可暂予监外执行 从1979年以来的刑事诉讼法均规定,对“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996年刑事诉讼法214条取消了对被判处无期徒刑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仅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则明确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四)对怀孕或者哺乳妇女可暂予监外执行
第270条第3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五)讯问女性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除对女性未成年人的保护外,性别差异体现在和性有关上,性被认为是一种需要特别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无论其是否可以合法交换,都是一种无可否认的利益,因此凡可能涉及性的利益的,比如身体接触如搜查、检查等,都予以特殊保护 其次,人自身的生产是女性区别于男性的重要差异,这一差异也受到刑事诉讼关注,对于怀孕女性和哺乳女性权利提供特别保护。 刑事诉讼法基于性别差异的特殊规定的特征
二.基于性别差异的法律漏洞及其完善 (一)指定辩护未涵盖孕妇、哺乳妇女 盲聋哑人 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 无期徒刑死刑 穷人 孕妇/哺乳妇女? 二.基于性别差异的法律漏洞及其完善 (一)指定辩护未涵盖孕妇、哺乳妇女
自诉人 被害人本人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二)虐待罪的自诉问题
(二)虐待罪的自诉问题 1.公诉自诉? 发生轻伤后果的,自诉 发生重伤死亡后果的,公诉 2.离婚与自诉 虐待案被害人不离婚的比例较高 自诉伤害不离婚家庭的利益 4.国外经验 韩国:取决于被害人选择 美国:公诉 3.虐待与伤害、杀人等罪名 (1)法律解释与适用不统一:①北京董珊珊:积极追求故意伤害,虐待罪6年半;②南京饿死幼女案:消极放任,疏忽饿死,故意杀人罪无期; (2)应数罪并罚 (二)虐待罪的自诉问题
三、超越性别与身份:法律漏洞及其修补 (一)附带民事诉讼无精神损害赔偿 79、96、2012年刑诉法及2000年/2003年解释 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22条 2001年、2003年审判解释 民法通则第110条 2002年/2012年 刑事和解 三、超越性别与身份:法律漏洞及其修补 (一)附带民事诉讼无精神损害赔偿
传唤与拘传 拘留逮捕取保等? 讯问时间? 饮食? 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讯问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