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诉 讼 法 主讲 王立雄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 972982022@qq.com
第一讲 诉讼概述 诉讼-----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原告、被告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各种案件的活动。 第一讲 诉讼概述 诉讼-----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原告、被告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各种案件的活动。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1、诉讼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法律现象, 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2、诉讼活动是国家实现司法权的活动 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诉讼的特征: 1、诉讼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法律现象, 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2、诉讼活动是国家实现司法权的活动 3、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解决公民之间、法人(其他组织)、国家相互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 4、诉讼是一种复合性的活动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一、刑事诉讼 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刑事法律规定,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责的有无和大小,并对犯了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
犯罪 ←---→刑罚 ←
(指所有规定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 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或认可的,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指所有规定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事诉讼 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及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活动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民事纠纷←→打官司
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用以调整法院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 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用以调整法院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 行政诉讼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民→告→“官”
行政诉讼法 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四、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二)以事实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利 (四)回避制度 (五)公开审判原则 (六)两审终审制原则
第二讲 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5、依法不追诉原则
二、刑事诉讼刑事立案标准 (一)立案材料来源 1、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2、单位、个人和被害人报案、控告和举报 3、犯罪嫌疑人自首
(二)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1、立案决定 2、不立案决定
(四) 立案的标准(部分)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三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第四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五条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六条 [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五)立案程序(略)
三、刑事诉讼管辖 管辖 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刑事诉讼管辖示意图
(一)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案,贿赂案,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徇私舞弊案,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案,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破坏选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侵占他人财物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侦查部门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国家安全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2、军队保卫部门(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3、监狱(罪犯在监狱内犯罪案) 4、海关(走私案)
案例分析 杨某与李某系邻居,一日发生口角,李某对杨某进行毒打,造成杨某颅脑损伤严重,成为痴呆并终身残废。杨某妻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审查公安机关认为这是一起社区内部的斗殴事件,事实清楚,无须采用侦查手段,故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叫杨某妻子去法院提起自诉。但起诉后法院认为本案伤害情况严重,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法院不能直接受理,要求被害人先去公安机关报案。
问 题: (1)刑事诉讼法对此案在立案管辖方面的规定如何? (2)本案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解析: (1)刑诉法第18条,第204条,刑诉法解释第1条。 (2)公安机关应受理此案,不能以事实清楚,无须采用侦查手段为借口予以推诿。 在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后,被害人家属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应受理。本案属于法院受理的三类自诉案件中第三种情况。当然,如果法院受理后,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或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的流转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海南万宁校长强奸小学生案) 《海南万宁强奸小学生维持原判决( 2013年7月12日海南高院终审判决:视频)》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三】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两大原则: 1、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为主(优先管辖),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移送管辖)
案例分析题 犯罪嫌疑人兰某,男,河北人。2007年前后到河北、山东、河南、山西等省盗窃作案,盗窃财物数额高达20万元。2010年3月的一个晚上,兰某流窜到浙江省宁波市入户盗窃时被户主发现,户主在拦截兰某时,被兰某用刀杀死。后兰某被宁波市公安局抓获。
问题:该案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 解析:刑诉法第20条,24条,25条。兰某犯盗窃罪、抢劫罪,可能判无期以上刑罚,根据刑诉法规定,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本案涉及多个犯罪地,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必要时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本案最先由宁波市公安机关立案,且抢劫罪是主罪,故应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指定管辖 (2)、程序: ①管辖不明:协商——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1)、情形:管辖不明、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如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 (2)、程序: ①管辖不明:协商——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②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
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冯某,男,31岁,北京某中美合资公司美方总经理,美籍华人。1996年在海淀区某饭店吃饭时,将邻座一顾客打成重伤。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侦查并审查后,依法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海淀区人民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12年。
问 题: (1)本案管辖是否合法? (2)本案中,如果冯某为中国人且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认为冯某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因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能否再将案件交区人民法院审理?
答案解析: (1)根据刑诉法第18条之规定,本案不属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犯罪,不属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符合法律规定。 刑诉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不应再交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特殊地域管辖 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中国人犯罪 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 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漏罪、新罪
四、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被害人【包括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包括无生命的单位】 自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原告人】 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有犯罪嫌疑的公民或单位】 被告人【自诉人或检察机关起诉其罪行的公民或单位】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相关知识) 单位犯罪: 1、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少数几种单位犯罪也有采取单罚制的),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责任的人员判处刑罚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证人 鉴定人 翻译人员
五、 回避 (一)、回避的概念(略) 【案例分析】 甲是某县工商银行的出纳员,他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单据等手段,贪污公款35678元,案发后,由该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检察长乙主动提出回避此案,因为甲是其子,经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同意乙的回避,县检察院依法逮捕了甲。
(二)、回避的对象和理由 回避的对象: ①审判人员 ②检察人员 ③侦查人员 ④书记员 ⑤鉴定人 ⑥翻译人员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2、回避的理由: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④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⑤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⑥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⑦凡在本诉讼阶段以前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办理。 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三)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决定回避
(四)回避的审查决定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 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案例分析题】 刘丽与张梅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殴打,刘丽将张梅衣服撕下,致其全身裸露并进行侮辱谩骂长达20分钟,众人围观。第二天张梅以侮辱罪对刘丽提起自诉,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第10 天开庭审理,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刘丽以某一审判员与张梅是近亲属为由,要求该审判员回避。 问题:对刘丽的回避申请,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请从下列选项中选择正确答案 1、合议庭决定休庭,由审判长决定并告知刘丽; 2、合议庭决定休庭,向本院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并告知刘丽 3、法庭应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4、法庭对此申请可以不予理睬,继续开庭
回避情形(案例分析) 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张局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小丁与被害人是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侦查科长立即停止了小丁的侦查工作,小丁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钱某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被害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
经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到县法院,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到法院,不应担任本案的书记员;钱某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刘某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曾经与被害人一起吃饭,应当回避;孙某提出陪审员魏某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参与案件的审判。审判长郑某当庭决定准许钱某的回避申请,驳回赵某、孙某的回避申请。
问题: 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1、刑诉法第30条规定,对侦查员小丁作出回避决定前,不应停止小丁的侦查工作。 2、对小丁的回避决定,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科长无权决定。 3、刑诉第30条,小丁与被害人关系不错是邻居关系,符合法定的回避理由,故不应以对小丁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理由为由,驳回李某的回避申请。
4、刑诉法第30条,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5、刑诉法第33条,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审判长作出,应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6、对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刘某的回避决定,根据《高检规则》第33条规定,由检察长决定 7、审判长不应驳回赵某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申请。刑诉法第25条、第33条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工作的,调到法院后,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六、辩护和代理 (一)刑事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并不受命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独立自主发表辩护意见】 (二)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 范围:律师、公民【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人数:1---2人
(三)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 获得通知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经授权的上诉权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申诉、控告权/拒绝辩护权 庭审言论豁免权
(1)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 (2)存在的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种 类 特 点 自行辩护 贯穿于整个诉讼始终 委托 辩护 ①公诉案件: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②自诉案件:随时 法 律 援 助 辩 护 (1)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 (2)存在的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3)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3)指定的方式——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日以内指派律师。 (4)被指定的对象: ①“应当”指定(四种情形: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 注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②“可以”指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五)拒绝辩护
(六)刑事诉讼代理 1、刑事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2、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区别 区别点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地位 非独立诉讼参与人 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代理依据 被代理人的意思 事实和法律 职 能 控 诉 辩 护 委托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及其监护人、近亲属 产生的 时 间 ①公诉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②自诉案件:随时 ①公诉案件: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诉讼权利 二者基本相同(参见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如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辩护与代理案例 犯罪嫌疑人王强,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刘波,男,1983年7月1日出生。二人均是中学结业待业在家,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时常搭伴出去玩乐。2002年1月9日,王强与刘波一起去县城里的网吧,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张某发生激烈争执,被张某等人打了几下,二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当晚23时许,二人商量好后,带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制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导致正在上网的人员中3人死亡、10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二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对二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到场。
刘波的父亲刘某请求会见刘波,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检察审查起诉,市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告知王强和刘波有权委托辩护人。刘波委托其叔叔刘林担任其辩护人,王强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刘林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刘波,本阅了本案所有诉讼材料,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刘林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会见被告人刘波,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场。
王强仍然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敏接任辩护人,但王强拒绝辩护,法院遂准许其自行辩护。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问题: (1)本案公安局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说明理由 (2)本案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说明理由 (3)本案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说明理由
1、公安机关违法之处: 刑诉法第270条规定,讯问王强时应通知其父母等人到场。 刑诉法第33条规定,侦查人员不应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拒绝犯罪嫌疑人刘波的父亲为其聘请律师的要求。
2、检察院违法之处 (1)刑诉法第33条第2款规定,检察院应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刑诉法第41条规定,刘波的辩护人刘林无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因为刘林不是律师,无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3、人民法院违法之处 (1)刘林会见刘波时,根据刑诉法第37条规定,法院不应派员在场。 (2)王强拒绝辩护时,法院不应准许其自行辩护。刑诉法第45条,第267条规定。 (3)
七、证据 (一)概念与特征 1、证据(略) 2、特征: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二)证据的种类 物证(只能是间接证据)【实物证据】 书证(间接证据或直接证据)【实物证据】 证人证言【言词证据】 被害人陈述【言词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讯问笔录) 【言词证据】 鉴定意见【言词证据】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实物证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实物证据或言词证据】
(三)证据的理论分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那些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一手的材料或事实】 (如盗窃犯撬钱柜留下的痕迹;贪污犯罪在伪造的账单上留下的笔迹;强奸犯在妇女身上留下的精液和毛发) 传来证据----那些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材料或事实(转述、传抄或复制)】(如物证的复制品、照片;书证的副本;未亲自感受案件发生而听别人传说的证人提供的证人语言等)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那些能够单独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或者说通过它就可以使人们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谁以及他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的证据(如犯罪供述;与犯罪分子有过面对面接触的被害人的指认某人的陈述;目睹犯罪全过程的证人提供的某些证人证言) 间接证据---那些不能单独说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犯罪现场留下的凶器、脚印、血迹、尸体、某人家中放置的赃物等等,都不能单独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谁以及他实施了什么样的犯罪)
仅凭单个的间接证据无法对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和犯罪行为人是谁下结论,但把一定数量的间接证据集合起来,不仅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且能够证明全部的案件事实。因此,在无法收集到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是可以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
(四)刑事诉讼证明 1、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2、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有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3、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有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1)重调查研究 (2)严禁刑讯逼供 (3)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4、收集和运用证据的原则 (1)重调查研究 (2)严禁刑讯逼供 (3)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五)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1、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 (1)审查判断证据的来源 (2)审查判断证据的内容 (3)审查判断案内各种证据的关系 2、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 (1)甄别法(2)比较法(3)辨认法(4)鉴定法(5)实验法(6)质证法 【案例《今日说法》(四岁孩子的证言)】
刑事证据案例 2001年11月17日凌晨,在甲市郊区的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接到报案后,甲市公安局迅速组织侦查人员赶往事故现场。现场有被害人骑的自行车,自行车已被摔坏,在尸体旁边留有被害人的大滩血迹。在离尸体不远处有汽车紧急刹车留下的摩托痕迹。在被害人手腕上,带上一块上海牌手表,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6点5分。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15公里。
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场现场全景照片。经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做出的结论是:被害人系男性,40岁左右,身高177CM,根据其伤势可判断,被害人系汽车撞击致死。公安局遂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有位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曾告诉过她,交通事故发生时,他刚路过,离事故现场1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司机打开车门看了看,然后飞速逃离现场,他看到司机是市化工厂的驾驶员杨某。
甲市交通管理局来往车辆登记记录查明,6点5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卡车经过现场处。其中一辆为甲市化工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漆皮新脱落痕迹。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17日凌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杨某17日6点10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杨某与同车的陈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
问题: (1)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分别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 (2)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哪些?属于传来的证据有哪些? (3)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无罪证据的有哪些?属于言词证据有哪些?
答案解析: 物证:解放牌大卡车漆皮脱落痕迹;被害人血迹;被害人尸体;被害人手上的手表;被害人所骑自行车 书证:时针指在6点5分的被害人手表;里程碑;交通管理局来往车辆登记表 证人证言:妇女张某的证言;厂调度员的证言;陈某的证言 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杨某的辩解 鉴定意见:法医所作的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侦查人员拍摄的全景照片。
直接证据:同车陈某的证言;杨某的辩解 传来证据:妇女张某的证言 无罪证据:杨某的辩解;同车陈某的证言 言词证据:妇女张某的证言;调度员杨某的证言;陈某的证言;司机杨某的辩解
八、强制措施 (二)拘传 1、拘传【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审判或讯问的强制方法】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二)拘传 1、拘传【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审判或讯问的强制方法】
2、拘传的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拘传的程序: 由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行使 填写拘传证------出示拘传证-------拘传后的12小时讯问完毕-------特殊情况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三)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A、【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同时使用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B、【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取保候审适用的对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 (3)【患病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 《下列几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 (3)【患病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 (4)【法定羁押期满,但诉讼活动尚未完成】,需要继续取证、审理 (5)已被拘留,但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且需要继续侦查 (6)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
3、取保候审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命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 2、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 二是执行机关指定的居所 3、监视居住的期限: 最长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 4、由公安机关执行
(五)刑事拘留 1、刑事拘留【短期剥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2、公安机关(包括安全机关)、侦查案件的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执行】 3、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4、拘留后三日内---【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也可以延长至30日】
5、检察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6、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至3日】 7、拘留人犯的期限【一般为10日】,【最长为37日】,37日以后,拘留应被变更或被撤销
8、刑事拘留的程序: (1)【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决定 (2) 出示【拘留证】 (3)羁押于看守所【24小时内】 (4)通知被拘留人家属(24小时内)【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5)讯问被拘留人【24小时内】
(六)逮捕 1、逮捕的决定权和执行权是分离的,有决定权的机关无执行权,有执行权的机关无决定权【逮捕必须由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3、逮捕的程序: (1)逮捕的决定【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决定、法院决定】 (2)逮捕的执行【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3)逮捕的变更【检察院建议、公、法自行变更、被逮捕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辩护人)申请变更】
案例分析: 陈某系某市工商局副局长,因嫌疑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羁押)。侦查终结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审查起诉人员发现陈某另有受贿重大嫌疑,符合逮捕的条件,应予逮捕。 问题:应用哪个司法机关决定和逮捕陈某? (谁决定?谁执行?)
强制措施案例 某日,治安联防员王某在公交车上见一青年形迹可疑,对其询问盘查,该青年拒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住址。王某遂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并予以立案侦查。3日后,公安人员对其进行了讯问(该青年自报姓名为王五),认为其有多次盗窃嫌疑,应当逮捕,遂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认为该不批准逮捕决定有错误,拒不释放王五,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 问题: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评述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各项行为。
答案解析: 1、刑诉法第80条、第3条规定,该青年拒不提供真实姓名、住址,可先行拘留,但本案采取拘留措施的主体不合格,治安联防队员没有侦查权,不能对王五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2、刑诉法第84条规定,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本案在3日才讯问。
3、侦查机关能够移送审查批准逮捕。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按其自报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4、刑诉法第89条第3款,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不批准逮捕的时候立即释放王五。 5、刑诉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应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而应向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
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 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1、原告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 (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1、原告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 (1)通常是被害人 (2)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被害人的法定代理我、近亲属也可以】 (3)如果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检察院可以成为原告人】
2、被告人:是指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应当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例如: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由他的父母或监护人作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
附带民事诉讼中 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A、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B、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C、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D、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E、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必须建立在其他单位和个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的特殊关系的基础上,如雇用、监护、代理、隶属关系等,有了这个前提,才存在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担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的结果。
受雇于其他单位和个人而执行任务时发生的侵害行为,应由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单位履行职务时发生侵害行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履行被代理人任务时所发生的侵害行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小区保安殴打业主案 2005年11月8日19时许,中方园小区圆方物业公司保安到该小区6号楼一业主家收物业费,双方起了争执,保安把业主一家三口从楼上追打到楼下。民警现场调解离开后不久,业主和小区保安冲突再起,业主王先生被多名保安打成轻伤。 检方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圆方物业公司保安队长王胜利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同时,受害人王先生也向王胜利及其所在的圆方物业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余万元。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王胜利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赔偿受害业主王先生2.99万元,圆方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甲与乙发生口角,将乙刺伤,送医院救治,乙花去医疗费7500元,检察院对甲提起公诉,但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乙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判决甲有期徒刑3年,赔偿被害人乙医疗费6500元。 问题:法院判决是否正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 被告人张某,男,30岁。因急于结婚,向开饭馆的邻居李某借款3000元,口头约定一年为期。一年后,经李多次催要,张起初以种种理由推脱,后就一口咬定没有这笔欠款。一日,在李家饭馆双方为此笔债务发生口角以致支手,李被张殴打成重伤住院,当时,张某带来的一个朋友王某也帝帮助打了李,为此,李先花去医药费若干,饭馆无法开张经营,造成不小经济损失。
事后,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捕,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法院在一审过程中,因被害人李某尚未出院,李妻遂以自己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以下损失:(1)李某的医疗费、住院费;(2)李妻因护理而误工的工资、资金;(3)李某被伤导致全家担惊受怕的精神损失费;(4)李家饭馆无法正常营业达40天的经营损失;(5)李家饭馆被砸坏的各种物品损失;(6)此前欠某某的债务3000元。共计人民币50000元。
问题:(1)本案附带民事当事人应当分别是谁? (2)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 答案解析: (1)、原告为李某,如无法参加诉讼,李妻可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帮助参与诉讼;被告人为张某和王某,王某为共同致害人。
(2)应赔范围: a医疗费、住院费;b李妻的误工费、资金;c饭馆被砸坏的各种物品损失。 但李妻的资金和精神损失费以及40天营业损失不能列入赔偿范围。精神损失依目前法律,不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资金和40天营业损失不是直接损失。此前的3000元债务,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不是犯罪行为所致,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可另行起诉。
十、期间、送达 1、期间【公、检、法、诉讼参考人完成某项刑事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2、期间的计算方法: (1)以时为计算的期间, 从期间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例如:甲某日9点20分被逮捕,那么通知家属或单位的期间,就从10点开始计算)
(2)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例如:某被告人4月16日接到一审判决书,其上诉期间从4月17日开始计算,至4月26日届满)
(3)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当事人耽误期间确有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其他正当理由,期间可以恢复 耽误期间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既有公安司法机关的耽误,也有诉讼参与人的耽误,当事人如果耽误了期间,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耽误期间确有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其他正当理由,期间可以恢复
期间恢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当事人申请恢复 b、期间的耽误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 c、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提出 d、申请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才能恢复
3、送达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转交送达
期间、送达案例 张某,2000年因强奸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公安机关在张家送达逮捕通知书时,张某父母拒绝在上面签字。公安机关只好将逮捕书又拿回了公安机关。最后,张某被一审法院判了有期徒刑5年。张某在同年9月21日收到判决书,他一直到10月3日才提出上诉。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上诉已过了上诉期限而不许其上诉。
问:本案中公安机关和法院在程序上是否有不当的地方? 答案解析:1、公安机关在张某的父母不同意接收时,可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而不是拿回。 2、张某9月21日拿到判决书,应于次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按正常时间10月1日为最后一天,但10月1日为法定节日,应将期间顺延。
十一、侦查 (一)侦查概述(略) (二)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被害人 3、勘验、检查 4、搜查 5、查封、扣押物证和书证 6、鉴定 7、技术侦查措施 8、通缉
或【不起诉(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应当免除刑罚的)】 (三)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1、侦查终结的处理与程序 【提起公诉】 或【不起诉(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应当免除刑罚的)】 或【撤销案件】
(四)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有: 【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 2、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内进行 3、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立案、侦查案例] 【案例一】李某,男,38岁,系某县副县长。某日晚李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请求缓交的女青年强奸。王某被害后,立即到县检察院告发,县检察院按管辖规定转入县公安局并通知及时查处。县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李某矢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王某被强奸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县公安局立案后又作了撤案处理。
问题: (1)县检察院将案件转入县公安局查处的做法对吗? (2)如果县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和立案后又撤案的行为是错误的,其应该怎么做,公安机关又应如何处理? (3)在上述情况下,县检察院是否有权直接受理该案件,如果有权受理,则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解析: (1)县检察院的做法是正确的。本案为强奸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主管。 (2)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
(3)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受理该案。本案中,县检察院已掌握李某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县公安局立案调查立案后又撤案,因此,本案需要检察院直接受理。本案又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副县长)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因此,根据刑诉法18条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后,县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
【案例二】 张某为一中学生,在上学路上被一男子强奸,到学校她将此事向王老师哭诉,于是王老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公安机关以王老师不是张某的监护人为由不予立案;无奈王老师告知张某父母,当张某父母报案时,公安机关要求其写详细的报案材料,然后才受理,但是之后公安机关迟迟不予立案。当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时,公安机关不予理睬,此种情况下,检察院自己立案侦察。
请指出本案中的公安司法机关的错误】 1、公安机关以王老师不是张某监护人为由不予立案是错误的,任何人或单位都有权利和义务报案 2、公安机关让张某父母写详细报案材料是错误的。报案可以是口头形式。 3、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而公安机关不予理睬是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在7日内将理由书面答复检察院。 4、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是错误的,检察院应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三】 2000年7月3日上午,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青年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岁,无业)和王某(男,18岁,无业)已被下夜班路过于此的县钢铁公司保安人员刘某当场抓获。在未携带搜查证的情况下,决定搜查,并从陈某以及王某身上搜得人民币3000余无限以及两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就将人民币和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
本案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陈、王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陈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拖了10天才安排会见。被害人张某(女,40)被犯罪嫌疑人陈某用刀刺伤,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张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察,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刘某、王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有异,侦查人员便对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对刘某等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做出了一致的陈述。
问:本案侦查程序有无不当之处?陈述理由 解析: 1、侦查人员不应无证搜查。刑诉法第136条,除有特定紧急情况,否则必须出示搜查证。 2、侦查人员不应将搜得的证据直接装入文件袋,扣押程序违法。刑诉法第140条规定,扣押时应会同见证人、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3、搜查笔录不应只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刑诉法第138条规定,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它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4、陈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不应拖延10天才安排会见。刑诉法第37条规定,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5、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拒绝人身检查时,不应强制进行检查。刑诉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只对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强制人身检查。 6、对证人询问应个别进行。
十二 起诉 (一)、刑事起诉 1、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2、起诉分为:自诉和公诉
3、公诉的案件:一类是既可自诉也可公诉的案件【比如重婚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案】; 另一类是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 4、公诉与公诉的区别: (1)追诉的主体不同 (2)追诉的客体不完全相同 (3)追诉的原则不同【自诉案件在宣判前可以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而公诉案件被害人无权处分,检察院也无权放弃】 5、公诉制度促成【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制度的分离,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
(二)提起公诉的程序 1、审查起诉概念(略) 2、审查起诉的内容: (1)犯罪事实、犯罪证据、犯罪性质、罪名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的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6)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7)证据是否随案移送 (8)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处理情况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1)起诉的案件应与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2)审阅案卷材料 (3)讯问犯罪嫌疑人 (4)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5)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6)作出决定【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提起公诉的条件 【A、犯罪事实已查清; B、证据确实、充分; C、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5、起诉书的制作
(三)不起诉
(四)提起自诉的程序 1、自诉的案件类型(1)(2)(3)【略】 2、提起自诉的条件: (1)自诉人一般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起诉;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代理自诉人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并应提出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 (3)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3、提起自诉的程序(略)
【起诉案例】 2009年9月,某县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被害人陈某晚上回家后,发现房间内一片狼藉,立即报警。经核实,陈某丢失现金、珠宝首饰以及债券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及祖传文物一件。某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本村村民郑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2009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对郑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仍不足以证明郑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送达到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郑某、被害人陈某。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郑某,向上一级检察即市检察院提请复议,市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陈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本案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说明理由 1、县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不应仅讯问犯罪嫌疑人。刑诉法170条规定,还应听取辩护人、被害人以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2、公安局自11月12日接到案件,12月19日才补充侦查完结,超法定期限。刑诉法第171条第3款,补充侦查应在1月内完毕。
3、县检察院自2009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10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刑诉法第169条第1款,审查起诉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 4、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174条,不起诉决定,应公开宣布,并要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所在单位。
5、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议。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提请复核。【刑诉法第175条】 6、某县人民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陈某的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刑诉法第176条】
十三、刑事审判概述 (一)审判组织 1、独任庭 特点:(1)只设立于基层人民法院 (2)只能由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组成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自诉案件或情节轻微的一审公诉案件
2、合议庭 特点:(1)基层和中级法院审判一审案件时,合议庭由三名法官或【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一审案件,应当由三至七名法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 (3)审判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由三名或者五名法官组成合议庭
3、审判委员会 (1)组成人员:【院长、庭长、资深法官】 (2)任务:【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 ( 3)工作原则:【少数服从多数】 (4)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四类案件:【A、拟判死刑的;B、疑难、复杂、重大或新类型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C、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D、其他 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
【刑事审判概述案例】 朱某奸淫幼女一案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侦查和提起公诉阶段,朱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而且本案证据充分。该中院便指定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在公开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有关的证人等旁听了此案的全过程并积极揭露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此案审理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的地方? 1、独任制只存在基层法院中,本案不符合独任制条件。 2、公开审理是错误的。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不应公开审判。 3、证人旁听审理过程是错误的。证人不能旁听案件审理的。
十四、第一审程序 (一)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确定审判组织【独任庭或合议庭】、组成合议庭 2、送达起诉书副本: 在开庭10日以前给【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送达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3、通知开庭 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 【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5、先期公告 6、开庭前听取有关程序问题的意见 【在开庭之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听取意见】 7、拟订法庭审理提纲
(二)法庭审判 审判程序 【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判】
③讯问被告人(公诉人讯问;审判人员讯问;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1、开庭 2、法庭调查 ①宣读起诉书(公诉人); ②被告人、被害人就受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意见; ③讯问被告人(公诉人讯问;审判人员讯问;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④向被害人发问 ⑤核查证据【程序:由控方向法庭举证;由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指控诉方提出的证据当庭质证、辨认、辩论;由辩方举证;由控辩双方质证、辨认、辩论】 ⑥申请调取新证据 ⑦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⑧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 4、被告最后陈述 5、评议和宣判 (三)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期限 1、【审理公诉案件,在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3个月】 2、【经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3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经最高法院批准】 (四)审理程序的中断
(五)判决、裁定、决定
【第一审程序案例】 被告人赵某,男,1987年9月3日出生,2002年8月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遂决定将案件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受理后,在审查公诉时,认为检察院起诉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中院由审判员李某、刘某、陈某及人民陪审员孙某、王某组成合议庭。由于本案作案手段残忍,合议庭多数人认为应当公开审理,以便更好地进行法制宣传,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最终决定公开宣理。
10月27日,中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故意杀人案进行公开审理。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赵某趁人不备脱逃,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2003年1月8日,赵某被抓获归案后,中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当庭宣告判处赵某无期徒刑。1月15日将判决书送达了当事人和市检察院。
问:本案一审程序有无不当之处?说明理由 1、县法院认为不属其管辖的,应退回检察院,不应决定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由中院直接受理。【刑诉法180、181条】。 2、中院不应在审查起诉时,决定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法院审查公诉只进行程序性审查,不作实体性审查。 3、刑诉法178条规定,中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是3人。 4、刑诉法274条,未成年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 5、被告人脱逃,应中止审理。刑诉第200条,而不是宣布延期审理 6、刑诉法196条,宣判后应在5日内送达判决书。
十五、第二审程序 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有些案件实际并不需要经过两审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有些案件即使经两审终审后也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说明如下】: 第一、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或抗诉权的的人或机关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案件 第二、判处死刑的案件。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其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二)、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1、审判原则 (1)全面审查【即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2)上诉不加刑【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限制】 2、审理方式【开庭审理的方式】和【调查讯问式审理(不开庭审理)】 【不开庭审理】---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3、下列四类二审刑事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3、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 A、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B、改判; C、发回重审 4、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处理 5、对自诉案件的处理【二审可以调解,调解结案后原裁判视为自动撤销】
【第二审程序案例】 张某因抢劫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张某不服,以自己有法定从轻情节、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对此进行了二审。 请问: 1、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时,合议庭应当如何组成? 2、中院审理该案的方式有哪些?
3、二审法院审理是否应限于对法律适用的审查?是否需要审查原审确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 4、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违反回避制度,应如何处理? 5、如果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过轻,能否改判张某更重的刑罚?为什么?
解析: 1、中级法院应由3名或5名审判员另行级成合议庭【刑诉法178条第4款】 2、中院审理方式有书面和开庭两种方式【刑诉第223条】 3、还要审查原审法院确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全面审查【刑诉法第222条和刑诉法解释315条】 4、应裁定发回重审【刑诉法第227条】 5、上诉不加刑【刑诉法第325条第1款第7项】
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如下图表所示】
十六、死刑复核程序 (一)概述 1、【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 3、【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 4、【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1、高级法院对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有复核权 2、采取书面审查与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 3、复核后应当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和【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1、报请复核【一是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应当报送高级法院核准;二是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高院应当按二审程序处理】 2、复核【复核或核准死缓案件,必须提讯被告人】
【死刑复核案例】 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和樊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问题: 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 (1)对杨某来说,中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院复核。高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作出裁定,报请最高院核准;不同意核准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审。 (2)对董某和樊某来说,中院应报请高院核准。高院复核死缓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但高院会将三被告人材料均移送最高院,因为最高院复核死刑是全面审查,会一并审查董某和樊某的部分。
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解析: 高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 理由: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诉法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应对全案审查,一并处理。
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解析: 3、高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 理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对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刑诉法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院对杨某、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
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 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十七、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1、审理对象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程序的主体特殊 3、理由是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4、无时间限制 5、再审案件的法院不受审级限制 6、再审量刑不受限制 7、再审的判决、裁定效力取决于再审的审级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 【院长负责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院长本人不能自行决定对案件进行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起审判监督】 【其他人民法院则只能对其所属的下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司法实践:一般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它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示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无权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要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再审 提审 抗诉
十八、特别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原则】: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 不公开审理原则 及时原则 和缓原则
【特别规定】: 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准确出生日期 由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承办 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 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 相对缓和的办案方式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案例】 2006年5月2日零时许,互为朋友关系的甲、乙、丙、丁相约在某一网吧上网玩耍。由于所带钱款花完,甲提议去“弄点钱花”,于是四人走上附近大街。这时,恰巧有一年轻女子经过,四人上前将其围住,采用暴力手段将其手包抢走,其中有现金500元、手机一部。案发后,公安局于2006年5月7日分别逮捕了四人,将四人共同关押在看守所某房间。
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06年6月5日,法院组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甲、乙都聘请了辩护人,丙、丁没有聘请,法院也没有为他们指定辩护人。 2006年7月2日,法院一审分别判处甲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乙有期徒刑5年,丙、丁均为有期徒刑3年,后丙父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丙父无权提起上诉,予以驳回。
判决生效后,四人均被羁押至某监狱执行。后查明四人年龄如下:甲生于1985年8月3日;乙生于1986年5月日;丙生于1989年12月5日;丁生于1990年5月10日。
问:本案中公安司法机关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析:1、公安局将四人关在看守所某房间是错误的。刑诉法269条第2款,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应分别关押。至2006年5月7日,甲乙已成年,而丙、丁是未成年人,故应分别看管。 2、法院没有为丙、丁指定律师是错误的。【刑诉诉267条】 3、二审法院驳回丙父的上诉是错误的 【刑诉法216条】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上诉。 4、在执行过程中,将四人羁押至某监狱执行是错误的。对四人的丙丁应交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诉法第253条】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1、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指在特定的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双方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公安司法机关对和解确认后,据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从宽处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2)获得被害人谅解 (3)被害人自愿和解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5年内未曾故意犯罪 2、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2)获得被害人谅解 (3)被害人自愿和解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5年内未曾故意犯罪
3、刑事和解适用案件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注意: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案例】 下列有关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都可以适用 B、5年内曾过失犯罪不适用 C、当事人和解的,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 D、对于达成和解的,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1、概念:某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它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2、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提起的条件: (1)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刑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3)应当追缴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3)提起的主体: 没收程序内能依据人民检察院的申请才能启动 (4)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审理 A、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必须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B、只能适用合议庭审理
(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的强制医疗程序 (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的强制医疗程序 (1)概念: 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经法定程序鉴定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其仍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的,经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的一项特别程序。
(2)启动的主体 ①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的申请 ②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3)审理形式 ①【合议庭审理】 ②【审理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任代理人到场】
③【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④【审理期限:一个月】 ⑤【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下列关于对精神病人李某进行强制医疗的程序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法院决定 B、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检察院决定 C、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D、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